浅议核对独立权利要求的几种方法
权利要求书的解释方法

权利要求书的解释方法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中的重要部分,用于明确专利申请人对于其发明创造的权利的要求范围。
它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起着关键的作用。
以下是解释权利要求书的方法。
首先,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应遵循字面解释原则。
即根据权利要求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和表达方式来解读权利要求范围。
这意味着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具体术语的定义和描述,将决定权利要求的具体范围。
其次,权利要求书的解释也应考虑到专利的说明书。
专利的说明书是权利要求书的补充,用于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细节和背景信息。
通过参考说明书,可以帮助解释权利要求书中的术语、概念和范围。
此外,专利案例法也是解释权利要求书的重要方法之一。
通过对类似专利案例的分析和比较,可以确定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和界限。
这意味着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应考虑到相关领域的已有技术和类似发明的专利。
最后,权利要求书的解释也可以参考专利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专利的保护范围和解释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了解和遵守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是正确解释权利要求书的重要前提。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书的解释方法包括字面解释原则、结合说明书的解释、参考专利案例法以及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
这些方法的综合运用可以更准确地解释权利要求书,并确定对发明创造所要求的权利范围。
从一专利复审案看如何分析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从一专利复审案看如何分析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案情:FS8468号专利复审案涉及的是一种无损解码器及其方法。
实审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没有对“识别信息”进行描述,而本申请技术方案是将“识别信息”添加到第一预定数据单元和第二预定数据单元的数据上,从而在解码时利用所添加的“识别信息”将两部分数据合成为分割之前的数据,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申请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申请人认为“识别信息”属于现有技术,可以不加入权利要求中。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上述发明专利申请。
之后,申请人提出了复审请求,理由为审查员所述的技术特征“识别信息”并非实现本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且发出与实审审查员的观点实质相同的复审通知书:认为“识别信息”属于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案例评析: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识别信息”是否为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在判断某一特征是否为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原则,即,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能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从上述判断原则可以看出,在判断某一权利要求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时,首先需要明确该权利要求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次判断没有该特征现有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解决该技术问题,即,应当看现有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就该技术问题的解决来说是否是完整的。
多项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原则的理解

多项独⽴权利要求的单⼀性原则的理解多项独⽴权利要求的单⼀性原则的理解⼀、基本概念【单⼀性】是指⼀件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项发明或者实⽤新型。
属于⼀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新型,可以作为⼀件申请提出。
(专利法31.1)⼀个总的发明构思,是指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这种相互关联是以⼀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表⽰在它们的权利要求中的。
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是指在不同的独⽴权利要求中包含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
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是指在不同的独⽴权利要求中包含有相互关联或者相互配合以解决技术问题的特定技术特征。
【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项发明或者实⽤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每⼀项发明作为整体,是指为评价单⼀性,确定⼀项技术⽅案的特定技术特征时,不仅要考虑技术⽅案本⾝,还要考虑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的技术效果。
对于技术⽅案,应当将构成该技术⽅案的各个技术特征,包括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作为技术⽅案整体的组成部分来看待。
“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含义应当理解为具有创造性意义上的贡献。
特定技术特征是专门为评定专利申请单⼀性⽽提出的⼀个概念。
⼆、案例分析【案例1】权利要求1:⼀种插头,其特征在于,该插头具有3个头。
权利要求2:⼀种插座,其特征在于,该插座具有3个孔。
【案例分析】现有技术没有公开或暗⽰具有3个头的插头和3个孔的插座结构,这种插头和插座结构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分别在于插头和插孔的数量,即插头具有3个头和插座具有3个孔是特定技术特征,⽽且这两个特征使得插头和插座配合使⽤,相互关联,从⽽插头具有3个头和插座具有3个孔是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独⽴权利要求1与独⽴权利要求2具有单⼀性。
【案例2】权利要求1:⼀种锁,其特征在于,锁芯中具有圆柱形凹槽。
权利要求2:⼀种钥匙,其特征在于,钥匙上具有圆柱形凸起。
