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生活垃圾热解低温余热发电厂项目环评报告公示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将解决XX县目前垃圾处理的困难局面及落后状况,改善区 域环境卫生状况,能满足环境保护发展的需要。因此,建设XX县生活垃圾热解低温余 热发电厂项目是十分必要的。
二、项目特点
昭平县生活垃圾热解低温余热发电厂项目为新建项目,厂址位于XX市昭平县昭平 镇富裕村的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区内预留用地,占地约 20 亩。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3 条 50t/d 的垃圾热解生产线,配备 3 台 125kW/h 低温余热发电机组、烟气净化系统、飞
一、工程建设必要性.............................................................................................................. I 二、项目特点.......................................................................................................................... I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 II 四、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II 五、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III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 IV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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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环境保护局:为切实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明显加快,处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有了较大改善。
但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设施处理能力总体不足,普遍存在超负荷运行现象,仍有部分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具有占地较省、减量效果明显、余热可以利用等特点,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也有近30年应用历史。
目前,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装备日趋成熟,产业链条、骨干企业和建设运行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
各地要充分认识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复杂性,提前谋划,科学评估,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
二、明确“十三五”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
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推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等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严格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和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绿色通道类(绿线)、从严审查类(黄线)、禁止审批类(红线)清单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可能对环境产生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绿色通道类(绿线):(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对环境基本无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项目;(二)对区域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或环境治理类项目;第五条从严审查类(黄线):(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二)国家相关行业准入政策有限制性要求的项目;第六条禁止审批类(红线):主要是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环境敏感区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禁止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准入条件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主体功能区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
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进入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
第八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决执行“五个一律不批”,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对高能耗、高污染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一律不批;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一律不批;对无成熟可靠污染治理技术、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项目一律不批。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1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动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新建工程项目。
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节约能源、消防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成分特点,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于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以提高项目的综合效益、推动技术进步为原则,在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考虑焚烧处理的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土地、供电、给排水、交通、通信等建设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正常运行所需的费用。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新华社信息北京2月6日电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减少生活垃圾焚烧造成的二次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全文如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生活垃圾入厂要求、焚烧炉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厂污染物排放限值等要求。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而构成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6.1~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T15555.1~15555.11-199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5468-91锅炉烟尘测试方法HJ/T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定义3.1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3.2焚烧炉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
3.3处理量单位时间焚烧炉焚烧垃圾的质量。
3.4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气体从最后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等)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5焚烧炉渣生活垃圾焚烧后从炉床直接排出的残渣。
3.6热灼减率焚烧炉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P=(A-B)/A×100%式中:P--热灼减率,100%;A--干燥后的原始焚烧炉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炉渣经600±25℃3h灼热,然后冷却室温后的质量,g。
3.7二恶英类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8二恶英类毒性当量(TEQ)二恶英类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类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监管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监管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是指以城市垃圾为主要燃料来源,经过焚烧处理后,将产生的热能转化为电能的设施。
焚烧发电是一种能够有效利用城市垃圾资源的方法,也是当前处理垃圾的主要方式之一。
为确保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行安全和环境保护,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标准。
1. 燃烧设备燃烧设备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核心设施,其有效性直接影响着发电厂的垃圾处理能力以及操作效率。
监管标准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燃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焚烧炉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同时对燃烧设备的检测、检验、维护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 建设环境国家对焚烧发电厂的建设环境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焚烧发电厂的建设地点应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距离住宅区、风景名胜区、公众集会场所等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以确保其不影响周边环境以及民众的健康。
3. 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排放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最容易产生的问题之一。
国家制定的监管标准对于焚烧发电厂的污染物排放有着很明确的要求,例如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控制水平都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此外,监管标准还要求焚烧发电厂必须配备有效的烟气净化设施,以确保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之内。
4. 垃圾处理生活垃圾为焚烧发电厂最主要的燃料来源,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焚烧发电厂的运行效率和垃圾处理能力。
为确保垃圾处理的质量,国家在监管标准中要求焚烧发电厂应严格执行垃圾体积减量和分级处理要求,对于不同类型、不同垃圾体积的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总的来说,国家对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监管标准十分完善,旨在确保焚烧发电厂的安全运行、环境保护以及垃圾处理能力。
同时,国家针对焚烧发电厂的监管工作也将继续加强,确保其能够持续稳定地发电并为城市环境的改善做出贡献。
我国垃圾焚烧发电产业相关重点政策及法规

垃圾焚烧发电产业相关重点政策及法规一、垃圾焚烧发电产业重点政策法规中国是世界人口大国、伴随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城镇生活垃圾仍在维持较高速度的增长,每年产生的固体废物量约占全球的16%,造成了我国废物处理压力的不断升级。
垃圾焚烧发电作为城市固废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典型项目,是城镇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
国家一直持鼓励发展垃圾焚烧发电,2000年后陆续发布了一系列鼓励垃圾焚烧产业发展的政策。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鼓励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在税收、融资上给予支持,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力并网和收购提供了保障。
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被确定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
