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务监督委员会章程

村务监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促进本村村务监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在广泛听取本村村民意见根底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条本章程既是监委会行使监视职能的工作规,也是村民自治的重要规,全体干部群众都应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监委会组织实施,村委会提供帮助和支持,村民代表会议监视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组成第五条监委会是村常设监视机构,由村民代表会议产生,并对全体村民负责。
第六条选举监委会成员,由村党组织集中党员和村民意见后提名候选人,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监委会成员一般从有履职能力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离退休干部等各类代表中推荐。
监委会成员由3-5人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2-4名。
主任由监委会成员推荐产生。
具体选举方法由村民代表会议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规讨论确定。
第七条监委会与村委会同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委会成员在任期,如遇迁出、死亡、辞职、罢免等特殊情况造成缺额的,应按原推选方式进展补选。
第八条监委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二〕熟悉村情,热心农村公益事业,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三〕遵纪守法,坚持原那么,公正正派,敢于监视;〔四〕身体安康,常驻本村,有一定议事能力和文化知识。
〔五〕至少有一名懂财务的人员。
第九条有以下情况的不应担任监委会成员:〔一〕长期外出,难以履行工作职责的;〔二〕党员受到撤销党职务处分,不满二年的;〔三〕党员受到留党观察处分,恢复党员权利未满二年的;〔四〕近三年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五〕涉嫌违纪,正在查处尚未结案的;〔六〕近三年有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有违反建立、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行为或赌博迷信活动,经过有关部门查处的;〔七〕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班子成员、村财会人员与其配偶、直系亲属、近姻亲。
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Xx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工作由本届党(总)支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支持。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1、应当是村民代表。
2、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群众信任、熟悉村情、热心公众事业,并有一定的文化和财会知识等。
3、主任应为党员,提倡村党组织纪检委员或非村委会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担任。
4、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及配偶亲戚、近姻亲或有其他明显的特殊关系的人员、村报账员不得列入候选人。
四、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村民代表大会从候选人中共选举主任、委员。
候选人由村党支部委员会推荐,报乡镇纪委审查,确定候选人并公示7天,乡镇党委同意批复。
选票按照姓氏笔画排序,实行差额选举。
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设5名,其中主任1名,委员4名。
大会选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选举主任,主任侯选人2名,实选1名,差额1名,落选的主任候选人,列为委员候选人,参加委员的选举;第二次选举委员,委员候选人5名,实选4名,差额1名。
两次选举分别投票、记票和宣布结果。
五、大会选举,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出席本次选举大会有选举权的村民代表,有权对每位候选人投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
赞成选票上候选人的,请在其姓名上方的“选举意见”栏内画“o”,不赞成的请在其姓名上方的“选举意见”栏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请在“另选人姓名”栏右边空格内填写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选举意见”栏内画:“o”,不画“o”的视为无效。
选票一律用钢笔或水性笔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七、选举结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产生,候选人按的票数多少排序。
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民主监督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次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一、本次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
由村民代表投票差额选举5名监督委员会成员,其中主任一名。
二、采用直接差额选举办法,由村民代表以无记名投票设投票箱、私密的方式进行。
选票分主任选票和委员选票两种,主任选票和委员选票选票候选人名单均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村民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的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o”;投反对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画“x”;如弃权,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候选人的后面的空格内天上自己要选的代表姓名,并在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o”,只写姓名不画“o”的无效。
选举时,必须亲自填写选票。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填写的,可以委托他人填写,但接受委托不得超过1人。
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引到填写选票,不得代写选票。
三、选举时有选举权的村民代表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选举收回的选票多余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票有效。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多余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无法辨认,不按规定地方和符号填写选票,以及出现不严肃的文字、图案的选票作无效票。
四、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参选村民代表过半数选票的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五、当应选名额不足时,举行第二次选举。
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代表多于三分之一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参选代表多于三分之一选票的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六、本次选举设监票员1人、计票员2人,由村“两委”推荐人选,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计票工作人员。
七、投票次序:先由监、计票人投票,再依次投票。
八、公开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计票结果(按选票上候选人顺序宣读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数)。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第四章候选人产生第五章选举程序第六章辞职、职务终止、罢免与补选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的指导。
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办法

