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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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合同条款(简约版)

通用合同条款(简约版)

通用合同条款1、合同价格和费用1.1 签约合同价格: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工程承包交易价格。

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1. 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 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 4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 5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6 计日工:是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 7 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2、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3、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5、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对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标准合同格式条款参考范本正规范本(通用版)

标准合同格式条款参考范本正规范本(通用版)

标准合同格式条款参考范本1. 引言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文件。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起着保障权益和规范行为的作用。

为了使合同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合同格式条款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本文将提供一份标准合同格式条款参考范本,供参考使用。

2. 合同基本信息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甲方: [甲方名称]乙方: [乙方名称]3. 合同条款3.1. 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在商业活动中的合作顺利进行。

3.2. 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3.3. 合同履行地点本合同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

双方同意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按照本约定进行操作。

3.4. 合同成立方式本合同的成立方式为以书面形式签署,并经过双方合法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

3.5. 合同内容和范围本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条款:•合同目的及双方义务;•付款方式和时间;•产品/服务的规格、数量和质量要求;•合同变更和解除条款;•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附件和补充条款等。

3.6. 付款方式和时间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货款。

付款方式可以采用现金、电汇、支票等方式,具体约定如下:•付款金额:[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方式]3.7. 产品/服务的规格、数量和质量要求乙方将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产品/服务,并保证产品/服务的规格、数量和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如出现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并根据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进行赔偿。

3.8. 合同变更和解除条款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需对合同内容进行任何改变,双方应在书面形式中达成一致意见,并经过双方合法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确认。

如出现无法履行合同的特殊情况,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除合同。

3.9.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通用条款范本

合同通用条款范本

合同通用条款范本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具体术语及定义]
第二条合同主体
1. 甲方:[甲方详细信息]
2. 乙方:[乙方详细信息]
第三条合同标的
明确合同所涉及的具体事项或产品、服务等。

第四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 合同总价款为[具体金额]。

2. 支付方式:[详细说明支付的时间、方式等]。

第五条交货/服务时间与地点
1. 交货/服务时间:[具体时间]。

2. 交货/服务地点:[具体地点]。

第六条质量标准与验收
1. 质量标准:[明确质量要求]。

2. 验收方式:[具体验收流程和标准]。

第七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分别详细阐述甲方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违约责任
(明确双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和处理方式)
第九条保密条款
(规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争议解决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说明不可抗力的定义和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与终止
(规定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
第十三条其他条款
(可包括通知与送达、法律适用等其他相关条款)
需注意,这只是一个基础的通用条款范本,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业务和法律要求进行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

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就[具体业务内容]达成合作意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标的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具体产品/服务名称],乙方同意接受该产品/服务。

产品/服务的具体描述、规格、数量、质量标准等详见附件[附件编号]。

二、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必备3篇)

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必备3篇)

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第1篇合同的通用条款可以更改,只要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合同的任一条款都可以进行变更。

但是没有经过协商一致的条款或者就变更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没有变更合同内容。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版权声明】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第2篇合同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如下: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第3篇合同的通用条款可以更改,只要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合同的任一条款都可以进行变更。

但是没有经过协商一致的条款或者就变更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没有变更合同内容。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通用条款范本

合同通用条款范本

合同通用条款范本以下是一份常见的合同通用条款范本:1. 定义:本合同中的“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合称为“双方”;“甲方”指出售方,乙方”指购买方。

2. 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双方之间关于某项服务或商品的购买、销售或提供的约定和条件。

3. 商品/服务说明:甲方将提供或出售以下商品/服务(如有必要,请提供详细描述):4. 交货/服务时间:双方同意在合同签署后的指定日期按照约定交付或完成相关服务。

5. 价格和支付条件:a. 双方同意以下列金额作为商品/服务的价格:b. 甲方同意发票以及支付方式为(如有必要,请提供详细说明):c. 乙方同意按照约定支付方式和期限付款。

6. 质量保证: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服务符合行业标准,并具有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性能。

7. 违约责任:双方同意,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适当的损害赔偿责任。

8. 不可抗力:双方同意,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即使履行合同将受到阻碍,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9. 保密:双方同意对于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并在终止本合同后继续保持保密。

10.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合同受制于适用法律,并在出现争议时,双方同意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仲裁,根据仲裁协议确定仲裁地点和程序。

11. 附加条款:(双方可在此处添加必要的附加条款,如终止合同条件、合同变更等)1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取代所有先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

在签署合同之前,请确保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的内容。

如有需要,可请法律专业人士审查合同。

合同范本 通用条款

合同范本 通用条款

合同范本通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一、定义与解释1.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规定,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合同”:指本合同以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

“双方”:指本合同的甲方和乙方。

“货物”: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交付”:指乙方将货物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给甲方。

2. 本合同中的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解释。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双方已完成各自的内部审批程序;双方已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如有)。

三、货物的交付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

2. 如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 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及时进行验收。

如甲方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乙方,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或修复。

四、价格与付款1. 本合同货物的价格为固定价格,包括货物的价款、运输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

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货款。

如甲方逾期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售后服务,包括货物的安装、调试、培训等。

3. 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交付之日起[具体期限]个月。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六、违约责任1.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 如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约定,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具体法律]。

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通⽤合同条款通⽤合同是可以当做范本来使⽤的合同,⽽通⽤合同条款则是可以在这⼀类合同中通⾏使⽤的条款。

那么通⽤合同条款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下⾯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希望可以帮到您!通⽤合同条款1、定义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买卖双⽅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在正确地完履⾏合同义务后买⽅应⽀付给卖⽅的价款。

3)“货物”系指卖⽅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提供的⼀切产品、设备和/或其它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买⽅”系指在合同专⽤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7)“卖⽅”系指在合同专⽤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8)“项⽬现场”系指不呢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的现场。

其名称在合同专⽤条款中指明。

9)“天”指⽇历天数。

2、适⽤性2.1本合同条款适⽤于没有被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标准3.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范所述的标准。

如果没有提及适⽤标准,则应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2除⾮技术规定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中华⼈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使⽤合同⽂件和资料4.1没有买⽅事先书⾯同意,卖⽅不得将由买⽅或代表买⽅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本合同⽆关的任何其他⼈。

即使向与履⾏本合同有关的⼈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合同必须的范围。

4.2没有买⽅事先书⾯同意,除了履⾏本合同外,卖⽅不应使⽤合同条款第4.1所列举的任何⽂件和资料。

4.3除了合同本⾝以外,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件时买⽅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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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6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8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3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 日期1.1.4.1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2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3 竣工日期:指第1.1.4.2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4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6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 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

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6.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

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

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

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

4.1.3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4.1.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5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6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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