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合同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及其司法救济途径

是征收 行为 的后续 行为 。在这个 过 程 中 ,作为 征收 方 的行 政 主体 角 色不可 能在行 政主 体和 民事 主体 之 间来 回切换 。其次 ,在达 不成 行收 补偿协 议时 ,行 F 政机关也可 以直接作 出征收补偿 决定。也就是说征收 补偿协议的签订与否对行政机关来说不是必须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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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警官职 业学院学报 … … …
I R^OGI O PL E f CROAI A O EE O * l U H UOl Of E C O L L G U f Z C l V T NC L
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 、 搬迁 行政合 同的主体 中一方恒定是行政主体。这是判定
其二 ,协 议 主体 的地位 。通 过前 面 对协议 主体
的分 析 ,可 以知 道 征 收 补偿 协议 的 主体 是 征 收部
收补偿协议的启动取决于行政主体 ,协议的签订需
要在房 屋征 收决定 之后 。其 次 ,行政 征收 的 目的是
门和被征收人 。尽管可以抽象地认 为所有 主体之
间 的地位 都是平 等 的 ,但 在征 收补偿 协议 中 ,征收 部 门还 是 居于一 种 管理者 的角 色 。这 种角 色在 两个 方 面表现 得最 明显 :首 先 ,征 收补偿 协 议 的先 前行
应 该没 有异议 。尽 管单 有这 一特 征还不 足 以判断 征
转用房 、 停产停业损失 、搬迁期限 、 过渡方式和过
渡期 限等 事项 。而 同样 达 到房屋 所有权 转移 的房屋 买卖合 同 ,其合 同 的内容 主要 包括 :双方 当事 人 、
房屋 的地点 和面积 、价格及其付款 期限 、交房期
更和 废止行 政 法律关 系 的协议 。学 者们 对行 政 主体
安置补偿协议属于什么性质

一、什么是拆迁安置协议书安置补偿协议属于什么性质拆迁安置协议书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二、安置补偿协议属于什么性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的性质。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它有如下特征:一是合同当事人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即具有法定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是合同的内容是行政管理的公共事务,具有公益性。
三是合同内容是用超越民事法律以外的规划。
它表现为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具有相应的特权。
这些特权主要包括:要求当事人亲自履行合同、对合同具有一定的指挥权、在特定的条件下对合同有单方面的变更或者解除权、对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制裁权。
签订过程中,行政机关享有特权,市县人民政府单方面作出征收决定,达不成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单方面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协议的范围、内容、补偿标准等许多内容不适用民事法律规则,仅适用《征收条例》及相关行政法法规范的规则,这些特征表现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一方在房屋补偿协议中,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所遵守的规则不是民事法律规则,而是行政法规,故该类协议应当属于行政合同的性质。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三、房屋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法律性质的本相追问

关
键
词 :房屋 征 收 ;补 偿 协 议 : 法律 性 质 文 献标 识码 :A 文 章 编 号 :J 0 D 7 一 D 7( 2 0 1 3 )0 8 _ 0 J 0 8 一 ∞
中 图分 类 号 :D 9 2 2 . 3 收 稿 日期 :2 0 1 3 - D 3 一 J 6
转变. 在行 政管 理领 域逐渐 引入合 同这 种更 加柔 和 、 富
损失 、 搬 迁期 限 、 过 渡方 式 和过 渡 期 限等 事项 , 订 立 补
偿 协议 。 补偿 协议订 立后 , 一方 当事人 不履 行补 偿协 议 约 定的 义务 的 .另一 方 当事人可 以依 法 提起诉讼 。 ” 由 于该 条没 有直接 对房 屋征 收补偿 协议 的法 律性 质作 出 规定 . 从 立法解 释论来 看 。 房屋征 收补 偿协 议究 竟是 民
一
房 屋征 收补偿协 议法 律性质 的认 定 以合 同类 型 化为 逻 辑 前提 , 只有 多样 化合 同的客观存 在 , 才有识 别房 屋征
收 补偿协议 法律 性质 的理论 必要 。
个 至 关 重要 的环 节 [ 1 ] ( p 1 6 8 ) ( / 国有 土地 上 房 屋征 收 与
补 偿条 例》 ( 以下 简称《 征 收与补 偿条 例》 ) 第2 5 条规定 :
作者 简 介 :袁 日新 ( J 9 一 ) , 男 ,辽 宁鞍 山人 ,沈 阳建 筑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副教 授 ,硕 士 生导 师 , 法学 博 士 ,研 究 方 向 为 经 济 法 学 、房 地 产 法 学。
房 屋征 收补偿 协议是 房屋 征收 过程 中 的核心法 律 文件。 在 房屋 征收 过程 中 , 房屋 征收 补偿协 议 的签订 是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立法完善之我见

与 拆迂 人 处 于 平 等 地 位 , 制 定 议 条 款 , 定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在 确 房屋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协议 是 在 国 家 公 权 力 的 保 障 和 影 响 下 , 务 时更 是 无 能 为 力 的事 实 , 因而 结 论 是 不 全 面 的 。 被 拆 迁 人 必 须 与拆 迁 人 签 订 的 , 拆 迁 人没 有 选 择 签 与 不 签 的 被 笔者认为 , 本质 上讲 拆 迁 安置 补偿 协议 属 于 民事合 同 , 从 权 利 , 且 房 屋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协 议 往 往 是 拆 迁 人 事 先 制 订 好 但是 又 与 一 般 民 事 合 同 存 在 的 诸 多 区 别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协 议 而 的 , 格 式 合 同 的 形 式 出 现 , 拆 迁 人 就 合 同 条 款 没 有 与拆 i 属 于 民 事 合 同。 原 因 如 下 : 先 , 主 体 卜看 , 迁 人 和 被 拆 迁 以 被 王 首 从 拆 人讨 价还 价 的 能 力 。 基 于 国 家 公 权 力 的 影 响 , 拆 迁 人 与 拆 迁 人 都是 民事 主 体 , 于 甲 等 地 位 ; 次 , 内 容 上 看 , 拆 迁 人 被 处 其 从 被 人无 法 出 于 平 等 的 地 位 , 所 签 订 的拆 迁 安 置 补 偿 协 议 和 … 般’ 交 付 房 屋 , 迁 人 向其 支 付 补偿 金 , 于 民 事 合 同 的 调 整 内 容 ; 其 拆 属 的民事合同在性质 . 是不 同的。 卜也 最 后 , 合 同 条 款 的制 定 看 , 然 拆 迁 人 处 于 优 势 , 是 法 律 仍 从 虽 但 关 于 房 屋 拆 迂 安 置 补 偿 协 议 的 性 质 , 同 的 学 者 有 不 同 的 然 留给 被拆 迁人 选 择 、 求 救 济 等 权 利 。 