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四川省[1999]XXX号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或租赁商品、获取劳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诚实、信用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自己的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采购活动,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集中进行;使用财政性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各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
采购单位应当编制采购计划建议书,随同财务收支计划一并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财政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使用计划,结合各单位的资产情况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计划。
第七条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议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商(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向三个以上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议标采购,也称协商采购,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就生产(制造)工艺、质量、性能(功能)、商业条件、价格等进行协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无法进行竞争的一种协议价格采购方式。
第八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凡一批次政府采购项目估价预算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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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4]1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4]1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现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的组织领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在“成都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下开展。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采购政策、规章制度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审议,负责政府采购重大事项的决策。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二、政府采购范围及管理模式(一)政府采购范围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成都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招标数额标准》管理的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市财政局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前议定下一年度的《成都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招标数额标准》,经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项目时,无特殊需要,不能指定采购品牌或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模式市级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集中采购:是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或部门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各方职责(一)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是成都市政府采购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制订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议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组织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和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负责市级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负责从事市级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的登记备案;监督检查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审定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方式;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成绩管理办法》考核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的工作质量并定期公布结果;按照法律规定权限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事务。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川财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8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省级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馈。
附件:《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财政厅2021年3月31日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系统第三章交易规程第一节编制和获取采购文件第二节编制和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第三节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第四节评审委员会组建第五节评审第六节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第七节特殊情形处理第八节档案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的电子化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化采购活动是指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各方依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电子化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当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系统操作,使用依法认证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确认采购过程中制作、交换的数据电文资料,并对其操作行为和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确认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管理制度)成都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成都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成均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壹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均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确定的方式和程序,通过购买、租赁等形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实现政府采购领域政务公开。
第五条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全市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定政府采购目录;协调管理政府采购工作;决定政府采购重要事项。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全市的政府采购工作。
主要职责是:拟订全市贯彻国家和省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收集、发布和统计分析政府采购信息;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主,指导区(市)县的政府采购工作;确定且调整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办理全市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第七条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主要职责是:按照政府采购的政策,编制且公布市级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目录;管理市级机关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的工作;协助办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第八条采购服务中心按照经审定的政府采购计划具体承办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
第九条采购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目录之外的其它采购活动;参和采购服务中心组织采购本部门采购项目的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验收货物且履行合同;采购项目属于固定资产的,纳入国家有资产管理。
第十条政府采购计划的确定,应于年度部门预算内由采购单位分别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采购申请。
采购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和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实施。
成都市招标管理办法

成都市招标管理方法成都市招标管理方法一、总那么1.1 目的为标准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维护利益,保证工程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及营销筹划推广、销售代理等招标事宜。
二、招标工作组织机构的设置2.1 招标领导小组设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等相关人员参加的招标领导小姐。
2.2 招标工作小组设立以经营管理部牵头,审监部、财务部、工程管理部、研(开)发部、工程部、经营管理部、营销部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招标工作小组。
2.3 评标小组设立评标小组,见本方法第9.3.1条。
三、各级职责3.1 招标领导小组共 13 页3.1.1 负责审批招标筹划方案,确定招标方式、审定投标单位。
3.1.2 负责招标过程中重大争议事宜的处理。
3.1.3 负责招标商务条件确实认,审定招标文件以及制定工作标准。
3.1.4 监督招标流程,确定中标单位。
3.1.5 招标限价和工程量清单审查。
3.2 招标工作小组3.2.1 投标人资格审查,拟定考察提纲,组织商务考察。
3.2.2 编制招标筹划方案,拟定招标文书。
3.2.3 按统一文本拟定合同,组织合同谈判。
3.2.4 组织开标,拟订考察、开标、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3.2.5 招标限价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四、招标工作部门分工4.1 经营管理部负责办理招标备案、招标公告、编制和审查招标文件(包括制定评标方法)、招标文件、收取图纸押金、编写招标文件清单、做好收发记录。
4.2 工程部(工程部)、经营管理组织勘察现场、进行资格预审、召开投标预备会。
4.3 需外聘专家帮助评标的,各专业部门推荐,由统一邀请。
4.4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指定招标人代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管理工作。