某某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办法(年月日第六届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名。
第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本村选民;(二)热爱集体,公道正派;(三)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四)其中应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村村民不宜推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1.被处以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三年的;2.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3.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三年的;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五年的;5.拖欠集体资金、侵占集体土地的;6.外出务工不能回村工作的。
第四条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10日内,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实施,通过给选民或村民代表发放、回收候选人提名表,开展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每一位选民或村民代表提名的候选人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由村党组织审核把关。
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投票推选产生。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次性推选产生。
按规定名额,村民代表可以推选候选人,也可另选他人,以得票数多者当选,得票数最多者为主任。
推选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
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引导、鼓励和支持党员或村民代表通过法定程序推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公告。
第七条未尽事宜,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流程及要求

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流程及要求一、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3至5人组成,成员中应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
提倡村党组织成员,鼓励群团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通过民主程序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届期相同。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文书、村会计、村报账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下属机构的人员。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条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2)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望;(3)热心本村公共事业,熟悉村内事务,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4)原则上年龄以50周岁为主体。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具体推选办法。
一般情况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一致。
1、提名确定候选人。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或由村民代表提名,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
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在投票选举日的5日前张榜公布。
(参见范例1、范例2)2、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
由村民会议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同步进行。
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应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依法推选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后方可组织选举,参加投票的村民代表须超过全体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
(参见范例3)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
(参见范例4)四、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交接上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档案资料及其他事项,移交给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
村民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X镇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和县镇有关文件规定,制定老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会)选举办法。
一、村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1人、委员2人组成。
二、村监会主任、委员初步候选人由村党支部按照差额1人的比例负责提名,村民选举委员会集体进行资格审查后,报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审核。
通过后,采取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选举产生。
村监会主任、委员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中分管纪检委员兼任。
成员采取回避制度,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负责人不得担任村监会委员。
三、村监会主任、委员均实行差额选举,差额1人。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设投票箱集中投票,公开唱票、计票的方式进行。
四、候选人报镇审核通过后,由村公示三天,成为正式候选人。
五、村民代表按照每10户1名的原则,由各村民小组村民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推选产生。
村民代表会议选举时,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投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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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工作由本届党(总)支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支持。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
1、应当是村民代表。
2、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群众信任、熟悉村情、热心公众事业,并有一定的文化和财会知识等。
3、主任应为党员,提倡村党组织纪检委员或非村委会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担任。
4、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及配偶亲戚、近姻亲或有其他明显的特殊关系的人员、村报账员不得列入候选人。
四、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村民代表大会从候选人中共选举主任、委员。
候选人由村党支部委员会推荐,报乡镇纪委审查,确定候选人并公示7 天,乡镇党委同意批复。
选票按照姓氏笔画排序,实行差额选举。
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设 5 名,其中主任1 名,委员4 名。
大会选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选举主任,主任侯选人2 名,实选1 名,差额1 名,落选的主任候选人,列为委员候选人,参加委员的选举;第二次选举委员,委员候选人5 名,实选4 名,差额1 名。
两次选举分别投票、记票和宣布结果。
五、大会选举,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出席本次选举大会有选举权的村民代表,有权对每位候选人投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
赞成选票上候选人的,请在其姓名上方的“选举意见” 栏内画“0”,不赞成的请在其姓名上方的“选举意见”栏内画“X”,,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请在“另选人姓名”栏右边空格内填写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选举意见”栏内画:“0”,不画“0”的视为无效。
选票一律用钢笔或水性笔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七、选举结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应
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产生,候选人按的票数多少排序。
八、选举设一个票箱,投票顺序为: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先投票,主席台人员投票,其他村民代表按顺序投票。
九、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 名、总计票人1名、计票人3名,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由选举大会从不是候选人的村民代表中推选并通过,总计票人、计票人由大会指定。
监票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大会选举不设流动票箱,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村民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十一、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备案。
十二、本选举办法经本次选举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