但 是 必 须 注 意 到 , 不 寻 由 观 点 , 学 者 认 为拆 迁 安 置 补 偿 协 议 是 行 政 合 同 , 由 足 合 同 于 公 权 力 的 保 障 和 影 响 , 与 一 般 的 民 事 合 同 叉 具 有 较 多 差 有 理 其 的 目的 是 为 了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同 中拆 迁 人 是 行 使 职 权 或 法 规 别 : 一 , 形 式 上 讲 , 迁 人 和 被 拆 迁 人 是 平 等 的 民 事 主 体 , 合 第 从 拆 授 权 的 行 政 主 体 , 迁 权 本 质 上 是 公 权 力。 有 学 者 认 为 拆 辽 但 是 由 于两 者实 力 的 悬 殊 , 实 j不 可 能 处 于 平 等 地 位 ; 二 , 拆 … 事 二 第 安 置 补 偿 协 议 是 经 济 合 同 , 为 拆 迁 人 与 被 拆 迁 人 在 政 府 宏 观 在 协 议 的 签 订上 , 于 拆 迁 是 获 得 了 行 政 许 可 的 , 拆 迁 人 没 因 由 被 调控 下 自 由缔 结 拆 迁 合 同 2还 有 学 者 认 为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协 议 有 选 择 的权 利 , 须 与拆 迁 人 签 订协 议 ; 三 , _ 必 第 在 议 内容 的 决 应 属 于 民事 合 同 , 由如 下 : 一 , 迁 人 与被 拆 迁 人 的 地 位 平 定 上 , 迁 人 处 于 主 导 地 位 , 且 协 议 往 往 以 格 式 合 同 的 形 式 理 第 拆 拆 而 等 ; 二 , 屋 拆 迁 安 置 补偿 协 议 的 主 要 内 容 , 拆 迁 人 拆 除 被 出 现 , 拆 迁 人 讨 价 还 价 的 余 地 很 小 , 第 房 足 被 只享 有 有 限 的 意 思 自 由 。 拆 迁 人依 法 享有 所 有 权 的 私 有 房 屋 , 被 拆 迁 人 给 子 补 偿 。 按 对 基 于 被 拆 迁 人 在 签 订拆 迁 安 置 补 偿 议 时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 照协 议 的 约定 , 拆 迁 人 对 原 房 屋 不 再 阜有 所 有 权 . 对 新 的 实 际上 不 能 和 拆 迁 人 进 行 平 等 协 商 , 而 决 定 协 议 条 款 , 此 被 而 进 因 则产 ( 补偿 的 货 币或 者 调 换 的 房 屋 ) 有 所 有 权 , 就 涉 及 民 法 国 家立 法 有 必 要 对 被 拆 迁 人 进 行 倾 斜 保 护 , 过 缜 密 而 精 确 的 享 这 通 中所 有 权 的取 得 、 更 、 灭 , 适 用 民 法 中 物 权 的 有 关 规 定 ; 法 律 规 定 , 证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协 议 的 平 等 性 , 保 被 拆 迁 人 的 变 消 应 保 确 第三 , 民法 的意 志 自 由 在 协 议 中 得 到 充 分体 现 , 事 人 有 权 选 利 益 不 被 拆 迁 人 甚 至 政 府 侵 犯 。 当 择拆迁补偿的方式 , 即货 币补 偿 还 是 房 屋 产 权 调 换 。如 果 选 择 二 、 屋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协议 的 立 法 完 善 房 房 犀 产权 置 换 的 , 可 以 就 搬 迁 过 渡 期 限 、 渡 安 置 进 行 1 还 过 办 实 践 中 , 迁 安 置 补 偿 协 议 的 订 立 过 程 就 变 成 了 拆 迁 人 制 拆 商 3 ] 被 被 第 一 种 观 点 看 到 了 国 家 公 权 力 对 协 议 的 制 定 及 其 内 容 的 定好 格 式 ��
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

浅析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摘要房屋拆迁补偿的性质,由于在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不够明确,致使在理论界以及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很不一致,很明显,这很可能对法制的统一性有一定程度的损害。
对此,本文对房屋征收补偿的概念以及性质,结合房屋征收的现有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民事关系行政关系基金项目:本论文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1年科研创新项目,项目名称:房屋征收补偿中评估机制问题研究,项目主持人:黄彦婷。
作者简介:黄彦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主要从事合同、公司法律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256-02一、目前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概念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就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运用国家强制力针对公民的私有房产权予以剥夺的同时给予金钱或其它物质补偿的行为。
我国现行房屋拆迁制度,主要由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组成。
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究其实质是一种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一方给予房屋被征收人的一种行政补偿。
所谓行政补偿,就是由于行政主体合法履行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一定的损害,此时行政机关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
与行政补偿相对应的是行政赔偿这一概念。
它们本质上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其自身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物质利益上的填补,换句话说,行政相对人所遭受的损失都是由行政机关造成的;而两者最根本的就在于引起损失的先行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补偿所要填补的损失是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而行政赔偿所要填补的损失则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
二、房屋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一)补偿对象不全面根据《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即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征收补偿协议书属于合同吗

征收补偿协议书属于合同征收补偿协议书是指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为了明确征收补偿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在我国,征收补偿协议书是一种行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从性质上来看,征收补偿协议书属于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征收补偿协议书是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为了明确征收补偿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显然符合行政合同的定义。
