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实例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处理
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以及纳税调整

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以及纳税调整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以及纳税调整彭怀⽂通常情况下,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款期限超过正常信⽤期限的,属于含有融资成分的销售。
既然是信⽤与融资,那么就有两种情况:⼀是销售⽅提供融资——先发货,后分期收款;⼆是购买⽅提供融资——先付款(⼀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后收取购买的货物。
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各⾃独⽴的规定,三者不能相互混淆,下⾯先分别说明,然后再说明纳税调整。
⼀、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当合同各⽅以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隐含的⽅式)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客户或企业就转让商品的交易提供了重⼤融资利益时,则合同中即包含了重⼤融资成分。
在评估合同中是否存在融资成分以及该融资成分对于该合同⽽⾔是否重⼤时,企业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包括:(1)已承诺的对价⾦额与已承诺商品的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
(2)企业将承诺的商品转让给客户与客户⽀付相关款项之间的预计时间间隔和相应的市场现⾏利率的共同影响。
【特别提⽰】上述规定可简记为:对价⾦额与现销价格之差+时间间隔和市场现⾏利率。
合同中存在重⼤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付的应付⾦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企业在确定该重⼤融资成分的⾦额时,应使⽤将合同对价的名义⾦额折现为商品的现销价格的折现率。
该折现率⼀经确定,不得因后续市场利率或客户信⽤风险等情况的变化⽽变更。
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采⽤实利率法摊销。
为简化操作,实务中,对于分期收款期限在⼀年内的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可以不考虑融资成分。
(⼀)销售⽅提供融资1.发出商品时借:银⾏存款(收到的⾸笔款)长期应收款(应收款额合计数)贷:主营业务收⼊(现销价格确认的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开具发票的税额)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未开具发票的税额)未确认融资收益(分期合同收款总计-现销价格确认的收⼊)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存货2.分期收款期间分摊"未确认融资收益"按照实际利率法进⾏分摊计算各期应分摊⾦额。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超过1年)会计、税务处理及实例解析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超过1年)会计、税务处理及实例解析税眼看世界 2018-07-30 14:41:17前段时间写了一篇关于分期收款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文章,大家私信询问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下面继续接上例。
因为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相对比较简单,下面以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为例,讲一下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欢迎大家点评、交流。
一、会计处理规定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超过1年)销售分期收款销售(超过1年)会计上是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入金额,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日当天。
2.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由此可见分期收款(超过1年)销售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
三、实务举例某大型机床装备生产企业于2018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大型设备给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合同价格为500万元(不含税价),分4年等额付款,每年12月31日支付125万元(含增值税款145万元)。
假定该大型设备不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时的销售价格为400万元,该设备实际成本300万元,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公式"未来4年收款额的现值= 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可以得出:125*(P/A,r,4)=400(由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不具有融资性质,因此在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时,不需要考虑增值税。
)利用内插法得出,实际利率=9.57%未确认融资收益总额=500-400=100万元2018 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500-100)*9.57%=38.28(万元)2019 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500-125)-(100-38.28)] *9.57%=29.9809(万元)2020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 [(500-125-125)-(100-38.28-28.9809)]*9.57%=20.7919(万元)2021 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 100-38.28-28.9809-20.7919=11.9472(万元)相关会计处理如下:1.2018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1)借:长期应收款 58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00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800000(2)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0贷:库存商品 30000002.2018年12月31日实际收到货款时:应交增值税=125*16%=20(万元)(1)借:银行存款 145万元贷:长期应收款 145万元(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20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万元(3)借:未实现融资收益38.28万元贷:财务费用 38.28万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及涉税处理

