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调研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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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调研文章(3篇)

法律案例调研文章(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的分析,探讨我国刑法在故意伤害罪中的适用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甲与被告人乙因琐事发生争执,乙持刀将甲刺伤,致甲重伤。

案发后,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甲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二、案件事实1. 争执起因:甲与乙系邻居,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

某日,双方在小区门口发生口角,乙情绪激动,持刀将甲刺伤。

2. 犯罪过程:甲被刺伤后,乙逃离现场。

随后,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3. 刑事责任:乙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法律适用1. 刑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五、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3. 自首情节: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六、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民众充分认识到故意伤害罪的严重性,从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法律调研报告范文4篇

法律调研报告范文4篇

▷报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报告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报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调研报告范文4篇 This document is a model report for reporting the details to the superior and putting forward plans or suggestions.工作报告法律调研报告下载说明:本文档是为了向上级详细情况进行汇报、提出方案或建议而编写的报告性范文。

可直接运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稍作更改。

即将召开的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以“依法治国”作为专题讨论,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法制化进程的全面提速。

而对承载着具体行政职能的政府部门,在依法行政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除了政府部门依靠自身力量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还需要依靠专业力量对政府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拟定、对外交往与重大项目建设、信访与行政调解、具体行政工作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风险评估及合规建议。

农工党宁波市委会法律工委会结合近年来宁波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情况,组织了专门人员进行专题调研。

一、xx市法律顾问工作的现状与特点(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xx市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早在XX年就专门制定了《xx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相较于XX年《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出台,以及包括温州等地市相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也是在XX年之后出台。

我市在全省应当是较早将政府法律顾问提升到制度化、规范化。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市已普遍推进截止目前,全省有超过XX家处级以上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

宁波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均以政府法律顾问团(组)形式,从律师事务所、高校聘请律师、法学专家等作为政府法律顾问。

多数局级政府部门也单独聘请了专业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

法律调研报告范文3篇

法律调研报告范文3篇

法律调研报告范文3篇(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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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调研报告范文(精选多篇)

法律调研报告范文(精选多篇)

法律调研报告范文(精选多篇)最近随市政协“推进城镇化进程”课题组视察走访了几个县(市)区,对我市推进城镇化进程几个有关政策法律的问题,进行调研探讨。

现将情况汇报如下:一、对推进城镇化进程几个有关政策法律问题的分析1、行政区划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目前行政区划缺乏整合力度,本市两区规模偏小,行政体制各自独立,矛盾错综复杂,行政区划规划与城镇规划不相协调,造成“一城多府”、“城中有村”、“乡中有城”,迟迟未被纳入城镇管理范畴。

如三元区的城东乡下辖村分列四个街道,梅列区的徐碧乡下辖村分列三个街道。

这主要是缺乏区域协调机制,相邻地区各自为政、盲目竞争、事权、财权不够明晰,区政府又职能不全,没有土地、规划、权责不配套,造成办事效率低下,服务不到位。

2.土地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容量存在矛盾。

一是不同法律之间、政策与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如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与现行的土地法规有不相容之处,操作起来遇到法律规定的障碍。

又如我国的宪法、土地法都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其土地使用权当然由国家进行支配。

而宪法、民法也规定了公民的私有财产、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两者的权益保护效力均等。

列东老街拆迁改造在列东村集体土地未征为国有就直接开发,违反了重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的附着物”的规定,就是极典型的有关政策法律问题。

二是土地征用补偿费问题。

国家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标准较低,与城镇国有土地的补偿费用及实际价值存在较大差距。

农民的利益在现值上得不到弥补,在征地使用权流转和置换上存在一些障碍。

3、土地利用与城镇发展的矛盾。

一是城镇发展面临用地紧缺与耕地保护的问题、十分突出,如何使农村土地转为城市用地,在政策上急待解决。

二是现行的用地政策限制了城镇化进程的健康发展。

现行的用地政策,实行的是一整套严格的现反,要求在行政区域内实行耕地的动态占补平衡,但操作起来难度很大,往往制约了城镇发展的空间。

法律调查报告范文3篇(完整版)

法律调查报告范文3篇(完整版)

法律调查报告范文3篇法律调查报告范文3篇法律调查报告范文篇一:关于酒后驾驶的调查报告调查目的:关注酒后驾驶对自身家庭以及社会的危害,对酒后驾驶提出防范措施。

调查xx年10月18日 xx年11月18日调查地点:律师事务所、交警队等。

调查对象:法律工作者、干警等。

调查方式:本调查报告采取网上收集资料、电话、面谈等方法进行调查。

为了完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专科教学计划;加强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我于xx年10月18日至11月18日在马鞍山某律师事务所和某交警队进行了关于酒后驾驶的社会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一、酒后驾驶的基本情况首先,我们先来分析酒后驾车的原因,在交警部门的帮助下,我在网上从个人角度和社会监管角度分别做了调查,得出的结论显示酒后驾车的主要原因从驾驶人个人角度来看,依次是朋友的怂恿,占44.65%;侥幸心理,占24.73%;以为自己酒量大和技术高,占30.62%。

