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部分医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成立辽宁省12320卫生热线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成立辽宁省12320卫生热线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辽卫函字[2012]585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成立辽宁省12320卫生热线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辽卫函字〔2012〕585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局、鞍山市公立医院管理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及各附属医院、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按照《卫生部关于做好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06〕376号)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2〕14号)要求,我省拟在2012年年底前开通“12320”卫生热线。
为进一步加强“12320”卫生热线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经研究,省卫生厅决定成立全省“12320”卫生热线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12320”卫生热线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12320”卫生热线是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向公众传播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普及健康知识与技能,接受公众咨询、投诉和举报,引导群众科学就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监测、分析与反馈等重要职责,是卫生部门传递政府信息、了解社情民意、回应社会关切、传播健康知识的重要渠道,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卫生政务公开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手段。
建设“12320”卫生热线,对于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提高卫生行政和应急反应能力;引导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引导公众的健康行为,提高公众的健康素质;加强卫生系统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增进群众对卫生工作和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的理解和爱护,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卫生秩序,促进全省卫生事业的发展,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王艳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王艳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5【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56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宁任江彭聪【审理法官】宋宁任江彭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王艳春【当事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王艳春【当事人-个人】王艳春【当事人-公司】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黄河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河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河【代理律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被告】王艳春【本院观点】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3 16:25:55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王艳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564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某某。
法定代理人:孙宏晨,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春。
审理经过上诉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以下简称医大口腔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王艳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17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聪(主审)、任江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医大口腔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徐淑云、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淑云、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7【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83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那卓陈兴田邹明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淑云;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当事人】徐淑云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当事人-个人】徐淑云【当事人-公司】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钟濠洋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黄河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钟濠洋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黄河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钟濠洋黄河【代理律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徐淑云【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本院观点】公民的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上诉人徐淑云主张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能证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不存在过错的问题。
本案中,沈阳市医学会和辽宁省医学会先后共计两次对案涉诊疗过程作了鉴定,并出具了医疗事故鉴定书,鉴定结论均认为本例医疗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且上诉人在一审提出要求鉴定人询问申请时,辽宁省医学会亦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
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两份鉴定结论认定被上诉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对上诉人徐淑云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徐淑云主张的现有证据已经能充分证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的问题。
其中,关于病历问题。
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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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3]45号2003年3月19日)各市物价局、卫生局、沈阳军区联勤部、辽河油田、沈铁、东电卫生处,省管各医疗机构: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贯彻落实《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省物价局、卫生厅决定在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重要意义《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系统》是医疗机构贯彻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和《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工具软件。
实行该系统旨在利用计算机技术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价格管理程序和方法,建立有效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机制,为价格管理提供准确的数字信息,为医疗机构正确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和医药费用查询服务提供保证。
该系统有利于统一医疗服务项目,防止乱收费,增加价格透明度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市价格、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
二、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具体要求1.全省县及县以上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安装使用《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系统》。
已经实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应在2003年5月10日前,按技术要求(具体见附件)对数据库和程序进行修改;尚未实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应添置硬件设备、配备专业人员,在2003年4月底前完成安装、调试工作,保证新医疗服务价格实行计算机管理。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表彰2007年全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标兵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表彰2007年全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标兵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辽卫函字[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表彰2007年全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标兵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辽卫函字〔2008〕68号)各市卫生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各附属医院,厅直各单位,辽电、辽河油田卫生处:2007年,全省卫生系统广大医务人员和干部职工,认真落实《2007年辽宁省卫生系统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以“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为载体,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形成了积极向上,争先创优,文明规范的新风尚,赢得了社会各届的广泛支持和认可。
为弘扬行业正气,鼓励先进,大力宣传在“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中涌现出的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救死扶伤,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自觉抵制和治理行业不正之风的先进典型,省卫生厅决定,授予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34所医疗卫生单位为全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标兵单位荣誉称号;授予辽宁省金秋医院等69所医疗卫生单位为全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单忠艳等90名同志为全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诚信服务先进个人。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把荣誉作为新的起点,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鼓足干劲,再创佳绩。
各地区可根据实际对获得荣誉单位的职工和获得表彰的个人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标兵单位不超过2000元、先进单位不超过1500元、先进个人不超过2000元),以鼓励他们的突出表现。
同时,省卫生厅号召全省卫生系统各单位和广大医务人员向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行业作风建设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提高全系统整体服务形象,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为促进全省行业作风建设的深入开展做出新的贡献。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23•【字号】辽医保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辽医保规〔2023〕2号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管各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对照《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操作要点(试行)》等文件,规范我省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一)新增15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新增“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等15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其中:“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等12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详见附件1),省医疗保障局和卫生健康委制定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各市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在省定最高限价以下,按照分级定价原则,制定市及市以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种植体植入费(全牙弓)”等3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详见附件2),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执行标准,执行前按价格管理权限向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备。
(二)规范现有口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取消“种植治疗设计”等16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
调整“颜面赝复体种植修复”等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详见附件4),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执行标准,执行前按价格管理权限向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备。
吴某、王某静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王某静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9.09【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107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硕洪淳赵楠楠【审理法官】孙硕洪淳赵楠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某;王某静;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韩某【当事人】吴某王某静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韩某【当事人-个人】吴某王某静韩某【当事人-公司】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代理律师/律所】张明辉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曲莉雅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谭宏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刘丽丽辽宁励菁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明辉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曲莉雅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谭宏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刘丽丽辽宁励菁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明辉曲莉雅谭宏刘丽丽【代理律所】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励菁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本院观点】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各自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王某静作为吴某的监护人,对吴某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床位费、门诊费均有医院票据予以佐证,护理费系根据护理级别及时间、辽宁省居民服务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综合计算得出,交通费系结合实际情况予以酌定,均在合理范围内,故对于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意外事件法定代理人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各自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王某静作为吴某的监护人,对吴某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韩某受伤系其在学校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东西向、背身、后退奔跑,为躲避其他同学追逐突然右转身,与同样正在南北向奔跑避闪不及的吴某相撞造成,双方均应对损害承担一定责任,一审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认定韩某、吴某各承担40%责任,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承担20%责任,并无不当。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省《关于增补辽宁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省《关于增补辽宁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1.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6.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价格
正文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省《关于增补辽宁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关于增补辽宁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16〕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10日附件1
关于增补辽宁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16]82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了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按照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对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经试行后适于普遍开展的,列入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执行(具体项目价格见附件)。
附件:增补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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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部分医疗美容项目价格试行上浮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价函[2006]35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04.19
【实施日期】2006.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部分医疗美容项目价格试
行上浮的批复
(辽价函[2006]35号)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你院《关于重新确定和调整整形外科、整形美容中心开设的医学美容项目服务价格的请示》收悉。
鉴于你院已经省卫生厅批准开展医疗美容项目,设立了整形美容中心独立开诊的实际情况,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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