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防设计中“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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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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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定义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1.人员密集场所,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释义,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所:1)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3)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间和员工集体宿舍;6)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4.公安部行业标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人员密集场所的举例为: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中,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厅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汽车、火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5.19条文解释:观众厅等人员比较集中且数量多的场所,疏散时在门口附近往往会发生拥堵现象,如果设计采用带门槛的疏散门等,紧急情况下人流往外拥挤时很容易被绊倒,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甚至造成伤亡。

本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主要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沐浴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

2 、公安部2007 年12 月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厅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汽车、火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 年5 月1 日起实施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第二十六条的释义、第二十八条的释义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所:一公众聚集场所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三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四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五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间和员工集体宿舍六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4、《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2.0.32条,人员密集场所,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浅谈人员密集场所火灾特点及处置对策

浅谈人员密集场所火灾特点及处置对策

浅谈人员密集场所火灾特点及处置对策一、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人员密集性场所是指人员密度较大,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酒店等公众聚集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年版)中明确给出了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即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人员密集场所的特点1、场所所在建筑使用性质变更。

酒吧、网吧、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很少使用独立的建筑,经营者一般都是租用建筑物的一部分进行装修和改造,有的是在商场或办公楼的某个楼层,有的在停用的仓库或厂房内,有的在居民住宅楼的首层,有的甚至在居民住宅楼里面进行改造。

这些建筑原设计不是用作人员密集场所,内部的消防设计不能满足人员密集场所的相关要求。

将这些建筑随意改为人员密集场所不仅改变了建筑的使用性质,也给建筑带来了“先天的火灾隐患”。

2、场所布局整体不合理,建筑面积比较小。

一般为几十或几百平方米不等,通常设置在建筑底层,楼层高度4-5米。

租赁户或经营户为充分利用空间,将楼层分隔为两层,有的甚至在中间形成一个小中庭,由于底层楼层分隔必然会引起安全出口数量不足,人员聚集的多,人员疏散困难。

这是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要原因。

3、人员密集场所经营项目的多样性。

酒吧、网吧、KTV、美容美发等应有尽有。

4、装修相对高档化。

由于商业需要,最大限度的吸引顾客而盈利,往往因造型和突出宣传效果而采用大量木材、塑料、纤维织品等可燃易燃材料进行装修,直接导致火灾荷载大幅度增加。

5、消防设施先天不足,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

设置的门多数是推拉门、转门等,门向内开启,而且有的还在门口1.4米范围之内设置踏步;疏散通道采用木材等可燃材料搭建,宽度不够;室外疏散小巷宽度达不到3米的要求。

三、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成因及特点1、违章装饰装修,采用大量的可燃或易燃材料进行装修。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明确规定了建筑物顶棚、墙面等部位,以及窗帘、帷幕等装饰织物必须满足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法规

人员密集场所法规

人员密集场所法规
【实用版】
目录
1.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和重要性
2.人员密集场所的法规要求
3.遵守人员密集场所法规的重要性和作用
正文
一、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和重要性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在特定时间内,单位面积内聚集大量人员的场所。

这类场所通常包括商场、剧院、体育场馆、火车站、机场、餐馆等。

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问题关系到众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对于这类场所的安全管理有着严格的法规要求。

二、人员密集场所的法规要求
1.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撤离。

此外,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或设置障碍物。

2.消防设施和器材
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如灭火器、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同时,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3.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
人员密集场所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场所内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

同时,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
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遵守人员密集场所法规的重要性和作用
遵守人员密集场所法规对于确保场所内的人员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遵守法规能够提高场所的安全管理水平,防止火灾、踩踏等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遵守法规有助于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安全习惯。

总之,人员密集场所的法规要求是为了确保场所内的人员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人员密集场所整理解读

人员密集场所整理解读

一、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2.0.32条,人员密集场所,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的释义,从范围而言,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所:1)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3)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间和员工集体宿舍;6)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4.公安部行业标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人员密集场所的举例为: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条文解释5.3.15条,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解释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

