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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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模版一、引言本文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模版,旨在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进行规范和细化,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

二、总则1. 工程竣工验收的目的是验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判断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否达标。

2. 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进行,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监督。

三、工程竣工验收的步骤和程序1. 前期准备(1)建设单位应提前组织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方案》,明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验收方法和验收组成员,报相关部门备案。

(2)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和监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3)建设单位应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2. 验收准备(1)建设单位应组织齐全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包括工程竣工报告、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

(2)建设单位应检查工程竣工前的管理和整改情况,确保存在的问题已得到合理解决。

(3)建设单位应通知参与验收的各方,明确验收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3. 验收过程(1)验收组成员应按照工程竣工验收方案的要求进行验收活动,包括实地检查、实物抽查、文件审查等环节。

(2)验收组成员应密切配合,相互交流意见和发现的问题,并及时记录和整理成验收报告。

(3)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验收组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分析和解释。

4. 验收结论(1)验收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判断工程质量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2)验收组应向建设单位发出验收结论,包括合格、不合格和验收附条件等。

(3)建设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及时整改不合格项,确保工程达到验收要求。

四、验收标准和方法1. 验收标准(1)验收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2)验收标准应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使参与验收的各方能够清晰判断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实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包括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分类进行,具体验收要求和程序由国家标准、地方规定、行业标准和本实施细则制定。

第二章验收机构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由专业的验收机构进行。

验收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且独立、公正、公平。

第六条验收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验收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组织机构、人员和设备条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验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验收机构应当通过抽样、测试、检验等方法,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全面、系统的验收。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定阶段三个阶段。

第十条准备阶段包括验收申请、资料准备、技术协作等工作。

第十一条实施阶段包括工程清查、验收检查、技术评定、验收会议等工作。

第十二条评定阶段包括验收意见反馈、整改和重新验收等工作。

第四章验收内容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工程的结构强度、抗震能力、防水防潮等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

(三)工程的设备、工具、设施等是否齐全、合理、安全。

(四)工程的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工程的管理机构、人员、管理制度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章验收标准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的验收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验收标准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工程质量标准:结构强度、抗震性能、声、光等指标。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内容、执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进行自评,符合有关建设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实行监理的工程,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后,方可提交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单位工程设计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使用要求;(二)、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场试验报告等资料符合有关规定;(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四)、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文件;(二)、监理单位核查形成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三)、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写出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内容:1、工程概况及完成情况;2、企业自评及监理核定的工程质量情况;3、施工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4、建筑设备调试情况;5、有关检测项目检测的情况;6、建设单位请专业部门对规划、消防、环保等进行单项审查情况等;(四)、建设单位报请质监机构对工程进行竣工前检查,建设单位提报竣工验收人员组成名单,质监机构对其资格进行核查,人员应符合相应的资格;(五)、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文件;(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综合评价(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表);(七)、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人民防空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三条竣工验收是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的检查和评定,包括技术验收、安全验收、环境验收和耐久验收。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目的是确保人民防空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具备防空功能,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程序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并承担责任,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民防空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验收申请。

第八条竣工验收包括以下程序:(一)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技术验收: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人民防空工程的技术指标和工艺进行检查和评定,确保达到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结构、材料和设备进行安全评估,确保防空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四)环境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五)耐久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耐久性进行评估,确保能够长期使用和维护。

第九条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先验收后投入使用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竣工验收合格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开具竣工验收证书,并由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密切关注建设单位的履约情况和防空设施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整改等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吊销其竣工验收证书,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26•【字号】青政办发〔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2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26日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促进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机制,将各相关部门独立实施的专项验收,规范为统一窗口受理、统一现场验收、统一送达文件的竣工联合验收方式。

优化竣工验收流程,简化竣工验收程序,明确竣工验收标准,加强竣工验收监管,提高竣工验收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积极申请实施过程验收及测绘。

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实行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应主动申请实施竣工联合验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主动申请实施竣工联合验收。

三、验收条件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竣工联合验收:(一)已完成规划许可、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六)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七)已完成有关专业性检测等工作。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规定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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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规范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现状:
从近两年执法检查和调研的情况来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整体备案 率不高,建设单位以各种理由不进行竣工验收备案,这与人防工程 建设管理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有很大关系,同时人防主管部门事后 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完善竣工验收后期工作有 直接关系。因此,自治区人防办研究制定出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管理相关规定,以此加强行政审批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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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备案管理权限
依据《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对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主要为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建设项 目)负责全面的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 空地下室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时, 应当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EAD PPT DESIGN
政府部门监管模式的改变
自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后,政府职能部门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反映在确认工 程质量结果——竣工验收上,表现为政府职能部门不直接参与竣工验收, 由各质量责任主体确认验收结果报政府职能部门备案的工作方式,即 “备案制”。备案,就是当事人向主管机关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事由, 以备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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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立法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单独修建的人

