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2007版(精)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2007版(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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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https://www.360docs.net/doc/3b11105250.html, 2007年07月03日 06:19 浙江日报

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防治活动。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城市管理、公安、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工商行政、水利、卫生、交通、农业、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检举。

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按照规定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城市空气质量等日常环境质量信息和突发污染事故信息,并定期公布列入环境管理重点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涉及公众重大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应当在专项规划草案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批前,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相应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的清洁、安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因保护饮用水水源造成单位和个人损失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同,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

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的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并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条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用于从事餐饮、娱乐、洗浴、酒吧等经营活动的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禁止在居民住宅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异味、粉尘的项目。

禁止在城市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烟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项目。

第十二条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要求,委托具有工程环境监理资质的机构实行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并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交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生产负荷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经原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先按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阶段性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审核同意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主体工程方可带负荷运行。

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有关污染物防治设施必须同时投入试运行,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满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不得继续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且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条件。

第十六条本市对水、大气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拟订全市水、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市总量控制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本市对主要污染物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发放的条件和程序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控制排污总量的前提下,本市逐步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同应当保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并建立台账,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前款规定适用于各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自动监测装置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改变。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正常运行时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污染物排放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

排污口的设置、改造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动或者增设。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进行收集处理,禁止不通过排放管道无规则排放。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违反水污染物处理规范,采用稀释手段排放。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以及因生产工艺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施工单位应当将夜间作业有关事项公告附近居民;审核不同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中、高考期间对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等作业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附近,进行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或者货物装卸、修理加工等作业,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二十四条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的防治以及对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的监督管理。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防止对土壤和农畜产品产生污染。

第二十五条造成水体、土壤等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自行消除污染,不消除或者无能力自行消除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消除,消除污染产生的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一无污染物收集系统或者污染物收集系统不完善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

(四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污染物排放符合规定的排放要求。限期治理期限届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治理效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排污单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而继续排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排污单位的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扣押或者查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扣押、查封,应当出具扣押、查封的设施、物品的清单,并制作扣押、查封笔录。清单和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扣押、查封有关设施、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

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扣押、查封期间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扣押、查封。对于不再需要扣押、查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扣押、查封。

对被扣押、查封的设施、物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过错造成被扣押、查封的设施、物品损毁、灭失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未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二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

(三不通过排放管道无规则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违反水污染物处理规范,稀释排放水污染物的。

有前款(一、(二、(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同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或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投入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

(三擅自动用、转移被扣押或者查封的设施和物品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监控中心联网的;

(二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的;

(三设置、改造排污口不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或者擅自改动、增设排污口的;

(四进行货物装卸、修理加工等作业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在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告知的情况下,继续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且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条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进行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承担污染消除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违法审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368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通用 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通 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总则 1.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综合利用过程中的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3 范围及术语 1.3.1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暂存、出库、运输、综合利用等活动。 1.3.2术语 (1)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

十、 施工现场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十、施工现场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1、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 (1)把环保指标以责任书的形式层层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列入承包合同和岗位责任制,建立一支懂行善管的环保自我监控体系。 (2)项目经理是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自我监控体系的领导者和责任者。要把环保政绩作为考核项目经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2、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检查和监控工作 (1)定期学习贯彻国家环保部门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折不扣地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执行业主、监理环保部门的指示要求,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加强检查监督,从严要求,持之以恒,以定期(每月一次)和不定期的方式对施工现场进行环保、文明施工检查,对照评分,严格奖惩,交流经验,查纠不足,争创安全文明标准工地。 (2)要加强检查,要与文明施工现场管理一起检查、考核、奖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粉尘、废气和污水的污染。 3、保护和改善施工现场的环境,要进行综合治理 (1)一方面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人为噪声、粉尘的污染和采取技术措施控制烟尘、污水、噪声污染。另一方面,应会同建设单位做好协调外部关系,同当地居民、村

