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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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

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

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国家林业局文件林场发〔2007〕142号关于印发《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加强商品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范商品林木种子采收行为,防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二OO七年六月十五日附件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商品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范商品林木种子采收行为,防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确保种源纯正和生产用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从事商品林木种子采收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林木种子采收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四、采种林分包括种子园、母树林、一般采种林和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

种子园是指用优树无性系或家系按设计要求营建的、实行集约经营的、以生产优质种子为目的的采种林分。

母树林是指选择优良天然林或种源清楚的优良人工林,经去劣留优、疏伐改造、抚育管理,以生产优良种子为目的而营建的采种林分。

一般采种林是指选择中等以上林分去劣疏伐,以生产质量合格的种子为目的的采种林分。

临时采种林是选择即将采伐的林分,以生产质量合格的种子为目的的采种林分。

五、林木种子的采集应当在确定的采种林分和采种期内进行。

优先采集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的种子。

种子园、母树林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般采种林、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5•【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02.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四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或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三)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指标内涵解释【精选文档】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指标内涵解释【精选文档】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指标内涵解释一、成灾率指林业有害生物实际成灾面积占现有林和未成林面积的千分比。

成灾率(‰)=全年实际成灾面积÷(现有林面积+未成林面积)×1000‰(一)实际成灾面积:指本年度内达到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界定标准的面积之和(不重复计算)。

(二)现有林面积:指林业资源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实际成林面积。

(三)林分受害情况调查时间:寄主植物受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最严重的时期。

(四)统计要求:成灾面积以亩为统计单位;年终报表时实际成灾面积不重复计算.(五)成灾界定标准:1、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未发生区新发现或已发生区的新造林地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为成灾;在已发生区检疫性有害生物造成寄主植物死亡为成灾,未造成寄主植物死亡的按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相应指标降低5个(其中死亡率降低1个)百分点界定成灾标准(达到检疫性有害生物成灾标准的整个小班面积均计入成灾面积)。

2、非检疫性有害生物(1)叶部病虫害失叶率60%以上,或感病指数50以上,或死亡率3%以上;(2)蛀干害虫受害株率30%以上,或树木死亡率3%以上.其中:小蠹虫类、萧氏松茎象:受害株率60%以上,或死亡率6%以上;(3)种实病虫害种实受害率20%以上;(4)鼠、兔害未成林造林地寄主死亡率15%以上,或成林死亡率3%以上,或成林受害株率30%以上;(5)有害植物有害植物盖度60%以上,或树木死亡率3%以上;(6)上述以外的林业有害生物成灾标准为:受害植株死亡率6%以上;(7)发生在经济林或行道树、景观林的林业有害生物,分别相应降低一定数值:失叶率、感病指数、受害株率、种实受害率、盖度降低10个百分点;死亡率降低1个百分点(未成林造林地鼠、兔害寄主死亡率降低5个百分点)。

例如叶部病虫害发生在行道树或景观林中,成灾标准为:失叶率50%以上,或感病指数40%以上,或死亡率2%以上.二、无公害防治率指无公害防治面积占总防治面积的百分比.无公害防治率(%)=无公害防治面积÷总防治面积×100%(一)无公害防治:指对人、畜、禽、鱼及其它生物比较安全,对生态与环境危害较轻的防治措施.包括:1、生物措施(病原微生物制剂、天敌昆虫、益鸟益兽等).2、物理措施(灯诱、地箭、灭鼠雷等)。

浅谈林木种苗标签的使用管理

浅谈林木种苗标签的使用管理

浅谈林木种苗标签的使用管理作者:陈志敬来源:《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年第06期摘要:众所周知,林木的种苗标签就相当于我们人类的身份证明材料一样,它是苗木品质的体现,是非常关键的诉讼信息,能够合理的应对矛盾现象,而且能够起到宣传的功效。

不管是生产人亦或是运作人还是使用人,都要认真的关注其使用内容,文章就重点的讲述了与之相关的要素。

关键词:种苗;种苗标签;种苗质量中图分类号:S725.71 文献标识码:A要想确保林业合理的发展,就应该保证其苗木优秀。

由于经济高速前进,尤其是生态活动等的顺利开展,对于种苗等提出了非常严苛的规定。

林木的种苗标签就相当于我们人类的身份证明材料一样,只有认真地对其管控才可以确保苗木的品质符合规定。

结合目前有关的法规制度,不管是生产人还是后续的使用人,都要认真的开展好其管控活动。

现在,在我们国家,大多数的区域都单纯的关注其生产等要素,像是标签这个工作,只将其当成是一种形式化的内容,未认真地开展,很多假苗以及品质较差的苗木出现在行业中,经常性的出现一些矛盾现象,对于这类问题,在笔者看来,可以切实的从如下的一些层次上开展该项管控活动。

