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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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包装(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包装(含答案)

[案例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

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

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案例分析: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

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

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

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

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

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本案例启示我们:(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案例1:一载有石灰和儿童玩具的船舶在航行途中不甚搁浅,情况非常紧急,为脱险,船长下令抛货(石灰)300公吨,并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终于脱险。

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被划破,致使海水渗进货舱,造成船货部分受损。

该船驶进附近的港口修理并暂卸大部分货物,共花一周时间,增加了各项费用的支出,包括船员的工资。

船修复后装上原货继续起航,不久,A货舱突然起火,火势有蔓延的趋势,船长下令灌水灭火。

灭火后,发现部分儿童玩具和石灰被水浸湿,造成损失。

试分析上述各项损失各属于何种损失?为什么?分析:搁浅是船货遇到的共同危险,为脱险而采取的一系列有意的、合理的行为,并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属于共同海损,包括:抛货损失;反复开倒车造成轮机受损和船底划破的损失;为修船将货卸到岸上等有关卸载费用;增加的船员工资。

另外,启航后A舱起火,为保证船货共同安全,船长命令灌水,灭火时被水浸湿的石灰和儿童玩具的损失也属于共同海损。

案例2:一艘开往新加坡装满棉布的货轮,在航行途中甲舱突然起火,乙舱并未着火,但船长并未调查便认为都已着火,命令对两舱进行灌水施救,结果甲舱棉被大部分被烧毁,剩下一部分,乙舱全部棉布发生严重水渍。

问:甲舱、乙舱所造成的损失各为何种海损?分析:按照海损性质,并参照保险业务的习惯,甲舱棉布大部分被烧毁,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是由“火灾”这一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损失。

甲舱另外一部分因救火灌水遭受水渍,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乙舱棉布未着火,该棉布严重水渍,并非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并未着火),船长命灌水施救的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属于判断错误造成的。

因此该项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此项损失只能由船方负责。

案例3:有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两轮分别运载,货主投保了平安险。

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行途中遭遇暴风雨而使玻璃制品相互碰撞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该如何处理?分析:对第一种情况,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船舶在航行途中与其他船舶相撞,这一碰撞属于意外事故,由其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应该赔偿货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由于暴风雨袭击船舶使之颠簸的结果,而暴风雨属于自然灾害,由其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人不应该赔偿。

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案例分析例题一: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标准版答案: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试答答案:1、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2、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

3、在上述的安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昭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

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作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

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

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示可以拒绝,并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六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六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六答案合同的磋商与签订1、经常会有一些动机不好的外商,很轻易地下订单,而且言明在收到样品后才肯开信用证。

当我方寄出样品后,外商却销声匿迹了,我方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样品白白被骗。

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评析,一是在寄样品之前应做好调查工作,特别是客户的资信。

二是可以对样品内收取一定的费用。

2、请分析下列情况,试问A与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1)11月1日,A邮寄一份实盘给B.(2)11月8日,A邮寄一份撤回通知给B。

(3)11月11日,B收到A的实盘,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4)11月15日,B又邮寄一份确认函,确认他于11月11日发出的接受电报。

(5)11月20日,B收到A邮寄的撤回通知.事后双方对该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

评析:A与B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理由,首先,11月1日A邮寄的实盘于11月11日送达B处时已经生效,B于当天就发出有效的接受通知。

根据一方发出实盘,经另一方有效接受而合同成立的原则,A与B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其次,A 在寄出实盘以后,又于11月8日寄出一份撤回通知。

但是实盘已于11月11日送达B处而生效。

由于撤回通知于11月20日才送达B处,即发盘通知到达在先,撤回通知到达在后,因此该项撤回通知没有撤回的效力。

3、买方发盘要求卖方凭买方提供的规格、性能生产供应某机械设备,发盘规定了有效期为1个月,以便卖方能有足够的时间研究自己是否能按所提供的条件生产供应。

卖方收到发盘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设计,探寻必要生产设备添置的可能性和成本核算.两周后,突然买方通知,由于资金原因,决定不再订购该项机械设备,并撤销发盘。

