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细则
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修改情况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修改情况的说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基本赞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细则》(草案)提出的修改建议,同时,对草案修改建议稿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了省人事厅、省经贸委、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会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对草案修改建议稿作了认真的研究,并作了初步修改。
11月27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
12月1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修改情况的汇报。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收取组建工会筹备金问题有些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七条第二款关于新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在筹建的同时应当筹建工会,未建立工会的,应对其收取组建工会筹备金的规定,与工会性质的要求不尽一致,也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立法精神,实践中也难以做到,建议删除。
法制委员会对此作了认真研究,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有关收取组建工会筹备金的规定删去,将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在筹建时,应当筹建工会。
”同时,对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三十六条作相应修改。
(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二、关于设立女职工委员问题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建议稿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尽一致,建议修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细则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9.14•【字号】•【施行日期】1993.09.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细则(1993年9月1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应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安徽省总工会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指导下,发展和加强同国(境)内外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四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五条凡符合工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均应建立工会。
上级工会有责任向未建立工会的单位宣传工会法,指导并帮助其建立工会。
第六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及产业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
工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不隶属于单位的任何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撤销或兼并工会组织,出现撤销升兼并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有权督促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七条省、市、县总工会,各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地方总工会或其授权的派出工会组织确认,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八条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应选配同级工会相应副职级的人员担任。
工会法总则解读

工会法总则解读
《工会法》是调整工会活动关系的基本法,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而制定的法律。
《工会法》总则规定了工会的性质、地位、活动准则、组织原则、基本职责和权利等内容,是理解和适用整个法律的基础。
以下是对《工会法》总则的一些关键解读:
1. 工会的性质和地位: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 工会的活动准则: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3. 工会的组织原则:工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级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4. 工会的基本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方式,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经济利益。
5. 工会的权利:工会有权利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监督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6. 工会与政府的关系:工会与政府通过协商、参与等方式,建立合作关系,共同维护职工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总之,《工会法》总则明确了工会的性质、地位、活动准则、组织原则、基本职责和权利等基本内容,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同时,也强调了政府与工会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共同促进职工权益的维护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一部立法成文,以促进和保护工人、农民工和其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目的,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的法律。
本文将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相关内容,为读者提供一份全面了解该法律的文档。
第一章总则本章规定了该法律的基本宗旨、适用范围、基本任务和组织形式。
第二章工会组织该章重点强调了工会组织的法人地位、组织形式、设立程序和组织覆盖范围等。
工会作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之一,其组织形式普遍存在于各个不同行业和领域。
第三章工会会员该章规定了工会会员的范围、权利和义务,包括缴纳会费、参与工会事务、享有工会服务等。
第四章工会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该章主要规定了工会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包括劳动合同签订与变更、劳动争议调解、劳动关系协调等。
同时,工会依法承担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部分职能和任务。
第五章工会与社会团体的关系该章重点强调了工会与其他社会团体的合作与协调,包括发展工会间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等。
第六章工会经费该章规定了工会经费的来源、用途、监督管理等,同时对工会财务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第七章工会监督与惩戒该章规定了工会对工会组织、工会官员和会员的监督与惩戒措施以及具体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章工会的国际合作该章强调了工会参与国际劳工运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规定了工会在国际合作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第九章法律责任该章规定了工会组织、工会干部和会员违反该法律所涉内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也需要不断的改进、完善,以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求。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以下简称《细则》)是中国工会颁布的一部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具体实施细节进行了规定,为工会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下面将对该细则进行具体分析和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细则》的适用范围和目的,指出《细则》适用于全国工会系统及其组织,旨在进一步准确执行《工会法》,推动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不断发展。
其中,强调了工会的领导作用和服务职能,还规定了工会服务对象的范围,包括自由职业者、独立工作者和小微企业老板等群体,这部分内容展现了工会强化服务职能的新态势。
第二条明确了工会的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包括工会会员大会、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等,也规定了工会主席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这一部分内容有效规范了工会成员的权利义务,提升了工会组织效能。
第二章组织建设第三条强调了工会组织要做到“全覆盖、精准服务”,其中提到了“工会三级委员会”的构建和工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要求工会组织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成立,规范了工会组织的构建和管理。
第四条规定了工会组织应当公示的信息,包括工会组织章程、工会经费收支、工会会员名单等方面,督促工会组织公开、透明,增强组织的公信力和服务效能。
第五条明确了工会可以依法成立社会团体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加强工会组织与基层群众联系创造了更广阔的空间。
第六条针对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情形,对工会组织的组织形式和人员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展现了工会组织适应企业变化的灵活性。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第七条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程序、参会人员、议事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范,明确了工会作为职代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职责。
第八条规定了工会委员会的成员选举、人员构成、工作职责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是工会制度健全完善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经费收支管理第九条规定了工会经费的收支范围和审批程序,强调了“财务公开、透明管理”的原则,加强了工会对经费的监管,增强了工会自我调节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为了维护工人阶级的合法权益,扩大工人的民主权利,发扬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而颁布的。
在制定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解释和补充工会法相关条款,推进工会工作的深化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对于工会组织如何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的权益、促进劳资协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和制度安排。
