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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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整体框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我国目前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自1994年颁布以来,不断得到完善和丰富。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对欺诈、强迫、误导等行为予以禁止,强调了侵权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专门用于保护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法律,1989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侧重于从源头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消费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六项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知识产权、维权权利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权利。

这些权利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经营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在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欺诈、虚假宣传或者强迫消费者购买。

同时经营者还应当承担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3.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欺诈、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法律给予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以来,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适用本法。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消费者享有安全、知情、选择、公平交易、获得赔偿等合法权益。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检验报告、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有关资料。

第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符合消费者的要求。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缺陷。

第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本文将对该法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指导意义。

首先,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投诉权等多项权益。

这些权益保障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并自主做出购买决策。

其次,该法规定了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遵循的行业标准和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保障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性和可靠性,不能虚假宣传或夸大商品或服务的效果。

此外,企业还应提供合理的退换货政策和维修保养服务,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后能够享受到完善的售后服务。

第三,该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和维护机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政府、社会组织和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职责和义务。

政府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工作。

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则承担着协助消费者维护权益、提供法律援助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等重要职责。

最后,该法对违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一旦企业存在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不达标等消费者权益受损的行为,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并依法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情节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还会依法予以处罚,以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

总而言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法律法规。

它明确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规范了企业的诚信经营,建立了完善的监督和维护机制。

广大消费者应积极了解和运用该法律法规,增加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同时,企业也应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消费者和企业的双赢局面。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引言•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该法律为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措施。

重要内容1.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商品信息公示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禁止虚假宣传、误导性广告等行为。

2.确保消费者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商品、服务。

–不得限制消费者选择渠道或品牌。

3.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危害消费者安全。

–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过期食品等危害消费者财产安全的行为。

4.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拒绝不合理的销售行为。

–法律规定了消费者维权的途径和方式。

5.依法追究违法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政府机构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总结•《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护。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积极推动消费者权益保障工作的落实,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

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设立维权热线电话,提供消费者咨询和投诉服务。

–加强对市场监管部门和企业的监督,推动消费者权益保障工作的落实。

2.完善消费者教育和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者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权益意识。

–制作宣传资料,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严密的监管网络,及时发现和打击违法行为。

–加强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的监管,减少消费者的损失。

4.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加强对消费者维权行为的支持和保护,为消费者行使自己的权益提供保障。

结语•《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该法律的宣传和贯彻,真正做到以消费者为中心,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23新消法条例)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23新消法条例)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23新消法条例)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作为消费者,我们只有熟悉和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与我们日常生活中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才能了解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消费者知情权有哪些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2、饭店、游乐场等不允许外带食物合法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3、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货、换货、维修?谁承担运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4、什么商品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怎样退货?(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

其中,第55条作为核心条款,对消费者的权益保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进行详细解读,以期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的具体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消费者的基本权益、经营者的基本义务、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的安全权和消费者的救济权。

1.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消费者享有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基本权益。

2.经营者的基本义务: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3.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获得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包括价格、质量、性能、安全等方面的信息。

4.消费者的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有权要求经营者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

5.消费者的救济权: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并享有相应的赔偿、补偿等救济措施。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在实践中的应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在实践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对消费者的保护作用: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若遇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消费者在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时,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2.企业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的案例:许多企业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例如,部分企业会在商品上明确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的完善与建议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针对这些不足,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提高罚款金额,增加违法成本,从而震慑潜在的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七、远程购物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 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 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 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 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 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 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
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
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 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 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 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 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 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
七、远程购物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 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 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 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 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 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 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八、格式条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 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 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 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 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 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 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 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九项权利: 消费者九项权利:
• 第二项:知悉真情权。 第二项:知悉真情权。 • 就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悉其所购买和使用 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 消费者对产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 消费者对产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 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 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有效 期、使用说明等这些情况中任何一种的了 解,都是在行使知情权 。
消费者九项权利: 消费者九项权利:
• • • • 第四项:公平交易权。 第四项:公平交易权。 第一,消费者有权享有公平交易条件。 第一,消费者有权享有公平交易条件。 第二,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 公平交易条件明确规定,质量保障、 公平交易条件明确规定,质量保障、价格 合理、计量准确。 合理、计量准确。
(三)经营者的义务
• 第五项: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商 第五项: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品和服务的名称是消费者判断商品生产者 和质量的最基本的依据, 和质量的最基本的依据,同样商品经营者 名称不同,价格、质量也都不一样, 名称不同,价格、质量也都不一样,标记 也是如此。租赁柜台或场地的经营者, 也是如此。租赁柜台或场地的经营者,也 应当表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应当表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三)经营者的义务
• 经营者的义务有十种: 经营者的义务有十种: • 第一项: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第一项: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 履行法定义务就是首先必须履行《产品质 履行法定义务就是首先必须履行《 量法》为经营者所设定的义务, 量法》为经营者所设定的义务,其次要履 行我国所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经营者 所设定的义务。第二是履行约定义务, 所设定的义务。第二是履行约定义务,约 定形式多种多样,约定一般是消费者和经 定形式多种多样, 营者之间发生合同关系才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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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者:————————————————————————————————日期: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历来都保护着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使消费者受益不浅。

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新的消费关系的出现,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权利保护范围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原有的保护体制已经不能很好的解决现实中出现的新问题,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各种程度的侵犯,充分暴露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法律修订已经迫在眉睫,怎样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关键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题改革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制定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根本目标。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立法宗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注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消费者受到各种权益侵害时,急需一种具有强制力和有效的法律来保护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应运而生了,它的宗旨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也是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主要精神体现。