此时,卖方已因设计、寻购生产设备,核算成本等付出了大量费用。

问,卖方能否提出异议?评析:卖方可以提出异议。

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通知于被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盘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发盘写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的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以撤销的,被发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

(完整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完整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案例1】我公司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

”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分析】买方可以撤销第五批以后的各批货物。

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分批装运的规定,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出允许分批装运,并规定了具体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数量,只要其中任何一批为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在本案例中,第五批大米虽然按时装运,但货物品种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以该批以后各批都违背了合同及信用证要求。

买方可以予以撤销。

【案例2】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10箱货;(2)2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5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短少。

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分析】在本案例所列的几种情况中,属于承运人责任的是(1)和(2)。

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即承运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

本案例中承运人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这说明承运人所收到的货物是“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即货物未受损、包装也完好。

货到目的地后发行的(1)、(2)两种情况是表面状况不良好的表现,可见其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

【案例3】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 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讨?【分析】(1)不是真违约,银行也能议付。

(2)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篇一: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一)第一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案例讨论 1.2001 年12 月,中国天津a 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 公司在大连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b 公司向a 公司出售一批移动电信设备,总金额为200 万美元,交货地点在a 公司设在沈阳的仓库。

合同进一步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自愿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其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并明确双方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 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试分析,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恰当?答案要点目前,在国际上,与国际贸易关系较为密切的国际贸易条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确立有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原则时,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国家,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但在1986 年核准《公约》时, 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其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对此,我国提出了保留,即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库(带详解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库(带详解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库(带详解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题)1.从世界范围来看,所有国家货物进口额之和与所有国家货物出口额之和的关系实际为()。

[单选题] *A.相等(正确答案)B.前者大于后者C.后者大于前者D.两者没有关系答案解析:从世界范围来看,所有国家货物进口额的合计数字理应等于所有国家货物出口额的合计数字。

2.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机构是()。

[单选题] *A.缔约方全体B.部长会议(正确答案)C.委员会D.理事会答案解析:部长会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机构,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的部长组成。

3.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为了专门解释()。

[单选题] *A.FOB术语B.CFR术语C.CIF术语(正确答案)D.FCA术语答案解析: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华沙制定了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此后,又在1932年牛津会议上,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所以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为了专门解释CIF术语的。

4.根据《2010年通则》解释,下列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是()。

[单选题] *A.CIP术语B.EXW术语(正确答案)C.DDP术语D.FOB术语答案解析:按EXW术语成交时,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及费用都是最小的。

5.易货贸易中通常使用的信用证是()。

[单选题] *A.光票信用证B.可撤销信用证C.循环信用证D.对开信用证(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易货贸易中通常使用的信用证是对开信用证,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

6.从法律结果来看,《公约》认为,构成非根本性违约的,受害方()。

[单选题] *A.可解除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B.只能请求损害赔偿(正确答案)C.可解除合同,不能提出损害赔偿D.不能解除合同,也无权提出索赔答案解析:从法律结果来看,《公约》认为,构成根本性违约的,受害方可解除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反之,则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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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六答案合同的磋商与签订1、经常会有一些动机不好的外商,很轻易地下订单,而且言明在收到样品后才肯开信用证。

当我方寄出样品后,外商却销声匿迹了,我方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样品白白被骗。

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评析,一是在寄样品之前应做好调查工作,特别是客户的资信。

二是可以对样品内收取一定的费用。

2、请分析下列情况,试问A与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1)11月1日,A邮寄一份实盘给B。

(2)11月8日,A邮寄一份撤回通知给B。

(3)11月11日,B收到A的实盘,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4)11月15日,B又邮寄一份确认函,确认他于11月11日发出的接受电报。

(5)11月20日,B收到A邮寄的撤回通知。

事后双方对该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

评析:A与B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理由,首先,11月1日A邮寄的实盘于11月11日送达B处时已经生效,B于当天就发出有效的接受通知。