从社会监管角度看,依次是:现有法律法规处罚力度不大、占29.87%;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占27.00%。

从客观因素来看,依次是担心车辆停放在外不安全、占24.65%;担心次日早上需要用车、占19.53%。

此次调查共有194名网友提交了调查意见,其中,绝大多数为男性,共134人,占94.69%;中青年网友居多,31到40岁的占44.51%;学历层次丰富,大专以上学历占到70.79%,高中及以下的占29.21%。

根据来自网上的调查显示,有93.45%的被调查者同意酒后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但被问及是否有过酒后驾驶行为时,仅有24.68%的被调查者从未有过酒后驾驶行为。

在被问及酒后驾驶人员存在何种心理时,有38.64%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过高的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46.75%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另外,有的14.61%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存在侥幸心理。

法学论文5篇

法学论文5篇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现状和展望实行法治的根本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这是一项伟大的社会系统工程。

作为这一工程重要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无疑是富于挑战性的。

这里且将实际工作中的一点思考呈送给各位,希望获得教益。

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法制建设中的法律地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由来和内涵的不断丰富。

我国追求法治走过了一条漫长而艰辛的道路。

在古代即有儒家的“礼治”与法家的“法治”之争,虽然“法家”所言“法治”与我们今天所言“法治”并非同概念。

后来儒家的“礼治”逐渐占据正统地位,其中吸收了法家、墨家、阴阳家等的理论,是为儒法合流,被历代统治者奉为圭臬。

《唐律疏议》是封建制法典的代表。

封建时代法制的基本特点是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公开规定不平等。

至晚清,法律大臣沈家本是法治的倡导者,我国开始有了宪法。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发了《钦定宪法大纲》,为袁世凯所利用。

孙中山倡民主共和,提出“民主、民生、民权”,是追求现代民主法治的初步探索。

蒋介石提出“军政、训政、宪政”的三步程序,以“宪政”为其目标,其实一直实行是军事独裁,政治独裁。

在前苏联,由于斯大林在社会主义实践中严重破坏法制,给全世界的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恶劣影响,贻害深远。

共产党执政后如何治国,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发展史上未得到彻底解决的问题。

我党对中国民主法制建设道路的探索,始于夺取全国政权之前。

建国后,法制建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一个很薄弱的环节,探索和实践民主和法制的过程,遇到的最大阻力就是缺乏民主和法制的意识和习惯。

始于1957年逐渐盛行的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极大地危害了国家和人民,民主与法制在文革中走向全面危机,忽视法治带来的严重的恶果是:公检法被彻底砸烂,形成了人治下的群治现象,社会正常秩序荡然无存,给国家和民族带来了巨大灾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揭开了新的历史篇章。

1979年,邓小平提出了解决中国问题的发展战略:一是在政治发展上实现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二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实现全面的现代化。

法律案件调研(3篇)

法律案件调研(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李某因琐事与被告人张某发生争执,张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李某刺伤。

案发后,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不幸身亡。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问题的思考。

二、案件审理1. 一审被害人李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李某家属经济损失。

2. 二审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张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李某刺伤,致其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案件原因(1)社会因素:当前,社会竞争激烈,人际关系复杂,导致矛盾和纠纷时有发生。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2)个人因素:张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表明其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缺失。

此外,张某可能存在心理问题,如冲动、易怒等。

3. 案件影响本案的发生,不仅给李某的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同时,此案也暴露出我国在法治建设、道德教育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四、案件思考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有助于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2. 完善法律制度针对故意伤害案件,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要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和管理,预防其重新犯罪。

法律调研报告范文精选2篇

法律调研报告范文精选2篇

法律调研报告范文精选2篇【篇三】法律调研报告范文一、前言中学生是未成年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中学生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也关系到三个文明建设能否协调稳步发展。

本次调研以问卷方式对新沂市启明中学的中学生做调查,调查中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在发出的150份问卷中,回收率是100%,其中男女比例比较平衡,大致平分,在这些调查对象中,其中有52%是来自城镇,48%是来自农村。

由此可见,此次的调查对象是比较全面的分配了男女比例和从不同家庭背景出发,调查的结果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二、中学生法律意识现状显示及分析1.中学生大多认同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素质教育大力提倡与推进,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制素质已成为党和政府,成为全社会共识,青少年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已经初步形成。