【案例分析】根据说明书的记载,锁和钥匙的所述圆柱形凹槽和凸起分别对现有技术作出了改进,⽽且所述锁芯的圆柱形凹槽和所述钥匙的圆柱形凸起相互配合使⽤以解决技术问题,独⽴权利要求1中的圆柱形凹槽与独⽴权利要求2中的圆柱形凸起即为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独⽴权利要求1与独⽴权利要求2具有单⼀性。
如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如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制度是鼓励技术所有人以技术的公开的方式来换取法律所赋予的独占性保护的制度。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独占性权利。
专利权的保护是指国家通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对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独占性地行使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权利的制度。
要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首先应当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只有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才可能对专利权给予有效的保护。
下面笔者从两大方面谈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重点从专利诉讼中看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后再从申请实务中看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诉讼中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三种理论确定专利侵权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前提,只有当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才会被认定侵权,反之则不然。
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尤其是与有形财产权相比,专利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有形财产权的权利客体是实实在在的财产,其范围是确定的;专利权的权利客体是发明创造,属于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性的特征,不仅看不见、摸不着,而且也不像光、电等无形物质能够为人们的感官或仪器所感知,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对其保护范围进行界定。
一篇专利文件由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构成,权利要求书是以简洁的文字来定义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法律文件;说明书是对发明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该技术方案能够实现的文件。
目前在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上,世界各国有三种看法。
1、中心限定原则。
所谓中心限定,指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仅仅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小范围,可以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为中心,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理解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
[1]这种做法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还可以较好地延展、覆盖专利方案地全部实质性特征。
浅谈专利实审流程中涉及申请人修改的单一性判定

浅谈专利实审流程中涉及申请人修改的单一性判定作者:罗扬杨勰来源:《经营者》 2019年第13期罗扬杨勰摘要本文基于专利审查实践,结合实际案例,对实审流程中涉及申请人修改的单一性判断问题进行了讨论。
分别讨论了涉及“不同类型的独权”“独权与假从权”和“独权不具备创造性”情况下的单一性判断方法,提出在不同的记载情况下,严格遵从“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的审查方式,对于在审查实践中提高审查效率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单一性独立权利要求特定技术特征一、引言单一性法条是保证审查效率、保证申请人的付出与收益相匹配的重要法律条款,因此,在审查实践中准确判断单一性,对提高审查效能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注意到,在实际审查工作中,审查员对于单一性的判断仍然存在理解不充分、逻辑不清晰等问题,因此,本文从专利法出发,结合实际案例,针对实审流程中的检索前、检索后、申请人修改等阶段进行单一性分析讨论,以期帮助审查员加深理解、提高效率。
二、单一性基本概念和审查方法《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但是,“总的发明构思”表述较为宽泛,《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34条对“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进行了解释:“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件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括一个或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由此可见,单一性审查是以特定技术特征为依据、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对象进行的。
三、单一性判定的案例分析单一性的审查对象为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包括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判定、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判定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单一性判定。
本案例涉及一种等速万向节的密封结构、组装方法及辅助工具,原始申请文件具有4组独立权利要求:独权1:一种等速万向节,设置有内密封罩,外防尘罩的边缘扣入筒体凹槽。
专利申请的专利审查和权利要求解读

专利申请的专利审查和权利要求解读专利是为了保护发明者的独立创造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申请专利时,经历了专利审查的阶段,以及最终确定的专利权利要求。
本文将介绍专利申请的专利审查和权利要求的解读。
一、专利申请的专利审查专利审查是指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和评估的过程。
专利审查旨在确保专利申请符合法律要求和专利局的规定。
以下是专利审查的一般流程:1.提交申请专利申请者需要提交一份申请文件,其中包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图纸等。
这些文件必须详细描述发明的内容和实施方式。
