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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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关键示范条款

1.合同标的及价格

1.1

1.2上述产品生产制造厂商为【】,产地为:【】,以下简

称“货物”。

1.3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不变价,包含卖方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交

货地点并交付给买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成本及利润、税金、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损耗费等)及后续的开箱检验、保修和维修、技术服务等费用。

1.4 上述货物适用下列第【】种技术和质量标准:

(1)按同类产品国家标准;

(2)按同类产品部颁标准;

(3)按同类产品行业标准;

(4)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双方同意按附件【】

所约定标准执行;

(5)按双方签订本合同前确认的样品(由双方确认后封存)标准执行;

1.5 有关配件、辅件、附件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双方同意按下列标准执行:【】。

2.运输与包装

2.1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买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

货物运输由卖方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保管、货物灭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卖方承担。

2.2卖方应根据货物特点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

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专用、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需在每一包装箱/物表面显著位臵以显著方式标明合同号、箱号、收货人、目的地、内件品名、尺寸规格、数量、重量等内容。并对每一包装箱内货物附以标签,标明其在安装图纸中的编号。另外卖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臵以英文或中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

2.3 对因运输和包装不当产生的货物灭失与损毁的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3.交付、开箱检验及验收

3.1 交货时间和地点: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天内完成货

物发运准备,并在送货前与买方收货联系人联系,根据买方的要求送到指定地点。

3.2卖方交货后应立即与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收货人进行到货检验,

检验内容为包装是否完整、清洁、数量是否与本合同一致,并共同签署到货检验结果。

3.3卖方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后【】日内,卖方、买方和

/或买方指定收货人应指派代表共同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共同根据卖方提供的装箱单或清单检查货物的数量。买方应在开箱检验前【】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的日期。卖方应派其人员到买方指定地点参加开箱检验,费用自理。卖方在上述日期内拒绝或未参加检验的,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收货人有权单独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视为卖方自动接受。

3.4 各方应共同签署一个详细的检验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列明检验结

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对检验中发现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的,即为检验不合格。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收货人有权拒收货物,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的【】天内免费修理、更换或补足以上货物。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额外的运输费用等,将由卖方承担。如在买方通知的期限内,卖方未能进行修理、更换或补足,则卖方应承担本合同第9.1款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3.5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收货人签署上述货物检验合格报告的日期视

为卖方正式交付货物的日期,此后有关保管、保险、灭失与毁损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货物所有权亦同时转移给买方。

3.6开箱检验合格的结果仅视为货物在外观、数量、型号、规格上完

好无缺失的证明及卖方履行其义务的必要证据,验货合格证书的签署不使买方丧失因质量问题而向卖方索赔和求偿的权利,同时不解除卖方对于货物质量缺陷或瑕疵负有的相应担保责任。

3.7 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因买方原因造成的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

同规定有不符之处,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天内将修理完毕、更换或补发货物运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费用由买方负担。

3.8买方按卖方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规范对货物运行状况进

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买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卖方应在【】日内及时采取调换/修理或其他补救措施以使货物达到合格标准并再次验收,逾期应按合同第9.1条规定的比例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再次验收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4.保修与维修

4.1. 卖方对于货物向买方提供的保修期为自货物验收合格证书签署

的第2天起的【】个月。

4.2 保修期内,卖方对货物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排除,对出现故障的部件、元件或零件免费进行修理或更换。这些替换品不包括合同中规定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的维护用的备件。紧

急情况下,为了使货物正常运行,卖方可以使用买方的备件。使用结束后,卖方应及时归还或配齐使用过的所有备件、元件。对需要现场维修的,卖方技术人员应在收到买方故障通知后,在提供远程服务的同时,从离故障现场最近的维修点乘坐最快交通工具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对货物进行维修。

在保修期满前三个月内修理或替换的部件、元件或零件应将其保修期延长三个月。

4.3 保修期满,卖方应持续对货物使用期间出现的故障提供维修服

务。对维修所需费用,卖方应仅收取正常的成本费用。

4.4 保修期内,对保修范围内的保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物质损耗和人员费用,均由卖方予以承担。卖方未及时承担保修责任的,买方有权采用其他渠道和方式对货物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对因货物在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缺陷造成的买方和/或第三人财产和/或人身损失,卖方应予以赔偿。对本款中应由卖方承担的全部保修和/或赔偿费用,买方有权在卖方的质量保证金中予以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买方有权继续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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