镇、环保部门加强联系。 (2)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对待来信来访,凡能解决的问题,立即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扰民问题,也要说明情况,求得谅解并限期解决。 4、制定环保技术措施 (1)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有环境保护的技术措施。在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组织施工过程中都要执行国家、地区、行业和企业有关防治空气污染、水源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采取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3)施工现场垃圾渣土要及时清理出现场,集中堆放或者掩埋。 (4)袋装水泥等易飞扬的细颗散体材料,室外临时露天存放时,必须下垫上盖,严密遮盖防止扬尘。 (5)细颗粉状材料,应存放在固定容器(散灰罐)内,没有固定容器时,应设封闭式专库存放,并具备可靠的防扬尘措施。 (6)运输水泥等细颗粉状材料,要采取遮盖措施,防止沿途遗洒、扬尘。卸运时,应采取措施,以减少扬尘。 (7)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8)生活和生产污水排放到指定的水坑中,不能进入河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法规知识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法规知识 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 1、《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由何会议于何时通过? 答: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1日通过。 2、《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于何时正式实施? 答:2006年3月1日。 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共多少章多少条? 答:8章47条。 4、《条例》所称“环境噪声”的定义是什么? 答: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5、《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是什么? 答: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6、环境保护部门设置的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号码是什么? 答:12369。 7、区域声环境质量和重点噪声污染源由哪个部门负责监测? 答:环境保护部门。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哪些区域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 答:城市市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 9、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何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10、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何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

11、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何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答: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 12、对于在城市市区范围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由哪个机关责令限期治理?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对新建居住组团和住宅楼内建设或者使用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有什么规定? 答:不得建设或者使用。 14、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活、消费、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有什么规定? 答:不得小于三十米。 15、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已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临街、临路的房屋已经用作经营场所的,产生的环境噪声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如何处理?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排放环境噪声超标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16、已经安装使用的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对相邻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停止使用、重新安装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17、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哪些时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答: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 18、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哪些时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 答: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

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84923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一、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公司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三、设立以总经理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长:王云祥 副组长:单继军 成员:杨凯、董安粉、李振达、潘爱民、赵斌、杨柏乐、李永红、 郭聂、季章华、钱寅生、顾文忠、丁健 四、安环部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部对本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部门必须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六、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排放。 七、各生产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积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安环部的指导和监督。 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2、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3、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4、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九、危险废物接收单位不得接受没有转移联单或者与转移联单不符合的危险废物

简述土壤污染及其防治措施

简述土壤污染及其 防治措施

结课论文 题目:简述土壤污染及其防治措施姓名:程旭 院系:生命科学学院农学系 年级专业:级园艺专业 学号:

指导教师:王玉芬 12月31日 摘要 本文在综述中国土壤环境污染态势及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土壤环境污染的预防、控制和修复方法。指出了当前中国土壤环境污染态势严峻,危及粮食生产、食物质量、生态安全、人体健康以及区域可持续发展。认为以预防为主,预防、控制和修复相结合是中国在相当长时期内的土壤环境保护策略。 关键词:土壤污染,预防,控制,修复

引言 土壤是农业生产的基础,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石,也是人类食物与生态环境安全的保障。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全球土壤资源承受的因人口增长、植被破坏、生物多样性消失、土壤退化、气候变化和污染种种等的压力逐渐增大。 土壤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结合无机界和有机界的纽带,是联系其它要素的关键环节,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主要自然资源之一。但由于现代工农业生产的飞跃发展,有的地方农药、化肥过度使用。工矿企业固体废弃物向土壤倾倒和堆放,城市污水、工业废水、大气沉降物也会进入土壤,使土壤污染日益严重。土壤污染是全球三大污染问题之一。不断恶化了的土壤污染态势,已经成为影响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防治土壤污染刻不容缓。 1土壤污染的含义和特点 1.1 土壤污染的含义 土壤是指陆地表面具有肥力、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表层,其厚度一般在2 m左右。土壤不但为植物生长提供机械支撑能力,并能为植物生长发育提供所需要的水、肥、气、热等肥力要素。近年来,由于人口急剧增长,工业迅猛发展,固体废物不断向土壤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试题及标准答案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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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一、填空题 1.环境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答案】工业生产、交通运输 2.因从事、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答案】本职生产、经营工作 3. 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 实施统一监督管。 【答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 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答案】不同的功能区 5.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答案】环境影响报告书 6.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 有。

【答案】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7.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答案】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8.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答案】超标准排污费 9.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不得挪作他用。 【答案】污染的防治 10.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 制度。【答案】淘汰 11.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答案】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 12.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 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答案】偶发性强烈噪声 1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答案】环境噪声监测