2.初步审查专利申请提交后,经过初步审查,专利局会检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例如完整性、格式等。
如果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申请者将收到通知进行修改。
3.实质审查一旦通过初步审查,专利局将进行实质审查。
在实质审查中,专利局将对专利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包括技术性审核和法律性审核。
技术性审核主要涉及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评估,法律性审核则针对法律上的规定和要求。
4.通知和答复如果专利申请存在问题或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专利局将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并要求其提供答复或补充材料。
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回应。
逾期未答复或未提供补充材料可能导致申请被拒绝。
5.决定和授权最终,专利局将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即批准或拒绝专利申请。
如果专利申请获批准,申请人将获得专利授权,并享有专利权益。
二、权利要求的解读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文件的核心部分,用于界定和限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描述了发明的技术特征和要求,决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和权利。
权利要求通常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是对发明的核心技术特征进行概括性描述,而从属权利要求则进一步限定并细化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在解读权利要求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中描述的技术特征是专利权益的关键。
需要仔细分析权利要求中的每个技术特征,理解其含义和作用。
对于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需要进行逐一对比和解读。
浅谈专利申请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思路

浅谈专利申请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思路摘要:独立权利要求,又称“独立权项”或“主权项”。
是指无需用其他权利要求来确定其范围和含义的完整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
在专利申请中,如只有一个权利要求,即是独立权利要求。
但如果两个权利要求是相关的,符合单一发明构思的要求,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要求也称为独立权利要求,可包括在一项专利申请中。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关键词:独立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技术问题;区别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一、什么是专利申请独立权利要求专利申请权利请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有从属权利要求。
一份专利申请权利请求书中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记载达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由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构成,前序部分写明发明的主要技术内容,特征部分写明发明的技术特征。
二、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权利要求书在专利申请的不同阶段,其稳定性是不同的。
在专利申请到授权或驳回之前的阶段,权利要求书处于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阶段;在专利授权或者驳回之后,权利要求的法律地位已经非常明确,对于授权的专利,权利要求是判断权利保护范围的基础。
1.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思路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方面来进行权利要求的撰写:1.确定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先是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任务,在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一是需要考虑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的,即当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时,需要考虑这些区别特征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综合判断它们在发明的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不应带入技术方案的指引,也就是说区别特征体现的是本发明的技术手段,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以该技术手段达到的技术效果为基础。
专利申请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doc

专利申请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
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说“权利有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由从属权利要求”,又说“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饮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我的问题是,既然有“可以”二字,就意味着可以不写从属权利要求;既然从属权利是对独立权利作出限定的,那谁还画蛇添足地写从属要求呢,那样不是缩小了保护范围吗如果说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独立权利的范围过宽,那为什么会出现有的专利因为独立权利要求过宽(而从属权利合乎要求),要求裁定专利无效呢不是自相矛盾吗高法说,独立权利的无效不影响从属权利,如何理解呢答 1.权利要求书中当然可以只有独立权利要求;2.一份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最宽的为准的(独立权利要求),写了从权不是意味着范围只有从权那么大;3.这样写的目的不是为了防止独权范围过宽,而是为了防止申请过程中独权保护范围过宽而被驳回(被审查员找到影响新颖性创造性的对比文件),此时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可以把更为下位的从权范围小,方案更具体,更不容易被驳上升为独权。
审查过程是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多准备点筹码总是好的,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如果涉及无效,只能在很有限的方式内对权利要求做改动,没有从权,你就被动了;4.如果仅仅
