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价函[2007]402号
粤建价函[2007]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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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指导意见粤建价函[2007]276号各有关单位:为缓解我省建筑市场用工供需矛盾,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建设各方调控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构建和谐建筑市场。
现就合理确定和调整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通知如下:一、2007年8月1日以后(含,下同),有关单位在编审工程概算、预算、标底、最高报价值时,其人工工资单价应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确定。
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参照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限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2007年8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可参照合同开工期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在不低于当地政府限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人工工资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三、2007年8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客观核实工作量。
对于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对于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在不低于当地政府限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人工工资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四、2007年8月1日以前已竣工或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管理,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应该及时反映建筑劳务市场人工工资水平,并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限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正确引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
广东省建设厅二00七年七月十五日广东省造价总站关于工料机价格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粤建造发[2007]002号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如人工、钢筋、水泥、砂石、沥青、铜材等)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引起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化。
情势变更原则及其在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决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及其在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决中的适用相关案例反映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是我国审判实践的现实需要。
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点,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应须具备以下条件:须有客观情势发生了异常变动;须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履行完毕之前;客观情势的异常变动须当事人无过错且不可预见;情势变更须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显失公平;须经协商程序并由当事人提出主张;须当事人无法获得其他救济。
标签:情势变更原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性一、情势变更原则简介情势变更(rebus sic stantibus),依其拉丁原文之字义,乃指“情事如此发生”之意思,但英美学者则将之译为“在此情况中”(in the circumstances),意指各种协议,仅于各种条件在实质上保持不变时,方有拘束力。
所谓情势,是指法律行为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即“必须是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局部之情势,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情势”。
具体到合同法上,即合同当事人在实施合同行为时,形成自主意思的基本生存环境和利益追求可能,包括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经济态势、作为当事人履约的担保的财产程度和价值等等。
所谓变更,是指法律行为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
具体到合同法上,即合同履行过程中,订立合同所依赖的客观基础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根本性变化,致使合同存在和继续履行的基础丧失。
因此,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至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了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异常变化,致使合同基础丧失,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则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当事人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在理论上,对情势变更还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其区别在于是否包含不可抗力。
广义的事情变更既包括不可抗力,也包括不可抗力以外的意外事件;狭义的情势变更则仅指排除了不可抗力以外的意外事件。
《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深价管函[2007]81号
![《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深价管函[2007]8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965deb365ce050876321324.png)
11.3工程交易服务费缴交服务指南一、缴费须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完成后,应当缴纳工程交易服务费。
包括施工和监理。
二、缴费标准1、施工招标中标价1亿元及以下部分按中标价的1.35‰收取;中标价1亿元以上部分按1.0‰收取;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高于25万元。
施工招标由招标人缴纳。
2、监理招标按中标价的1% 收取,最低不少于1500元。
监理招标由中标人缴纳。
三、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到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综合收费窗口领取《缴款通知单》;第二步:申请人按照《缴款通知单》要求,到指定银行现金或转帐缴款;第三步:款项到帐后,申请人到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综合收费窗口领取收款发票及《缴费完成证明书》。
