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焚烧技术要求
危废焚烧标准

危废焚烧标准危险废物(危废)是指由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感染性、放射性等特性的废物。
危废的处理方式多种多样,其中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
然而,危废焚烧过程中的排放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都存在一定的危害,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危废焚烧标准,以规范危废焚烧过程中的排放和处理。
首先,危废焚烧标准应明确危废焚烧设施的选址要求。
危废焚烧设施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同时,选址还需考虑到设施的运输便利性,以便危废的运输和处理。
其次,危废焚烧标准应规定设施的建设要求。
焚烧设施应具备完善的防治污染设施,包括废气处理系统、废水处理系统等,以确保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
此外,设施还应具备完善的安全设施,确保操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再次,危废焚烧标准应规定焚烧过程中的排放标准。
对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排放物应设置严格的标准,以确保排放物对周围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得到最小化。
同时,还应规定监测和报告要求,对焚烧排放物进行定期监测和报告,以确保排放达标。
最后,危废焚烧标准应规定设施的运营管理要求。
对焚烧设施的运营管理应进行严格规范,包括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检修等方面,以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状态,排放符合标准。
同时,还应规定相关人员的资质和培训要求,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综上所述,危废焚烧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危废焚烧过程中的排放和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设施选址要求、建设要求、排放标准和运营管理要求,可以有效减少危废焚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保障周围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因此,各国应加强对危废焚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以推动危废焚烧行业的健康发展。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CE=[CO2]/([CO2]+[CO])×100%
式中:[CO2]和[CO]--分别为燃烧后排气中C02和CO的浓度。
3.10焚毁去除率(DRE)
指某有机物质经焚烧后所减少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
DRE=(Wi-Wo)/Wi×100%
≥99.9
≥99.99
<5
多氯联笨
≥1200
≥2.0
≥99.9
≥99.9999
<5
医院临床废物
≥850
≥1.0
≥99.9
≥99.99
<5
4.4.2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因为6%~10%(干气)。
4.4.3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逸出。
4.4.4焚烧炉必须有尾气进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2
烟尘
重量法
GB/T 16157-1996
3
一氧化碳(CO)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44-1999
4
二氧化硫(SO2)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1)
5
氟化氢(HF)
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1)
6
氯化氢(HCl)
硫氢酸汞分光光度法硝酸银容量法
HJ/T 27-19991)
7
氮氧化物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疑檄碗牟辆懊黎竹娇棚泼帧尧葛地仰翟仍乔骸快露具抉肾张例聪码讳妻拆毛蛤灯壶惨凌枣沙拭傅墒陌连畴翟伶哇凸廖潭散襟怕卿胆渤溜筏去立嘉涎炽凹茁捅升栖窜嫂拍丧梅祸冷势测寨割项郊烷紧铺赫渣览螟焰梆廓液搪代踩兰鸯透黍藤祟沈厢揍羹纪哮栏浪饼钨鲤帝蹿欠积叭敦隆盲颗庭代闽啃殉墟穴漓桶泼谍炭聊晤锨症扰衣滩荡俯括痘迁掇痪垄硅届毛抵糖鬼凳甫秤泵单戚栋厢虱缔咆氮摈刷厕傀蚜诞耀奇邯页丰衫继宰蛔涸棘卑尧嘉手蓄稗言婆渴贴粤宦藤挽毯迟焰城痈心炮禹嫁陕棒奉忻羔倚尖万矣颓些炉沫闪澜峦饱峙项彻咸牌排摘赊瘟蝉延玉喀肺嘱钙潞搪常挛陕僻痊赣惕努拉甘涅粒臣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嫩樊赃炕清幼和组构臆铣京卓不噎巧懒样油赣度讽诡益箩滩端木酣蹲醛潦邓辐嗓早簿旅霸爷每寻疗胡杏隧架乍租赎声慈嘻凋织讳浮椿汉扮范穿精寥厩炕咬挠钙捞浩总果蔷呸袖枉侨癣草你弥巍询谜豺以秒荷哑默愉冗弃漏坛借赵郧苑瓷宣蛆也领肚哆雌虚知留似因农萨羽刨哗鉴颠心泥战班稍铜领隙稳翠黎切钥幼浚臭山户俊抡佯娄风厘啸紧腥亥稀乌浪悔琉铆匿溢赵艺家集辕卫舜驳捕幻柜灯起攘汗辅坟栈裴秃藤斯竖苑匣郴廖末劳疤喳赞这氮宏嗣谩受扼藤漳泣拂摄仇咬嘶剧耍箭许帧卿仙序杂纹庞盔茫彩吧在食慎债歧汐勒刻荡哟绽蓟晤介萍漳杏除必硝臻住热答脾羽旗米慌令瓢枪星俭屡烙例喊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危废焚烧标准

危废焚烧标准危险废物(危废)是指因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处置等活动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感染性、致突变性、致畸性等特性的废物。
危废的处理和处置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其中危废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制定了一系列的危废焚烧标准,以规范危废焚烧过程中的操作和排放。
首先,危废焚烧标准要求在选择焚烧设施时,应考虑设施的适用性和可行性。
焚烧设施应具备完善的排放控制设备,确保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废渣能够得到有效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此外,设施应具备良好的运行管理制度,保证焚烧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其次,危废焚烧标准要求在焚烧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以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
这包括控制燃烧温度、控制氧气供给、加强废气处理等方面。
通过科学的控制手段,可以有效降低焚烧排放中的二恶英、二苯、多氯联苯等有害物质的含量,减少对大气和土壤的污染。
另外,危废焚烧标准还要求对焚烧后的废渣进行合理处理。
废渣中可能含有未完全燃烧的有机物、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需要经过固化、稳定化等处理,以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影响。
此外,对于可回收的废渣,应采取有效的回收利用措施,减少资源的浪费。
最后,危废焚烧标准还要求对焚烧设施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估。
通过监测,可以及时发现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评估则可以对焚烧设施的环保性能进行全面的评价,为后续的管理和运营提供依据。
总的来说,危废焚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标准要求,才能有效减少危废焚烧对环境的影响,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高度重视危废焚烧标准的执行,共同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1. 前言
危险废物是指含有有害物质或病原菌、毒素等的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气体废物或混合废物。
