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于科研成果登记认定

合集下载

科研成果认定与分类办法(修订)

科研成果认定与分类办法(修订)

科研成果认定与分类办法(修订)重庆三峡学院成果认定与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第⼀条总则(⼀)为不断提⾼科研成果的质量和⽔平,⿎励⼴⼤教师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转化,推动学校向应⽤型⼤学转型发展,进⼀步完善科研成果的评价体系,特修订本办法。

(⼆)成果分类与认定包括科研项⽬类、论⽂类、著作类、获奖类、专利及软件类、成果鉴定登记及应⽤成果类、创作类、体育类等⼋类。

第⼆条成果认定范围及原则(⼀)认定成果原则上须冠名“重庆三峡学院”或相关科研平台的名称。

(⼆)对成果的认定⾸先认定单位排名,然后认定个⼈排名。

(三)作者的科研成果与其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研究⽅向或管理⼯作岗位⼀致。

(四)有违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成果,不纳⼊认定范围。

第三条学术论⽂的认定(⼀)学术论⽂资格的认定1.期刊学术论⽂是在具有合法刊号并公开发⾏的连续性学术期刊上学术研究栏⽬登载的学术论⽂,并与对应刊物在中国知⽹(CNKI)或维普⽹上同期公布的信息⼀致。

2、学术论⽂独⽴成篇,不含书评(出版编辑系列除外)、会议报道、学术动态、短评、摘要。

⼈⽂社会科学学术论⽂不少于2500字、⾃然科学术论⽂不少于2000字。

对⾼级别刊物发表的论⽂可适当放宽,书写符合论⽂的⼀般格式。

3.除转载和相关检索系统收录的论⽂外,⼀般情况下期刊的增刊、内刊、内部发⾏物等登载的论⽂不作为学术期刊论⽂认定。

4.国内独⽴发⾏的外⽂期刊、中⽂混编期刊,按照其中⽂期刊相应级别认定。

境外(含港澳台)发⾏的中⽂、外⽂期刊未进⼊相关收录系统,原则上作为⼀般期刊认定。

5. 报纸以⼈民⽇报理论版、光明⽇报理论版、中国教育报理论版、经济⽇报理论版、⽂汇报理论版、中国青年报理论版及省市级党报理论版为准。

6.经学校⼈事处同意攻读博⼠和进⼊博⼠后流动站的在编⼈员,其科研成果的第⼀署名是相关单位,第⼆署名是重庆三峡学院(脚注等不算)。

其成果的发表时间须在攻读学位或进站期间。

7.学术论⽂的学科性应与其发表期刊的学科性⼀致,否则降级认定。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浙科发成[2008]345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成〔2008〕34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成果登记和成果的规范管理,促进成果的转移转化,加快构建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科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评价工作逐步走向市场化、社会化。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再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改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科技成果鉴定不再与政府科技管理工作挂钩,鉴定结论不作为科技立项、科技评奖依据。

二、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从事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工作应严格自律,注重信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

鉴定、评价结论实行专家和组织、主持单位负责制。

三、积极推行科技成果分类评价。

纯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主要以权威专业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及同行引用或认可的方式进行评价;具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特别是新产品类成果主要以市场绩效进行评价,并附之以必要的检测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等相关证明;对可能存在争议的技术创新成果,可以委托大学、科研院所、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四、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登记制度。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2.03.18•【文号】体规字〔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厅、司、局,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有关高校,有关企业:《国家体育总局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经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国家体育总局2022年3月18日国家体育总局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体育总局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体育科技创新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体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开展体育科技创新项目工作,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进一步发挥体育总局在体育行业科技创新需求凝炼、任务组织实施、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的作用,引导社会科技力量面向体育科技创新需求开展科研攻关,推进体育科技创新,推动体育强国建设。

第三条体育科技创新项目,是指体育总局凝炼体育科技创新需求,引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围绕需求,多渠道筹资落实研发经费、完成项目立项或签订科技服务合同,并经体育总局审定的项目。

第四条体育科技创新项目属于体育总局科技项目。

其完成情况将与科技成果入库、科研平台建设、科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国家科技项目、创新平台、人才团队、科技奖励等工作联动,并作为体育领域科研平台评估与认定、创新人才遴选与培养的重要指标。

第五条体育科技创新项目组织实施遵循需求牵引、目标导向、权责明确、分类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

学院科研成果级别认定办法

学院科研成果级别认定办法

学院科研成果级别认定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整体科研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准确、客观地评估教职员工的科研工作业绩,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项目级别的认定1.级项目:指科技计划项目(包括“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科技攻关项目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科学基金项目等。

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其他部委重点项目及项目经费文科单项达15万元、理工科单项达50万元的横向项目,视同级科研项目。

级项目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科技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

第二类包括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教育科学基金项目、其他部委重点项目及项目经费文科单项达15万元、理工科单项达50万元的横向项目。

2.省(部)级项目:指各部委及省、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公室、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省决策咨询委员会、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等立项的各类研究项目。