四、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五、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2号建设大厦3楼龙岗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
六、收费依据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深价管函[2007]81号)。
七、重要提示1、缴纳工程交易服务费后,招标人持《缴费完成证明书》到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③、④号窗口取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手续(详见指南3.4)。
2、申请人可拨打28912239、28908318咨询缴费服务相关事宜。
关于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交易服务费标准的批复1999-9-1 13:51深价[1999]130号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你中心关于申请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试行标准招待一年多来的具体情况,参照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收费标准,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中心及你中心在宝安、龙岗设立的分中心在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及相关业务时按如下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一)工程设计、监理招标交易服务费,按设计、监理中标价的1%收取,由中标单位缴交,单项工程收费,最低不低于1500元。
(二)工程建设招投标(含直接发包)交易服务费,以工程建设标段中标价为基数按下述标准计收,由工程建设单位缴交:1、工程建设中标价8000万元(含本数)以下部分,工程招标项目按1.4‰收取。
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规定第一条本规定的目的为消除拆迁对工期的影响,推进新线工程建设,参考省建设厅《粤建价函[2007]402号》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仅适用于因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原因导致工期滞后的地铁工程合同。
第三条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基本原则3.1 人工、主要工程材料调价的项目:由承包商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的工程项目。
包括:土建工程:明(暗)挖车站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明(暗)挖区间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盾构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高架车站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高架区间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车辆段工程;轨道工程;供电安装工程;弱电安装工程;主变电站工程;车站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包括公共区铝板吊顶、彩色玻璃墙面、搪瓷钢板墙面、天然石材地面、不锈钢栏杆、票亭、商铺装修工程以及钢结构安装工程、出入口雨蓬安装工程)。
3.2人工、主要料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期为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生效日期前28天的日期。
合同中已明确基准日期的按合同执行。
)价格10%时,按本规定调整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并以此调整合同价格。
3.3 人工调价原则:所有工程项目的模板、脚手架、支撑体系、合同开项中的“前期准备与辅助工程”所包含项目不予调整人工差价,完成永久工程或设计施工工艺所必须的工程所需要的且在投标文件或合同变更中进行了单价分析的项目予以调整人工价差。
人工调差仅对直接费中人工费调整。
3.4调整价差的主要工程材料品种下列构成永久工程或设计施工工艺所必须的工程所需要的主要工程材料可以调整材料价差,本规定其他未列明的工程材料不予以调差,但合同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所有工程项目的模板、脚手架、支撑体系、合同开项中的“前期准备与辅助工程”所包含的工程材料不予调价,其他调整价差的主要工程材料品种根据不同工程项目分类如下:土建工程:水泥(含盾构管片中水泥)、钢材。
《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补充项目及问题解答(第一辑)》.

《⼴东省建筑⼯程计价依据补充项⽬及问题解答(第⼀辑)》.关于印发2006年⼴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程计价依据问题解答及勘误的通知粤建造函[2007]19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程计价依据问题解答(第⼀辑)及勘误表(⼆)印发给你们。
本问题解答(第⼀辑)及勘误表(⼆)与2006年《⼴东省建筑⼯程计价依据》及2006年《⼴东省装饰装修⼯程计价依据》配套使⽤。
各单位在执⾏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2006年《⼴东省建筑⼯程计价依据》问题解答(第⼀辑)及勘误表(⼆)附件⼆:2006年《⼴东省装饰装修⼯程计价依据》问题解答(第⼀辑)及勘误表(⼆)⼴东省建设⼯程造价管理总站⼆00七年⼗⼆⽉三⽇⼀、补充项⽬第三章混凝⼟及钢筋混凝⼟⼯程⼯作内容: 1、混凝⼟⽔平运输。
2、浇捣、养护。
计量单位:10m3第六章屋⾯及防⽔防腐保温⼯程⼯作内容:刷聚氨酯涂层计量单位:100m2附注:1、聚氨酯如果掺缓凝剂,应增加磷酸0.12kg;如果掺促凝剂应增加⼆⽉桂酸⼆丁基锡0.10kg。
2、如⽴⾯涂刷聚氨酯,⼈⼯增加25%,其他不变。
2附注:1、聚氨酯如果掺缓凝剂,应增加磷酸0.12kg;如果掺促凝剂应增加⼆⽉桂酸⼆丁基锡0.10kg。
2、如⽴⾯涂刷聚氨酯,⼈⼯增加25%,其他不变。
⼆、问题解答建筑⾯积1.悬挑窗可否计算建筑⾯积?答:⾼于楼板⾯的悬挑窗不计建筑⾯积。
2.楼层中的电动扶梯⼝在计算建筑⾯积时是否扣除?答: 不扣除。
3.⼯程量计算规则中建筑⾯积计算规则第14条“……有盖⽆柱的⾛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以上时……”。
是否包括宽度1.5⽶可计⾯积?答: 不包括1.5⽶。
第⼀章⼟⽯⽅⼯程1.1.取消放坡系数后,需放坡时如何计价?答: 按⼯程量清单计价的,在综合单价考虑;按定额计价的,在措施费中考虑。
1.2.计价办法46页第五条第⼆点“强夯……再外加其两轴线的距离所包围的⾯积如何理解?答:按设计的⼆个最近的内轴线环距离计算。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7]28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7]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27c181a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14.png)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粤价函[2007]28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粤质监财函〔2006〕100号)悉。
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属下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收取安防系统工程检验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4〕34号)同时废止。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广东省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表(略)
——结束——。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建价函[2007]489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建价函[2007]48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896e65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1e.png)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