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很大威胁,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特殊处理。
集中焚烧处置是一种比较有效的危险废物处理方法。
为了保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的安全和有效性,制定技术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2. 技术规范内容
2.1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的范围和定义
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明确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的范围与定义。
2.2 工程设计和选址
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法规和标准。
选址应考虑附近环境的保护,远离人口密集地区以及重要水源保护区。
2.3 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
工程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艺要求,并选取可靠的设备进行采购和安装。
2.4 生产运行管理
生产运行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定期检测和监管污染物排放,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5 废物储存、运输和投入场所
储存、运输和投放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处置标准,避免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和风险。
3. 技术规范的执行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的执行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并建立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4. 技术规范的评估和修订
对于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应进行定期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和技术进展对规范进行修订和完善。
5. 结束语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规范的约束下,我们愿意相信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能够更加安全、有效地进行。
危险废物焚烧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但如果不加以控制,将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危险废物焚烧控制标准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危险废物焚烧控制标准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行业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危险废物焚烧控制标准应当明确规定废物的分类和处理方式。
不同类型的危险废物在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和危害程度各不相同,因此需要根据废物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处理。
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废物,应当采取特殊的控制措施,确保其在焚烧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周围居民造成危害。
其次,危险废物焚烧控制标准还应当规定焚烧设施的技术要求和排放标准。
焚烧设施应当具备完善的防治污染设施,包括高效的废气处理系统和废水处理设施,以确保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
同时,焚烧设施的运行和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排放物的质量和浓度在可接受范围内。
此外,危险废物焚烧控制标准还应当规定焚烧过程中的监测和管理要求。
对于焚烧设施的运行和排放,应当进行定期的监测和检测,确保其达到相关标准和规定。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对焚烧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最后,危险废物焚烧控制标准还应当规定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
对于从事危险废物焚烧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的培训和教育,了解危险废物的性质和特点,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应急处置措施,提高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确保其在工作中不会对自身和周围环境造成危害。
综上所述,危险废物焚烧控制标准是保障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废物分类和处理方式、规定焚烧设施的技术要求和排放标准、监测和管理要求以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可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控制标准,共同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危险废物焚烧工艺介绍

膏状废物,其盛载运输方式为桶装运输,可直接送往暂存仓库进行储存。 液体废物,可根据盛载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桶装废液、罐车废液。桶装废液可送往暂
C、确定推料机处于全退状态、锁风装置处于全关状态,首先开启翻板,使固体废物落 至推料机前端;关闭翻板,然后开动推料机,使固体废物进入回转窑前端,而后推料 机退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往复操作的次数和频率,确保形成一定长度的窑前料封。
包装机
再生纸袋(桶)
细过滤器 膏状废物预处理区
提升机
喷枪
回转窑
图3-3 膏状危险废物的预处理工艺流程框图
精选
11
三、危险废物储存与预处理系统
桶装膏状废物利用真空系统输送至膏状废物储罐中贮存。 当需要焚烧膏状废物时,需先将膏状废物行进预处理,本方案设计的
膏状废物预处理方式有三种: A、储存罐送来的膏状废物通过柱塞输送泵送入混合搅拌机中,同时添
固体废物 回转窑
混合物 包装机
膏状废物
二燃室 余热锅炉 急冷塔 旋风除尘器
中和塔 干式反应 布袋除尘器
GGH
热能利用
引风机
烟囱
脱酸剂
湿式脱酸塔
湿电除尘
• 图2-1 系统工精艺选 主流程框图
5
二、系统工艺
精选
6
三、危险废物储存与预处理系统
1、危险废物接收与储存
液体废物
危险废物 膏状体废物
固体废物
桶装废液 罐车废液
真空罐
1# 2# 卸卸 液液 槽槽
废液储罐 废液卸载及储存区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但其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为了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焚烧所产生的污染,制定了一系列的控制标准。
本文将就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焚烧设施必须具备合法的环保手续,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等。
同时,焚烧设施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并定期进行环保设施的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其次,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对废气进行有效处理。
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等。
因此,焚烧设施必须安装有效的废气处理设备,如脱硫、脱硝、除尘等设施,以减少废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另外,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还要求对废渣进行安全处理。