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人员密集场所界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界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界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流量大、容纳人员较多或人员活动范围有限,致使形成较
高的场所人员密度的场所,也就是一定范围内人口密度较高的场所。

根据《“六项基本制度”实施细则》的界定,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以下场所及其
他能够容纳人员集中的场所,可分为娱乐休闲场所(如娱乐健身场所、停车场等)、交通相连场所(如长途汽车站、火车站等)、商业服务场所(如超市、商店等)以及一般公共场所(如图书馆、公共室内游乐场等)等。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要求充分遵守《灾害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考虑到场所安
全系数和疏散容量,拟订紧凑型人员密集场所及其分类定义如下:
一是运动性人员密集场所,即有复杂的人员流动,天然具有良好的活动性、良
好的安全性,容纳人员活动地带范围有限的场所,特别是会议场所、演出场馆等传统室内场所。

二是固定性人员密集场所,即面积很大、可以容纳同时存在的人数较多的场所,但天然活动性较差的场所,如体育馆、购物中心等。

三是云集性人员密集场所,即人员集中状态出现异常,如游行集会、庆典活动等。

从上述可看出,人员密集场所不仅要遵循和限制场所人力密度、制定及健全场
所保安管理制度、加强室内气流等有效控制措施,而且还要做好安全疏散组织工作及准备,以使突发状况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确保人员平安及迅速撤离,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安全及精神健康。

人员密集场所法规

人员密集场所法规

人员密集场所法规摘要:一、引言二、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和特点三、我国相关法规的制定背景和目的四、人员密集场所法规的主要内容1.建筑设计规范2.安全疏散设施3.消防设施4.安全管理制度五、违反法规的法律责任六、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员密集场所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诸如商场、医院、学校、影院等场所人流量巨大,一旦发生火灾等意外事故,可能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

因此,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人员密集场所法规的相关内容,以期提高大家对安全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二、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和特点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在日常生活中,大量人员聚集、活动、工作的场所。

这些场所通常具有以下特点:空间相对封闭,通风不畅;电气设备繁多,火灾隐患较大;人员流动性大,疏散困难。

三、我国相关法规的制定背景和目的为了保障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

这些法规的制定背景主要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四、人员密集场所法规的主要内容1.建筑设计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如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

2.安全疏散设施:场所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保证人员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疏散。

同时,出口应设置醒目的指示标志,便于寻找。

3.消防设施:场所内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水带、火灾报警系统等。

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演练,确保其正常运行。

4.安全管理制度:场所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日常巡查,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违反法规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规,违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结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有责任关注并遵守相关法规。

人员密集场所定义

人员密集场所定义

1、什么叫人员密集场所?根据:新消防法(09版)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公安部第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中第三十五条已有规定,且目前消防部门都是按此规定来执行的,现抄录如下: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三)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四)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五)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5.3.15条文解释本条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

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2、什么叫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3.0.1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

(注:人身伤害:主要指人的人格和身份两种权利受到的侵害,既包括身体上受到的不法侵权,也包括人格方面诸如名誉、荣辱、隐私、人身自由等等民事权利受到的侵犯,如誉伤害,隐私伤害,姓名伤害,自由伤害等等民事权利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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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消防设计规范中,多部规范多处涉及“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直接关系到消防设计内容。

由于以往规范没有“人员密集场所”的明确定义,经常引起设计和设计审查中的争议,现将公安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和《消防法》(修订草案)中的相关定义发布如下(本电子文件发布在“公告栏/规范规程”栏内):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3术语和定义
3.1公共娱乐场所public entertainment occupancies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

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2人员密集场所assembly occupancies
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

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侯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附则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㈠、公众聚集场所;
㈡、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侯船、侯机厅(楼);
㈣、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㈤、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㈥、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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