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工作计划

万灵煤矿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由于矿井水是酸性废水,并且其总铁和总锰含量比较高,所以在污水处理工艺中需进行中和+混凝沉淀+除铁锰等工序。 处理方案采用“调节池+初沉池+水力循环澄清池+无阀滤池+除铁除锰双层过滤池+煤泥压滤”处理工艺,即矿井排水经过调节池(在本煤矿矿井水的pH变化时,调节池也可以作为临时的中和池使用)后进入初沉池以便除去部分SS,接着投入混凝剂再引入水力循环澄清池,经无阀滤池过滤,最后出水经除铁除锰过滤器处理(该除铁除锰装置对铁、锰的去除率为95%以上)。将排泥机排除的煤泥采用压滤机处理成煤泥饼,掺入末煤后出售,滤液返回调节池或排放。其工艺流程图见下图。 井水的设计能力及处理效果: 矿井目前正常涌水量为25 m3/h(600 m3/d),因此本次评价建议矿井水的设计处理能力为850 m3/d。 矿井水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预测其污染物浓度为SS浓度为6.3 mg/L、总铁浓度为0.4 mg/L、总锰浓度为0.00025 mg/L、CODCr浓度为16.39 mg/L。矿井水和淋溶废水经过处理后,105.04 m3/d用于井下防尘和井上地面防尘,415.99m3/d排放到双山小河,处理后水质情况见过下表。 处理后水质情况表

污染物 SS 总铁总锰 CODCr 浓度(mg/L) 6.3 0.4 0.00025 16.39 产生量(t/a) 23 1.75 0.0011 11.97 排放量(t/a) 0.96 0.06 0.00003 2.49 二、矸石场与工业场地淋溶水的处理 临时矸石场和工业场地淋溶水与矿井水的水质相类似,主要污染物为SS,由于其矸石场与工业场地相接,具备引入矿井水处理系统处理的条件,可将淋溶水采用水泵抽入矿井水处理系统处理,但工业场地及周转矸石堆场必须实行雨污分流,在其周围修建截洪沟,在周转矸石堆场附近低洼处建设淋溶水沉淀池(事故池),工业场地及矸石场产生的淋溶水量不大,矿井水处理系统中设计处理能力中已考虑该部分废水的处理能力,对矿井水的处理不产生影响。 三、生活污水的处理 矿井劳动定员225人,年生产天数为330天,由表6可知,项目生活用水量为71.56m3/d,年用水量为23614.8 m3,排水量按用水量的85%计,则生活污水排放量为60.84 m3/d,20077.20 m3/a。根据排水量建议其废水处理规模为74 m3/d。 废水中SS浓度为220 mg/L、CODCr浓度为250 mg/L、BOD5 浓度为140 mg/L、NH3-N浓度30 mg/L。 生活水污染物浓度及产生量 序号污染物产生浓度 (mg/L,pH除外) 产生量 (t/a) 生活废水产生量(m3/a) 1 pH 6~9 / 20077.20 2 CODCr 250 5.02 3 BOD5 140 2.81 4 SS 220 4.42 5 NH3-N 30 0.60

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济南天章润滑油脂厂 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或泥状及液体的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和国家另有规定的有毒有害废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单位产生、排放、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第四条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谁污染、谁治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积极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建立目标责任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鼓励和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综合利用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单位负责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情况; (二)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制宣传教育; (三)监督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设施、综合利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四)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组织或参与审查治理方案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综合利用设施的竣工验收; (五)推广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科学管理和先进技术; (六)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纠纷和事故。 第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本行业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 第九条凡建设项目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停用。 第三章防治和综合利用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逐步采用先进工艺技术、设备,减少和控制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 第十二条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设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堆放场地,并对该堆放场地进行防范性风险评价,采取防渗漏、扬散、流失、自燃等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正在使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地,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或监测,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查或监测结果;在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地内,不得擅自堆放未经批准的其他废物。 任何个人不得在规定的堆放场地外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三条不得侵占、损坏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地和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四条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抛撤、倾倒;运输易扬散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封闭、遮盖等措施。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市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港航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 第二章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及时划定、调整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六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本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对建设项目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提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经审查被否决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六十日内、报告表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施工现场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现场主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现场噪声及其防治 (1)噪声源 1)机械性噪声 2)空气动力性噪声 3) 电磁性噪声 4)爆炸性噪声 2)防止噪声的措施 1)人为噪声的控制措施:施工现场要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2)强噪声作业时间的控制: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或夜间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事先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并报工地所在的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同意后方可施工。 3)强噪声机械的降噪措施: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制作作业(如预制构件,木门窗制作等),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尽量选用低噪声或备有消音降噪设备的施工机械。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要设置封闭的降噪棚,以减少强噪声的扩散。 4)加强施工现场的噪声监测,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长期监侧,采取专人监测、专人管理的原则,根据测量结果填写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测量记录表,凡超过《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的,要及时对施工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2.施工现场废水及防治

