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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实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包括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分类进行,具体验收要求和程序由国家标准、地方规定、行业标准和本实施细则制定。
第二章验收机构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由专业的验收机构进行。
验收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且独立、公正、公平。
第六条验收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验收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组织机构、人员和设备条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验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验收机构应当通过抽样、测试、检验等方法,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全面、系统的验收。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定阶段三个阶段。
第十条准备阶段包括验收申请、资料准备、技术协作等工作。
第十一条实施阶段包括工程清查、验收检查、技术评定、验收会议等工作。
第十二条评定阶段包括验收意见反馈、整改和重新验收等工作。
第四章验收内容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工程的结构强度、抗震能力、防水防潮等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
(三)工程的设备、工具、设施等是否齐全、合理、安全。
(四)工程的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工程的管理机构、人员、管理制度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章验收标准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的验收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验收标准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工程质量标准:结构强度、抗震性能、声、光等指标。
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2002]豫防办148号关于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具有特殊专业性,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行业管理。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决定在我省对人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河南省人防办公室是本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部门,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公室做好本辖区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配合工作。
二、河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河南省人防办公室委托,具体实施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三、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
凡2003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人防建设工程均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同时质量监督站不再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豫防办[2001]133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区)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含扩建、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按国家人防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
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四)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九)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以下是一个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供参考:一、项目背景根据《人民防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是确保人民防空设施符合安全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细则旨在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二、竣工验收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竣工验收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全部或部分完成的施工项目进行检查、鉴定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设计、施工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竣工验收的原则包括公正、公开、科学、便民和及时。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1.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施工单位应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前,在规定的表格上填写有关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2.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申请,确定竣工验收组成员,并组织开展相关准备工作,包括资料审查、现场勘察等。
3. 现场检查和技术鉴定:竣工验收组成员应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各项基本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技术鉴定。
4. 总结报告和评定: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现场检查和技术鉴定的结果,撰写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评定,确定竣工验收结果。
5. 验收结论和证书颁发: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将竣工验收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施工单位,并颁发相应的验收证书。
四、竣工验收的责任和义务1.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应按要求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并配合竣工验收组织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鉴定。
2.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公正、公开和科学,并及时下发竣工验收结论和颁发验收证书。
3. 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的要求,对人民防空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协助。
4. 建设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保障竣工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下列文件:(一)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二)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意见等材料;(三)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等文件。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类和级别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涉及设计、施工、装备检查、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设备等项目。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由地方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程序第八条竣工验收包括如下程序:(一)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二)验收机构进行审查;(三)实施现场勘察;(四)审核设计文件和施工记录;(五)检验工程质量;(六)检查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和应急设备;(七)组织综合论证和审核报告;(八)进行竣工验收,并发布验收结论。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图;(二)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验收意见;(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对竣工工程进行质量检验和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设备等检查,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配合验收机构的工作,提供所需信息和支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和消除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第四章验收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三条验收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验收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竣工验收,保证其公正、公平、专业。
第十五条验收机构应对竣工工程进行实地勘察,审核设计文件和施工记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
第十六条验收机构应检查竣工工程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和应急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验收机构应对竣工工程进行综合论证和审核报告,并提交验收结论。
2023年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文

2023年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23年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依法保障竣工验收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竣工验收工作应保证依法进行,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资质审查制度,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明确责任,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的验收组织,负责组织和实施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程序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竣工验收程序包括:申请验收、初检、复检、核验和验收报告等环节。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竣工前三个月,在所在地人民防空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初检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人民防空办事处提交申请,并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工程设计文件等资料。