纳税类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所销售的商品价值较大,如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收款期限较长,有的长达数年,相应收取货款的风险也较大,因此如何确认收入成为这种特殊销售业务处理的关键。
本文以具体实务案例谈新收入准则下分期收款方式的账务处理及涉税注意事项。
一、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企业第14号一一收人》(财会[2017]22号)第十七条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
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很显然,准则中所指的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也就是说分期收款的期限如果比较长(超过1年),相当于为购买方提供一笔贷款。
对于这样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一般应在销售成立时,按公允价 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人金额。
此时的具体会计处 理为,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E"长期应收款"科0,按应收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科目,按专 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 项税额)",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 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人,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 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实务中,存在一些企业为了促销,在销售商品时也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但期限一般不长(不超过丨年)。
此类业务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对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按准则规定,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直接按取得的公允对价确认收人。
根据新的收入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人。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作者:李芝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1期分期收款法是指当某项销售交易实质上已经完成,但却因客户初期交款不足等原因而无法合理估计收款情况时,采用分期收款法确认该项交易的销售收入,是现代企业的一种重要促销手段,一般适用于金额大、收款期限长、款项收回风险大的重大商品交易,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
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出售商品的企业给购货方提供了一笔长期贷款。
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后,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和计量做了修改,分成了不具有融资性质和具有融资性质两种情况。
一、不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不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企业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金额小,收回时间少于三年的一类方式,此种情况下的贷款不具有融资性质。
对于此类情况,《企业会计制度》通过“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进行处理,按合同约定的收入日期分期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分期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没有相应的规定,笔者认为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例1]2009年1月1日,甲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企业销售大型设备,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00万元,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甲企业发出商品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万元。
假设合同约定增值税一次收取并于当日收到,价款分2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
则甲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2009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借:长期应收款——乙企业 2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借:银行存款 34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贷:库存商品 15002009年和1010年12月31日的会计处理一致为:借:银行存款 1000贷:长期应收款 1000二、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8%)
r = 7.93% 每期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表 14-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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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尾数调整:4 000 000-3 705 632.56 = 394 367.44(元) 根据表 14-1的计算结果,甲公司各期的账务处理如下: (1) 20x1年 1 月 1 日销售实现 借:长期应收款——乙公司 20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 xx设备 16 000 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 xx设备 4 0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 xx设备 15 600 000 贷:库存商品——xx设备 15 600 000 (2) 20x1年 12月 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税额 借:银行存款 4 680 000 贷:长期应收款——乙公司 4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 xx设备 1 268 800 贷:财务费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1 268 800 (3) 20x2年 12月 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额 借:银行存款 4 680 000 贷:长期应收款——乙公司 4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 xx设备 1 052 200
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例】 20x1年 1 月 1 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 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 20 000 000元,份 5 次于每年 12月 31 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 15 600 000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 设备的销售价格为 16 000 000元。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其有关的增 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发生有关的增值税纳 税义务。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 1 600万元。 根据下列公式: 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 = 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 可以得出: 4 000 000×(P/A, r, 5) = 16 000 000(元) 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 当 r = 7% 时,4 000 000×4.1002 = 16 400 800 > 16 000 000 当 r = 8% 时,4 000 000×3.9927 = 15 970 800 < 16 000 000 因此,7% < r < 8%。用插值法计算如下: 现值 利率 16 400 800 7% 16 000 000 r 15 970 800 8% (16 400 800-16 000 000)÷(16 400 800-15 970 800) = (7%-r)÷(7%
新收入准则下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研究

新收入准则下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研究以新修订的会计收入准则为依据,通过概述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理论,结合相关案例,阐述在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处理方式,为新会计收入准则的实施做好准备工作。
标签:新收入准则;融资分期收款;商品销售1 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理论概述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业务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按融资性业务处理,分期收回货款、确认融资收益,在收回最后一笔款项时才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
二是按普通销售业务处理,先支付商品,货款分期收回,按照其金额的现值(或公允价值)一次性确认收入。
2 新收入准则中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2.1 延后N期分期等额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处理按照延后N期分期等额收款销售商品业务处理的要求,本文进行案例分析,例题如下:[案例1]2018年1月1日,北京深蓝知行科技有限公司因发展需要购进一台大型设备。
通过市场对比调查,与城阳鑫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作关系。
其合同约定购买设备总额900万元(不含税),因公司有符合北京深蓝知行科技有限公司所需求的设备并多次合作,决定先把设备给其使用,(假定符合相关收入确认条件)货款分三年在每年年末等额延期收回,该设备成本为705万元(不含税)。
按照现行类似企业相关业务的实际利率6%作为折现率。
假定该项合同在实施过程中无任何特殊情况发生,城阳鑫源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在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日期发生。
城阳鑫源有限公司财务层人员,做出了以下会计处理:(1)根据合同中的相关内容,计算合同价款的现值及融资收益。
由题意可知市场折现率为6%,期数3年,查年金现值系数表可知其系数为2.6730。
根据合同要求,北京深蓝知行科技有限公司需要每年年末支付给城阳鑫源有限公司9000000÷3=3000000(元),则其现值:3000000×2.6730=8019000(元),融资收益:9000000-8019000=981000(元),每年应交增值税:3000000×17%=510000(元)(2)利用实际利率法分配融资收益。
今日实务!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今日实务!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应用指南规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计量根据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
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4)》第十七条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
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下面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相关会计和税务处理。
例:小保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月1日销售给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套大型生产设备,此设备采购成本800万元,当月给甲公司安装完成。
销售合同约定该机器设备的总价不含增值税1000万元,分三年收取价款,2018年12月31日收款5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收款3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收款200万元,在小保公司收取款项当日,为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设实际折现率为6%。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主营业务收入如何做账?
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发出商品时: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每期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每期计算确认各期利息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二、先收款再发货的重大融资行为的账务处理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合同负债
每期计算确认计算各期利息支出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交付产品时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什么?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本项指标在各行业会计制度中的名称叫法不同,但一律按各行业会计制度或报表定义的口径进行填报,其中农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收入”;
工业企业是指“产品销售收入”;交通运输企业指“主营业务收入”;建筑企业指“工程结算收入”;批发及零售贸易企业指“商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企业指“房地产经营收入”;其他企业指“经营(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制造业的销售产品、半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客户收入、餐饮收入等。
主营业务收入结转本年利润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主营业务收入属于哪个科目?
主营业务收入是属于收入类科目。
贷方表示实现的收入,借方表示冲销的收入或结转收入到本年利润的金额。
主营业务收入结转之后期末余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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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会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通常表明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在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应当根据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售价)一次确认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强调的只是一个结算时点,与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因此,企业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
在实务中,基于重要性要求,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进行摊销与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