调查显示,有67%的调查对象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而没有人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是不重要的。

由此可见,法律在生活中占据的地位还是得到中学生的肯定,而且也可以看出中学生法制教育日益受到重视,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加大,大多数学生具有了较强的法律意识。

2.中学生大都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在时代的今天,作为明天的接班人的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备受关注,青少年的权益得到特殊保护,国家也不断加大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调查显示,绝大多少中学生觉得自己对法律有一点了解,只有1%的调查对象觉得自己不了解法律。

但是,也只有5%的调查对象觉得自己对法律非常了解,所以由此可以看出,中学生虽然已经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可是具体到某一个特定情况时,仍然会比较模糊,也由此可以看出现在中学生的法制教育力度还不够大。

3.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渠道广泛,但学校仍是主渠道问题:您了解法律的主要方式有哪些?从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渠道来看,学校、家庭和书籍、新闻媒体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如图所示,32%的学生表示法律知识主要是通过学校老师的教授获得的,可以看出,学校仍是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5%的学生表示通过新闻媒体也获得了一定的法律知识,表明在信息时代,各类新闻媒体,信息传播载体也成为中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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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调研论文范文摘要留守儿童及其相关问题跃入公众眼帘,引起人们的关注是最近十多年的事情。

本文在对留守儿童基本状况进行描述的基础上,着重研究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

由于留后儿童特定的生活环境、不成熟的身心发育等特点,他们特别容易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不仅侵害后果较成年人来说更为严重,被害的经历还可能对他们的一生产生持续的影响。

留守儿童被害人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亟需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许多规定对留守儿童被害人失灵,本文试图以刑事诉讼为视角,探索完善我国的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机制。

完善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机制,不仅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我国亟需探索建立完备的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机制。

关键词: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刑事诉讼第一章留守儿童被害人概述一、留守儿童的界定(一)留守儿童的概念博登海默说过:“概念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工具,没有界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

没有概念,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可以理解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

”[1] 研究农村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首要的工作便是厘清留守儿童的概念。

界定留守儿童概念要把握住三个关键点:第一,留守儿童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离开家乡。

第二,留守儿童与父母见面的频率高低。

第三,对留守儿童年龄的界定。

笔者认为,对留守儿童的概念应该这样表述:指我国农村地区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半年以上而需要留守在家乡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留守儿童的特征留守儿童群体在我国地域分布之广泛,人数规模之庞大,内部情况之复杂都是研究归纳留守儿童特征需要作出深入考量的因素。

我们需要综合考虑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的内部因素,例如家庭经济状况、教育方式等;以及外部因素,例如地理环境、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上的独特性。

1. 在地域分布上呈大分散、小集中的态势。

即各个地区都存在留守儿童现象,但主要集中在经济落后的四川、安徽、湖南、河南等地的农村地区。

农村儿童中留守儿童所占比例为28.29%。

2.在监护类型上以隔代监护和单亲监护为主导。

与留守儿童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大多并非年迈体弱之人,但他们的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

3. 在生活质量上父母外出后进一步下降。

据留守儿童营养与健康的相关调查数据显示,部分留守儿童体格生长发育指标水平明显低于非留守儿童,留守儿童低体重和生长迟缓率高于非留守儿童。

[2]4.在成长过程中面临更多的风险。

由于父母监护的缺失,第三方监护不力,留守儿童群体中易发生违法犯罪现象,[3]同时留守儿童也更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

5.容易产生心理健康问题。

父母外出后留守儿童容易产生无助的情绪以及“寄人篱下”的孤独感。

一些留守儿童出现孤僻、愤怒、多动等问题,心理健康状况 __。

二、留守儿童被害人的界定(一)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概念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概念由两部分组成,即留守儿童的概念和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的概念。

综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概念可以界定为:指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

(二)留守儿童被害人与其他被害人的比较留守儿童与其他 __相比较,最大的区别体现在他们的被害性上,所谓被害性是指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的特征,正是因为这些特征使某些群体极易成为被害人。

[4]留守儿童所处的情景特征较为特殊,实施犯罪的时间和地点往往具备便于犯罪成功、容易逃逸、不易被抓获的特点,是犯罪人主观选择的结果;同样,许多犯罪的被害人将自身置于危险的环境之中,也是由于其人格特性而主动置身其中的。