( 1)搅拌机的废水排放控制,凡在施工场地进行搅拌作业的,必须在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清洗处设置沉淀池、排放的废水要排入沉淀池内,经二次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线或回收用于洒水降尘。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严禁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河流。 ( 2)现制水磨石作业污水的排放控制,施工现场现制水磨石作业产生的污水,禁止随地排放,作业时严格控制污水流向,在合理位置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方可排人市政污水管线。 (3)食堂污水的排放控制。施工现场临时食堂,要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产生的污水经下水道排放要经过隔油池。平时加强管理,定期掏油,防止行染。 (4)油漆油料库的防渗漏控制。施工现场要设置专用的油漆油料库,油库内严禁放置其他物资,库房地面和墙面要做防渗漏的特殊处理,储存、使用和保管要专人负责油料的跑、冒、淌、漏,污染水体。 (5)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以免污染地下水和环境。 3.建筑施工现场防大气污染措施 (1)施工现场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建筑主体、装饰装修施工时应从建筑物底层外围开始搭设防尘密目网并且封闭高度应高于施工作业面1.2m以上,同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2)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施工垃圾,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撤造成扬尘。施工垃圾要及时清运。清运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3)拆除旧建筑物时,应采取封闭或隔离施工,封闭材料应选用防尘密目网,并配合洒水,减少扬土污染。 (4)施工现场要在施工前做好施工道路的规划和设置,可利用设计中永久性的施工道路。如采用临时施工道路,基层要夯实,路面铺垫焦渣、细石,并随时洒水,减少道路扬尘。

污染防治责任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4416 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Pollution preventi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总则 1.1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瑞科化工有限公司的各个车间及部门的防治污染的责任。 2.2、公司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

步向前发展。 3、职责 3.1、设立以总经理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 成员: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各主管 4、管理要求 4.1、安环部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车间部门。 4.2、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技术部对本部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部门必须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4.3、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厂规及环保管理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排放。 4.4、各生产技术部门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环境保

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影响分析

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影响分析 1 废水处理措施及其合理性分析 经分析,本项目为生物城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设计规模2.5万m3/d,主要用于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近期(2020年)入驻项目外排污废水集中处理,拟选工艺为“进厂污水→进水调流井→粗细格栅、细格栅以及曝气沉砂池+膜格栅(或超精细格栅)→水解酸化池→A2/O生化池+MBR→臭氧催化氧化池→人工湿地”,尾水经紫外消毒后,中水回用40%(主要用于园区道路冲洗、绿化和施工场地的洒水等),剩余60%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标准(总氮参照DB51/2311-2016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标准10mg/L控制)后,经拟设排口达标排放,进入锦江。 由此可知,本项目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由收集、预处理系统、生化处理系统及深度处理单元,处理后达标排放,具体分析如下: 工艺原理: (1)收集、预处理 1)曝气沉砂池 曝气沉砂池是一种长形渠道,沿渠壁一侧的整个长度方向,距池底60-90cm处安设曝气装置,在其下部设集砂斗,池底有i=0.1-0.5的坡度,以保证砂粒滑入。 由于曝气作用,废水中有机颗粒经常处于悬浮状态,砂粒互相摩擦并承受曝气的剪切力,砂粒上附着的有机污染物能够去除,有利于取得较为纯净的砂粒。在旋流的离心力作用下,这些密度较大的砂粒被甩向外部沉入集砂槽,而密度较小的有机物随水流向前流动被带到下一处理单元。另外,在水中曝气可脱臭,改善水质,有利于后续处理,还可起到预曝气作用。

