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房屋安全是指房屋建筑、设施设备、用电、用气、用水、用火安全以及其他相关的建筑基础设施安全,包括房屋的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进行房屋建设之前,应当委托专业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项目负责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条承建单位在进行房屋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同时,承建单位应当保证施工材料的质量,杜绝使用次品材料。
第四条使用单位在接收房屋后,应当对房屋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给建设单位。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对房屋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条房屋的装修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
使用单位在进行房屋装修时,应当选择正规的装修公司,确保装修工程的安全质量。
装修过程中应当注意防火、防水等安全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护。
第六条房屋应当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疏散通道等安全设施。
使用单位应当保证这些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安全设施的有效性。
第七条房屋内使用电器设备时,应当注意电线的敷设和用电负荷的合理配置,以防电气火灾的发生。
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电器设备进行检查,以确保电气安全。
第八条房屋附近的绿化带、公共设施等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
禁止擅自进行挖掘、破坏等行为,以免对房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产生不良影响。
第九条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整改。
对于长期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进行整改或封闭。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停工整改或者关闭房屋使用。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操作技术规程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操作技术规程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操作技术规程一、引言房屋安全鉴定是为了保障广州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技术规程旨在明确房屋安全鉴定的操作流程和标准,确保鉴定结果准确可靠。
二、适用范围本技术规程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三、定义1. 房屋:指在土地上建造而成,供人们居住或从事其他活动的建筑物。
2. 安全鉴定:指对房屋结构、设备设施等进行评估和检测,判断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损坏情况。
3. 鉴定报告:指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后所形成的书面报告,包括鉴定结论和建议修复措施等内容。
四、操作流程1. 预约与登记(1)业主或委托人向相关部门预约房屋安全鉴定服务。
(2)填写相关登记表格,包括房屋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等。
(3)确认预约时间并领取相关材料。
2. 现场勘察(1)鉴定人员按照预约时间到达现场。
(2)对房屋的外观、结构、设备设施等进行全面勘察,记录相关信息。
(3)与业主或委托人进行沟通,了解房屋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 检测与分析(1)根据现场勘察的情况,确定需要进行的检测项目。
(2)采集样本或使用专业设备进行检测,如土壤测试、水质分析等。
(3)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判断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损坏情况。
4. 编写鉴定报告(1)根据勘察和检测结果,编写详细的鉴定报告。
(2)报告中包括房屋的基本信息、鉴定结论、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损坏情况以及建议修复措施等内容。
(3)报告应当准确、清晰,并附上相关照片和图表等资料。
5. 报告审核与签发(1)鉴定报告由主持鉴定的专业人员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审核通过后,签发鉴定报告,并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
6. 报告交付与解读(1)将鉴定报告交付给业主或委托人。
(2)对鉴定报告进行解读,详细说明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建议修复措施。
(3)解答业主或委托人可能存在的疑问。
五、标准与要求1.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引言广州市作为中国南方经济中心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对于保障市民的居住安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加强广州市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广州市政府制定了《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该细则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和总结,以便使广大市民和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对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并规范房屋建设、装修和维护等环节的行为,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单位、业主、物业管理公司、装修公司、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其他涉及房屋管理的相关主体。
二、主要内容1. 房屋建设管理本细则要求房屋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前必须明确履行法律、法规和标准,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同时,对于房屋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的落实。
2. 房屋维护和修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房屋所有人或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及时进行房屋维护和修缮,确保房屋的基础设施、消防设备、电气设备等的正常、安全运行。
此外,物业管理公司还应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将修缮工作纳入日常管理。
3. 房屋装修管理细则对房屋装修行为进行了明确要求,包括装修前的备案登记、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量监管和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施工后的竣工验收等环节。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对于装修材料的使用标准和检测要求,以确保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 房屋租赁管理对于房屋租赁行为,《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要求房东必须提供满足房屋安全基本要求的房屋,租户有权要求房东提供相关的房屋安全证明文件。
另外,细则还规定了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和电气设备安全等具体要求。
5. 房屋销售管理细则对于房屋销售活动也进行了规范,要求开发商必须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给购买者,并提供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和证明文件。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穗国房字[1997]第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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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州市国土局1997年10月15日以穗国房字[1997]第261号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定》第三条所称“评定”是指依照国家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结合房屋建设有关规范、规定,对房屋完好、损坏程度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和安全鉴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各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房屋安全检查和“三防”抢险救灾,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与房屋损坏有关的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规定》第五条所称“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是指广州市房屋鉴定事务所(以下简称市鉴定所)。
市鉴定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管理和管辖范围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五条《规定》第六条所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是指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领有《房屋安全鉴定许可证》的区房管部门属下单位。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申领《房屋安全鉴定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建筑结构及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的2人以上;(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二年以上并领有《房屋安全鉴定员证》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2人以上。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持有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方可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

会员单位:8000元/年。
修改为:删除(根据民政局相关规定,会费标准以章程确定的为准。)
原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三条
原文:本制度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修订执行。
修改为:本制度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二0一九年月日修订执行。
备注:《会员管理制度》修正案(草案)的有关章节及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公场地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单位技术负责人的鉴定员资格证、技术职称证或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身份证、社保证明、从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鉴定人员的资格证、技术职称证、身份证、社保证明、从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申请单位鉴定员个人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三);
六、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且固定办公场地不少于200㎡。
七、协会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
修改为:申请加入单位会员基本条件
一、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事务,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成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备案手续等相关(证明)证件。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类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或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或相关工作(建筑结构设计、施工、检测)不少于五年。