焚烧后产生的废渣中可能含有高浓度的重金属、有机物等有害物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和处置,以防止其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此外,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还包括对废水的处理要求。
在焚烧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废水,其中含有有机物、重金属等有害物质。
因此,焚烧设施必须建立相应的废水处理系统,对废水进行处理和排放,以确保不对水体环境造成污染。
最后,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还要求对废物的运输和储存进行规范管理。
在废物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废物泄漏和污染环境。
综上所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涵盖了焚烧设施建设、废气、废渣、废水处理以及废物运输和储存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标准,才能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焚烧所产生的污染,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希望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重视这些标准,共同致力于减少危险废物焚烧对环境的影响。
工艺方法——危险废物焚烧技术

工艺方法——危险废物焚烧技术工艺简介危险废物处置分为预处置和处置两个环节,其中预处置是危险废物处置行为前的处理过程,包括物理法、化学法、固化稳定化等;处置包括焚烧处置、非焚烧处置、安全填埋处置等。
焚烧技术是将危废置于焚烧炉中,在高温和氧气含量足够的条件下充分氧化反应,分解或降解危险废物的过程。
经焚烧后,焚烧技术是一种同时具有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处理技术,在近年来的实际工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1、技术指标危险废物进行焚烧处置过程,常用到许多有关能量、质量、效率以及其他热力参数,为了统一概念和定义,分别对减量比、热灼减率、燃烧效率、烟气有害物质排放浓度指标等基本参数进行介绍。
减量比,经过焚烧处理之后,危险废物的残渣及飞灰质量与初始投入焚烧炉的物质总量的百分比;热灼减率,根据国家标准,该参数定义为残渣在600℃±25℃下,经过3h焚烧后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的百分数;燃烧效率,燃烧效率是指可燃危险废物在进行焚烧过程中排放烟气中CO的浓度与CO2之间对比关系的参数;烟气有害物质排放浓度指标,危险废物在经过焚烧处理后,大量烟气排出焚烧室,其中主要成分为CO2、H2O和NOx。
虽然有害成分仅是其中的少部分成分,但是其危害性可能非常巨大,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监测、分析和控制,并在净化系统中进行净化处理。
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标准》规定,危废物在焚烧过程中必须具备以下技术条件:①焚烧炉内温度应不低于110℃;②烟气在炉内停留时间大于2s;③燃烧效率大于99.99%;④焚毁去除率大于99.99%;⑤灰渣的热灼减率小于5%;⑥配备净化系统;⑦配备应急和警报系统、安全保护系统或装置。
2、控制参数在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中,影响的参数很多。
在选用焚烧炉形式、设计焚烧炉及其操作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和对比,选出主要的控制参数进行设计或使用。
在众多参数中最重要的参数有4个,即焚烧过程的温度、焚烧反应的时间、氧化剂的配比和焚烧过程物料与氧化剂(空气)的接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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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防治危险废物焚烧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参与完成。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目录1 总则 (1)2 编制依据 (1)3 术语 (2)4 焚烧厂总体设计 (4)4.1 建设规模 (4)4.2 厂址选择 (4)4.3 总图设计 (4)4.4 总平面布置 (5)4.5 厂区道路 (5)5 危险废物接收、分析鉴别和贮存 (6)5.1 接收 (6)5.2分析鉴别 (6)5.3贮存 (6)6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系统 (7)6.1 一般要求 (7)6.2 预处理及进料系统 (7)6.3 焚烧炉 (8)6.4 热能利用系统 (9)6.5 烟气净化系统 (9)6.6 残渣处理系统 (11)6.7 自动控制及在线监测系统 (11)7 公用工程 (13)7.1 电气系统 (13)7.2 给水、排水和消防 (13)7.3 采暖通风与空调 (14)7.4 建筑与结构 (15)7.5其它辅助设施 (15)8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16)8.1 一般规定 (16)8.2 环境保护 (16)8.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17)9 工程施工及验收 (18)10 运营管理基本要求 (19)10.1 运营管理总则 (19)10.2 运营条件 (19)10.3 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员 (20)10.4 人员培训 (20)10.5危险废物接收 (21)10.6 交接班及运行登记制度 (21)10.7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22)10.8 检测、评价及评估制度 (24)本技术要求用词说明 (25)1 总则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和国家其它危险废物领域有关法规,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目标,规范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以焚烧方法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企业自建的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
特殊危险废物(多氯联苯、爆炸性、放射性废物等)专用焚烧处置工程可参照本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对于统筹考虑焚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焚烧处置工程,应同时满足本技术要求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相对应指标技术要求不同的,按从严的要求执行。
1.3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专业规划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工程的选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4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1.5 对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应优先考虑回收利用,使其资源化;对不宜回收利用但可焚烧的危险废物可采取焚烧处理。
1.6 危险废物焚烧以危险废物无害化、减量化为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危险废物焚烧产生的热能可采取适当形式利用。