一、工会组织的建立与工作根据工会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设立工会组织,确保工人、职工代表依法参加和管理企业,及时了解职工的意见和诉求,维护职工代表和职工大会的合法权益。
对于工会组织的成立需要合法手续和资金支持,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还规定,工会组织应该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科学主义和国际主义精神,推动工人阶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同时,工会组织应该关注和参与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发扬人民大众的优良传统,对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二、维护工人阶级的权益工人阶级的权益保障是工会法和实施细则关注的重点问题。
其中,工人阶级的最低收入、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权益保障是工会组织必须积极执行的首要职责。
在逐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工会组织应当主动担负起维护工人阶级权益的重任,真正为工人阶级发声、敢于维权、有效地促成工人权益的实现。
同时,工会组织应当深入了解和反映职工对于企业是否合法、运行是否正常的态度和意见,及时向企业提供工作建议和改进建议,促进企业的正常运转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推进劳资协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企业与工会之间的合作已经成为了必要的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鼓励企业和工会积极推进劳资协商,倡导通过对话和协商的方式,解决企业中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和问题。
2022年最新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

【文档模板范本】标题:2022年最新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促进工会组织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会组织是指由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为主要任务的组织。
第三条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工会主席是工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工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四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据《工会法》组织机构规定,严格遵守章程,加强自身建设,发挥组织优势。
第五条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参预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向政府及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和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制度,加强对工会干部的监督管理,自觉维护工会的公信力和形象。
第三章工会会员第七条工会会员是在工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使用劳务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第八条工会会员应当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并享有参加工会活动、参加工会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第九条工会会员应当积极支持工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自觉履行工会会员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工会经费第十条工会经费是工会会员自愿缴纳的经费,主要用于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开展职工文化、技术和业余活动。
第十一条工会经费的筹集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的规定,经费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工会监察第十二条工会监察是工会组织依据《工会法》对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进行监督检查和催促改正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十三条工会监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注重宣传和教育,采取巡视、检查、调查等方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劳动关系协调第十四条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参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加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防止和解决劳动争议。
第十五条工会组织应当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促进企业内部和谐稳定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七章职工教育培训第十六条工会组织应当为工会会员提供职业技能、文化知识和业余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升职工综合素质。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2021(Word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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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阅读!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与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这一权利。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职工应聘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参与中国工会的,可以成为XXX会员。
第三条:工会应当依据《工会法》和本方法的规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方面发挥作用,依法监督职工所在单位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同职工所在单位协商、谈判有关工资、福利、平安生产、劳动爱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五条:在镇的经济比较发达,职工人数超过一万人的情况下,可以建立镇工会。
第六条: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单位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
第七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
未经上级工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散工会,不得把工会合并或者归属到其他工作部门。
基层工会因所在企业终止或者所在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而相应撤销时,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地方各级总工会有权指导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九条: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建立时,对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同时确认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可以参与民事活动,兴办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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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细则
【法规类别】工会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09.14
【实施日期】1993.09.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细则
(1993年9月14日安徽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应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安徽省总工会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指导下,发展和加强同国(境)内外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四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五条凡符合工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均应建立工会。
上级工会有责任向未建立工会的单位宣传工会法,指导并帮助其建立工会。
第六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及产业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
工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不隶属于单位的任何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撤销或兼并工会组织,出现撤销升兼并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有权督促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七条省、市、县总工会,各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地方总工会或其授权的派出工会组织确认,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八条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应选配同级工会相应副职级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工会中女性主席兼任,如工会中无女性主席,可在女职工委员会中选配一人担任主任。
第十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及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任期内一般不应变动。
个别确需变动的,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十一条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由民主选举产生,不得由其他组织直接委派。
以上人员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都应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凡属职代会职权范围内事项,都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
工会对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的组织和个人,有权提出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十三条上级工会有权派出代表对所属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作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