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院章程
大学下设研究院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下设研究院的组织与运作,明确研究院的宗旨、任务和职责,促进研究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研究院名称:[研究院名称]第三条研究院性质:[研究院性质,如:公立研究型、非营利性等]第四条研究院宗旨:围绕国家战略需求,聚焦前沿科技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研究院任务:(一)开展基础研究,提高我国在该领域的学术水平和国际影响力;(二)开展应用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三)培养高层次人才,为我国科技事业输送优秀人才;(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我国在该领域的国际地位。
第六条研究院职责:(一)制定研究院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各项科研活动;(二)建立健全研究院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三)加强科研团队建设,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四)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学研一体化发展;(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研究院的国际影响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下设以下组织机构:(一)院长:负责研究院全面工作,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制定研究院发展规划,决定重大事项;(二)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分管研究院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三)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研究院重大科研课题、成果鉴定、学术交流等事项;(四)各研究所、实验室、研究中心:负责具体科研工作,组织实施科研项目,开展学术交流。
第八条研究院院长、副院长由大学校长提名,经大学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任命。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研究院人员分为全职、兼职和客座研究人员。
全职研究人员包括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助理等;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客座研究员、客座教授等。
第十条研究院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二)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三)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标准化研究院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标准化研究院的组织和行为,明确研究院的宗旨、任务和运营机制,保障研究院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指依法设立,以开展标准化研究、技术服务、人才培养和标准制定等业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第三条研究院以服务国家标准化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国家标准化水平为目标,致力于为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提供标准化专业服务。
第四条研究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宗旨和任务第五条研究院的宗旨是:(一)推动国家标准化战略实施,提高国家标准化水平;(二)开展标准化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三)提供标准化技术服务,提升企业标准化能力;(四)培养标准化人才,推动标准化事业发展。
第六条研究院的主要任务包括:(一)开展标准化理论、技术、政策等方面的研究;(二)参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三)提供标准化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提升标准化管理水平;(四)开展标准化培训,提高人员标准化素质;(五)加强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六)承担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标准化相关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研究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八条研究院设立理事会,负责制定研究院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理事会由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及部分专家组成。
第十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研究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由理事会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院长为研究院法定代表人,负责研究院的全面工作。
第四章运行机制第十三条研究院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
第十四条研究院设立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业务的开展和实施。
第十五条研究院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研究院的业务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
艺术研究院章程

艺术研究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艺术研究的发展,提升艺术研究的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培养艺术研究人才,推动艺术领域的创新与发展,特设立本艺术研究院。
第二条本艺术研究院的名称为“艺术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
第三条本院是一个独立的学术机构,享有学术研究的自主权。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登记注册。
第四条本院的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推崇创新和多元,致力于艺术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探索,培养艺术研究人才,促进艺术与社会的融合发展。
第五条本院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约的原则,开展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学术交流平台,促进学术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本院设立院长,由院长全权负责本院的工作,拥有对本院各项事务的决策权。
第七条本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由院长组织组建,负责制定学术研究方向和规划,提出学术建议。
第八条本院设立教学科研部门,具体部门由学术委员会组织组建,负责开展艺术研究和实践教学工作。
第九条本院设立行政事务部门,负责本院的日常行政管理和资源协调工作。
第十条本院设立学术评审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组织组建,负责对本院的学术研究成果进行评估和认定。
第十一条本院设立研究中心、实验室等科研平台,为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支持。
第三章人员配置第十二条本院设立教研岗位,聘请资深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具有良好的学术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三条本院鼓励并支持研究人员开展学术研究,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和支持。
第十四条本院对研究人员进行岗位聘任和任职评定,根据个人的学术贡献和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十五条本院鼓励研究人员参与学术交流和合作,促进艺术研究的国际化。
第十六条本院设立本科、研究生等培养机构,培养具有学术素养和实践能力的艺术研究人才。
第四章经费和财务第十七条本院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合作项目、科研成果转化等。
第十八条本院对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实行科学、规范、透明的原则,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报告。
第十九条本院鼓励研究人员积极争取科研经费,支持优秀的科研项目和成果。
食用菌研究院章程模板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用菌研究工作,提高我国食用菌产业的科技水平,促进食用菌产业的健康发展,特设立食用菌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
第二条研究院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接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研究院以食用菌为研究对象,开展食用菌品种选育、栽培技术、加工利用、市场分析、产业发展策略等方面的研究。
第二章任务与目标第四条研究院的主要任务包括:(一)开展食用菌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二)组织食用菌新品种选育、推广和应用;(三)研究食用菌栽培技术,提高食用菌产量和质量;(四)研究食用菌加工利用技术,拓展食用菌产业链;(五)分析食用菌市场动态,为产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六)开展食用菌产业政策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第五条研究院的目标是:(一)提高我国食用菌产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二)促进食用菌产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三)提升我国食用菌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研究院设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研究院的重大事项决策。