根据一方发出实盘,经另一方有效接受而合同成立的原则,A与B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其次,A在寄出实盘以后,又于11月8日寄出一份撤回通知。

但是实盘已于11月11日送达B处而生效。

由于撤回通知于11月20日才送达B处,即发盘通知到达在先,撤回通知到达在后,因此该项撤回通知没有撤回的效力。

3、买方发盘要求卖方凭买方提供的规格、性能生产供应某机械设备,发盘规定了有效期为1个月,以便卖方能有足够的时间研究自己是否能按所提供的条件生产供应。

卖方收到发盘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设计,探寻必要生产设备添置的可能性和成本核算。

两周后,突然买方通知,由于资金原因,决定不再订购该项机械设备,并撤销发盘。

此时,卖方已因设计、寻购生产设备,核算成本等付出了大量费用。

问,卖方能否提出异议?评析:卖方可以提出异议。

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通知于被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盘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发盘写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的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以撤销的,被发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

”据此,买方的发盘不能任意撤销,因为本案中的发盘具备一项有效发盘的必备条件,它规定了1个月的有效期,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发盘,且卖方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

卖方如果认为按买方发盘条件达成交易有利可图,可以拒绝买方撤销发盘,并在期限内表示接受订立合同,如买方坚持撤销发盘,卖方可按实际支出的费用加上如果达成合同可望获得的合理利润向买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4、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购买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我方于3月22日电复“如能把单价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

”对方没有反应。

后因用货部门要货心切,又鉴于该商品行情看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所提各项条件。

试分析,此项交易是否达成?评析:此项交易未能达成。

因为我方3月22日去电是还盘,按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失效,同时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未作出答复。

而3月25日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据此不能达成交易。

5、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盘,报谷物300公吨,每公吨250美元,发盘有效期为10天。

3天后,B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货物感兴趣,但是要进一步考虑。

2天后,B公司再次来电,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230美元/公吨。

3天后我公司将此批谷物卖给了另一位外商,并在第10天复电B公司,通知货已经售出。

但该外商坚持要我方交货,否则以我方擅自撤约为由,要求赔偿。

试问,我方是否该赔偿?为什么?评析:我方不用赔偿。

因为2天后,B公司两次来电,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230美元/公吨,这是还盘。

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就已经失去效力。

即使在源发盘的有效期内,源发盘者可以处理货物,喜欢卖给谁就卖给谁。

6、我某进出口公司欲进口包装机一批,对方的发盘是“兹可供普通包装机100台,每台500美元CIF上海,6月份装运,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

”我方收到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你方发盘接受,请内用泡沫,外加木条包装。

”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评析:合同已经成立。

理由,凡对货物的价格、付款、质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添加、限制或更改,均视为实质性变更。

而在本案中,我方对包装条件的添加并不构成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除非发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表示不同意受盘人的添加,否则,该接受仍有效力,也就是合同成立。

并且合同的条件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在接受中所作的变更为准。

7、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接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7月22日。

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发盘,对方一直没有音讯。

因该商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市价上涨,8月26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8月28日前将货发出,否则,我方将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评析:我方不应该发货。

因为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发盘,已超过了发盘规定的有效期,不具有接受的效力。

这样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在市场行情上涨的情况下,我方应继续寻找买家,争取以较高的价格销售。

8、我出口企业根据美商询盘要求,发盘销售某项货物,限对方5日复到有效。

美商于4日发电报表示接受。

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电报通知于6日上午才送达我公司。

此时,我方鉴于市场价格已经上升,当即回电拒绝。

但美商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还有效成立。

问,你是如何看待这件事情的?评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消暑合同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如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逾期接受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好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据此,我方在接到该项逾期接受,立即回电拒绝,应认为合同未成立。

但如果我方在接电后未予拒绝,应认为合同有效成立。

9、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请纺织品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银行转交给我出口公司。

