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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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二〇〇九年六月琼土环资耕字〔2009〕17号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发布《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37号),我厅组织制定了《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下称《标准》),《标准》成果已通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

现将《标准》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全省试行。

试行期间,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执行本《标准》。

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将发现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我厅,以便今后修订完善。

附件:《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土地月开发整理标准通知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2009年6月26日印发(共印45份)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二00九年前言为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统一规范建设标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37号),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组织有关技术力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编制了《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本标准编制于2008年12月11日通过国土资源部专家组评审。

本标准包括总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工程类型区与工程布局,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持工程,附录等章节。

本标准内容涵盖土地开发整理涉及的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方面。

本标准经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并颁布实施,作为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地方行业标准试行,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预算编制、工程管理、工程验收提供依据。

(海南省)绿地面积计算规定

(海南省)绿地面积计算规定

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通知琼建城[2010]67号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园林局、规划局、建设局、城管局:为规范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规划建设管理,引导立体绿化、停车场等绿化建设,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根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我厅自订了《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同事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及《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章,建立健全绿色图章制度,按规定的绿化指标,对属地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地规划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并严格监督管理,确保按照审查的绿化指标进行建设、养护。

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设费。

二、绿化补建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八条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由收费单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向省物价、财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请各市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会同本市县物价、财政管理部门,自订当地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报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绿化补建费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市县园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请各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于10月31号前将《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执行情况,当地建立健全绿色图章制度情况和制定绿化补建费情况报送省住建厅城建处。

我厅将组织人员对部分市县进行抽查,抽查对象及时间另行通知。

二0一0年八月四日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第一条为规定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根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改建和扩建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告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告

规划结构布局
一环:环海甸岛一周的碧海大道 一心:白沙门公园 两带:鸭尾溪沿溪防护绿地、白沙河沿河防护绿 地 两横:海甸五路道路绿地及沿街的街旁绿地、海 甸六路道路绿地及沿街的街旁绿地 三纵:人民大道的道路绿地及沿街的街旁绿地、 和平大道道路绿地及沿街的街旁绿地、世纪大道 道路绿地及沿街的街旁绿地 多片区:居住区内的附属绿地及小区间的公共绿 地及街旁绿地
道路绿地
• 合理确定各类道路的绿地率,满足植物配置和生 长需要,使道路绿地有效地发挥其功能作用。 • 加强道路绿化与相邻用地绿化的结合,特别应该 结合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从防护功能、景观效果 等方面进行整合,突出城市绿化的整体性。 • 根据旅游城市的特殊要求,加强对重要道路或路 段的建设,提升城市景观形象。 • 加强乔木、花灌木和地被植物的应用,提高植物 配置水平,丰富绿化设计模式,充分发挥道路绿 地的生态功能和美化效果。
是指内容丰富,有相 应设施,适合于公众 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 规模较大的绿地。综 合公园按照规模和设 施水平,又分为全市 性公园和区域性公园 两类。全市性公园是 为全市居民服务、活 动内容丰富、设施完 善的绿地,规划有以 下1处——白沙门公 园
综合公园
全市性综合公园,面积约54.3公 顷。公园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海甸六东路,规划建设为海甸岛 的综合性公园。 公园以市民休闲、娱乐、锻炼为 主要内容,以绿化改良城市生态 为主要形式的城市公园绿地。公 园设计一个主入口在海甸六东路, 活动空间包括游乐场、饮食街、 湖区、休闲大草坪,生态科普林、 健康散步道等。主要景点有游乐 场、小桥流水、水上运动、自助 乘车游等。
整个海甸岛人口较为密 集,多为居住区用地, 故在本岛上未被利用或 是用地不明确的其他绿 地也较少,一下是海甸 岛其他绿的的现状。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21年修订版》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21年修订版》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2x年修订版》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202x年8月30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x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市热带滨海资源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突出以椰子树和三角梅为基调的热带滨海植物景观,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营造多样化的园林绿化景观。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

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按照不同用地的类别,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删除第三款。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得低于40%,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一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5%;(二)工业园区不得低于20%,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三)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四)其他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指标执行。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海南省建筑竣工验收基本规程(试行)

海南省建筑竣工验收基本规程(试行)

海南省建筑竣工验收基本规程(试行)附件6海南省绿色建筑竣工验收基本规程(试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05前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2013〕18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科〔2014〕3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3〕96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海南省绿色建筑健康、快速发展,实现“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绿色低碳岛”的目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共同组织国家和海南省的相关专家,经过多次研讨并广泛征求意见,编制完成了本规程。

本规程以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一星级要求和《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最低分要求为基础,本着“因地制宜”和“控制增量成本”的原则,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要求。