[5] 这样被害人就在不知不觉中为犯罪人提供了条件。

由于留守儿童的独特监护模式,相比农村非留守儿童、城镇儿童他们有更多的“自由”,时间上的自由以及活动空间的自由。

留守儿童的上学方式在父母外出前后会发生明显的变化,父母外出后,自己骑车上学、走路上学的留守儿童比例有明显上升。

据调查数据显示,留守儿童课业之外选择“去网吧、游戏厅”和“打麻将、打牌”的比例均比非留守儿童高出二至三倍。

在针对留守女童的性侵犯案件中,案发地点多发生在学校、被害女童寄宿的亲戚家。

在这些地方,留守女童一旦遇到心怀不良的 __,她们根本毫无反抗的可能。

留守儿童的这些生活特征,使他们更容易将自己置身于危险境地,而成为 __侵害的对象。

第二章留守儿童被害人受侵害与权利保障状况一、留守儿童被害留守儿童因为其年龄小,认知能力弱,经常会成为犯罪行的侵害对象。

为了更好的预防留守儿童被害,保障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权利,笔者将根据调查数据归纳留守儿童受侵害的案件类型,分析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性侵害河南省临颍县在近三年针对留守儿童犯罪的案件中,罪名主要集中在强奸罪和猥亵罪上,这两类案件占针对留守儿童犯罪全部案件的75%。

[6]造成留守女童频频遭遇性侵的原因是复杂的,其中最主要的有三条:(1)监护不力,导致 __有可乘之机。

(2)留守儿童所处的环境封闭(3)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后基于 __的恐吓或者其它途径的压力而不敢声张。

(二)拐卖全国妇联发布的《农村留守儿童状况》显示,被拐卖儿童中,流动儿童居第一位,留守儿童居第二位。

[7] 留守儿童之所以成为拐卖犯罪重灾区,最主要的原因莫过于监护不力。

隔代监护的家庭,特别是那些有多个孙辈同时需要老人监护的家庭,老人作为监护人更是力不从心,使得很多留守儿童处于无人监管状态,造成留守儿童被拐卖发案率始终居高不下。

(三)人身伤害据统计数据显示,针对留守儿童的人身伤害案件大多是由大孩子欺负小孩子造成的。

也有一部分是孩子之间有隙,一方家长帮自己的孩子出气,将对方留守儿童打伤。

二、我国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及问题(一)《刑法》的规定刑法作为调节 __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其他法律得以实施的保障,所以,刑法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可以分为两类。

1.直接规定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犯罪我国刑法直接规定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罪名主要集中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具体罪名如猥亵儿童罪、拐卖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引诱幼女 __罪、 __幼女罪等。

2. 把侵害未成年人作为法定的加重情节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是指刑法条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或目标的犯罪作单独规定或者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特别保护的条款在分则第四章中共有八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

其中强奸和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适用死刑。

分则第六章是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规定,其中特别保护的条文共有七处,具体罪名有: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罪组织 __罪、强迫 __罪引诱幼女 __罪 __幼女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xx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的第五编第一章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本章的规定多是针对未成年 __、未成年被告人的,鲜有对未成年被害人权益进行保护的规定。

只是在第二百七十条中规定了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总的来说,刑事诉讼法中未能充分体现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特殊保护的精神,亟需将相关制度的制定,建议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或者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完善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机制,具体的修改意见将在本文的第四章中提出。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其中有不少条款都涉及到了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例如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51条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

第55条规定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56条规定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规定的比较详细,但是该法没能将未成年被害人作为特殊主体分离出来进行专门规定,以示特别保护。

而且该法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可是说是模糊软弱的原则性规定,为针对未成年人进行类型化区分,也为针对特殊未成年人确立特别保护措施。

三、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原则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是贯穿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始终的基本准则。

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来看,对于未成年被害人,除了应当遵守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一般原则外,应还明确一些特殊性原则。

由此才有望提升对留守儿童被害人的保护层级和水平。

(一)利益最大化原则本原则的国际法依据是1959年 __《儿童权利宣言》确立的“儿童利益最大原则”。

19**《儿童权利公约》将之确认为涉及儿童事务的国际准则。

[8] 《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我国现有的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的法律没有明确写明这一原则。

但在处理留守儿童为被害人的案件的全过程中都要以最大限度维护留守儿童被害人利益为根本原则,把损害留守儿童利益行为的容忍度降到最低。

(二)尊重隐私原则在处理留守儿童作为被害人的案件时,保护隐私原则显得尤为重要。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社会福利机构、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以及知情的个人都应该负有保护留守儿童被害人隐私的义务。

对于留守儿童被害人的姓名、住所、照片被害经过及可能推断出该留守儿童隐私的资料不得公开或者传播。

(三)程序参与原则首先,留守儿童被害人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得到适当处理。

执法机关面对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控告应当尽快处理,并进行缜密的调查。

其次,留守儿童被害人有权取得立案及侦查期间的相关资料。

第三,留守儿童被害人有权陈词表达意见。

xx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同样将“被害人陈述”作为一类证据,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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