(粤建价函[2007]489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根据粤建管字[2007]3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算作如下规定:
一、编制工程概预算、最高报价值或标底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单独列项计算,不参与施工投标竞价。
二、按定额子目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增加的项目如下:
1、内脚手架;
2、模板的支撑。
三、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地下作业中的安全防护和监测费用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列项计算。
四、实施“平安卡”发生的费用,按下表标准计算。
每个单位工程按标准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取。
专业名称计算基础费率% 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0.01 装饰装修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0.02 安装工程人工费0.20 市政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0.01 园林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0.01 绿化工程人工费0.06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结束——。
穗开规函〔2007〕2号

广州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关于区财政投资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调整的意见(穗开规函[2007]2号) 2008-01-08 下午 14:01:46 总点击数:640穗开规函〔2007〕2号各有关单位:近年来,物价波动异常,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如人工、钢筋、水泥、砂石、沥青、铜材等)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跌,导致工程造价变动较大,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范围和承担的风险。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广东省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粤建价函〔2007〕40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我区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执行该《指导意见》,同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一、人工、机械台班价格按实际发生的数量调整,材料(设备)按各类工程消耗的主要材料(设备)进行调整(各类工程可调整价格的材料、设备清单附后)。
二、以编制招标预算价时与工程实施期的信息价差值为依据,仅调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涨跌幅度超过10%部分的价差,以实施期每个季度为计算单元(既各个季度实际完成的适用投标单价项目的工程量中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予以调整价差),结算时一次性调整。
三、按上述意见计算的调整值乘以中标价与招标预算价的比值后为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调整结算价差。
四、合同中已界定材料涨跌达到一定幅度时,给予调整价差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人工、机械价差调整参照第一、二、三点的规定执行。
五、当工程量增、减超过10%时,招标人对超过10%的部分进行重新认定单价,重新定价采用定额计价法,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的价格按该项工程实施期信息价确定(实施期跨季度的,按平均值计),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
承包人必须接受上述条件,否则不予调价。
广州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二○○八年一月二日附件:各类工程可调价差材料(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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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料机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
粤建价函[2007]402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物价波动异常,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如人工、钢筋、水泥、砂石、沥青、铜材等)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引发工程造价变动较大,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范围和承担的风险。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管理,切实指导发包人、承包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编审工程概算、预算、标底和最高报价值时,建设单位(招标人)及受其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企业应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
最高报价值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最高报价值发布的时间和具体公布的内容,并及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在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参考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结合投标人自身实力、工程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确定,但人工单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限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在评标定标时,评标委员会应评审投标人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报价的合理性,确保其价格的合理确定。
对超过合理报价区间的,投标人应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和证明资料,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不提供或提供不属实的证明资料,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四、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6)》的有关要求,明确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风险系数和调整办法。
五、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订立合同前28天)价格10%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具体的调整方法,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6)》第61.1款的要求办理。
<br><br>六、在工程结算阶段,已竣工但未办理结算的工程,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本意见第五点规定调整工程结算款,并签订补充协议。
七、凡在二OO七年十月一日起尚未开工或已开工但未结算的工程,均按本意见执行。
已经办理结算的工程,一律不作调整。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