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公司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项目汇总
工商机关对后置许可经营项目进行审查和监管的方法

工商机关对后置许可经营项目进行审查和监管的方法原文地址:工商机关对后置许可经营项目进行审查和监管的方法作者:利剑工商机关对后置许可经营项目进行审查和监管的方法(2010-01-14 14:27:01)标签:法律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财经分类:年检实践中,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后置许可经营项目是否有登记审查义务和监管责任这个问题上,存在不同看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在登记时没有审查义务,也没有监管责任。
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经营后置许可项目的企业应由后置许可审批机关监管。
如果企业没有取得后置许可,被后置许可审批机关处罚后,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进一步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在登记时没有审查义务《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经营项目。
对于许可经营项目,登记机关必须要求企业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和证件。
对于一般经营项目,企业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然而,在实践中,一般经营项目还分为两类: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获得有关资质后,才能经营的项目,如建筑施工。
《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也就是说,建筑施工等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能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无须取得其他部门批准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的项目,如经销日用百货、日用五金工具等。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创新市场监管制度和模式,维护我省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一)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除法律法规明确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将前置改为后置审批事项,或者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发生变动的,省编办要及时更新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目录更新情况,及时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
(二)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标准化管理,编制事项目录,制定审批规范,做到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办结时限、收费项目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开,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高效便捷。
省编办要结合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通用目录编制工作,对市、县两级政府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规范,在2016年4月底前形成《市县两级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厘清市场监管职责(一)明确市场监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完善监管制度。
国务院决定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汇总(共134项)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文化 行政主管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国发〔2014〕 27号改为后置审
批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卫生
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
许可(不含公 县级以上地方 23 园、体育场馆 人民政府卫生
发〔1987〕24号)
国发〔2014〕 27号改为后置审
检验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 国发〔2014〕
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7号改为后置审
第447号)
批
电影发行单位 新闻出版广电
27
设立、变更业 总局或省级人 务范围或者兼 民政府新闻出 并、合并、分 版广电行政主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42号)
国发〔2014〕 27号改为后置审
批
立审批
批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3〕44号)
40
拆船厂设置环 境影响报告书
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国发〔2014〕
》(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 50号改为后置审
布)
批
41
经营港口理货 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行政
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国发〔2014〕
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国发〔2014〕 27号改为后置审
批
单位审批
〔2013〕44号)
台湾地区投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
者在内地投资 省级人民政府
务院令第528号)
国发〔2014〕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前置改后置 - 用于合并

许可证
7
驯养、繁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2011年修正)
国家林业局
许可证
国家二级、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省林业厅
许可证
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设立证劵交易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国家主席令第12号,2005年修订,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国家主席令第71号修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文件
设立证劵公司及分支机构审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电力业务许可(供电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国家主席令第60号,2009年修正)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9项将”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与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
许可证
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审批
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审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许可证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共37项)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共37项)序号部门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衔接项目名称备注1农业部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农牧局《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邯政办告【2014】3号2农业部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农机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3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农机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邯政办告【2014】4号4文化部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文体局《经营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邯政办告【2014】4号5文化部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邯政办告【2014】4号6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文体局《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邯政办告【2014】4号7文化部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文体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邯政办告【2014】4号8文体局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文体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邯政办告【2015】1号9文体局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文体局《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邯政办告【2015】1号10文体局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文体局《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邯政办告【2015】111文体局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文体局《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邯政办告【2015】1号12文体局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文体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邯政办告【2015】1号13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体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邯政办告【2015】1号14环保局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环保局《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冀政办告【2014】19号15财政局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邯政办告【2015】1号16人社局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人社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4号)邯政办告【2015】1号17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交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邯政办告【2015】1号18交通运输局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邯政办告【2015】1号19交通运输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邯政办告【2015】1证核发号20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卫生局《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邯政办告【2014】4号21卫生局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卫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邯政办告【2015】1号22卫生局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邯政办告【2015】1号23安监局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安监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邯政办告【2015】1号24药监局食品生产许可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邯政办告【2015】1号25药监局食品流通许可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邯政办告【2015】1号26药监局餐饮服务许可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邯政办告【2015】1号。
注册公司哪些项目需前置审批