本规程共分3章,主要内容是:总则、园林工程验收内容、建筑工程验收内容。

本规程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负责技术内容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编单位:海南省建筑设计院海南城建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服务中心中元国际(海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海南雅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海南南方建设设计有限公司海南华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海南民生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海南分院海南华磊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市建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海南省农垦设计院清华大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梁俊强马欣伯吴薇张焦宏宫玮李红潘兢李长孟向东李立新齐洪威张水弟何四元袁红葛睿婷卢家慧孙吉良胡家僖朱松林飞张碧阳腾久阳胡远琨黄向东宋洪林吴坤顺徐光勇刘长安林波荣鹿勤王昌兴赵锂主要审查人:林明泉蒙少群杨胜先任崇华陈德钟国红邓新兵陈军吴润年目录1总则 (1)2园林工程验收内容 (2)3建筑工程验收内容 (4)1 总则1.1为全面推进海南省绿色建筑健康、快速发展,实现“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绿色低碳岛”的目标,制定本规程。

海南地区园林绿地中的观赏草资源及配置

海南地区园林绿地中的观赏草资源及配置

海南地区园林绿地中的观赏草资源及配置海南地区作为我国的热带岛屿,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气候环境,使得这里的园林绿地资源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利用。

在这些园林绿地中,观赏草资源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植物资源,它们不仅可以美化园林环境,还可以增加植被的种类和多样性,提升园林绿地的生态效益和观赏价值。

对海南地区园林绿地中的观赏草资源进行充分的配置和利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海南地区常见的观赏草资源入手,探讨其在园林绿地中的配置方式和利用价值,并对其在海南地区园林绿地建设中的发展前景进行展望。

1. 美人蕉(Canna indica)美人蕉是一种热带常绿草本植物,株高可达1米以上,叶片宽大,长而美丽,花大而鲜艳,适宜生长在湿润的环境中,是一种非常受欢迎的观赏植物。

美人蕉在海南地区生长良好,常被用于园林绿化中,不仅可以作为庭院、庭园的观赏植物,还可以作为绿篱、绿地的装饰植物,具有很高的观赏价值。

2. 黄秦草(Panicum virgatum)3. 苘麻(Luffa cylindrica)4. 紫薇(Lagerstroemia indica)1. 依据景观要求进行配置在园林绿地中,观赏草资源的配置应该依据景观要求进行,根据地形、地貌、植被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观赏草种类,进行合理的植物配置。

一般来说,可以将观赏草分为地被植物、花卉植物、灌木植物和乔木植物四类,根据不同的景观要求进行配置,形成丰富多样的园林绿地景观。

2. 进行群植配置在园林绿地中,观赏草资源的配置应该进行群植,即同一品种的观赏草植物应该进行大面积的集中种植,形成统一的景观效果。

这样可以在视觉上增加整体感和层次感,提升园林绿地的观赏效果,并且可以有效地进行管理和维护。

3. 适当进行变换配置在园林绿地中,适当进行观赏草资源的变换配置是非常重要的,可以使得园林绿地的景观更加丰富多样,增加游人的观赏体验。

可以根据季节、气候、节日等因素适时进行观赏草资源的变换配置,形成不同的景观效果,增加园林绿地的吸引力和活力。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全文」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全文」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全文」(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下面,店铺为大家提供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全文如下: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自治县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六条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七条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

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可以自主选择、更新树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镇绿化,并有权对破坏城镇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海口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 ),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六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 )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 第九条 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外滩(含 海甸岛、新埠岛) 、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海南省绿地规划

海南省绿地系统规划海南省概况分析海南岛地处我国南部边陲,四面环海,背靠祖国大陆,与广东雷州半岛之间仅隔宽约30千米的琼州海峡,地理区位优势明显。

土地资源是拥有全国最多的热带土地资源,耕地分布在北部和沿海平原、台地和阶地地带上以海口市、文昌市和儋州市最多。

水田分在沿海沿江平原上,旱地多分布在台地和阶地上。

林地是全省面积最大的土地资源,以尖峰岭、吊罗山、黎母岭和五指山较为集中,是海南珍稀贵重林木的保留地和珍禽异兽的栖息地,也是全岛水源涵养地。

是我国仅存的两个原始热带林区之一。

自然景观资源:宜人的海岛气候,迷人的滨海风光(沙滩平原海岸,红树林海岸,珊瑚礁海岸,岬角基岩海岸),奇特的地貌景观(高耸的花岗岩山峰,低矮的火山堆,喀斯特地貌,海蚀地貌),珍稀的动植物种。