其次,征收补偿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这表明,征收补偿协议书是征收过程中的法定程序,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行政合同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内容具有补偿性质。
征收补偿协议书主要涉及被征收人的补偿事项,包括土地、房屋的补偿费用、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这些内容都是对被征收人因征收行为所造成损失的补偿,体现了政府对被征收人的关爱和保障。
此外,征收补偿协议书的签订程序也符合行政合同的特点。
政府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之前,需要进行征收通告,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事项,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如有异议,政府还需组织听证,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然而,征收补偿协议书属于行政合同,并不意味着政府在签订协议时可以随意行使权力。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在征收土地和房屋时,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在进行征收补偿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征收补偿协议书的签订合法、合理。
总之,征收补偿协议书属于行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政府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与关联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与关联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系问题在我国争论已久,但尚未形成一致认识。
对此,民法学者和行政法学者存在很大分歧。
民法学者主张限缩行政合同的范围甚或否定行政合同这一概念。
而行政法学者则普遍承认行政合同,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政府科研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诸多合同类型纳入其中,呈现出泛化行政合同范围的倾向。
新颁布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首次将行政机关违反“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却未明确行政合同的认定标准和具体类型,使得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系愈加扑朔迷离。
完全否定行政合同的概念并不现实,而过于扩大行政合同的范围也难谓妥当,在承认行政合同概念的基础上厘清其与民事合同之区分与联系应属可取之道和当务之急。
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五章:第一章,民事合同的演进及特征。
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源于古罗马。
罗马法中的合同从债中独立而来,经历了从口头合同、文书合同、要物合同到诺成合同的发展阶段,并逐渐淡化了在形式和类型上的严格要求,“合意”要素逐渐凸显。
可见,合同的最初形态是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并不具有独立的历史起源。
此后,大陆法系国家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兼采教会法有关规定,形成了以合意为核心的合同概念。
英美法系的合同从合同诉讼中发展而来,以允诺为其核心,但随着交易及约因理论不断受到挑战,合意说逐渐被采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以合意为核心的具有抽象性、现在化特征的古典合同因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而逐渐走向衰落。
现代的合同具有多元的哲学基础,以合意、习惯、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法律规定为义务来源,追求双方的合作共赢,强调合同的灵活性与社会性,并且越来越多地受到公法规制。
现代合同的这些典型特征,对于科学认识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事合同制度经历了起步和停顿期、恢复和发展期以及成熟和完善期三个阶段,合同也逐步由计划手段发展成为为自治工具。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协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解读《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协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019年11⽉12⽇通过的《⾏政协议解释》,对该解释内容做进⼀步解读。
⼀、明确⾏政协议的定义和范围,切实保障⾏政协议当事⼈的合法权益1.明确了⾏政协议的内涵。
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政机关为了实现⾏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标,与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的具有⾏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政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政协议。
根据这⼀规定,⾏政协议包括四个要素:⼀是主体要素,即必须⼀⽅当事⼈为⾏政机关;⼆是⽬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标;三是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当事⼈必须协商⼀致。
通过对⾏政协议内涵的规定,明确⾏政协议与民事合同之间的区别。
2.明确规定了⾏政协议的范围。
⾏政诉讼法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属于⾏政协议范围。
司法解释对除上述两类协议之外的类型进⾏了列举。
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然资源使⽤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PPP项⽬】等等。
通过对国有⾃然资源使⽤权出让协议的审理,将有效解决过去⼀段时间,国有⾃然资源领域政府不履约、不监管、权⼒寻租等乱象,确保国有资产等国家利益得到有⼒保护;通过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将有⼒保障城市低收⼊群体的“房⼦是⽤来住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审理,将有利于保障社会资本⽅参与公私合作的积极性和安全感,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有利于⾮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3.明确排除了⾏政机关的内部协议、⼈事协议。
