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准备金的计算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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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帐损失税前扣除解析

呆帐损失税前扣除解析

法律追偿时效
金融企业为了节约成本, 金融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往往不 采取司法措施和程序进行追缴, 采取司法措施和程序进行追缴,从而 导致相关的债权或股权过了追偿时效, 导致相关的债权或股权过了追偿时效, 由此而产生的损失是否在税前扣除。 由此而产生的损失是否在税前扣除。 拟: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处理: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处理: 划一时限,此前准予在税前扣除, 划一时限,此前准予在税前扣除,此 后不能在税前扣除。 后不能在税前扣除。
关于其他呆帐损失 项目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中止执行问题 ○关于权利凭证遗失问题 ○关于银行卡透支损失问题 ○关于助学贷款问题 下一步也要进行政策调整
呆帐准备概念
○呆帐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 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按规定的标准税前提 取的呆帐准备金。 取的呆帐准备金。 ◎提取的范围:包括股权和债权 提取的范围: ◎提取的比例:符合税收规定标准 提取的比例: ◎提取的来源:准予税前提取 提取的来源:
呆帐损失分类
○按性质可分为 ◎债权损失 ◎股权损失 ○按不同税务处理可分为 ◎准予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 ◎不准予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 ○按损失的原因可分为 ◎正常经营损失 ◎非正常经营损失
打包出售损失
打包处置不良资产出现损失, 打包处置不良资产出现损失,属 于经国务院批准的, 于经国务院批准的,经税务机关审 批确认后可以视为呆账损失在税前 扣除。 扣除。 未经国务院批准的, 未经国务院批准的,能否在税前 扣除,政策不明。 扣除,政策不明。各地在实际处理 过程中政策不一。 过程中政策不一。
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税务审批原则 ○真实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
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 具体认定条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计提贷款呆帐准备金和核销呆帐损失会计处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计提贷款呆帐准备金和核销呆帐损失会计处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计提贷款呆帐准备金和核销呆帐损失会计处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计提贷款呆帐准备金和核销呆帐损失会计处理的通知(1988年9月14日)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和总行[88]建总办字第32号通知,我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包括外汇贷款),从1988年起,每年年初按各类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呆帐准备金,经审查批准核销贷款呆帐损失。

兹将有关会计处理手续通知如下:一、1988年应提贷款呆帐准备金,按1987年决算资金平衡表各类应提呆帐准备金贷款的年末余额计提。

不得多提、重提。

计提时应编制“计提呆帐准备金计算表”(以下简称计算表,格式由各行自定)一份,经会计主管审查签章后,作为记帐凭证附件。

二、贷款呆帐准备金分别由建设银行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及地(市)分、支行分别计提。

省分行、总行只计提本行直接发放的贷款部分。

县支行以下行处(以下简称县以下)经办的贷款应提的呆帐准备金,由所在地(市)分、支行统一管理。

具体做法,可由地(市)分、支行根据县以下行处资金平衡表集中计提,也可由县以下行处自行按规定计提,但需将计提的准备金上划地(市)分、支行集中管理(应增填一份计算表,随划款凭证寄管辖行)。

三、应计提贷款呆帐准备金的贷款科目划分(一)属于应提呆帐准备金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包括下列会计科目:建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土地开发商品房贷款、基建物资供销企业贷款、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贷款、其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基建结算贷款、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和其他贷款中属于流动资金性质贷款部分等。

银行呆帐准备金的确定办法

银行呆帐准备金的确定办法

,
然 后 记入

呆帐 损失准备 金” 帐户 的 贷方
:

所 要 注意 的 也是经 验 比 例 的 芷

贷款 余额帐 龄 分析 法
,
这 种 方 法是 根据一 定 期 末贷款 余额 帐 龄 的 长 短 来 估计 呆 帐 损失 的 方 法
收 回 贷 款为 期 的 久暂

所谓 帐 龄 是指 应
其 理 论 依 据 是 贷 款 被 拖 欠 的期 限越 长
,
所 谓 直 接 冲转法 是 指 等 到呆 帐 损失发 生时
法 简单 实 用
,
,
将 实 际损 失 金 额直 接 冲减 贷款 数 额

这 种方

但不 能 满 足 管 理 上 的 需要
,
不 是 《 银行 管 理 暂 行条例》 中所要 求采 用 的 方 法

( 二 ) 预 提 备抵 法
预 提备 抵 法 是 《银 行管 理 暂 行 条例 》 所 要 求 的方 法

倘 若 发现 偏差 应 立 即 修改
:
贷 款余额 比例 法
这 种方 法是 按 一定 时期 末 贷款 余 额 的 比 例 来 估计 呆 帐损 失
其理 论依 据 和 上 述 贷款 发 放额 比 例 法 基 本 相同
,
,
确定 记 入 备 抵帐 户 的 数额