(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消费者权益与社会经济秩序息息相关,然而众多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激化了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改革开放的进程,进而影响了安定团结的局面。

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维护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秩序,减少纠纷,缓和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进而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是通过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最终达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一方面,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程序,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密切相关。

另一方面,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明确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明确市场交易的原则,提高市场的效率和公正性,最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立法原则是一部法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贯彻始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线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消费者保护的整个立法过程中,体现在消费者保护法的各具体规定上。

它既是立法的指导原则,也是守法、司法的准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给予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原则;经营者应当承当产品质量责任的原则;消费者权益的综合法律保护原则;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实施至今,确实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是十五年前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阶段制定的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完善和对外改革开放不断发展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越来越多地暴露出其自身的不足与缺陷,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也受到了人们的质疑。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足与缺陷(一)法律适用范围的不明确。

1、对消费者的界定不明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既然以“消费者”命名,又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首要宗旨,“消费者”就成为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它直接决定法律的适用范围,对此作出明确界定是一项基本要求。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 条虽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但此条只规定了消费行为,并未明确规定“消费者”的定义,容易引起消费者保护实践中的“消费者”认定困难,甚至司法混乱。

2、对经营者的界定不明确。

“经营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与消费者相对立的又一个基本概念,是消费关系的义务主体,对它的界定同样会影响法律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采用了3个概念:经营者、生产者、销售者,由于没有规定这3个概念的定义和范围,实践中极易引起争议和混乱。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不全面由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地位并不平等,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未实现双方的地位平等、交易公平,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即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约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使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借助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了。

消费者受到侵犯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范围的呼声日益高涨。

(三)行政保护体制的不平衡。

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特别是在我国,国情决定了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较司法等方式更为方便且易于广大消费者接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第34条规定“关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以及第50条对经营者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未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罚。

这些规定明确了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调解解决消费纠纷和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三个主要方面的行政作用,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

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在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一个部门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而在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从事,出现了踢皮球现象;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了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四)举证责任和费用负担的不合理。

在涉及到消费纠纷的解决的时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对举证责任制度作出具体合理的规定。

而现实中按照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来推,消费纠纷引起的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在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商品或服务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很多信息都是由经营者掌握的。

消费者在维权的同时还要考虑风险和成本,毫无疑问地在很大程度上会阻止维权的热情,尤其是当其所受损失并不是太大的时候,很多消费者都宁愿放弃自身的小权益,而防止维权时为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五)损害赔偿规定和惩罚性条款的不到位。

1、法律责任的结构安排不合理。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的安排在结构上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突出表现就是重罚轻赔。

这种结构从理论上存在2种缺陷, 一是不符合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二是不符合私权优位的法学原理。

2、精神损害赔偿的规范不明确。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应该赔偿损失,这实质上就是精神损害赔偿,但在立法中对精神损害赔偿却含糊其辞,没有明确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在适用范围上也显得过窄。

3、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不合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此法条乃学界公认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该条的立法本意是保护消费者,但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在适用该法条时出现几个问题:一是如果经营者许诺的赔偿责任超过该条规定的赔偿限度,应该按照哪一个进行赔偿?二是按照该条规定的加倍赔偿如果小于消费者所受之实际损失,应如何赔偿?另外,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时将经营者主观方面仅限于“欺诈”,是否有放纵经营者之嫌?(六)消费争议解决途径的不畅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定了消费争议解决的5 条途径在实践中均暴露出一些不足。

由于和解与调解对经营者缺乏约束性,很多消费者把目光投向了仲裁和诉讼。

然而,我国的仲裁机构数量少,受案条件要求严格,造成消费争议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很少。

而在诉讼中,由于目前立法上规定消费侵权诉讼中只有那些与案件具有实体上利害关系的人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因此法律救济的对象也只是特定的、实际上的消费者,而不包括潜在的消费主体。

另外,有些消费者由于对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畏惧,不愿或不敢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消费争议。

由此可见,我国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还存在许多不通畅的地方。

五、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建议(一)明确界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概念可采用原则性规定和补充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对消费者的概念进行界定,分别解决消费者概念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一般规定表示“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特殊规定则表示“单位购买生活消费资料并用于单位成员费时,单位是消费者”。

另外,由于消费者保护法的宗旨主要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经营者行为,因此,在对“经营者”下定义时,不应用“营利性”来人为缩小经营者的范围。

(二)拓展消费者的权利范围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随着入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将会越来越多。

我们还应随着市场消费形式和内容的发展,随时扩展消费者的权利,以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

(三)改革诉讼程式,完善消费者组织并给予其更大权限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仅仅依靠实体法是不够的,还要在诉讼法上有所进展。

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在法院专门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

另外,应当使消费者协会更具有代表性,更具有社会公众团体的性质,减少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预。

建立一套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

(四)规定具体合理的举证责任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具体举证责任作出合理规定。

在涉及到产品的质量标准、技术标准以及证明欺诈、侵权的证据时,应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从而使消费者在维权时,不用考虑太多的成本和风险问题,提高其维权的积极性。

(五)完善损害赔偿规定和惩罚性条款1、合理安排法律责任的结构。

就是要在保证必要的行政处罚和刑罚力度的同时,加大民事赔偿的比重,充分发挥民事赔偿的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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