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2021新版)
2021年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2021年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第二十九条采区和掘进巷道的电气安装必须要有设计,作业规程的设计中包括、供电系统图及设备布置图。
供电系统图要标出开关型号,电缆截面、长度、保护整定值、最小两相短路电流值等技术数据,设计应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没配机电副总工程师由机电部长负责),然后方可安装。
安装后,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必须检查过流、漏电、接地等各项保护是否与设计和规程要求相符,否则不准投入运行。
第三十条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下列保护装置:㈠馈电线路必须装设带漏电闭锁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
如果没有这两种装置,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馈电线路的检漏保护装置。
检漏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每天应有专职电工对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试验,试验结果要详细填入检漏保护试验记录簿内。
发现检漏保护装置有故障或网路绝缘降低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
㈡煤电钻必须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应试验一次,严禁保护不灵敏使用;有条件的矿井推广使用风煤钻。
㈢井下低压电动机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的保护及远方控制装置,40kW及以上启动频繁的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使用真空接触器。
(四)采煤工作面电源必须具有瓦斯超限断电功能,且断电范围必须是切断工作面和上下两巷所有电源。
(五)掘进工作面应设双风机双电源(一套工作,一套热备用),并且能够做到自动切换。
电源必须具有风电闭锁和瓦斯超限闭锁功能,当且闭锁必须是掘进巷道和工作面的全部电源。
第三十一条井下低压防爆开关的保护,要根据设备和低压供电系统图中标定的整定值进行过流整定和装设合格的熔断器,有关维护人员应定期核对。
第三十二条接地保护按《煤矿井下接地保护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井下低压电缆要悬挂整齐,电缆吊挂应采用合格的电缆钩,禁止用金属丝吊挂,间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采用鸡爪子、羊尾巴及其它一些不合格的接线方式,严禁用动力接线嘴接入控制电缆,控制接线嘴接入动力电缆。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矿井用电是煤矿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工作,同时也是一个具有较高风险的工作环节。
为了保障煤矿用电的安全,保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制定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接下来,我将就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管理责任、用电设备管理、操作规程、故障处理等方面,以确保矿井用电的安全。
一、管理责任矿井用电安全管理是全体矿井职工的共同责任,首先,矿井用电安全管理应由矿井领导班子负总责,明确矿长、主要副职的用电安全责任。
同时,要设立专门的用电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用电设备的检修、维护和巡视,加强用电安全监测和应急处理措施。
二、用电设备管理1.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使用前必须经过合格评审和验收,具备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
2.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巡视、检修和维护。
定期巡视要求设立专门人员,按照规定的检修周期和要求,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3.用电设备应建立档案,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检修情况和故障情况等重要信息,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三、操作规程1.矿井用电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和岗前考核,持证上岗。
同时,要制定用电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规范操作流程。
2.用电操作人员要熟悉用电设备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杜绝违章操作。
3.严禁擅自更改或拆卸用电设备,如发现设备存在隐患,应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四、故障处理1.矿井用电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及时停止使用,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设备管理单位。
2.设备管理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故障排除和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3.对于较大的故障,应及时组织现场人员进行紧急疏散,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
五、安全教育矿井电力用电安全教育应常态化、常年制开展,要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用电素质。
教育内容主要包括用电知识、用电安全操作、事故案例分析等,通过演练和考核加强职工对用电安全的认识和掌握,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2021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2021新版)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2021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以下简称《短路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保护接地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以下简称《检漏保护细则》)、《机电设备防爆检查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绯闻是指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矿井综合自动化系统(含各子系统),通讯照明信号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气设备、器材、设施在选型、入井、安装、测试、使用、维护、检修和拆除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及即计量测量等各种电气仪表的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是集团公司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井下电气安全业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确保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矿井生产的正常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电气设备的管理1. 煤矿应建立电气设备台账,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安装地点、规格、投运时间、维修情况等内容,并定期维护更新。