为了准确把握⾏政协议的范围,司法解释进⼀步规定,对于⾏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订⽴的协议、⾏政机关与其⼯作⼈员订⽴的劳动⼈事协议,不符合⾏政协议的基本要素,不属于⼈民法院⾏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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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民事
协议还是行政合同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民事行政法律属性之争,规定“应当”订立补偿协议实在怎么看都有一些别扭。
因为房屋征收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应该不会有争议,法院要决定是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受理。
法理学上将征收补偿协议认定为行政合同并不难,变化的是两套制度的法律性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就补偿方式。
尽管最高法院作出认定后,还是应该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协议订立后,实在没有理由成为民事协议。
也就是说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是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合同。
所以要区分这个问题、
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xx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将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成“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行为总体而言是民事行为,根据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不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因此房屋征收的法律性质是转移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至征收人,其行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
”比较《房屋拆迁条例》第十三条、过度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而不能是公民个人,是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还是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争议、搬迁期限:“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房屋征收条例》则将转移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性质从民事行为转变成行政行为;行政法学者、自愿变成单方强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说“拆迁”与“征收”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房屋拆迁条例》变成《房屋征收条例》,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受理,从非强制的方式变成
强制性的方式。
一个民事行为成为一个行政行为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也许该轮到行政法学者的观点优势。
因此确定征收补偿协议是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合同不是玩无聊的概念游戏,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停产停业损失、拆迁人一般认为是行政合同,是民法学者的观点最终被采纳《房屋征收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是因为向法院起诉时要区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还是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受理,对“征收”与“征用”概念进行的区分是。
民法学者。
因为征收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行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是转移所有权,虽然该民事行为是一种经行政许可的民事行为,从房屋拆迁变成房屋征收变化的不仅仅只是名称,法院要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一方不履行、自愿,这样的法理实在是难以成立,腾出土地另作他用,可以发现《房屋征收条例》在规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订立征收补偿
协议时、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立案。
其实如果法院不区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仍有行政法学者在谈论行政合同时提及、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这决定着协议履行争议发生后,而是其法律行为的性质,即从“拆迁”变成“征收”变化的内容是什么,区分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没有意义。
补偿协议“拆迁”变成“征收”绝不只限于两个词引起的称呼变化,是什么得以可以区分“拆迁”与“征收”的不同,又一次要就一种协议是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合同展开法理辩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关征收补偿协议的问题就来了。
原因可能是房屋拆迁制度的主体是民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时。
补偿协议另一方是应该提起民事诉讼呢。
看来最高法院为此又要发生争论、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行为主体从开发商变成行政机关。
行为性质从民事变成
行政,即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从被征收人转移至征收人、自愿的行为转变成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的强制性行为、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定为民事诉讼、被拆迁人一般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民事协议,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行政制度只是辅助。
一个合同引起的争议,规定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受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搬迁费。
因此、搬迁期限。
《房屋征收条例》没有使用“应当”应当是立法技术的提高,其行为性质在法律上仍然是民事行为。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属性之争,另一方如果提起诉讼,定性其为行政合同,即转移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方式从民事方式变成行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