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上升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
随着垃圾焚烧发电厂数量的快速增长,对垃圾焚烧厂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格。
毕竟,只有达到处理标准的焚烧才是无害化处理,才能满足生态保护的要求。
为推进垃圾发电产业健康生态的发展,在刚刚过去的2019年,垃圾处理行业密集发布了一系列政策。
图表1 国家垃圾发电产业相关政策汇总及分析资料来源:灵动核心整理二、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相关标准目前中国垃圾焚烧发电正处于高质量成长期,行业市场竞争将更加有序化,对于综合实力强较强的如光大环保、中国环境保护集团、上海康恒、三峰环境、天津泰达、深能环保、中国天盈、海螺创业等区域龙头企业在技术及项目与资金方面将在新一轮市场竞争中占有利位置。
“随着环保标准趋严,垃圾处理装备的相关标准会更加严格,行业标准的发布与更新有助于规范行业标准,促进行业发展。
在垃圾焚烧产能快速提高的同时,提高垃圾处理的质量,真正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新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21〕60号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新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新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鞍山、锦州、营口、辽阳市行政审批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协同推进减污降碳,进一步推进我省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新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明确要求如下。
一、深刻认识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意义。
能源和环境的可持续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我省作为能源消费大省,能耗双控形势严峻,能源资源瓶颈制约日益突出。
大力发展新能源等战略性先导产业,既是我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力抓手,又是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
我省“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推进能源革命,大力发展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科学合理利用海上风能资源,安全有序发展核电”。
各地区要抓住发展新能源的有利时机,结合区域实际,推动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助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精准发力打造生态宜居美好家园。
二、科学有序推进新能源开发利用。
各地区应充分结合当地特点和优势,本着珍惜土地资源和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确定新能源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规模。
对于适宜集中大规模开发的风能、太阳能资源区域要集中开发,统筹建设,鼓励多家企业在同一规划区域内建设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发挥规模效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同时,要统一规划区域生态景观,统筹开展生态设计与修复,强化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维护生态系统平衡;要优化施工方案,最大程度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生态恢复优先考虑当地建群种,与现有生态系统结构相契合,并由专人管理,确保生态恢复和绿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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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保部日前发布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引导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本环境准入条件。
第二条本环境准入条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第四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项目建设应当满足所在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鼓励利用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改建或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新建项目鼓励采用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预留项目改建或者扩建用地,并兼顾区域供热。
第五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当选择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对当地生活垃圾特性适应性强的焚烧炉,在确定的垃圾特性范围内,保证额定处理能力。
严禁选用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炉。
焚烧炉主要技术
性能指标应满足炉膛内焚烧温度≥850℃,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2秒,焚烧炉渣热灼减率≤5%。
应采用“3T+E”控制法使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即保证焚烧炉出口烟气的足够温度(Temperature)、烟气在燃烧室内停留足够的时间(Time)、燃烧过程中适当的湍流(Turbulence)和过量的空气(Excess-Air)。
第六条项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用水政策并降低新鲜水用量,最大限度减少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提出厂区排水系统设计要求,明确污水分类收集和处理方案。
按照“一水多用”原则强化水资源的串级使用要求,提高水循环利用率。
第七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
第八条采取高效废气污染控制措施。
烟气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等相关要求,充分考虑生活垃圾特性和焚烧污染物产生量的变化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的影响,采用成熟先进的工艺路线,并注意组合工艺间的相互匹配。
重点关注活性炭喷射量/烟气体积、袋式除尘器过滤风速等重要指标。
鼓励配套建设二恶英及重金属烟气深度净化装置。
焚烧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多台焚烧炉的排气筒可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外排烟气和排气筒高度应当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严格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治理,生活垃圾装卸、贮存设施、渗滤液
收集和处理设施等应当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
正常运行时设施内气体应当通过焚烧炉高温处理,停炉等状态下应当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后排放。
第九条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应当收集并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或者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立足于厂内回用或者满足GB18485标准提出的具体限定条件和要求后排放。
若通过污水管网或者采用密闭输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应当满足GB18485标准的限定条件。
设置足够容积的垃圾渗滤液事故收集池,对事故垃圾渗滤液进行有效收集,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严禁直接外排。
不得在水环境敏感区等禁设排污口的区域设置废水排放口。
采取分区防渗,明确具体防渗措施及相关防渗技术要求,垃圾贮坑、渗滤液处理装置等区域应当列为重点防渗区。
第十条选择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第十一条安全处置和利用固体废物,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焚烧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当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
焚烧飞灰为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运输和无害化安全处置,焚烧飞灰经处理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中6.3条要求后,可豁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经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要求后,可豁
免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
废脱硝催化剂等其他危险废物须按照相关要求妥善处置。
产生的污泥或浓缩液应当在厂内妥善处置。
鼓励配套建设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处理处置设施。
第十二条识别项目的环境风险因素,重点针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各设施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评估分析环境社会风险隐患关键环节,制定有效的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等,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厂界外设置不小于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
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
第十四条有环境容量的地区,项目建成运行后,环境质量应当仍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要求。
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应当强化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可行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明确削减计划、实施时间,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前落实削减方案,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
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单独
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并提出定期比对监测和校准的要求。
建立覆盖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监测体系,实现烟气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和焚烧运行工况指标中炉内一氧化碳浓度、燃烧温度、含氧量在线监测,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垃圾库负压纳入分散控制系统(DCS)监控,鼓励开展在线监测。
对活性炭、脱酸剂、脱硝剂喷入量、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螯合剂等烟气净化用消耗性物资、材料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
落实环境空气、土壤、地下水等环境质量监测内容,并关注土壤中二恶英及重金属累积环境影响。
第十六条改、扩建项目实施的同时,应当针对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制定“以新带老”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整改措施、资金、计划等。
第十七条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针对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制定完整、细致的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案,明确参与方式、时间节点等具体要求。
提出通过在厂区周边显着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企业在线监测环境信息和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等信息,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公开企业自行监测环境信息的信息公开要求。
建立与周边公众良好互动和定期沟通的机制与平台,畅通日常交流渠道。
第十八条建立完备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环境管理岗位职责要求和责任人,制定岗位培训计划等。
第十九条鼓励制定构建“邻利型”服务设施计划,面向周边地区设立共享区域,因地制宜配套绿化或者休闲设施等,拓展惠民利民措施,努
力让垃圾焚烧设施与居民、社区形成利益共同体。
第二十条本环境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