第七条理事会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一)院长:负责研究院的全面工作;(二)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分管研究院的各项工作;(三)理事:由研究院聘请,负责研究院的咨询、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研究院下设以下部门:(一)办公室:负责研究院的行政、人事、财务等工作;(二)科研部:负责研究院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三)技术推广部:负责食用菌新品种选育、栽培技术推广等工作;(四)市场分析部:负责食用菌市场动态分析、产业发展策略研究等工作。
第四章经费与管理第十条研究院经费来源包括:(一)政府拨款;(二)企业赞助;(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研究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合规。
第十二条研究院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对研究院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人才培养与交流第十三条研究院注重人才培养,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
个人独资研究院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独资研究院的组织与活动,明确研究院的宗旨、任务和经营原则,保护研究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研究院名称:[研究院名称]第三条研究院地址:[具体地址]第四条研究院宗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致力于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研究院任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研究院性质:个人独资研究院,由自然人[投资人姓名]投资设立。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七条研究院经营范围包括:1. 开展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农业科学、医药科学等领域的科学研究;2. 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技术合作;3. 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服务;4. 开展技术培训、人才培养;5. 承接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委托的研究项目;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研究院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院长:负责研究院的全面工作,主持研究院的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和日常工作;2.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分管研究院的某一领域或部门;3. 学科带头人:负责某一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工作;4. 研究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5. 行政管理人员:负责研究院的行政、财务、人事等工作。
第四章财务与会计制度第九条研究院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与会计制度,确保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合法、有效。
第十条研究院财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研究院应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五章人力资源与劳动工资制度第十二条研究院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研究院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四条研究院应建立健全劳动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员工工资水平,保障员工工资待遇。
知识产权研究院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知识产权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从事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咨询、培训、推广和服务的非营利性研究机构。
第三条研究院以“服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促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为宗旨。
第四条研究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任务与职能第五条研究院的任务:1. 开展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2. 开展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为企业、政府和社会提供知识产权策略建议;3. 组织知识产权培训,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4. 推广知识产权优秀成果,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应用;5. 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
第六条研究院的职能:1. 知识产权政策研究;2.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研究;3. 知识产权战略研究;4. 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研究;5. 知识产权教育与培训;6. 知识产权信息收集与传播;7. 知识产权咨询与服务;8. 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研究院设立理事会,作为研究院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理事会由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顾问、专家代表等组成。
第九条理事会的职权:1. 审议研究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报告;2. 审议研究院的财务预算、决算和重大财务事项;3. 审议研究院的章程修改;4. 审议研究院的设立、变更和终止;5. 审议研究院的重大投资决策;6. 审议研究院的内部管理制度;7. 审议研究院的年度工作总结和表彰;8. 决定研究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研究院设立院长办公室,负责研究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院长办公室的职责:1. 负责研究院的日常行政事务;2. 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3. 协调各部门工作;4. 管理研究院的财务、资产和人力资源;5. 负责研究院的信息收集与传播;6. 负责研究院的对外联络与交流。
产业技术研究院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名称为:[研究院名称]。
第三条研究院为独立法人机构,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以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致力于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研究院住所:[住所地址]。
第五条研究院宗旨:坚持自主创新,服务国家战略,推动产业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研究院业务范围:(一)开展前沿技术研究,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二)提供产业技术服务,助力企业提升竞争力;(三)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打造高水平创新团队;(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研究院的国际影响力;(五)承接政府和企业委托的科技项目,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七条研究院设立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研究院的重大决策和监督。
第八条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理事会主席;(二)理事会副主席;(三)理事会理事;(四)监事会主席;(五)秘书长;(六)其他相关人员。
第九条理事会职责:(一)审议和批准研究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二)决定研究院的重大投资、合作和人事任免;(三)监督研究院的日常运营;(四)审议和批准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研究院设立院长一名,由理事会聘任,负责研究院的全面工作。
第十一条院长职责:(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制定和组织实施研究院发展规划;(三)负责研究院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四)协调研究院内部各部门的工作;(五)代表研究院对外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研究院设立以下部门:(一)办公室;(二)科技研发部;(三)成果转化部;(四)国际合作部;(五)人力资源部;(六)财务部;(七)其他部门。
第三章会员制度第十三条研究院设立会员制度,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研究院组织的活动;(二)优先获得研究院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培训;(三)优先参与研究院的合作项目;(四)对研究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其他合法权益。
中医研究院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中医研究院的组织和运行,明确研究目标、任务和管理制度,保障研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二条本研究院名称为“中医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