省(部)级项目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各部委立项的其他各类研究项目及省社科重大招标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科技厅重大专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等;第二类包括省教育厅立项的科技项目、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厅其他研究项目及科研项目经费文科单项达10万元、理工科达30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视同省(部)级科研项目。

3.市(厅)级项目:指由市(厅)级部门下达的相对应的项目。

科研项目经费文科单项达5万元、理工科单项达15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视同市(厅)级科研项目。

4.校级项目是指经校科研处立项的各类研究项目。

5.“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科学基金项目、各级部门下达的纵向项目和学校基金项目以外的科研合同项目(已确认为上述1-4类项目的除外)。

该类项目必须在校科研处立项备案,经费纳入学校统管理并通过正式鉴定或验收结项后,方可予以登记和确认。

6.某一项目的子课题按该项目所属级别的下一级别看待。

成都理工科研成果认定标准

成都理工科研成果认定标准

成都理工科研成果认定标准一、学术论文1. 学术论文应在本学科领域的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

2. 学术论文的质量和贡献应达到本学科领域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3. 学术论文的撰写应符合学术规范,论文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涉及虚假研究数据、抄袭或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二、科研项目1. 科研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本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具有明确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2. 科研项目的成果应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推广价值,并经过实践检验和应用证明。

3. 科研项目的完成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知识产权1. 知识产权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并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的授权保护。

2. 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转化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 知识产权的应用和推广应有助于提高本学科领域的科技水平和促进社会发展。

四、成果转化1. 成果转化应有助于解决国家或本学科领域的重大需求,并具有明确的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

2. 成果转化的方式应符合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认定和备案。

3. 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应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学术会议1. 学术会议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并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进行交流和研讨。

2. 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并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议论文或摘要。

3. 学术会议的举办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人才培养1. 人才培养应注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科研素养和实践能力。

2. 人才培养的成果应有助于提高本学科领域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为社会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3. 人才培养的过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作者:暂无来源:《科学中国人》 2020年第13期国科发区〔2020〕128号各有关单位:《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2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2020年5月9日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现就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产权激励,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二)基本原则。

系统设计、统筹布局。

聚焦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改革,从规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流程、充分赋予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做好顶层设计,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问题导向、补齐短板。

遵循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规律,着力破解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政策制度瓶颈,找准改革突破口,集中资源和力量,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04.21•【字号】甘科成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甘科成规〔2017〕1号各市(州)科技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程序,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了《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2017年4月21日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程序,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由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科技成果一般分为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登记坚持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科技成果信息交流。

第四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并负责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区域的成果登记工作,并推荐符合条件的成果进行省级科技成果登记。

第五条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执行省部级(含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后,应当进行成果登记;获得行业准入证书、发明专利授权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以及其它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成果登记。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条件:(一)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子课题),按任务下达单位要求进行结题、验收后,有研发内容和明确创新成效的,可进行成果登记。

校科研成果认定及奖励标准

校科研成果认定及奖励标准
(2)B级期刊。B级为国际知名学术期刊。对SSCI期刊,以JCR为依据,其影响因子排名为所属学科前60%但未列入A级的期刊(如有小数,按四舍五入原则处理);对SCI期刊,JCR分区中SCI二区的所有期刊。
(3)C级期刊。以JCR为依据,没有列入A级和B级的其他SSCI期刊和JCR分区中SCI三区、四区的所有期刊。
B3级奖是指其他省部级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类/人文社科类)三等奖。
第十条专著认定与分类
学术专著是指就某一专题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自己独立见解的专门性著作。在国际知名出版社(如:Springer-Verlag(施普林格),Random House(兰登书屋),Elsevier(爱思唯尔)等)出版的外文学术专著认定为A级、全国百佳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认定为B级、其它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认定为C级。
1.基本依据。人文社会科学类期刊以南京大学社会科学评价中心发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简称CSSCI)为基本依据,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补充;自然科学类期刊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与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联合开发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简称CSCD)为基本依据。
2.中文期刊分级。中文期刊目录分为A级、B级、C级、D级和E级。
3.符合学术规范要求。本办法给予奖励的所有成果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的要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果不属计奖范围。已经给予奖励的成果,如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追回计发的相关奖励。
第三条认定范围及奖励对象
1.科研成果主要包括学术论文、科研课题、科研获奖、学术专著、专利和研究报告等科研活动产生的成果。
2. 社会服务成果是指科研活动服务于社会实践而产生的应用对策类研究成果,包括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等。
3.C级研究报告,奖励1万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关于科研成果登记认定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教研部、研究所及相关部门:
近年来,科研成果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为了更好地登记和认定科研成果,科研处将这些新情况进行了梳理,特于2011年3月30日提请第三届学术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了讨论。

随后,科研处又将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处理意见进行了整理,形成了《关于科研成果登记认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现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将此《意见》印发给大家,作为我校科研成果登记认定的依据,并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科研成果登记认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科研处
2011年11月14日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科研处
关于科研成果登记认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论文认定方面的问题
1.论文相似度标准如何确定?
我校定为25%。