是独权范围过宽,从权没问题,那么只能是部分无效,而从权是有效的,这也是为什么要写从权的一个原因,如果这时候你没有从权,那么你的独权被无效就相当于整个无效了,有从权的话还可以有机会获得相对小的范围的一个权利,总比没有的好,而且谁也不能说范围小了就没有用了,有时候还是很有用的;5.接上所述,权利要求的无效是一条一条分析的,因为每个权利要求的范围(技术方案)是不一样的,包含的技术特征也就不一样,独立权利要求包含特征最少,最容易被无效,从权相比多了特征,所以面对一样的对比文件,能无效独权不一定能无效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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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核对独立权利要求的几种方法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王宝筠【摘要】本文意在结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的相关规定,就如何针对独立权利,核对其必要技术特征确定的是否恰当进行一些探讨。
文中提出了三种方法,并结合具体案例就如何应用这三种方法来核对必要技术特征确定的是否妥当进行了说明。
【关键词】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逻辑联系基本概念从属权利要求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相关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也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由于在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宽,因此,作为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质量对于专利保护范围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在实务撰写中,很有可能会出现将非必要技术特征错误地包含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情况,也有可能会出现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本文拟结合一些实务操作的经验,就如何针对独立权利,核对其必要技术特征的确定是否恰当进行一些探讨。
在实践中,我们针对已经撰写好的权利要求书,可以采用如下几种方法来核对独立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特征是否恰当:方法一、结合独立权利要求中不同技术特征之间的逻辑联系来核对独立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特征均为必要技术特征,从特征和外部要素的联系来看,所谓的必要体现为特征和本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之间的联系,而从权利要求内部来看,必要应体现为该特征和其他特征之间具备必然的逻辑联系,以此来体现其对于方案整体而言的不可或缺。
我们可以借助特征之间的逻辑联系来对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进行核对。
什么是特征和特征间的逻辑联系呢?我们可以将特征和特征间的逻辑联系理解为特征间的利用和被利用关系: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如果一个特征A,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中后续有其它特征利用到该特征本身,或者是利用到该特征执行后的结果,那么,意味着该特征A的存在是后续特征实现的基础,该特征A对于后续特征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此时,我们可以认为该特征A和后续特征间存在逻辑关系。
反之,如果该特征A本身或者其执行结果没有被其它特征利用到,则意味着该特征A存在与否并不会影响到后续特征的实现。
此时,我们可以认为该特征A和其它特征间则缺少必然的逻辑联系。
如果我们利用上述分析方式,分析得出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某一个技术特征A和其它技术特征间缺少逻辑联系,则该独立权利要求可能存在以下问题:(1)所分析的技术特征为非必要技术特征;由于特征A没有被后续的特征用到,意味着对于该权利要求后续特征而言,该特征A的存在是可有可无的,进而,对于该独立权利要求而言,该特征A也就是可有可无的,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该特征A是一个非必要技术特征。
例如,在一个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中,在步骤A中提到保存终端设备A的号码和IP地址的对应关系,还提到了保存终端设备B的号码和IP地址的对应关系,在后续的步骤B 中,当保存该对应关系的地址解析设备收到终端设备A发出的访问终端设备B的访问请求后,会根据该访问请求中所携带的终端设备B的号码,并利用步骤A中所记录的终端设备B的号码和IP地址的对应关系,查找得到终端设备B的IP 地址,返回给终端设备A,终端设备A利用该IP地址访问终端设备B。
我们分析该独立权利要求后会发现,在该权利要求中,对于步骤A中保存终端设备B的号码和IP地址的对应关系这一特征,后续是有其它特征利用到该特征的,但是,对于保存终端设备A的号码和IP地址的对应关系这一特征而言,后续就没有特征利用到该特征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保存终端设备A的对应关系对于后续特征的实现而言是可有可无的,进而对于该独立权利要求而言也是可有可无的,该特征和其它特征之间缺少必然的逻辑联系,为非必要技术特征,不应包括在独立权利要求中。
(2)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缺少和所分析技术特征间有逻辑联系的必要技术特征;在特征A和其它特征间缺少必然的逻辑联系时,除了存在特征A是非必要技术特征这一可能性之外,还有一个可能是和特征A之间应该具备必然逻辑联系的必要技术特征没有包括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此时,我们应该寻找到该必要技术特征,并将该必要技术特征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中。
例如,在一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中,提到了保存配置信息以及和该信息所对应的标识,但在该独立权利要求的后续特征中,都没有提及到如何利用该标识。
从逻辑分析来看,由于后续没有利用到标识,那么保存标识这一孤立的特征就应该是可有可无的特征,即非必要技术特征。
但是,我们结合该方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只有预先保存了配置信息以及与之对应的标识,我们才能够根据后续步骤中所发送来的标识,查找到与标识对应的配置信息,进而利用该信息实现对终端设备的配置,“保存标识”这一特征显然对于方案的实现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该特征应属于必要技术特征。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既然保存标识是必要技术特征,而其又和其它特征间缺少必然的逻辑联系,那么很显然就应该是独立权利要求中缺少了和“保存标识”间存在必然逻辑联系的特征,即“根据发送来的标识,查找到与标识对应的配置信息”这一特征,该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应当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中。
方法二、结合独立权利要求主题中的基本概念来核实通俗的讲,采用该方法来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核实的方式类似于作文当中是否扣题的核查。