1 要确保群众了解标签的意义宣传林木种苗标签是种苗质量的标识。

我们国家的树木种类非常多,很多类别间的差异几乎不大,很多是不能够用眼睛来看出来的。

在标签中注明其品质以及总数等内容。

能够确保人们熟悉其种类以及出产区域和品质内容等等低一些要素。

林木种苗标签是使种苗购买者知晓所购种苗的品种及其特性的保证,为种苗经营者和使用者了解种苗质量提供了便利途径。

它还是非常关键的诉讼材料,能够帮助人们应对矛盾问题。

最近的时间中,有关树木品质的矛盾案件不断的出现。

很多案情的关键在于两方论述的苗木的品质。

在论述的苗木是哪种类型,要实现何种指标的事项上,两方的意见非常的不统一。

在没有订立有关的合约的前提下,它能够作为关键的证明材料来帮助人们应对矛盾问题。

同时对其宣传还可以起到打广告的功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2号――关于取消的19项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2号――关于取消的19项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2号――关于取消的19项证
明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将我局决定取消的19项证明事项(见附件1、2)予以公布。

取消的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8月19日
来源:/fg/detail2106494.html。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专人管理。

第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保存如下资料:(一)生产经营记录。

生产记录,包括采种林或采穗圃的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种子或穗条采集、调制、储藏、种子产量等;苗木整地、播种(扦插、嫁接等)、间苗、定苗、移植、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等。

经营记录,包括种子出入库记录表、树种(品种)、数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等。

(二)证明种子来源、产地、销售去向的合同、票据、账簿、标签等。

(三)自检原始记录、种子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明等。

(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技术标准。

(六)其他需要保存的文件资料等。

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的,还应当保存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生产经营转基因林木种子的,还应当保存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或者其复印件。

生产经营植物新品种的,还应当保存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企业,还应当保存林木品种选育的选育报告、实验数据、林木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等的照片)及试验林照片等。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26•【文号】林场发[2008]197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林场发〔2008〕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林木种质资源是良种选育的基础材料,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林木种质资源,做好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利用、管理工作,促进林木良种选育,提高林木种子质量,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林木种质资源调查的程序、方法,包括工作准备、外业调查、内业整理、质量管理及数据库建设等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其他涉及林木种质资源的调查可以参照本规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和方法》 GB/T14072-1993《林木育种及种子管理术语》 GB/T16620-1996《主要针叶造林树种优树选择技术》 GB10018-88《林业地图图式》《中国土壤系统分类》(1995)3.总则3.1调查目的、任务与作用3.1.1 目的与任务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以下简称调查)依据《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以县(市、区)为调查单位。

主要目的是掌握林木种质资源现状与动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为制定种质资源长期保护与利用规划,实现林木种质资源的科学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服务。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5•【文号】办场字〔2014〕199号•【施行日期】2014.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办场字〔2014〕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南方、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长沙、呼和浩特、石家庄、沈阳):为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林木种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1号)的规定,现就2015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抽查重点、范围、方式(一)抽查重点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使用的林木种子和苗木。

(二)抽查范围林木种子:生产、销售和使用种子的单位。

苗木:造林地、假植地、苗圃。

(三)抽查方式1.国家级抽查。

由我局委托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委托书见附件1)重点抽查,其中,吉林、黑龙江、福建、云南、陕西、宁夏等6个省(区)抽查林木种子,天津、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甘肃等10个省(市)抽查苗木。

2.省级自查。

其他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森工(林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按照通知要求自行组织抽查。

二、抽查、检测依据(一)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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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种子
【发布部门】江苏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9.07.31
【实施日期】2009.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
为了加强林木种子(含苗木,以下同)包装和标签管理,规范包装和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行为,保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林业局制定了《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见附件1)。

为切实加强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工作,认真执行种子标签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种子标签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实行林木种子标签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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