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评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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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标准及方法

第一条评标办法类型

本办法属于综合评估法。

第二条评标原则

1.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2.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反对不正当的竞争;

4.定性的结论由评标组全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第三条评标程序

第一步:组建评标人员。应当为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包括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二步:评标人员和投标人员到场并在签到表上签字。

第三步:会议主持人做开标前的简单介绍,说明发包内容、开标流程。

第四步:所有标书上交并当场检查密封完好性。

第五步:投标人按顺序逐一入场开标,在此过程中,其他投标人回避。

第六步:投标人资格审核。包括投标人资质审核和授权委托函审核。

第七步:技术部分评审。技术部分评审采取量化打分方式。

第八步:商务部分评审。商务部分评审采取量化打分方式。

第九步:汇总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评分结果,计算综合加权得分并按综合加权得分由高到低排出名次,推荐前两名作为中标侯选人。

第四条评标内容与方法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1.作为评标工作的一部分,评标小组组应对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

2.如果评标小组认为必要,在不影响评标小组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清标工作也可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经评标小组授权委托的清标小组负责进行,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名。

3.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关系,不得代行依

法应当由评标小组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和义务。

4.清标工作应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从而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出质疑问卷。评标小组对质疑问卷审议后,决定是否需要投标人书面澄清。

5.投标人接到评标小组发出的质疑问卷后,应按评标小组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材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材料由评标小组开启。

第五条投标人资格审查

投标人资格审查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审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资格和合格条件部分的相关资料,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定性的判断(合格或不合格)。对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按废标处理,不再进行任何后续评审。

第六条初步评审

在详细评标前,评标小组应根据招标文件,结合清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逐项列出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并以此为基础,结合本办法规定的废标条件,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该与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重大偏离或保留。

所谓重大偏差或保留是指工程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等方面适成重大的削弱

或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递交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且不允许相关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响应性的投标。初步评审时被拒绝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任何后续投标。

第七条技术部分评审

评标小组将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并按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设优、良、差三

个档次,标准定性如下:

优:方案科学、合理、安全,考虑周全,措施到位,针对性强,完全能够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

良:方案基本科学、合理、安全,考虑周全,措施到位,针对性强,可以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但有个别细节需要进一步完善甚至重新考虑。

差:方案在科学、合理、安全性方面差,考虑非常不周,措施基本不到位,没有针对性,不能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

第八条商务部分评审

所谓商务部分评审,是指在清标工作的基础上,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的商务部分进行以下评审:

1.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投标报价是否不低于成本(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3.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初步评审合格的各投标的评标价格以及基准价,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各投标的商务部分的得分。

第九条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评标小组将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的报价进行校核,并对算术上或累加运算上的错误予以修正。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2.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当标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得出的合价与标出的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分项乘积合价为准,并修改标出的合价。

4.算术性错误修正仅是出于评审需要,不得改变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标明的投标价格。

第十条对商务部分的质疑及澄清

商务部分评审过程中,如果评标小组认为必要,可以根据情况需要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的某些细节,以及对其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非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细微偏差(仅限于商务部分)进行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评

标小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小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做废标处理。

第十一条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小组在评标报告中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小组按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综合加权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推荐排名次序位于前三名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排序中出现评审得分相同的情况,则投标价格较低的投标人顺序优先;如果投标价格也一样,以技术部分中施工方案得分较高者顺序优先。

2.如果评标小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则评标小组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综合加权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经过评审后认为,剩余有效投标均不能满足投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投标价格均高于标底价格时,评标小组可以认定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3.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招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二条废标条件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的投标应判定为废标:

1.投标文件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规定,并构成“重大偏差”的。

2.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

3.联合体投标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招标文件设立了拦标价,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的。

5.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按投标小组要求进行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小组认定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7.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小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8.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采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不正当手段的。

9.投标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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