具体来说:如果某一个技术特征不是该独立权利要求主题中基本概念所必须涵盖的特征,那么该特征就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不应该包括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或者,对于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而言,该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实现该主题所必不可少的相应特征,那么,该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应当把实现所述主题必不可少的相应特征增加到该独立权利要求中。
例如,在一件实现彩铃业务的方法中,独立权利要求包括了在被叫用户接听后,停止播放彩铃,主被叫间接通话路进行通话这一特征,结合“彩铃业务”这一基本概念我们可以发现,实现彩铃业务并不必然包括被叫接听这一因素,也就是说,当主叫用户拨打被叫用户的号码后,只要彩铃播放设备实现向主叫用户放音即可实现彩铃业务了,即使主被叫用户之间没有实现通话,也不影响彩铃业务的实现。
也就是说,彩铃业务这一概念并不必然涵盖主被叫通话这一要求,因此,我们可以确认,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出现的主被叫用户通话这一特征应当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应当将该特征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
此外,结合彩铃业务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彩铃业务只要求向主叫用户放音,至于所播放的音乐是用户预先定制的,还是运营商定制的,是音乐还是广告都没有关系。
因此,结合彩铃业务的定义,一旦我们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发现了上述特征,应该将该特征确定为非必要技术特征,并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与之对应的不必要限定。
再例如,在一件实现配置终端设备的方法中,独立权利要求的最后一步是配置服务器将配置信息发给终端设备的维护代理单元。
尽管该代理单元是与终端设备相对应的,将配置信息发给代理单元后很容易就可实现利用该单元对终端设备的配置,但是,由于该方法的主题是实现对终端设备的配置,为此,从主题所必须涵盖的要素来讲,在该主题所对应的方案中,应当最终能够实现对于终端设备的配置,而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中,缺少代理单元利用配置信息对终端设备进行配置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应当将该特征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中。
从以上例子我们可以发现,采用该方法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核对的依据和主要参考为主题中的基本概念,鉴于此,我们对于权利要求主题名称中的基本概念一定要搞清楚、搞透彻,这样,才能建立起清晰的核对尺度,准确的进行技术特征的核对。
方法三、结合从属权利要求中特征和独立权利要求中特征的关系来核实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方案的进一步限定。
从特征的角度来讲,我们可以将从属权利要求和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划分为两种,一种是细化,另一种是增加。
对于和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细化关系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通常是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某一上位的技术特征具体限定为一下位的、具体的技术特征,从而通过该从属权利要求保护本发明优选的具体实现方式;而对于和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增加关系的从属权利要求而言,其不是针对独立权利要求某一特征进行细化,而是在独立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方案的基础上添加新的技术特征,所添加的技术特征和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组合在一起构成本发明的一个优选实施方案。
应该注意的是,对于是限定的关系的从属权利要求,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上位特征与限定得到下位特征之间应当是相互对应的,对于并非是所限定的上位特征的下位具体实现方式一部分的特征,不应出现在该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出的下位特征中;对于是增加关系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新增加特征的目的是为了体现本发明的一个优选实施方式,因此,对于实现本发明的发明目的而言,该特征并不是一个必要要素,其应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
如果我们明确了从属权利要求和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上述两种关系,就能够借助这两种关系,通过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分析,反过来核实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确定的是否妥当。
下面我们以举例的方式予以说明。
在实现彩铃业务的方法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有以下技术特征:步骤C:彩铃中心将呼叫路由到被叫用户所在的MSC,然后,彩铃中心屏蔽掉被叫用户所在的端局发送来的普通回铃音,并向主叫用户播放用户定制的彩色回铃音;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对如何播放彩铃进行限定,具体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C中所述彩铃中心向主叫用户播放用户定制的彩色回铃音为:彩铃中心建立和主叫用户之间的铃音播放通道,然后,彩铃中心向主叫用户播放彩色回铃音。
在该从属权利要求中我们可以发现,其所限定的上位技术特征是“播放彩色回铃音”,在限定出的下位特征中,包括建立通道和播放彩色回铃音两个特征,通过分析我们会发现,下位特征中的播放和上位特征的播放其实是相同的两个特征,并没有上下位关系存在,而建立通道这一特征显然不是如何来进行播放的具体下位特征,因此,其不应该作为对上位特征“播放”的具体限定出现在从属权利要求中,而从属权利要求和独立权利要求的关系只是细化和增加,因此,在建立通道这一特征不能作为细化出现在从属权利要求中时,只能以增加的方式出现在从属权利要求。
同时我们还发现,当建立通道这一特征作为增加的特征时,所隐含的意思该特征对于实现发明目的而言是可有可无的,其应当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但我们结合该方案来看,如果不建立该通道,则无法实现后续利用该通道向主叫用户播放彩铃,因此,有关建立通道的特征对于该方案而言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应该是必须的,独立权利要求中缺少了该特征,应将其作为必要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中。
以上是笔者结合实务经验的一些总结,其中难免有不妥之处,还请读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