注册公司哪些项目需前置审批说明本目录由前置审批项目、后置审批项目、不予登记注册项目和开办市场四部分组成。
前置审批项目是指依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项目。
后置审批项目是指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必须办理专项审批的项目。
不予登记注册项目是指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或不符合本市经济发展需要,近期或今后不予登记注册的项目。
本目录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登记及开展经营时参考。
因法律、法规新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或国务院、市政府决定调整的项目,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目录》并公布。
本目录适用于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前置审批项目项目 审批机关农林牧副渔1 设立农药生产企业市经济委员会2 设立种子经营企业市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种子经营)、市林业局(负责林木种子经营)3 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市农业局4 设立兽药经营企业市农业局5 设立牛羊畜禽屠宰企业市农业局、市卫生局6 设立生产种畜禽企业市农业局7 设立经营种畜禽企业市农业局8 设立收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国家林业局或市林业局矿产资源及电力建设9 设立矿山企业(含矿产资源开采)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10 设立煤矿企业市经济委员会11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市经济委员会12 设立供电营业机构国家电力管理部门交通运输13 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营业部不需要审批)民用航空总局14 设立通用航空企业(设立营业部不需要审批)民用航空总局15 设立国际船舶运输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或国际船舶管理经营企业交通部公安16 设立枪支、弹具制造企业 市公安局17 设立枪支、弹具配售企业 市公安局18 设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市经济委员会、市公安局19 设立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 市经济委员会、市公安局20 设立经销黑火药、烟火剂的供应点 市公安局分县局化工21 设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设立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由市经济委员会审批,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设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由市交通委员会或市铁路局、民航管理局审批医疗医药卫生22 设立药品生产企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3 设立药品经营企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4 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或区县卫生局25 生产、经营二、三类医疗器械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金融、保险、证券26 设立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27 设立储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28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29 设立城市信用社及联合社 中国人民银行30 设立农村信用社及县联社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31 设立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2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3 设立证券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4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5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6 设立典当机构市商业委员会、市公安局37 设立其它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中国人民银行 电信38 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企业 市通信管理局39 设立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企业(含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市通信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40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41 设立营业性电影发行单位(不含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市文化局42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不含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放映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区县文化委员会新闻出版43 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44 设立音像制品复制单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45 设立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单位 市文化局46 设立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 市文化局或区县文化委员会47 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单位 区县文化委员会48 设立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49 设立从事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的单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或市新闻出版局50 设立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业务的单位市新闻出版局51 设立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单位市新闻出版局52 设立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区县文化委员会53 设立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市新闻出版局文化娱乐54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含歌舞娱乐场所和电子游艺经营场所、台球)区县文化委员会55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含“网吧”)市文化局旅游56 设立国内、国际旅行社及分支机构(含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市旅游局(设立国际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中介服务57 设立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及分支机构市财政局58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市财政局59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市劳动局或区县劳动局60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市人事局或区县人事局61 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 市公安局62 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劳动保障部63 设立组织对外派遣劳务人员的单位 商务部外经贸64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含港澳台资)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区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65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含港澳台资)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区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66 设立外资企业(含港澳台资)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区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67 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商务部、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其他68 烟草专卖品(含烟草制品)生产、进出口国家烟草专卖局或市烟草专卖局69 烟草专卖品(含烟草制品)销售 市烟草专卖局或区县烟草专卖局70 设立拍卖企业市商业委员会、市公安局71 设立旅馆 市公安局分县局、市卫生局或区县卫生局72 报废汽车回收市经济委员会注:本《目录》中列出的审批机关是以现行的审批权限确定的,如因审批权限或职能调整而变更审批机关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国发〔2015〕1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事项,有4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国务院2015年2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8项,其中准入类4项,水平附件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附件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附件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工商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目录讲解

工商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目录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39项)
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34项)
三、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目录
第一批: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31项)
2014年7月22日
第二批: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82项)
2014年10月23日
第三批: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事项目录(21项)
2015年2月24日
第四批:最新一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目
录(14项)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相关修改法律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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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内资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15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4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5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7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8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6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17
期货公司设立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18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9
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审批
证监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1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工业和信பைடு நூலகம்化部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
2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
3
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9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10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1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5号)
20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1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
6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015年上海公司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项目汇总
为了推进创业步伐,帮助创业者营造更好的创业环境,国务院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对部分原前置审批项目调整修改为后置审批。企业去哪网在这里根据国务院政策文件汇总了相关目录,请创业者们知悉了解,早日圆上创业梦!
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21项)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12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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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