四、全机构全职在岗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建筑工程类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中级或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五、配备有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见附件一)。
六、鉴定人员的资格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聘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及备案信息表;
七、仪器设备清单;
八、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原第七条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管理,根据《关于修改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xx年第1号)和《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备案。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单位应当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具体办理由市房屋鉴定事务所(以下简称市鉴定所)负责。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分为。
初始备案和变更备案。
第五条新成立的鉴定单位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初始备案。
已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初始备案。
办理初始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初始备案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三)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四)领有《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证》的鉴定技术人员名单(不少于2人)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六条已办理初始备案的鉴定单位,其单位名称、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住所、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人员等发生变更的,鉴定单位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鉴定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变更备案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三)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四)领有《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证》的鉴定技术人员名单(不少于2人)及其身份证明;(五)原核发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证书》。
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提交的资料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鉴定所应当办理备案,并在收取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给《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证书》。
市国土房管局将已备案的鉴定单位在本局公开网站上公布。
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鉴定所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鉴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7.05•【字号】粤建规范〔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23〕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7月5日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我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和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自建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涉及现场检测工作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对应检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能力,或委托具备对应检测能力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
第五条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法定委托管理使用者,以及当房屋权属不清或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时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管理规定草案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管理规定草案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管理规定(草案)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和《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单位的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屋鉴定事务所(以下简称市鉴定所)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单位应当到市鉴定所办理备案。
第五条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单位,可申请办理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备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单位;(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且具备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第六条办理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备案的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技术负责人须取得鉴定员资格证,具备建筑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或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以上执业资格,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二)有取得鉴定员资格证的专职鉴定员四名以上;(三)有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必备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办理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备案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四)第五条中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五)单位技术负责人的鉴定员资格证、技术职称证或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身份证、全职从业证明(社保证明等)及有效的工作经历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六)鉴定员的资格证、技术职称证、身份证、全职从业证明(社保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七)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有效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市鉴定所应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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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管理,根据《关于修改<广州市村镇船舶造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1号)和《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备案。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单位应当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具体办理由市房屋鉴定事务所(以下简称市鉴定所)负责。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分为:初始备案和变更备案。
第五条新成立的鉴定单位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初始备案。
已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初始备案。
办理初始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初始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四)领有《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证》的鉴定技术人员名单(不少于2人)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六条已办理初始备案的鉴定单位,其单位名称、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住所、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人员等发生变更的,鉴定单位自工
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鉴定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变更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四)领有《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证》的鉴定技术人员名单(不少于2人)及其身份证明;
(五)原核发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证书》。
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提交的资料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鉴定所应当办理备案,并在收取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给《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证书》。
市国土房管局将已备案的鉴定单位在本局公开网站上公布。
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鉴定所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鉴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鉴定单位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中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的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进行现场鉴定及编写鉴定文书。
第十条市国土房管局和市鉴定所对鉴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鉴定单位应当配合。
第十一条凡鉴定单位没有办理备案手续而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或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员证》而从事房屋安全鉴
定工作的,市国土房管局按照《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市国土房管局公开网站上予以通告。
第十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鉴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备案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