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精)

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精)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3.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青建质字【2000】280号第九条;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渣土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9]24号;5.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险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发[2010]52号。

条件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材料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表;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会签表;5.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备案网上核查;7.建设工程规划单体验收意见书(纯单体工程需提交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0.排水工程验收意见;11.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登记表;1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13.房屋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渣土处置报告表;14.建筑企业养老保险金已缴纳证明;15.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16.住宅工程使用维护说明书;1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供;18.有卫生防疫、环保要求的需提供其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流程受理并审核—批准—办结办理时间2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三楼城乡建设委窗口联系电话85916553。

2024年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二篇)

2024年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二篇)

2024年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一、前言人防工程的建设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为了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必须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工作。

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完整的2024年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以确保人防工程的建设达到预期目标。

二、验收范围本次验收的范围主要包括人防工程的各项建设内容、质量和安全等方面。

三、验收内容1. 建设方案及设计文件的审查对人防工程的建设方案及设计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工程规划、布局、结构、材料等各项内容的合理性和符合性。

2. 施工过程的检查对人防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施工材料的使用、施工工艺的合理性、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等。

3. 工程质量的评估对人防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包括工程的完整性、稳定性、耐久性等。

4. 设备设施的检验对人防工程涉及的各类设备设施进行检验,包括通风、排烟、供水、供电、应急照明等设备的安装及运行情况。

5. 安全设施的验收对人防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包括逃生口、疏散通道、防火门窗、灭火系统等的安装及使用情况。

6. 灭火器材的测试对人防工程内的灭火器材进行测试,确保其性能符合要求。

7. 管理措施的考核对人防工程的管理措施进行考核,包括工程管理、维护保养、紧急情况应急处理等方面。

8. 防护工程的检验对人防工程的防护工程进行检验,包括地下排水系统、防渗墙、重磁屏蔽等方面。

四、验收方法1. 专家评审邀请人防工程领域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对人防工程进行评审。

2. 现场勘查对人防工程进行现场勘查,对各项工程内容进行实地查看和验证。

3. 设备测试对涉及设备设施的部分进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4. 文件资料审查对人防工程的建设方案、设计文件等进行详细审查,确保其符合要求。

五、验收标准1. 人防工程的建设方案和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人防工程的建设过程符合工程施工的相关规定,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重大事故和质量问题。

3. 人防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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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青岛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的管理,规范工程验收备案管理工
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防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青岛市人防办公室是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行政主
管部门。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由建
设单位负责实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内容、执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 人防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进行自评,符合有关建设技术规
范、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实行监理的工程,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后,方可提交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 人防工程竣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单位工程设计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工程施工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场试验报告等资料符合有关规定;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的验收文件;
(二)、监理单位核查形成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三)、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写出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 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内容:
1、工程概况及完成情况;
2、企业自评及监理核定的工程质量情况;
3、施工单位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
4、建筑设备调试情况;
5、有关检测项目检测的情况;
6、建设单位请专业部门对消防、环保等进行单项审查情况;
(四)、建设单位报请质监机构对工程进行竣工前检查,建设单位提报竣工验收人员组成名单,质监机构对其资格进行核查,人员应符合相应的资格;
(五)、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文件。

(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综合评价(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纪录表)
(七)、建设单位按照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负责签署竣工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审查意见,结构、防水、孔口防护、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及评定情况,竣工验收情况,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以及备案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附录文件:
1、结构、防水、孔口防护等八个分部验收纪录;
2、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纪录(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填写);
3、建筑、安装工程检验纪录(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填写)
4、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纪录(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填写)
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纪录(施工单位填写)。

第八条 质监机构应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一)、建设单位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五日前报告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应组织不少于3人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核。

(二)、审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组织形式、程序、内容、验收标准的掌握情况;
(三)、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写出评价报告,作为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
据《条例》、建设部令第78号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备案具体工作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人防办工程处办理。

第十条 质监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五日内签署人防工程质量
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质监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纪录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档案资料;
(三)、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单位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五)、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六)、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人防办工程处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加盖机关公章。

第十三条 质监站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处20万以上30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万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
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设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竣工验收,并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的工程,
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
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岛市人防质监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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