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学校教学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的基本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
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的普通本科学生可在3至8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的医学类本科学生可在4至8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的医学类本科学生可在5至10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7年的临床医学学生可在7至10年内完成学业。
第五条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的普通本科专业基本学分为160学分,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的医学类本科专业为220学分, 基本修业年限为7年的临床医学专业为300学分。
第六条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 16理论学时折合1学分,体育、实验、上机、分学分,军事理论、1学时折合32散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每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不得免修,不计学分,集中进行的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实习等,一般每周计1学分。
每学分学费为100元。
第七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毕业基本学分×100)/基本修业年限。
第八条新生第一学年按照将基本学费总额除以基本修业年限得出的额度预交学费,超过专业注册学费部分自动转为预交的学分学费后注册入学,在预交的学分学费额度内,自主选课,超出部分,应先预交,放开选课;从第二学年起,按照专业注册学费及预选课程折算的学分学费之和缴纳。
每学年结算一次,毕业时按规定多退少补。
退费以缴费收据为凭证。
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学分制改革,适应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粤教高(2014)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等上级文件精神及《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和《学分认定与替换管理办法(试行)》(顺职院发(2016)25号)等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规定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仅限于学费,学生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选课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学分制收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生按培养计划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不含辅修、重修学分学费,下同)。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方式第五条学分学费是指在标准学制内,以正常完成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应修最低学分(不含奖励学分,下同)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度内,由学校按规定确定的每学分应收取的学费。
校内不同专业学生学习同一门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相同(外国留学生除外),学分学费按学年中学生实际选定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
专业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额度内扣除学分学费后,对不同专业学生每年收取的学费,专业学费原则上按学年计收。
第六条学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确定每个专业的应修最低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按规定的专业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学分制收费标准。
学分制学费总额=专业学费标准X标准学制+每学分学费标准X应修最低总学分数专业学费标准二(专业学年制学费总额一每学分学费标准X应修最低总学分数)÷标准学制根据以上计算公式,我校每学年专业学费标准如下:每学年专业学费二(学生在校基本学制三年的学年制学费总额一学分学费)÷3专业课程的学分学费分别按照不同的专业类别标准进行收取,文科类专业课程学分标准为50元/学分,其他类专业课程学分标准为60元/学分,艺术类专业课程学分标准为100元/学分。
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分制管理规定·46·中 国 矿 业 大 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推进我校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我校在校学生应缴纳学费。
第二条 我校采用学分制的学籍管理制度,以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学生所在年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
第三条 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核定的我校各专业学年学费,并结合我校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折算,每学分学费收费标准为80元,学生每学年交纳的学分学费总额等于该学生相应学年选读课程的总学分乘以80元;学生每学年专业学费的计算,为学生所在专业学制的学年学费总和,减去学生所在年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科研创新学分除外)折算的学分学费差再除以所在专业学制。
第四条 学校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
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一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的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第二学年及以后按学生所修学分数收费。
学分制管理规定·47·第五条 对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延长学制的学生,如已按学制年限收取专业学费的,则学校不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所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六条 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学习更多的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对于在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按照所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适应我校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辽价发[]号)、《关于对辽宁师范大学等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辽价函[]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以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生正常完成所在专业规定最低的学分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不含重修、复修课程及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分学费)、专业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年学费总额(见附件)。
第二条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所学专业学年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学年结束时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结算。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预科生。
第二章注册与选课第四条在籍学生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两周内。
秋季学期按规定缴纳学费后方可进行注册,未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并且不能修读下学期课程;春季学期无需缴纳学费,按时注册即可。
新生的入学注册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审批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暂缓注册学生在秋季学期第周内完成缴费注册手续。
第三章缴费标准及办法第六条学分制收费按照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计收。
各专业学分学费及专业学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凡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期免收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
延期修读的学生,按学期收取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
第八条经批准本科结业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所欠课程的考核机会,并按照正常标准缴纳学分学费,但不交纳专业学费。
第九条有补考且未通过的课程,将在下学期初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该门课程的,以及学生辅修、复修的课程(指已通过该课程而继续选修该课程的),按选课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浙江财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浙江财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15-04-17 11:08审核人:(点击:297)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学校从2004级学生起全面实行学分制管理。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浙价费[2004]157号《关于浙江财经大学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的文件精神,特制定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学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
二、学分学费按学分计算,每学分75元。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算,艺术类专业4000元,一般专业960元。
修读双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不一致的从高收取。
三、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预收。
学年结束时,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的总额。
如超过预收学费额的,不足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未到预收额的,结转下一学年使用,毕业前进行总结算。
四、四年制本科学生最低学分按160学分计,学校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超出此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五、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以外加修、修读双专业(辅修)、重修课程学分的,均计收学分学费。
六、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在学年的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收取;第二学期发生的,则按转入、转出专业的标准,分别各收取一半专业学费。
七、凡在校注册学生均按规定标准收取专业学费。
学生提前一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少收一年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退还半年专业学费。
学生延期毕业的,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按实结算。
八、退学、开除、转学、出国、休学等学生,如在学年第一学期一个月内发生的,全额退回当年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学期的退还一半;第二学期发生的,不予退还。
九、学分收费按实际课程学分数多还少补。
十、在每学期开学后第5周,确定学生课程学分后,即作为学分学费的收取依据,收费后,不予退费。
十一、未交清专业学费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申请,报学校学工部、财务处批准,办理学费缓缴手续后注册。