五、招标范围及规模5.1 由建设的工程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或材料及设备采购(单项采购价款共 13 页在10万元以上),营销筹划、和销售代理费用估算在10万以上时,应采用招标方式,招标时投标人不少于3家。
四川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四川省[1999]XXX号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或租赁商品、获取劳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诚实、信用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自己的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采购活动,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集中进行;使用财政性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各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
采购单位应当编制采购计划建议书,随同财务收支计划一并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财政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使用计划,结合各单位的资产情况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计划。
第七条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议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商(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向三个以上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议标采购,也称协商采购,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就生产(制造)工艺、质量、性能(功能)、商业条件、价格等进行协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无法进行竞争的一种协议价格采购方式。
第八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凡一批次政府采购项目估价预算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川财采〔2012〕3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在四川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方式。
第四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七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申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及预算批复文件;(三)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理由;(四)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4e0b952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08.png)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10日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重大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用于满足部门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三条(适用事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分配、使用、监督和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分配、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六)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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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确定的方式和程序,通过购买、租赁等形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实现政府采购领域政务公开。
第五条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全市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定政府采购目录;协调管理政府采购工作;决定政府采购重要事项。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全市的政府采购工作。
主要职责是:拟订全市贯彻国家和省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收集、发布和统计分析政府采购信息;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主,指导区(市)县的政府采购工作;确定并调整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办理全市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第七条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主要职责是:按照政府采购的政策,编制并公布市级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目录;管理市级机关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的工作;协助办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第八条采购服务中心按照经审定的政府采购计划具体承办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
第九条采购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目录之外的其它采购活动;参与采购服务中心组织采购本部门采购项目的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验收货物并履行合同;采购项目属于固定资产的,纳入国家有资产管理。
第十条政府采购计划的确定,应在年度部门预算内由采购单位分别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采购申请。
采购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和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实施。
政府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技术规格、交货时间和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采用计算机管理和网络技术,逐步推行电子商务。
第十二条经审定的政府采购计划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分别组织实施。
采购方式主要包括: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核价采购等。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通过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一)政府采购需要确定定点供应商的;
(二)采购、租赁较大金额的物资、服务项目或非生产性修缮工程的。
第十四条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采用招标方式不能满足时间要求的,或经公告邀请不足3家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采购项目属于特定规格而且已有非授意制造的产品或者已有法定供应商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询价采购应对比3家以上的供应商,综合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的情况择优选定。
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采购项目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获得的;
(二)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扩充或零配件供应等,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四)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
第十八条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半年内,采购单位如采购与前次招标相同的商品,采购商品数额小且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可以进行核价采购。
第十九条采购服务中心统一组织采购的,由采购服务中心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按照本办法规定由采购单位直接采购的,由该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建立合同关系。
采购合同签订后七日内,采购服务中心或采购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采购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有关规定认真履约。
在履约过程中,需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采购合同
变更时,如果新条款金额超过了原合同所载明的预算额度,应当报市财政部门批准;采购合同中止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拟制。
第二十二条统一组织采购的付款方式,按照采购合同履财政拨款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由财政拨款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由财政分别从预算内或财政专户拨付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采购活动结束后,所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三条采购服务中心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通知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市监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部门或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采购服务中心或采购单位停止采购活动。
待调查处理后,采购活动重新进行。
第二十五条市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市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采购服务中心或者采购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市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行政监察,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纪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采购服务中心与供应商串通、虚假招标或违法进行招投标
活动的,招标无效,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其3年内参加政府招标采购投标活动:
(一)弄虚作假,隐瞒投标真实情况骗取中标或故意进行无效投标的;(二)在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提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妨碍、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在接到检举和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采购进口设备、设施依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依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有关实施细则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各区(市)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