图1-1 曝气沉砂池 2)膜格栅 膜格栅采用筛缝≤1mm的精细过滤器,即污水从格栅端面开口流入,水中的毛发、纤维物被膜格栅截留。 图1-2 膜格栅工艺原理 (2)生化处理单元 1)水解酸化池 水解酸化池,即水解、酸化。其中,水解是指有机物进入微生物细胞前、在胞外进行的生物化学反应。微生物通过释放胞外自由酶或连接在细胞外壁上的固定酶来完成生物催化反应。酸化是一类典型的发酵过程,微生物的代谢产物主要是各种有机酸。 从机理上讲,水解和酸化是厌氧消化过程的两个阶段,但不同的工艺水解酸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管理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 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管理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生活和人们在社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等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声环境质量负责,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村镇建设,按功能区合理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并督促、协调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日常管理工作,遵照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原则按以下分工实施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工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机电设备或器械,减少噪声对生活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凡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条受到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或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受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督促造成噪声污染者减轻或排除噪声污染,采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管理 第十一条在人口稠密区以及在医院、学校、风景旅游区等区域及其附近,不得规划新建和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或项目。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拆除或闲置已安装使用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排放噪声污染实行申报制度。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提供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使其符合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 使用通风、排风(气)、降温、发电、锅炉等设备,对周围生活环境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照审查意见,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对超标排放噪声,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治理。对难于治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县人民政府对其实行关、停、并、转、迁。确因经济和技术条件所限,短期内难于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噪声污染的,必须采用消声、隔音等有效措施,把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取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并与受其污染的居民组织或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xxxxx有限公司 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一、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公司负责人是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三、设立以企业法人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四、安环部是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部对本单位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科室必须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六、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废物排放。 七、各生产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积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安全环保部的指导和监督。

八、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废物。 2、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3、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废物识别标志。 九、公司应当制定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十、根据化工生产实际情况,安全环保部在装置开、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密切配合生产单位,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废物的回收与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十一、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公司应严格遵循“三同时”制度,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关,防止新污染源产生。 十二、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档案,专人负责各类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承担资料、档案收集和整理,以良好的管理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工作。 十三、依照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及要求,公司对节能减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完整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措施

中铁XX局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XX第二大桥IV合同项目经理部 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强大榭第二大桥工程IV标段施工生产时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由于施工造成污染,保障工地附近居民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确实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特制定如下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一、成立机构建立体系明确责任 (一)、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由各职能部门、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各作业队负责人组成的施工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张仕卿 副组长:颜彬文冯非洲 组员:蒋仁强李新凯戴燕王好勇 伍永彬颜洪波陈建颜宏伟 以及各作业队负责人 (二)、根据施工进度和施工特点,分工序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完善环境保护体系(见下图)。 环境保护保证体系

二、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中水土保持工作和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工作至关重要,开工后,针对本标段自然地理环境特点,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规划,因地制宜。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及《水土保持法》要求,积极维护当地自然环境和居民清洁适宜的生活、劳动环境,尽可能保持原有绿化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对自然生态的破坏,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为此制定如下措施。 (一)、大气污染保护措施 1、路堑爆破污染 (1)采用先进的爆破技术

