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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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42号令 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规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出租行为,保护房屋所有者和租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房屋出租活动的各类主体。

第三条房屋出租登记1. 出租房屋所有者应当向当地居民政府进行房屋出租登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出租房屋的所有者应当对房屋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第四条租赁合同1. 房屋所有者与租户应当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房屋的地质、面积、用途、租金、租期等基本信息,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前进行认真核对。

第五条租金支付1. 租户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不得擅自改变支付方式。

2. 房屋所有者应当向租户提供租金发票或收据,并及时开具。

第六条房屋维修和保养1. 房屋所有者有义务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保证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

2. 租户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合理使用和保管房屋设施设备,不得故意损坏。

第七条退还房屋和押金1. 租期届满时,房屋所有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还房屋给租户,并归还全部押金。

2. 如果租户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房屋所有者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押金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租赁争议解决对于租赁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当地居民政府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条法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解释和修订由当地居民政府负责。

以上为《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帮助出租主体和租户了解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地进行房屋出租活动。

各方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维护良好的租赁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推动商品房屋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品房屋租赁行为。

第三条商品房屋租赁应遵循公平、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地方政府应加强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监管,促进租赁服务规范发展。

第五条商品房屋租赁应依法纳税,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六条租赁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

第七条租赁双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前介绍自身基本情况,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租赁双方应就租金、使用目的、居住保障等事项进行充分协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租赁期限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法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第十条租赁双方应按约定支付租金,并按时足额支付。

第十一条出租方应保证租赁房屋的合法权属,并保证房屋符合居住要求。

第十二条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房屋,并妥善保管房屋及相关设施。

第二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第十三条租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应在签订前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内容。

第十四条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房屋信息、租金、履行期限、权利义务等。

第十五条租赁双方可根据自身需求约定一定的违约金数额,作为一方违约时需要支付的赔偿金。

第十六条租赁房屋的修缮责任由出租方承担,但因承租方的过错导致房屋损坏的,应由承租方承担相关修缮费用。

第十七条租赁期届满,租赁双方可以继续续租,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继续租赁。

第十八条当其中一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方式。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发现甲方租赁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租赁合同解除时,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解约操作,并完成相关结算工作。

第三章争议解决第二十一条租赁争议发生时,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共同解决的原则,通过对话和妥协解决争议。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房屋出租行为,保护出租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出租房屋的条件和要求第二条单位出租房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法取得;2:房屋结构、安全设施等符合建筑规范要求;3:卫生、环境等符合相关卫生、环保要求;4:具备配套设施和基本服务能力;5:其他相关条件。

第三章出租房屋的程序和要求第三条单位房屋出租应经以下程序和要求:1:填写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2:审核承租人的联系明和个人信用状况;3:对房屋进行交割并签订交割证明;4:办理产权变动和临时用电手续;5:确认租金支付方式和周期,并签订租金缴纳证明;6:履行其他有关手续和要求。

第四章租金和费用的确认和支付第四条出租单位应与承租人充分协商,明确租金和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第五章房屋维修和设备设施的管理第五条出租单位应及时维修保养房屋,确保房屋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六章违约和纠纷解决第六条出租单位和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条出租单位和承租人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租赁合同范本2、交割证明范本3、租金缴纳证明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所有权:指房屋的合法产权归属人享有的权利。

2、使用权:指房屋的合法使用权限。

3、租赁合同:出租单位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双方权益和义务约定的合同。

4、交割证明:对房屋进行交割检验并签订的证明文件。

5、租金缴纳证明:确认租金支付方式和周期的证明文件。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房屋出租活动,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出租人的权利1.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按时支付租金和其它费用。

2.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租用的房屋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安全、整洁和适宜使用。

3.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居住情况进行核查,以避免违法活动的发生。

4. 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二节出租人的义务1. 出租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出租房屋。

2. 出租人应当保障租赁标的的质量,并在租赁期限内维护和修缮房屋设施设备,确保租赁标的的正常使用。

3. 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标的的安全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时对租赁标的进行消毒。

4. 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承租人提供完整、真实的使用说明,并确保承租人知情、知责、用房安全。

第三章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承租人的权利1. 承租人有权依法租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房屋。

2. 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按照合同的规定,维护房屋及其设施的正常使用。

3. 承租人有权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和使用用途。

4. 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限内行使或不行使续租的权利。

第二节承租人的义务1.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并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2.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使用租赁房屋,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房屋及其设施设备,防止损坏。

4. 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租赁房屋进行卫生消毒和清洁。

第四章租赁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第一节租赁合同的签订1. 租赁合同应当书面签订,并注明租赁标的、租赁期限、租金、物业服务、终止合同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3. 租赁合同应当备案,并在备案期间进行审查。

第二节租赁合同的管理1.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履行租赁合同的各项约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屋的租赁管理,提高商品房租赁市场的规范化水平,保护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活动。

第三条:商品房屋租赁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注重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租赁市场激励机制,推进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商品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并与承租人、出租人建立租赁服务协议。

第五条:各级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租赁市场的公平竞争、稳定有序和健康发展。

第二章出租房屋管理第六条: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及时申报税款并缴纳税款。

第七条:出租人发布房屋出租信息前,应当核实房屋的产权和使用权,确保房屋租赁合法,并按实际情况公开和告知租金、押金等租赁标准,并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不正当费用。