人文景观:博螯亚洲论坛,三亚的世界小姐选拔大赛,美味佳肴,民间工艺,民族风情。

海南省地理环境分析海南省区位优越,全部地处热带,高温多雨,雨热同期,日照强,地势缓和,土地肥沃,宜耕地广,类型多样,海域广阔,生物繁多,为热带高效农业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1、光热资源丰富,光照——热带北缘,年日照时数大于2000小时,光照充足,热量——最冷月平均温>16℃,≥10 ℃积温达8400-9200 ℃。

2、生物资源-最大的热带物种基因库,丰富的光热资源使海南岛成为我国最大的热带物种基因库。

在原始的热带雨林和热带季雨林中,生长繁衍着众多的植物和动物,其中很多是珍稀物种。

3、土地资源-类型多样,海南岛土地利用类型多样,岛屿廓近似椭园,中间高四周低,由山地、丘陵、台地、平原组成环形层状地貌,是环带产业布局的自然基础。

海南岛气候分析热带海岛季风气候,冬无严寒,夏无酷暑,降水丰沛,时空差异大,文昌、琼海、万宁等为海南岛的重风害区。

降雨量是多西少,由于迎风坡多雨,被分坡少雨造成。

海南省交通分析海南省内交通以公路为主,海南岛有三条交通主干线——海榆东线(223国道)、海榆中线(224国道)、海榆西线(225国道),东线高速公路和西线高速公路是通达各市县的快速干道,构成环岛高速公路网。

关于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

海南省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2004年6月1日颁布施行)琼府办[2004]3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一日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省建设厅二00四年五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绿地建设,规范绿地植物配置,优化绿地植物种植结构,丰富城镇景观,充分发挥绿地生态功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政策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镇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镇绿地植物配置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植物生态适应性原则;(二)乡土树种为主原则;(三)生物多样性原则;(四)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相结合原则;(五)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科学合理配置原则。

第四条城镇绿地规划设计,既要体现海南热带风光特色和地方文化风格,又要符合海南气候特征,便于养护管理,形成“城在林中、林在城中”的绿化格局。

第五条各类绿地的地形设计应科学合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有利于植物生长,有利于水土保持,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费用。

第六条各类绿地应具备大树生长的立地条件,保证其必需的营养条件和生长空间,不能设置影响大树生长的地下设施。

各类绿地的植物配置均应处理好与地下管线的关系。

绿地中的硬质铺装,应尽量采用有利于植物生长的透气透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

第七条绿地中应丰富地被植物,实现地面全覆盖,提倡耐旱和野生地被植物的利用。

草坪建设要具备灌溉和其它养护条件。

第八条建设或改造现有绿地,必须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现状树木花草,特别是大树、古树和名木。

不得随意砍伐、更换行道树等城镇绿化树木。

第九条城镇绿化植物种植要结合现状采用多种配置形式,按植物自然生态结构和群落结构科学配置,力求上层大乔木、中层小乔木和灌木、下层地被植物,扩大绿地复层结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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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
《关于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琼府办[2004]3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建设厅制订的《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一日
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
(省建设厅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绿地建设,规范绿地植物配置,优化绿地植物种植结构,丰富城镇景观,充分发挥绿地生态功能,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政策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镇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镇绿地植物配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植物生态适应性原则;
(二)乡土树种为主原则;
(三)生物多样性原则;
(四)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相结合原则;
(五)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科学合理配置原则。

第四条城镇绿地规划设计,既要体现海南热带风光特色和地方文化风格,又要符合海南气候特征,便于养护管理,形成“城在林中、林在城中”的绿化格局。

第五条各类绿地的地形设计应科学合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有利于植物生长,有利于水土保持,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费用。

第六条各类绿地应具备大树生长需要的立地条件,保证其必需的营养条件和生长空间,不能设置影响大树生长的地下设施。

各类绿地的植物配置均应处理好与地下管线的关系。

绿地中的硬质铺装,应尽量采用有利于植物生长的透气透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

第七条绿地中应丰富地被植物,实现地面全覆盖,提倡利用耐旱和野生地被植物。

草坪的应用要充分考虑灌溉和其它养护条件。

第八条建设或改造现有绿地,必须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现状树木花草,特别是大树、古树名木。

不得随意砍伐、更换行道树等城镇绿化树木。

第九条城镇绿化植物种植应结合现状采用多种配置形式,按植物自
然生态结构和群落结构科学配置,力求上层大乔木、中层小乔木和灌木、下层地被植物,扩大绿地复层结构比例。

乔、灌木覆盖面积占绿地总面积70%以上。

第十条城镇绿化以乡土树种为主,乡土树种占总树种60%以上。

选定骨干树种应突出植物多样性。

(一)500平方米以下的绿地,植物种类不少于10种;
(二)500-2000平方米的绿地,植物种类不少于20种;
(三)2000-5000平方米的绿地,植物种类不少于40种;
(四)5000-10000平方米的绿地,植物种类不少于70种;
(五)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植物种类不少于100种;
第十一条城镇绿化植物材料应由生产基地培育,建设城镇绿地不得损害自然地被植物。