工程可以选用减震效果比较好的爆破方法,同时利用一些优质炸药,以减少爆破对环境的污染。 (2)合理设计孔网参数 深孔微差爆破的孔网参数包括炮孔深度、最小抵抗线、孔距和排距等,确定孔网参数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为:①炮孔密集系数要尽量大于1;②采用大孔距小排距爆破新技术;③减少炮孔超深;④深孔堵塞要合理,防止孔口药量集中;⑤采用孔内间隔装药。 (3)强化炮孔堵塞,提高堵塞质量 根据目前的试验研究,被爆破岩石的破坏与高温高压爆炸气体膨胀做功的多少密切相关,因此,爆炸气体由炮孔口直接喷出而泄漏成为爆炸能量严重损失、炸药单耗量明显增加的根本原因之一。实践证明,用高强材料堵塞炮孔与用常规方法堵塞相比,一般可节省炸药20~30%。因此强化炮孔堵塞,提高堵塞质量对于节约炸药单耗,减少爆破产生的空气污染物是十分有利的。 (4)设置爆区表面覆盖,减少飞石影响 对爆区表面进行覆盖,以避免爆破产生的飞石对周围建筑物造成破坏。目前,经常采用的覆盖方法为沙土袋配合草垫、尼龙网的逐层覆盖法,由下至上的覆盖顺序为:一层沙土袋→一层草垫→一层沙土袋→一层尼龙网→一层沙土袋,具体覆盖结构见图。 炮区覆盖防护结构示意图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管理,保证防治设施有效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而建设的各种处理、净化、控制和综合利用污染物及防治其他公害的设施。 2、公司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制定考核指标,将防治设施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管理体系。 3、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做到: (1)、经防治设施处理后的排放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防治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和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到防治设施的设检要求。 (2)防治设施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设施同时运转,同时维护; (3)有专门操作防治设施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操作规程、监视监测等制度; (4)建立防治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台帐,并按规定定期向公司主管部门填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表。 4、需暂停、拆除、闲置、改造或更新的防治设施,应经设备部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审批。 5、防治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情况,防

治设施停运可能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对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处100-200元罚款。 (1)拒报、谎报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停用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 (3)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 XXXXXX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环境污染防控重点及预防措施

环境污染防控重点及预防措施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日期:

环境污染防控重点及预防措施 一、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目标 为保护施工现场周边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以人为本”,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规定,制定施工现场环保措施。 1)、环保保护目标: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噪声、振动、废水和固体废弃物进行全面控制,尽量减少这些污染排放所造成的影响。文明施工、保护当地水环境及周边植被不被破坏。 2)、环境保护指标: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噪声、振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气物的影响满足国家和当地有关法规的要求。 1、环境保护管理的思路是: 2、环境因素及管理方案 针对本工程特点,首先识别施工生产中将要出现的各种环境因素(主要是水、气、声、渣)及其会造成的影响,针对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环境保护目标、指标,编制环境管理方案。项目部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和防止扰民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项目部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检查、监督和指导,保证管理方案的贯彻落实。 二、施工安全环保措施计划 1、环境监测计划 (1)施工现场的环境监测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实施,由安全环境管理部负责。监测的对象包括场界噪声、污水排放及粉尘等;监测的频数位每月进行一次,施工淡季和非高峰期每季监测一次。 (2)环境监控计划

项目部在实施噪声和污水环境监测的同时,对粉尘排放等不易量化的指标的环境因素进行定性检查,监控环境目标和指标的落实情况。 2、防止和减轻水、大气污染计划 (1)施工中和生活区所产生的废碴和垃圾、集运到当地环保单位指标的地点堆放,不得随意乱堆弃,以造成水土污染。施工中拌和或筛分无机结合料时要采取喷水抑尘措施。 (2)水泥应采取袋装或罐装运输,石灰应遮盖运输,并按规划地点堆放。 3、临时设施工程管理计划 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对施工作业产生的灰尘进行洒水等防尘措施,对有挥发性的材料如水泥、石灰等在运输和堆放过程中,要加以遮盖、防止污染。 4、噪音控制计划 (1)考虑在学校等公用设施附近施工,应采取措施和改进施工方法,使施工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尽能减至最低程度,并将措施汇报给监理批准。 (2)施工使用的挖掘机、风镐、搅拌机、电锯等高噪声和高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避免夜间在居住区和敏感区附近作业。 (3)噪音的控制,施工时应尽量避免夜间施工。并且采取隔音措施。 (4)选取素质较高的民工,入场后还应加强教育。 (5)施工现场指挥生产,采用无线电对讲机既可进行工作联络,又可减少人为的叫喊声。 5、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计划 加强现场运输车辆出入的管理,车辆进入禁止鸣笛,对钢管、钢模、钢模板的装卸,采用人工递送的办法,减少金属件的碰撞声。 6、防火计划 施工现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建筑工地防火的基本措施。加强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一支义务消防队,现场设消防值班人员,对进场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建立安全用火制度。 7、环境卫生计划 (1)施工现场设专人负责卫生保洁,保持现场整洁卫生,道路畅通、无积水。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_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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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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