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人民防空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三条竣工验收是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的检查和评定,包括技术验收、安全验收、环境验收和耐久验收。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目的是确保人民防空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具备防空功能,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程序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并承担责任,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民防空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验收申请。
第八条竣工验收包括以下程序:(一)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技术验收: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人民防空工程的技术指标和工艺进行检查和评定,确保达到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结构、材料和设备进行安全评估,确保防空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四)环境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五)耐久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耐久性进行评估,确保能够长期使用和维护。
第九条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先验收后投入使用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竣工验收合格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开具竣工验收证书,并由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密切关注建设单位的履约情况和防空设施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整改等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吊销其竣工验收证书,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以下是一个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供参考:一、项目背景根据《人民防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是确保人民防空设施符合安全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细则旨在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二、竣工验收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竣工验收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全部或部分完成的施工项目进行检查、鉴定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设计、施工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竣工验收的原则包括公正、公开、科学、便民和及时。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1.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施工单位应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前,在规定的表格上填写有关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2.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申请,确定竣工验收组成员,并组织开展相关准备工作,包括资料审查、现场勘察等。
3. 现场检查和技术鉴定:竣工验收组成员应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各项基本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技术鉴定。
4. 总结报告和评定: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现场检查和技术鉴定的结果,撰写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评定,确定竣工验收结果。
5. 验收结论和证书颁发: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将竣工验收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施工单位,并颁发相应的验收证书。
四、竣工验收的责任和义务1.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应按要求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并配合竣工验收组织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鉴定。
2.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公正、公开和科学,并及时下发竣工验收结论和颁发验收证书。
3. 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的要求,对人民防空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协助。
4. 建设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保障竣工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统一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保证验收质量,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列入国家、地方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修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申请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一、工程建设全过程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未做出处理结论之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施工决算应全部完成,并已通过审计部门的审核;三、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应按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四、初验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以上标准;五、建设单位对初验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已进行了整治;六、工程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并已完成分类立卷。
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有关文件、规范和标准进行:一、上级工程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批意见、设计变更洽商文件、施工设计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等;二、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建设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质量评定卡等;三、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及有关协议等。
第五条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成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
验收组应设工程建设程序审查组、工程建设质量审查组和工程建设经费审查组。
各审查组成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程序组织验收;一、听取工程竣工和初验情况汇报;二、审查竣工文件;三、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和各种设备、设施运转情况及有关测试记录;四、审查建设程序,提出审查意见;五、评定工程质量,提出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意见;六、审查工程竣工经费决算,提出审查意见;七、对重大问题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八、提出工程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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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20xx]豫防办xxxx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具有特殊专业性,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行业管理。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决定在我省对人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河南省人防办公室是本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部门,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公室做好本辖区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配合工作。
二、河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河南省人防办公室委托,具体实施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三、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试行。
凡20xx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人防建设工程均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同时质量监督站不再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豫防办[20xx]xxxx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区)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含扩建、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按国家人防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
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四)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九)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是为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规范竣工验收程序和要求而制定的具体细则。
以下是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 竣工验收的范围: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如建设前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的论证、施工过程的监管等。
2. 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申请验收、组织验收、实地勘查、技术评估、验收结论等环节。
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
3. 竣工验收的要求: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设施、防护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验收主要从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工程达到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4. 竣工验收的评估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评估人民防空工程的各项指标,包括抗震能力、防护效果、排水系统、通风系统等。
5. 竣工验收的报告和结论:验收组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实地勘查和技术评估后,出具验收报告和结论。
如果建设单位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需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6. 竣工验收的监督: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确保验收过程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以上是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中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河南省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河南省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工程各参建单位;3. 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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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规范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现状:
从近两年执法检查和调研的情况来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整体备案 率不高,建设单位以各种理由不进行竣工验收备案,这与人防工程 建设管理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有很大关系,同时人防主管部门事后 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完善竣工验收后期工作有 直接关系。因此,自治区人防办研究制定出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管理相关规定,以此加强行政审批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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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备案管理权限
依据《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对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主要为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建设项 目)负责全面的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 空地下室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时, 应当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EAD PPT DESIGN
政府部门监管模式的改变
自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后,政府职能部门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反映在确认工 程质量结果——竣工验收上,表现为政府职能部门不直接参与竣工验收, 由各质量责任主体确认验收结果报政府职能部门备案的工作方式,即 “备案制”。备案,就是当事人向主管机关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事由, 以备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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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立法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单独修建的人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工程各参建单位;3. 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分别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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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2002]豫防办148号
关于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
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公室: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具有特殊专业性,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行业管理。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决定在我省对人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南省人防办公室是本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部门,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公室做好本辖区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配合工作。
二、河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河南省人防办公室委托,具体实施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三、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
凡2003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人防建设工程均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同时质量监督站不再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豫防办[2001]133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区)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含扩建、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按国家人防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
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四)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
告;
(五)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九)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五条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工程完工,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二)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报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核查,并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省人防质量监督站应当场核查该工程竣工验收十项条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下列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四)对工程勘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的工程实物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不能协商解决时,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裁决。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报建日期、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开工批准文件;
(二)省、市、县(区)人防办公室关于建设人防工程的批准文件;(三)省人防办公室或其委托的设计审查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四)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检测中心提供的防
水检测报告;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文件;
(七)公安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认可文件;(八)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和使用功能试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