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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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相关事宜的公告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5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5.12.02
【实施日期】2015.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5年第55号)
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和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自即日起,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修撤单办理/确认”功能(以下简1 / 2
称预录入系统)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

二、
2 / 2。

进口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进口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六条:“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销。


二、申请条件:
1.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2.进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3.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4.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5.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三、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进出口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
2.可以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四、办理程序:
1.企业向海关递交上述申请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审核;
2.现场海关审核同意的,作出准予修改或撤销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相应制发准予或者不予修改、撤销的决定书,不再制发《进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在海关通关管理系统内完成操作。

五、办理时限:
除可当场决定的外,一般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海关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

报关员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与撤销

报关员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与撤销

报关员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与撤销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文件之一,它记录了货物的进出口情况,同时也是进行海关清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报关单的内容可能需要进行修改或撤销。

本文将探讨报关员在修改和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的相关知识和操作步骤。

1. 报关单修改当报关单中的信息出现错误或需要进行变更时,报关员需要及时进行修改,以确保报关单的准确性。

以下是报关员在修改报关单时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1.1 修改原因与必要性:在开始修改报关单之前,报关员应该明确修改的原因和必要性。

报关单的任何修改都应该是基于合法和合规的目的,例如纠正填写错误、变更货物数量或价值等。

在修改时,报关员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支持修改的合理性。

1.2 修改流程和手续:报关员需要按照海关规定的流程和手续进行报关单的修改。

通常,报关员需要填写修改申请表,提交给相关海关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报关员可以对报关单进行相应的修改,并及时通知相关方,如货主、船公司或货代等。

1.3 修改时限和限制:报关员需要注意修改报关单的时限和限制。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报关单的修改时间和次数有所规定,报关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延误。

2. 报关单撤销除了修改报关单,报关员有时还需要撤销已经提交的报关单。

以下是报关员在撤销报关单时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2.1 撤销原因与必要性:报关员应当明确撤销报关单的原因和必要性。

撤销报关单的原因可能包括货物变更、取消交易、重新申报等。

在撤销报关单之前,报关员需要核实相关信息,并与货主或相关方进行沟通,确保撤销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2 撤销流程和手续:撤销报关单通常需要提交撤销申请并经过相关海关部门的审核。

报关员需要填写撤销申请表,注明撤销的原因和相关信息,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

审核通过后,报关员可以正式申请撤销报关单,并及时通知相关方。

2.3 撤销时限和限制:报关员需要了解撤销报关单的时限和限制。

海关总署第22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22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220号令发布时间:2014-03-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4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2014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二)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三)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六)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提交退关、变更运输工具证明材料;(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商检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签注海关意见的相关材料;(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全面反映贸易实际状况的发票、合同、提单、装箱单等单证,并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管理方出具的说明材料;(七)其他证明材料。

进口报关单境内收货人申报错误引发的后续操作

进口报关单境内收货人申报错误引发的后续操作

进口报关单境内收货人申报错误引发的后续操作法人主体申报错误,第一想到的就是申请修改报关单,那是否会受到处罚、已经缴纳的税款能够退回吗?那我们按照这个思路继续思考看是否能够走通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修改、撤销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修定版)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二)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三)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六)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第七条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一)可以反映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二)详细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海关未发现报关人员存在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

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且说明理由。

申报不实受到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海关总署第212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第212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第212号令发布时间:2013-12-31《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署长2013年12月25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通知,“ATA单证册调整费”正式取消,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删除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调整费。

在我国海关尚未发出《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前,如果持证人凭其他国海关出具的货物已经运离我国关境的证明要求予以核销单证册的,海关免予收取调整费”的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六)货样;(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九)盛装货物的容器;(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十二)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海关总署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的规定

海关总署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的规定

海关总署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的规定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的规定导语:为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和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自即日起,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为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和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自即日起,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修撤单办理/确认”功能(以下简称预录入系统)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

二、对于当事人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当事人应在预录入系统录入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相关事项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

海关办理后通过预录入系统将办理情况反馈当事人,当事人可通过预录入系统查询已提交的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办理进度。

三、对于海关发现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通过预录入系统向当事人发起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确认。

当事人应通过预录入系统及时查询并在5日内向海关确认“同意办理”或者“不同意办理”的意见。

四、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的,原则上通过预录入系统以电子方式上传,文件格式标准参照《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

五、当事人通过预录入系统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视同当事人已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

六、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七、当事人如果遇到预录入系统具体操作问题,可以联系中国电子口岸解决,服务热线:010-95198。

八、自2016年3月1日起,除因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无法通过预录入系统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不再以纸质方式办理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海关总署第143号令•【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1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2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根据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直属海关负责本关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工作。

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和办事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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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第143号令
200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2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根据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直属海关负责本关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工作。

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和办事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第六条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第七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见附件1),并相应提交下列有关单证:
(一)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二)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三)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第八条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程序办理:
(一)进口货物放行后或者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提出申请的;
(二)申请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涉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成交方式之一的。

第九条海关对于需经审查的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应当根据情形分
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的,由海关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

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相应制发准予或者不予修改、撤销的决定书,不再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告知书》(见附件3);
(四)申请人不属于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由海关向申请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4)。

第十条海关决定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申请的,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除可以当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完成相关操作,特殊情况下,海关审查时限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一条经审查决定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见附件5),并完成相关操作;经审查决定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见附件6)。

第十二条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由海关直接决定是否予以修改或者撤销,并且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上予以批注。

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应当及时完成相关操作;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及时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见附件7),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确认后海关完成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

第十四条因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五条进出境备案清单的修改、撤销,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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