区 别在 于 作 为计 算万 分 此 的 基 数 是 用一 定 时



专业
呆 帐准备 金 的额 度 由 中国 人 民 银 行 会 商 财政 部 制 定
, 。
这充分说
明 : 随着银 行 企 业 化 管理 的 逐 步完 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6.22•【文号】银发[1998]279号•【施行日期】1998.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27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转发至当地城市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02号)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华夏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华夏证券公司、国泰证券公司、南方证券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精神,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改革、完善金融业财务制度,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我部决定修改金融业应收利息核算年限以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年限由2年缩短到1年。

即: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放款,作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未满1年的,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

呆账准备会计规定

呆账准备会计规定

呆账准备的会计规定2006-2-10 17:13:47来源:纳税服务网作者:【大中小】一、不良贷款(一)不良贷款的分类《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仅按贷款期限将贷款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未按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贷款分类。

2001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公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所有银行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

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1.正常贷款。

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够严格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即有充分把握按照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那部分贷款。

一般情况下,这部分贷款应占银行贷款的绝大部分。

具体判断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特征: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正常;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良好;借款人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外部坏境良好;抵押、担保等手续完备,符合法律规定,但在目前情况下尚不需要考虑这方面的问题。

2.关注贷款。

关注贷款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有关因素包括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一些不利影响、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有恶化的迹象、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归还的调整等,这些因素需要引起银行的密切关注,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控制或继续恶化,贷款将会出现问题。

3.次级贷款。

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具体可根据以下特征来判断:借款人未能按照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恶化或有明显的恶化趋势,比如借款人的盈利水平、现金流量明显下降,主营业务收入明显低于预期水平,还款能力明显降低,负债总额大幅度增加等。

会计实务:呆账准备的税法规定

会计实务:呆账准备的税法规定

呆账准备的税法规定一、呆账准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的有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呆账准备为计提呆账准备资产年末余额的1%。

其计算公式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

二、呆账损失认定的条件根据《金融企业呆账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偿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市区)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10)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11)助学贷款逾期后,银行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12)金融企业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13)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信用社(银行)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管理实施办法

信用社(银行)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管理实施办法

信用社(银行)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我市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有效保全资产,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1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二条农村信用社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通过法律程序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并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入资格,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或经过公开拍卖收回的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农村信用社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十)经地方政府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或股权。

呆账提列原则

呆账提列原则

呆账提列原则一、呆账提列原则嘿,宝子们,今天咱们来唠唠呆账提列原则这个事儿。

(一)啥是呆账呢?呆账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基本上收不回来的账啦。

比如说,有个人欠了钱,然后他消失得无影无踪,怎么找都找不到,这钱大概率就成呆账了。

或者是那种企业破产了,它欠的钱也没多少能还回来的希望,这也会被归为呆账。

(二)为啥要提列呆账呢?这就像是我们要提前为可能的损失做个准备。

就好比你知道自己有个东西可能会坏掉,那你就先在心里留个底,想想坏了怎么办。

对于企业或者金融机构来说,如果有一堆收不回来的钱,但是又不在账面上体现出来,那这财务状况可就乱套了。

提列呆账就是要诚实地反映可能存在的这种损失,让财务报表更真实。

(三)呆账提列的依据1. 账龄如果一笔账欠了很久很久,那它成为呆账的可能性就很大。

比如说,一笔应收账款已经过了两三年还没收回,这时候就得好好考虑把它提列为呆账了。

一般来说,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可能会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实际情况,设定一个账龄的标准,一旦超过这个标准,就开始着手提列呆账。

2. 债务人的情况要是债务人已经明确表示还不了钱,比如说破产清算啦,或者是债务人本身就已经消失不见,没有任何还款的能力或者意向,那这种情况下,不管账龄多长,都得考虑提列呆账。

而且呢,如果债务人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像被法院判定为无偿还能力的老赖之类的,也得尽快把相关的账提列为呆账。

(四)呆账提列的金额计算1. 全额提列对于那些完全确定收不回来的账,那就直接全额提列。

比如说,有个企业借给另一个企业10万块钱,然后那个企业破产了,所有资产都被清算光了,这10万块钱就没指望了,那就直接在账上把这10万全额提列为呆账。

2. 部分提列有些时候呢,虽然感觉这账可能收不回来,但又不是完全确定。

比如,有个客户欠了50万,他的企业现在经营状况很不好,但是还在挣扎着,可能还能还一部分。

这时候可能就根据各种情况预估一个比例,比如说估计只能收回20万,那就把30万提列为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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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呆账准备金的计算步骤 在普通呆账准备金和专项呆账准备金体系下,准备金的计算步骤如下: 计算所需的专项呆账准备
专项呆账准备金的计算要按照贷款的分类结果,不同的贷款分类按不同的比例计提。

可参考的比例为:损失类贷款为100%;可疑类贷款为50%;次级类贷款为20%;关注类贷款为5%。

计算普通呆账准备金
贷款即使属于正常类,仍存在损失的可能,因此需计提普通呆账准备金。

方法为: 普通呆账准备金 = (贷款总额 - 专项呆账准备金)×规定的比例
呆账准备金总量 = 专项呆账准备金 + 普通呆账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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