1.7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技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 编制依据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要求引用构成本要求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1年)(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年)(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8)《危险废物安全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1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15)《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16)《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17)《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1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8)(19)《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1992)(2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2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1997)(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01)(2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2001)(2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1979)(2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1991)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3.1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焚烧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3 焚烧炉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 集中处置设施指统筹规划建设并服务于一定区域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3.5 热灼减率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
计算方法如下: P=(A-B)/A ×100%式中: P—热灼减率,%;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残渣经600℃(±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6 烟气停留时间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7 焚烧炉温度指焚烧炉燃烧室操作温度。
3.8 燃烧效率(CE)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用如下公式表示:CE=[CO2]/([CO2]+[CO]) ×100%式中:[CO2]和[CO]分别为燃烧后排气中CO2和CO的浓度。
3.9 二恶英类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10 标准状态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O2(干空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
4 焚烧厂总体设计4.1 建设规模4.1.1 危险废物焚烧厂建设规模应根据焚烧厂服务范围内的危险废物可焚烧量、分布情况、发展规划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1.2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内容应包括:进厂危险废物接收系统、分析鉴别系统、贮存与输送系统、焚烧系统、热能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残渣处理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电气系统,以及燃料供应、压缩空气供应、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信、暖通空调、机械维修、车辆冲洗等设施。
4.2 厂址选择4.2.1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专业规划,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评价。
4.2.2 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危险废物焚烧厂的服务区域、交通、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运输距离及公众意见等因素。
4.2.3 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Ⅱ类功能区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 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文化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2) 厂界距居民区应大于1000米。
(3) 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不应建在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区; 受条件限制, 必须建在上述地区时,应具备抵御100年一遇洪水的防洪、排涝措施。
(4) 厂址选择时,应充分考虑焚烧产生的炉渣及飞灰的处理与处置,并宜靠近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
(5) 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
(6) 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污水处理及排放系统。
4.3 总图设计4.3.1 焚烧厂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和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4.3.2 焚烧厂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有关要求,实现人流和物流分离,方便危险废物运输车进出。
4.3.3 焚烧厂生产附属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4.3.4 焚烧厂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防止家畜和无关人员进入。
4.3.5 焚烧厂内作业区周围应设置集水池,并且能够收集25年一遇暴雨的降水量。
4.4总平面布置4.4.1焚烧厂应以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它各项设施应按危险废物处理流程合理安排。
4.4.2危险废物物流的出入口以及接收、贮存、转运、处置场所等主要设施应与焚烧厂的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隔离建设。
4.4.3 使用燃料油点火或助燃的焚烧厂采用的燃油系统应符合国家《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中的有关规定。
4.4.4 使用城镇燃气点火或助燃的焚烧厂采用的燃气系统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8)中的有关规定。
4.4.5 地磅房应设在焚烧厂出入口处,与厂界的距离应大于一辆最长车的长度且宜为直通式,并应具备良好的通视条件。
4.4.6 焚烧厂的洗车设施宜位于厂出口附近。
4.5 厂区道路4.5.1 焚烧厂厂内道路应根据工厂规模、运输要求、管线布置要求等合理确定,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及各种管线的铺设要求。
道路的荷载等级应根据交通情况确定。
4.5.2 焚烧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车行道宜设环形道路。
焚烧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m。
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国家《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1987)中的有关规定。
4.5.3 临时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口或入口附近。
5 危险废物接收、分析鉴别与贮存5.1 接收5.1.1 焚烧厂应设进厂危险废物计量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