第十一条复检由人民防空办事处组织,对初检合格的工程进行再次验收。
第十二条核验由人民防空办事处组织,对复检合格的工程进行核验。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完成后,人民防空办事处应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建设单位发放竣工验收证书。
第三章竣工验收标准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标准:(一)结构安全:各楼层主体结构牢固可靠,无安全隐患。
(二)设施齐全:各功能模块设施设备完备,功能正常。
(三)通风系统:防空洞内通风系统运行正常,通风效果良好。
(四)电力供应:防空洞内电力供应稳定可靠。
(五)消防设施:防空洞内消防设施完善,消防通道畅通。
(六)安全出口:防空洞内设置合理的安全出口,确保人员疏散的安全。
(七)紧急照明:防空洞内设置紧急照明设施,保证照明效果良好。
(八)应急通信:防空洞内建立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是为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规范竣工验收程序和要求而制定的具体细则。
以下是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 竣工验收的范围: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如建设前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的论证、施工过程的监管等。
2. 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申请验收、组织验收、实地勘查、技术评估、验收结论等环节。
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
3. 竣工验收的要求: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设施、防护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验收主要从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工程达到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4. 竣工验收的评估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评估人民防空工程的各项指标,包括抗震能力、防护效果、排水系统、通风系统等。
5. 竣工验收的报告和结论:验收组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实地勘查和技术评估后,出具验收报告和结论。
如果建设单位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需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6. 竣工验收的监督: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确保验收过程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以上是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中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2024年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范本(三篇)

2024年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范本标题:2024年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一、背景介绍为确保城市人防设施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按照相关法规和要求,拟定本方案,对于2024年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评估,以确保其合格和有效。
二、验收目标1. 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2. 确保人防工程具备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3. 保障人民群众和国家财产的安全;4. 提升城市的整体安全水平。
三、验收内容1. 技术验收- 建设方案的合规性和可行性评估;- 人防工程设计图纸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评估;- 施工过程的规范性和质量把控评估;- 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和性能评估;- 系统集成和联调测试的效果评估。
2. 安全验收- 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的健全性评估;- 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紧急照明等安全设施的合格性评估;- 防护层厚度、抗冲击能力等安全性能的测试和评估;- 基础设施的保护能力和防护等级的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演练的有效性评估。
3. 环保验收- 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保措施的执行情况评估;- 建设材料和设备对环境的影响评估;- 废弃物处理和排放情况的合规性评估;- 绿化和景观设计的环保性评估;- 环境监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评估。
四、验收程序1. 确定验收组成员,由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和业务人员组成;2. 依据验收内容,建立相应的评估标准和评分体系;3. 验收组对人防工程进行实地勘察,并收集相关资料和数据;4. 验收组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5. 验收组召开评估会议,对评估报告进行讨论和评审;6.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人防工程的验收结论;7. 编制验收报告,包括评估结果、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等;8. 依据验收结果,对人防工程进行合格认定或不合格处理;9. 验收结束后,建议建设方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整改。
五、验收评估标准1. 技术验收标准- 建设方案合规性: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设计图纸合理性:是否满足人防工程的功能和安全要求;- 施工质量把控: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照规范进行把控;- 工程设备和材料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系统集成测试效果:系统各部分是否协调配合,功能是否完善。
河南省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河南省竣工验收实施细则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工程各参建单位;3. 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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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20xx]豫防办xxxx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
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公室: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具有特殊专业性,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行业管理。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决定在我省对人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南省人防办公室是本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部门,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公室做好本辖区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配合工作。
二、河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河南省人防办公室委托,具体实施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三、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试行。
凡20xx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人防建设工程均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同时质量监督站不再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豫防办[20xx]xxxx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区)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含扩建、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按国家人防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
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九)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五条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工程完工,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二)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报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核查,并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省人防质量监督站应当场核查该工程竣工验收十项条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下列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四)对工程勘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的工程实物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不能协商解决时,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裁决。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报建日期、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开工批准文件;
(二)省、市、县(区)人防办公室关于建设人防工程的批准文件;
(三)省人防办公室或其委托的设计审查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四)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检测中心提供的防水检测报告;(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文件;
(七)公安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认可文件;
(八)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和使用功能试验资料。
第八条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重点,主要有下列内容:
(一)工程竣工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三)工程实物质量情况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
(四)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要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
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部门提交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