第八条: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第九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对承租人的信用情况、家庭背景、工作经历、收入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房屋的使用标准和用途,以及使用权、维修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依法签订后,出租人应当安排负责人员对房屋进行全面检查,对房屋的外观、结构、燃气、电力、自来水等功能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保养和维修房屋,维护房屋的安全、舒适、清洁等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出租人应当严格控制房屋的出入,确保租赁房屋没有被非法占用。

第三章租金管理第十四条:商品房屋租赁的租金采取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市场供需关系和有效竞争规律决定。

第十五条: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协商确定房屋租金,并签署书面协议。

房屋租赁中介的管理办法(5篇)

房屋租赁中介的管理办法(5篇)

房屋租赁中介的管理办法(5篇)房屋租赁中介的管理办法(篇1)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于小区,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各类房屋。

二、房管所对出租房实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

三、院内的住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的,必须征得中心领导的同意,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院内商房出租,应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治保大队登记备案。

五、房屋出租应本着“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防发生违法事件。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责任: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内容。

同时要求承租人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疑要及时报告派出所。

4.停止租赁,须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责任: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证和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政府的证明,单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应在10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严禁在承租房内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八、违反本规定的处罚:1.出租人违反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收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违约金。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责任,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违约金。

3.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处理。

房屋租赁中介的管理办法(篇2)1.为了确保居住环境的安全,我出租房实行实名制入住,凡入住前,必须向房东提交身份证,提前进行信息核对,但房东对身份证信息进行保密,房内不管住几人,都必须逐个登记。

2.租户入住前必须支付当月租金和押金。

住后不满月退房的将不退还当月房租,如需退房请提前通知房东,退房时将水电费结清后,屋内设施没损坏方可退还押金。

2023修正版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房屋出租行为,维护房东和租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二、申请出租房屋1. 申请条件- 房屋所有权明确且合法;- 房屋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相关规定;- 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的出租房屋资质。

2. 申请流程1. 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明、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等;2. 在当地房屋出租管理部门递交申请;3. 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4. 审核通过后,颁发房屋出租管理证书。

三、租赁合同1. 签订租赁合同1. 房东和租户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 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双方的信息、房屋的地质、租金及支付方式、租期、维修责任等内容;3. 双方签字并留存备查。

2. 押金管理1. 房东可以要求租户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作为保证;2. 房东应当将押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提供相关证明;3. 租期结束后,租户应当如期返还押金。

四、房屋维护与安全1. 房屋维护责任1. 房东负责对房屋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2. 租户应当妥善保管房屋设施设备,如有损坏需及时向房东报告。

2. 居住安全1. 房东应保障房屋的基本安全设施,如防火门、疏散通道等;2. 租户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租金支付与调整1. 租金支付1. 租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2. 房东应提供正式发票或收据。

2. 租金调整1. 租金调整应当根据市场行情或合同约定;2. 租金调整应提前通知租户,通知期限一般不低于30天。

六、争议解决1. 和解协商1. 出现争议时,房东和租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2. 双方可以选择由第三方进行调解。

2. 诉讼解决如果协商无果,房东和租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

七、处罚与安全监督1.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

2. 安全监督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房屋出租市场的监督,保障房东和租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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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担保中心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修订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心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确保中心房屋租赁收益最大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中心所有房屋或受托房产的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中心房屋租赁管理授权由中心资产管理部负责。

三、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对商业店面、办公场所超过100平方米等营业性质的房屋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对居住性用房、低于100平方米办公用房、其他零星用房采用谈判方式出租。

四、中心资产管理部对拟出租的房屋的租金提出底价,报请中心招租领导审批,租金底价为招标公告和招标的依据。

五、有承租意向人需向中心资产管理部提出租赁申请,并提供其有关身份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证件;资产管理部对租赁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符合租赁要求的,方可参加招投标或进行谈判租赁。

六、在同等条件下,原有租赁户有优先权。

经招标小组确认为优质客户的,可优惠5%的租金。

七、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必须报中心领导审核批准后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1、房屋名称、座落、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
2、租赁期限;
3、租赁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4、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5、保险责任及物业管理(房屋维修、水电结算);
6、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7、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8、约定的其他条款。

八、租赁日常管理
1、资产管理部要负责建立租赁合同登记台账,必须整理好每个租赁户的相关资料并归档;负责租赁期间的跟踪管理,定期检查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督促承租人履行合同,并定期收回租金及相关费用;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租赁户,要及时处理,部门无法处理的,要及时上报中心领导。

九、承租人未经中心同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地产,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1、将承租的房地产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地产擅自拆改、损坏房屋结构、扩建、增
添或改变用途的;
3、拖欠租金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4、利用承租的房地产进行违法活动的;
5、故意损坏承租的房地产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十、房屋租赁期限:
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对有些经营场所由于装修投入比较大,承租户对经营期限和租金有要求的,需根据实际情况,由中心资产管理部先行提出报告,送中心招租领导小组审批,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租赁期限超过三年的租金第三年要开始递增,年递增幅度在5%以上。

十一、中心控股和全资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心,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今后在实施过程重不断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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