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有关货物装运期限和不允许转运的规定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一致。

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开证行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

问,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评析: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卖方审证——函电要求买方修改——买方通知开证行改证——开证行改证并转交通知行——通知行再将改证转交卖方。

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1)因有关方面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拖延修改信用证,导致我方无法凭证结汇,(2)无法辨别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的真伪就办理装运,最后无法凭证结汇。

10、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大米10吨,单层新麻袋装,准许分运。

该公司审证后致电进口方,要求将信用证中的“大米10吨”改为“大米10公吨”,经进口方修改,信用证变成,大米10公吨,单层新麻袋装,不准分运。

公司认为“不准分运”条款不符合合同规定,仍按照原计划分批装运。

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评析:该公司的做法不合理。

理由,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

在本案中,该公司只接受“大米10公吨”的修改而不承认有关装运条款的修改。

这样,该公司在要求议付时会遭到银行拒绝。

1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牛肉一批,合同规定,每箱净重16.6千克,共1500箱,合24.9公吨.但货抵国外后,经日本海关检查,每箱净重并非16.6千克而是20千克,计1500箱,合计30公吨。

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

问这将会出现何种后果?评析:一国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督都很严格,所以企业在进行报关时应当如实申报。

如进口商申报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轻则认为企图逃漏关税,重则认为走私舞弊。

另外,若遇上当地市场疲软或价格趋势跌时,进口商也会拒收,或要求降低价格,或要求多交之货不再补钱。

12、某公司收到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开来的即期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证中规定卖方不得迟于2006年2月15日装运。

我方因港口舱位紧缺,无法如期装运,于2月6日电请买方将装运期延展至3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时延展。

2月10日结买方来电称,“同意你2月6日电,将装运期改为不得迟于3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样延展1个月。

”接电后,我方立即组织出运,于3月12日装船完毕并于15日备齐全套结汇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

问,银行的拒收是否有理?为什么?评析:银行拒绝收单是道理的。

理由,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规定,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的同意,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在本案例中,我方因港口舱位紧缺,无法如期装运,向买方提出将装运期延展至3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时延展的要求得到买方的同意,但我方未征得开证行的同意及收到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就装运,银行有权拒绝收单。

13、某年6月,,买卖双方签订了FOB为贸易方式的合同,规定装运期为7月份。

进口方在租船过程中,恰遇7月份船只紧张,没有订到船。

问,进口方应该怎么处理?评析:根据FOB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的义务的规定,进口方负责租船订舱。

在没有订到船只的情况下,买方应该如实告诉对方,并且与卖方协商好,修改信用证,推迟装运期限。

或者在运费由买方承担的情况下请求卖方能否协助租船。

14、甲于9月5日向乙发出要约,乙于9月8日发出通知说愿意接受甲的条件。

乙发出的通知于9月14日到达甲,但此时甲不在家,16日才回来发现。

请问双方合同什么时候成立?评析,9月14日那天成立。

15、甲于9月5日向乙发出出售钢材的通知,9月7日乙收到以后说“价格太贵了,能否降低点”,9月8日甲接到乙的通知说:“好吧,降低一点”,于是两人成交了。

(1)请问合同什么时候成立?什么时候生效?地点在哪里?(2)如果9月8日甲说:“不行,不能降低价格”,则合同成立了吗?评析:(1)合同9月8日合同成立和生效。

地点在甲处。

(2)如果9月8日甲说:“不行,不能降低价格”,则合同不成立,因为是反要约(还盘)。

16、请看下列一组电文,A与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A于星期三向B发出电报;“中国松香W级,100吨,香港仓库交货,每吨500美元,现货现金交易,星期五电复有效。

”B于星期四电复:“中国松香W级,100吨,香港仓库交货,每吨500美元,你能否同意两个月内交货。

”B于星期五下午,在没有接到A的复电的情况下,立即发出接受电报:“中国松香W级,100吨,香港仓库交货,每吨500美元,现金现货交易,我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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