超过25%的相似度,我校同一作者的论文,只登记一篇;我校作者若抄袭别人的论文,不登记成果,并按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处理。

2.我校教研人员发表的论文,作者工作单位(或第一工作单位)署名不是我校,如何登记认定?
(1)对此类论文只进行成果登记,不计算科研工作量,不发科研奖励。

在用于职称评定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根据市委宣传部对全市社科单位要支持“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理论调研组”的要求,凡我校教研人员经批准以这两个单位署名(文末署执笔人)发表的论文,进行成果登记并计算科研工作量,但不由我校发科研奖励。

二、资政成效认定要件及细则的规范问题
1.资政成效的认定要件到底包括哪些?
根据我校《科研业绩考核指标及评定标准》“注释5”的内容,再进一步作如下规定:
基本原则:“资政报告的采用不以是否公开发表为准,以其组织性和结果为准。


这里的“组织性”,即指资政活动是学校的组织行为,不是个人行为。

资政成效的认定条件,应符合以下情况中的一种:(1)有相应级别领导人在资政报告送阅件上的签字批示、批转
执行文本的传真件、复印件(必须是经组织程序获得,即应是公对公的送达和反馈过程);
(2)在相应级别的内参、内部文稿、工作简报等(不含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内刊和自办的资料性学术性内刊)中正式发表的研究报告(必须提供刊物原件或复印件作为证明);
(3)研究报告在相应级别的部门制定的文件或政策中被采用,有能够确切证明的文本(必须同时提供本人的研究报告、采用此研究报告的文本、有关单位说明如何采用的证明文件)。

以上三种情况,作为资政成效认定登记,计算科研工作量,并给予相应奖励。

其他的资政形式所产生的成效,或按我校《科研业绩考核指标及评定标准》中的规定执行,或另行研究规定。

2.资政成果获领导批示,现在看有三种情况:一是有肯定价值的批示,二是只批转其他领导人或部门研究,三是只签名。

对此应如何登记并给予奖励?
在科研成果登记时,都认定为一个标准。

但在奖励时,体现一定区别(具体标准在修订的奖励办法中体现)。

3.被“市级部门”采纳,是否包括“本校”采纳?
鉴于资政的本意是为党委政府服务,扩大我校的影响,科研奖励又是奖励精品,所以对我校《领导视窗》刊登的研究成果,只登记科研成果(资政采纳)并视同被“市级部门”采纳计算科研工作量,但不给予奖励。

三、参加学术会议论文的认定问题
1.“以文赴会”的界定:是否必须人和文都赴会,才算参加了学术会议?
本人虽未去开会,只要有论文的正式入选通知,论文送交会议或收入会议论文集,就按会议论文登记计算科研工作量,并给予相应奖励。

2.会议性质的界定:一般指“理论研讨会”、“学术研讨会”等,参加教研会议方面的论文如何算?
入选教学研讨会的论文可以视为入选学术会议登记成果、计算
科研工作量,但不给予科研奖励。

其他行政工作性会议交流材料等不登记科研成果。

3.会议主办单位的确定:是会议通知发出单位,还是通知中讲明的主办单位?联合主办时,是认第一单位还是所有联办单位中级别最高的单位?
按会议通知中讲明的主办单位认定。

联合主办时,按级别最高的单位认定。

四、科研成果、获奖成果作者排序的认定问题
根据已有的管理办法,再作如下明确规定:
1.著作的主编、副主编:多人主编时,只认定第一主编,其余视为副主编;主编加副主编以5人为限,其余为参与者。

2.课题(含资政成果采纳)的主持、主研、参与:多人主持时,只认定第一主持,其余视为主研;主持加主研以5人为限,其余为参与者。

3.获奖成果的获奖者:(1)只认获奖目录上列入者或获奖证书上有名者;第一获奖者视为主持,其余视为主研。

(2)对中央党校等颁奖证书上署名不全的情况,由获奖者(第一作者)提供其余应计入获奖者的名单并排序(含第一获奖者以5人为限),向科研处写出书面说明,由科研处予以认定。

五、合写著作的科研工作量计算问题
作者在著作中没有明确分工情况,合著成果如何分割科研工作量?
由主要作者写出分工情况证明、所有作者签字认可,科研处据此登记计算科研工作量。

六、科研成果登记认定的其他问题
1.科研管理有关规定的解释权在科研处,但在认定科研成果时教研人员仍有异议,向谁申诉、由谁仲裁?
由教研人员向学术委员会申诉,由学术委员会仲裁。

2.现在学校要求与年终目标考核一致,对教研人员的科研工作业绩每年进行统计核算。

但一些教研人员往往不在规定时间内登记
科研成果,应如何处理?
(1)从2011年开始,科研成果截止时间定为每年的11月30日,12月的科研成果算到下一年度。

科研成果登记时间为每年12月。

(2)教研人员不在规定时间内登记确认科研成果,当年按无科研成果进行考核;如果只登记了部分,则有多少算多少。

(3)其他问题,仍按《科研成果登记办法》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