2.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巡检,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并保持设备运行记录。
3.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维修人员进行,禁止无资质人员擅自维修。
三、电气工作人员管理1. 煤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电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 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电气安全培训并考核,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从事与电气工作相关的操作。
3. 电气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并严禁饮酒、吸烟等行为,确保工作期间的安全。
四、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1. 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并修复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维修过程中,必须断开电源,并进行安全操作,避免触电、短路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五、应急措施1. 煤矿应制定电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种情况下的救援程序和责任分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
2. 发生电气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采取紧急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并进行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
六、安全教育与宣传1. 煤矿应定期组织电气安全教育和培训,使职工掌握电气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在矿井内设置电气安全警示标志,并进行宣传,提高职工对电气安全的重视程度。
七、监督与管理1. 矿井应建立电气管理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2.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煤矿的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存在问题的煤矿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3. 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必须定期进行,对不合格的设备和人员,要进行整改或淘汰。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用电安全,提高矿井电气设备的可靠性,防止事故发生,保护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矿井的用电安全管理,包括矿井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维修和日常运行管理。
第三条矿井用电安全工作依法属于矿井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矿井生产经营单位与用电人员共同负责。
第四条矿井用电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用电设备安装和维修管理第五条矿井电气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规定,选用品牌信誉好、性能可靠的设备。
设备的选型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更换。
第六条矿井电气设备的安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气工程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第七条矿井电气设备的维修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维修人员进行。
维修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掌握矿井电气设备的维修方法和技术要求。
维修过程中应当注意安全,确保维修质量和维修效果。
第八条矿井电气设备的维修应当按照维修计划进行,维修记录应当详细完整。
重大设备故障和维修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并做好处理和记录。
第九条矿井电气设备的检测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检测结果应当做好记录,并按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用电运行管理第十条矿井电气设备的运行监控应当全面、实时。
矿井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电气设备监控人员,负责设备的运行状态的监控和异常情况的处理。
第十一条矿井电气设备的运行管理应当确保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不得出现故障或异常。
对于出现故障或异常的设备,应当及时停电、停用,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第十二条矿井电气设备的运行记录应当详细完整,包括设备的运行时间、运行状态、运行功率等信息。
记录应当保存至少三年,供日后审查。
2021年度煤矿供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2021年度煤矿供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为保障企业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完善电网结构, 实现系统结构、运行方式、设备质量的本质安全,杜绝大面积、长时间停电事故,建设矿井坚强供电系统,特制定本规定。
地面供用电第一章严格落实双系统分列运行,完善电网结构第一条地面各35kV及以上变电站实行双系统分列运行,主变不得冷备用。
第二条6kV (10kV)供电系统应分段装设精度高、可靠性强的接地选线保护装置。
第三条完善矿区电网结构。
逐步实现供电电源来自不同的上级变电站,并尽可能从不同方向进入站内。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供电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模拟应急演练;审定紧急拉闸序位表, 紧急状态下不用请示,按序位进行及时操作。
第二章严格执行调度管理规定,杜绝无计划停电第五条电力调度负责电网的平稳、安全、经济运行。
所有厂、站均需按电力调度下达的运行方式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运行方式。
1、35RV系统设备由电力调度调度,电力公司所属的各变电站6kV出线开关由各矿厂调度,电力公司各工区管辖, 应严格按照《电力调度运行规程》执行。
2、35kV、6kV (10kV)系统合环时,要密切注意两个系统的电压差,并向电力调度汇报,同意后方可进行合环操作。
3、一般情况需要限制负荷时,各用电单位在接到调度命令后必须在10分钟内完成操作;如遇影响安全运行,需要紧急限负荷时,各变电站按照紧急拉闸序位表执行。
第六条严格执行停电审批程序。
企业所属各发、供电设备及线路的维护、检修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相应安全措施。
1、35kV系统及6kV系统计划停电工作由检修、施工单位提前一个月向电力公司电力科、经营科提出书面申请,电力调度进行汇总、整理与综合平衡后,编制每月的停电计划, 由电力公司分管经理审核,企业批准后下发,由电力调度执行。