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的浙价费〔2006〕338号《关于师范学院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批准,我校从2008级全日制本科学生起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
根据《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学分制收费对象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学分制收费项目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原规定的学年学费。
三、学分制计分方法学分收费按学生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
计费学分为:四年制160学分、五年制200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
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跨专业选修或每门课程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四、学分制收费标准专业学费标准:普通师范类专业学生每学年600元,普通非师范专业学生每学年960元,艺术类专业学生每学年4000元;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75元。
五、学分制收费程序第一学年,学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的学费进行预收,第二学年根据教务部门核准的学生第一学年的专业学费和所修学分的学分学费收取,以此类推,到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离校前进行结算。
六、相关规定1.学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原则上不予注册。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2.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年中第一学期批准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第二学期批准的按前后专业学费的简单算术平均数计收。
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
3.学生提前一学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免收一年的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减半收取一年的专业学费;延期毕业的学生,按学期缴纳专业学费。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适应我校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规收费行为,根据《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105号)、《关于对师大学等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辽价函[2008]204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号)以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生正常完成所在专业规定最低的学分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不含重修、复修课程及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分学费)、专业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年学费总额(见附件)。
第二条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所学专业学年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学年结束时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结算。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预科生。
第二章注册与选课第四条在籍学生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两周。
秋季学期按规定缴纳学费后方可进行注册,未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并且不能修读下学期课程;春季学期无需缴纳学费,按时注册即可。
新生的入学注册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审批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暂缓注册学生在秋季学期第15周完成缴费注册手续。
第三章缴费标准及办法第六条学分制收费按照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计收。
各专业学分学费及专业学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凡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期免收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
延期修读的学生,按学期收取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
第八条经批准本科结业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一年申请所欠课程的考核机会,并按照正常标准缴纳学分学费,但不交纳专业学费。
第九条有补考且未通过的课程,将在下学期初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该门课程的,以及学生辅修、复修的课程(指已通过该课程而继续选修该课程的),按选课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暂行)为适应我校深化学分制改革的需要,参照国家教育部及《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07级以后(含07级)的在籍全日制本科生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
第二条缴费标准与办法1、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分两部分计收。
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一般专业每学年1600元,艺术类专业3800 元,软件学院三、四年13000元/每年。
课程学分学费按80元/学分收取。
2、学分制收费方式采用预收结算制方式。
预收结算制是指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缴一学年学费,在该学年结束时根据该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的总额按实结算,如超过预收部分的,不足部分在下一学年缴纳预缴学费时一并收取;未到预收额的,结转下一学年抵冲预缴学费。
3、学生在自己所修专业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之外加修、跨专业选修、辅修的,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学分学费。
4、经本人申请,所在专业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同意获得课程免修者,带有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可按该课程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缴纳1/3的学分学费,其它课程不收学分学费。
5、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如转入专业的注册费与原专业不一致,学校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全年的专业学费,同时,学生还须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并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6、提前一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少收一年的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少收半年的专业学费。
因特殊原因经批准需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学校按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已按学制年限收取专业学费的,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7、学生选定修读课程后,可自该课程开课后试修2周。
学生因各种原因在开学后第三周内退选课程的,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8、学生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其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的退还50%的专业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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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我院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我院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生权益,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的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的各专业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第五条学分学费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确定每个专业的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按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学分收费标准。
第六条专业学费按照专业培养成本的多少及专业人才的社会需求程度来确定。
第七条学院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
每学年初可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一学年开学时,应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的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
第八条学生免修自己所修专业规定的课程不收学分学费。
第九条学生在自己所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十条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院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全年的专业学费。
同时,学生还须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
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并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学生每学年初选定修读课程后,学校应给学生不少于2周的试修时间,学生因各种原因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就学时间在课程课时一半以内的,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学生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其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的,退还50%的专业学费。
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专业学费。
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有关费用。
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三条缓考和因考试不及格等原因而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有一次免费
补考机会。
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的70%收取重修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对因特殊原因经批准需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学院按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已按学制年限收取专业学费的,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第十五条学院严格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将经上级批准的本校学分制收费标准、重新学习与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费标准、退费办法、学分制收费管理及减免政策等有关内容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对20XX级及以后新录取的学生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