第十二条城镇绿化植物种植应选用适当规格苗木,做到近期效果与远期效果相结合。

原则要求速生乔木选用胸径6—10厘米规格的苗木,慢生乔木选用胸径8—12厘米规格的苗木。

苗木要求带冠,冠形匀称。

严禁移栽古树名木,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必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引进。

第十四条城镇绿化设计中的植物名称,应使用标准的中文名称及拉丁文学名。

第十五条城镇公园绿地,特别是城镇中心区公园绿地,应以乔木为骨架,复层配置,增加单位面积内的绿量,注重植物的群体美和林冠线的节奏变化,局部可设置适当的开敞空间。

树种选择应丰富多样,突出其景观和遮荫功效。

第十六条休闲、景观为主的广场绿地,绿地率应达到65%以上,其它性质广场绿地应结合实际,尽可能提高绿地率;广场绿地植物配置应符合公园绿地的控制要求。

铺装场地应从气候条件和功效需求出发,预留栽植穴,形成部分林荫覆盖硬地空间。

已建成的大面积铺装和草坪广场,要从调整规划设计入手加以改造,按指标要求补种适当规格乔、灌苗木。

第十七条防护绿地建设,应结合近郊农业结构调整,以乔木为主,乔灌结合,多种植或利用野生地被,达到林下地面覆盖。

树种应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根系较深、萌芽力较强、抗倒伏的乡土树种。

避害设防的绿地,植物选择与配置可根据特定功能要求设计、实施。

第十八条生产区域绿地面积应不少于城镇建成区面积的2%。

根据其功能需要进行适当分区,开发、培育海南乡土树种,并大量储备城镇绿化常用的大乔苗木。

第十九条居住区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35%。

植物布置应充分考虑住宅的通风、采光、隔热、私密等特定功能要求,高层、中高层住宅的绿地设计应充分考虑鸟瞰效果,满足高楼居民的俯视要求。

应多植庭荫树,适当配置色叶植物、香源植物、保健植物、花灌木和多年生花卉,地被植物应选择管理粗放的观赏性品种,宜用藤本(攀援)植物等进行垂直绿化,以增加绿量、丰富建筑物的立面效果。

儿童、老人活动场所禁种有毒、有刺、带尖及易引起过敏反应的植物。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应根据用地性质和环境特点,选
择适合树种。

可适当引种边缘性、观赏性、功能性强的树种。

绿地率应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城镇绿化规划指标。

第二十一条宾馆、饭店等旅游酒店设施和体育馆、文化馆等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40%。

树种选择应与建筑的性质和形体相结合,植物配置、构图意境体现本地特色,注意植物时相、季相、景相的统一协调。

第二十二条城镇道路原则上必须栽植行道树。

红线宽度大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20-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风景旅游区、度假区及滨海、滨江、滨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40%。

各类分车带以及步行道外侧绿化带,乔灌木种植面积应占绿地面积的80%,其余为非林下草坪和其它地被植物。

行道树应按照《海南省城镇绿化行道树常用树种名录》提供的树种,选择根深、干直、冠大、分枝点高、生长期长、耐修剪、抗病虫害的乡土树种。

第二十三条交通岛绿化应保证行车视线通透。

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布置成装饰绿地。

立体交叉绿岛应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草坪上可点缀树丛、孤植树和花灌木,桥下应种植耐荫植物、攀援植物,并对桥体进行垂直绿化。

导向岛绿地应配置地被植物。

第二十四条风景林地、城边林等其它绿地的绿化应注重其自然生态性,选种观赏花果等乡土树种,以丰富林相,发挥其生态及观赏效果。

第二十五条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标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木、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绿地面积70%,绿地率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灌木及地被配置为主,绿地率按30%折算。

第二十六条停车场周边应种植高大庇荫乔木和隔离防护绿带;在停车场内应结合停车间隔带种植高大庇荫乔木。

林荫停车场及嵌草铺装停车场,绿地率按绿地面积(乔木种植穴、灌木和地被长成后实际面积)的20%折算。

第二十七条倡导立体绿化。

城镇各类房屋、立交桥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有条件的应进行垂直绿化和顶面绿化,扩大城镇绿化覆盖面积。

立体绿化宜选择适应性强的小灌木、攀援植物和地被植物。

第二十八条各类城镇绿地植物的配置除遵守本规定外,尚还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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