2、电力公司所属变电站的6kV系统计划停电工作由检修、施工单位提前一个月向所属工区提出书面申请,工区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停电计划,进行汇总、整理与综合平衡后, 编制每月的停电计划,报电力调度,由电力公司分管经理批准生效后下发,由工区执行。
第一讲矿井供电系统及供电安全管理

六、采区供电安全
(一)采区作业环境对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的特殊要求
1.采区容易发生冒顶和片帮事故。 2.采区的空气中含有瓦斯及煤尘。 3.井下空气比较潮湿。 4.采区电气设备移动频繁。 5.井下硐室、巷道、采掘工作面的空间狭小。 6.采区有些机电硐室和巷道的温度较高,使电气设备的散热 条件较差。 7.采煤、掘进和开拓巷道都需要使用电雷管。
二、电力负荷的分级
电力负荷的分级,是根据负荷的重要性以及供电中断后 造成的危害程度来划分的。一般煤矿电力负荷分三级。
1.一级负荷(一类用户):如主通风机、井下主排水泵、升降 人员的立井提升设备、瓦斯抽放机等。
2.二级负荷(二类用户):采区变电所、电机车用的整流 设备、综合机械化采煤电气设备、专门用于提升物料的斜井提 升设备等。
电流对人体的作用决定于许多相互关联的因素,其中主要 是电流强度和持续的时间。在短暂(持续时间低于1~3s)的 电流作用下,一般讲,触电持续的时间越长,允许的人身触 电电流值就越小。我国现在设计漏电保护装置,是按30mA·S 计算的,也就是说,只要人身触电电流和触电时间的乘积, 不大于30mA·S ,就可认为是安全的。电网电压越高,人身触 电电流越大,因此,漏电保护装置和自动闭锁开关的动作速 度要求也越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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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相接地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用电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用电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用电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制定科学的用电安全措施,健全矿井用电安全管理体制。
第三条矿业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电安全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矿井用电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矿井用电安全管理应当与矿井生产安全管理相结合,互为补充,形成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确保矿井生产安全无风险、高效运行。
第二章用电设施和设备的管理第五条矿业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用电设施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用电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更新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矿井的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标准,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书,使用过程中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第七条矿井的用电设备必须放置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应当设置有效的防火、防爆、防水、防雷等安全措施,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矿井的用电设备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的巡检、试验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第九条矿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电设施和设备档案管理制度,详细记录设备的购置、检测、维修等情况,做到账目清楚、材料真实、数据准确。
第三章用电安全措施的制定第十条矿业企业应当根据用电负荷、用电设施和设备的特点,制定科学的用电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矿井的用电安全措施应当包括用电计划、用电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确保用电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矿业企业应当加强对矿井员工的用电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员工能够正确使用和维护用电设备。
第十三条矿井的用电安全措施应当包括用电设施和设备的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预防和及时排除隐患,确保用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四章矿井用电安全管理体制第十四条矿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井用电安全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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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2021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2021新版)
1、矿井井上、井下照明用电、线路、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拆卸、都必须由具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操作,且持证上岗。
2、不准带电检修,搬动电器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不用或暂时停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
3、矿井电源应双回路设置。
即当任一回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4、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高压不应超过10000v,低压不应超过114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行灯不应超过36v,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220v,电机车供电电压交流不超过400v,直流不超过600v。
5、严格执行安全用电工作票制度,检修、拆卸、搬迁电气设备、线路,作业时,应在相应控制闸处悬挂明显标志。
6、必须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严禁约时停电。
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7、矿井供电线路,必须合理布置,供电线路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不规范现象。
8、有过流、过负荷漏电和断相保护。
变压器、电机、配电室有接地装置,并设置相应的标志、防护罩、栅栏等。
9、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
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
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于井下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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