第三条研究院隶属于[所属单位名称],是[所属单位名称]直属的研究机构。
第四条研究院以弘扬中医文化、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培养中医药人才、促进中医药科技进步为宗旨。
第二章研究目标与任务第五条研究院的研究目标:1. 深入研究中医理论,挖掘中医宝库;2. 推动中医药临床应用研究,提高中医药疗效;3. 加强中医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中医药现代化;4. 开展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中医药的国际影响力。
第六条研究院的主要任务:1. 组织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和临床研究;2. 开展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的研究;3. 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4. 培养中医药高级专门人才;5. 开展中医药政策研究,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决策支持。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下设以下机构:1. 院长办公室:负责研究院日常行政事务;2. 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项目的评审、成果鉴定和学术交流等工作;3. 科研部: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研究项目;4. 教育培训部:负责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和教育工作;5. 国际合作部:负责中医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6. 行政财务部:负责研究院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四章研究生培养第八条研究院设立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培养项目,培养中医药领域的专业人才。
第九条研究生培养工作由教育培训部负责,具体包括:1. 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2. 组织研究生课程学习和实践;3. 实施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4. 开展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
第五章经费与管理第十条研究院经费来源包括:1. 国家和地方政府资助;2. 科研项目经费;3. 社会捐赠;4. 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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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名称:XXXX研究院(以下称“企业”)
企业住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
邮政编码:100013
第三条企业是中国XX集团公司设立的,以科技开发、产品研制、技术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中国XX集团公司是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XXXX万元,由中国XX集团公司以货币方式投入。
第五条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按照市场需求,切实把技术创新作为增强企业生产力的关键措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第六条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活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
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内贯彻执行。
第八条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企业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企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章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九条企业宗旨:依托科技优势,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步伐,把企业建设成集工程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产品制造、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科技型企业。
第十条经营范围:
主营:建筑业(土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监督及管理,工程与产品检测,计算机软件与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械电器设备、化工产品、五金交电、通信设备等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兼营:实业投资、物业管理、培训、房屋租赁;日用百货的销售、机动车停车服务等业务的管理。
第十一条经营方式:工程承包、设计、生产、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销售、代销、代理、装修等。
第三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企业实行院长负责制。
设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和总会计师。
第十三条院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院长由中国XX集团公司任命。
第十四条企业建立以院长为首的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系统。
院长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负有全面责任。
第十五条院长领导企业的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企业的各项计划。
(二)决定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
(三)聘任、解聘企业中层领导干部。
(四)提出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方案,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
工资列入企业成本开支的企业人员编制,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的方案。
(五)依法奖惩职工。
第十六条院长依靠职工群众履行本法规定的企业的各项义务,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企业的决策机构为院务会议,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
第四章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职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
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义务。
第五章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二条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缴纳各种税、费、基金。
第二十三条企业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
企业遵守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纪律。
(一)做好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合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预提和摊销费用,计提和处理资产损失。
(二)开展目标成本管理。
(三)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制度。
(四)加强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企业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本位币为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六条企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帐目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企业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缴纳各项税款。
第六章劳动、人事、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工资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二十九条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吸收优秀科技人才。
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实行公开竞聘、择优聘用、定期审核,并实行任期制。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录用、辞退职工。
第三十条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十一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劳动保障制度。
第七章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解散;
(二)企业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撤消;
(三)企业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三十三条企业因前条原因终止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清算组织应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编制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
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批准,清算组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起草、修改经中国XX集团公司批准,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章程范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