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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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37号)现将《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5年3月31日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现行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免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有关事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任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按下列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一)国务院任免各部、委员会的副部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驻联合国有关常设机构及部分国际组织的代表、副代表,驻外总领事及相当职务;(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厅、局、委员会的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各行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三)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局、委员会的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四)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中组部)(组...

对完全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目前的做法就是实行参公。估计逐步转为行政编制是必然的。
事业单位参公和人民团体参公不同。人民团体是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参公,工作人员仍然是事业编制。
参公管理,实际是公务员法向我国社会现实的妥协。如银监会,属事业单位,但国务院授权它集中统一监管全国银行、信用社、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典型的行政职能,而且
实际上,改革才刚刚开始。
详说参照管理
目前,中央机关层面参公单位机关共37个。参公条件是:1、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者是使用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2、经批准。中央机关系统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批准,各省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省内各级机关单位参公。目前,中组部人事部批准了37个机关单位:中共中央直属6个、国务院直属8个、其他2个,包括共青团、妇联和工会在内的社会团体21个。要求各省市不得自行扩大参公范围。目前部分地区的报批和审核工作尚未结束,实际上也出现了一些地方参公范围有所扩大的现象。
国务院组成部门代管或直属的副部级事业单位机关2个(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
2、组通字〔2006〕28号文件说,中央决定,在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实施《公务员法》的同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使用行政编制或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央机关实施参照管理的范围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8.06.27•【文号】中组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8年6月27日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
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第六条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
社会团体工作报告书填写说明

社会团体2015年度工作报告书填写说明1.基本信息2.内部建设情况3.财务会计报告4.业务活动情况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6.接受监督管理情况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书中填报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确保打印的报告书纸质材料与网上填报内容完全一致。
未如实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年度检查。
同时,需注明年检事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就有关年检的问题进行沟通。
一、基本信息1.“名称”,“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登记证号”等,应与《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载内容完全一致。
若全国性社会团体正在办理上述某项的变更手续,则分两种情况:若民政部已批准变更,但新的登记证书尚未下发,可填写已变更内容;若已上报,但是民政部尚未批准,则填写原证书上内容。
2.“统一代码”由系统生成,无须社团填写。
3.“行业分类”根据社会团体的主要业务范围填写,主要包括:科技研究、生态环境、教育、卫生、社会服务、文化、体育、法律、工商业服务、宗教、农业及农村发展、职业及从业者组织、国际及涉外组织、其他。
4.“成立时间”,是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批复同意成立的时间。
5.“注册资金”,是指登记证书所载社会团体活动资金数额。
6.“法定代表人”中“社团职务”,是指法定代表人在本社会团体中担任的负责人职务。
主要包括:①会长(理事长、主席等),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等),③秘书长,④其他。
如选择“④其他”,请在“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作出具体说明。
7.合署办公是指两个不同的机构在同一处所联合办公,在职能上相互依赖,业务上密不可分,人员上交叉任职。
此处的合署办公分三种情况:与党政机关合署、与企业合署、与事业单位合署。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1•【文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批准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23年9月1日中共中央修订2023年9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健全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突出政治标准,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提高执法效能;(五)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等关于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等关于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08.10.10•【文号】司发通[2008]156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8〕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人民政府司法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普法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司法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中共中央关于印发〈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21号)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要求,努力提高广大公务员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办事的能力,现就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认真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大力加强各类公务员的法制教育,通过扎实有效地推进各类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提高广大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2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73d3695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ae.png)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2号)现将《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1月11日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职位分类工作的条件对列入国家公务员范围的职位实施分类,必须在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已经批准,其职能、机构、人员编制正式确定后进行。
二、职位分类工作的基本内容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职位分类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进行职位设置;第二、制定职位说明书;第三、确定职务;第四、确定级别。
三、职位设置的要求(一)确定职位职责职位设置必须在政府批准的职能范围内,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进行。
从上至下、从部门至内设各机构、直到每一个职位,层层明确其职责。
(二)确定职位的设置层次职位的设置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设置职位或搞变相升格。
(三)确定职位设置的数量职位设置数量应遵循严格、高效、精干的原则,必须严格按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数、编制和《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执行。
(四)确定职位名称职位名称必须简明、规范,能体现出该职位的特点和所处层次。
四、职位说明书的项目及说明职位说明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一)职位名称。
例如:办公厅秘书处信息工作主任科员。
(二)职位代码:指每一个职位的代表号码。
由三部分组成(×××-×××-×××)。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8.05.14•【文号】人社部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公务员的申诉,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对法官、检察官的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领导成员的申诉,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规、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审议,并向受理机关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一般由受理机关中相关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
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机关的有关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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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11803
【发文字号】组通字[1996]35号
【发布部门】a05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6.08.15
【实施日期】1996.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组通字〔1996〕35号)
中央已决定,在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各级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现将《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按照本方案执行。
地方各级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同级党委审批后组织实施。
实施办法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备案。
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是法学会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参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要通过这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不断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法学会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1996年8月15日
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中国法学会机关建设,实现机关人事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结合中国法学会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中国法学会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