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发展下线为主要计酬模式的传销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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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禁止传销条例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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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禁止传销条例最新全文2016禁止传销条例最新全文2016-10-21浏览:分享人:任怡馨手机版今年,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对传销活动予以禁止,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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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禁止传销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传销的主要表现形式

传销的主要表现形式

酬, 余 者 以 此 类 推”, 其 结 果“参 加 者 的收 益 数 额 主要依据其发展人员的数量或其发展的人员再 发展的人员数量”。对于“排位”或“买份”, 大多数 国家将其列为非法彩票或非法赌博行为, 通过其 他法律所禁止。目前台湾正在修订的法律中, 也 准备适用非法集资罪名对其惩处。
4.关 于 兜 底 条 款 。 55号文 件 第 二 条 第六 款 规 定 , 禁 止“其 他 通 过 发 展 人 员 、组 织 网 络 或 以 高 额 回 报 为 诱 饵 招 揽 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其实质等同于兜底 条 款 。《条 例 》在 传 销 表 现 形 式 上 没 有 设 立 兜 底 条 款, 避免将其它欺诈行为或非法融资等行为纳入 《条例》的调 整 范围 , 既 保 证 法 规 的严 谨 , 也 保 护 了 类 似 违 法 行 为 受 害 者 的 合 法 诉 权 。对 执 法 实 践 中遇到的类似违法行为可以依据现有的其它法 律规定来调整, 确需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 通过 完善相关法律来解决。
二、传销行为的认定 《条例》对传销行为认定作出明确规定, 相对 于10号和55号文件规定有了一些改变, 下面重点 论述传销行为认定中的一些问题: 认 定 主 体 。10号 文 件 明 确 了 政 府 负 责 、有 关 部门共同配合的打击传销工作机制, 同时第三条 规定: 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 由工商行政管理 机 关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认 定 并 进 行 处 罚 。55 号文件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对 传 销 和 变 相 传 销 的 认 定 权 限 。《条 例 》在 肯 定 打 击传销工作机制的基础上, 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公 安 机 关依 照 条 例 的 规 定, 在 各 自 的 职 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认 定 权 限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条 例 》赋 予 了 县 级 以 上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查 处 权 限 。按 照10号 和55号文件规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有对 传销的 查 处 权 限 , 原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理 局《关 于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 知 〉的 通知 》( 工 商 办 字 [ 1998] 第78号 ) 中 规 定 了 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 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

非法传销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非法传销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非法传销行为是如何认定的非法经营罪,是指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非法传销行为的认定,有着特定的法律标准。

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非法经营罪里的传销的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传销行为的认定的标准传销是指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经营方式,它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节约成本方便消费者的经营方式。

对于传销,我国政府先后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态度:首先是严格监管(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73号令《传销管理办法》);之后鉴于“市场发育程度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手段比较落后,一时难以对传销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故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国务院1998年4月18日发布10号令《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目前在各地泛滥乃至猖獗成灾的传销经营已大量演变成国际社会普遍禁止的“老鼠会”和“金字塔销售方式”。

非法传销活动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但刑法对其没有加以明确地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此解释看来,第1款是对情节严重的传销行为的入罪解释,第2款是对实施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触犯两个刑法上的异质罪名时按重罪论处的规定。

根据此复的精神,对1998年4月18日后发生的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没有问题,第2款实际上也是刑法理论中想象竞合犯的情形。

存在疑问的是,对于1998年4月18日之前发生的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如何处理?严格意义上说,是不能按非法经营罪论处的。

“传销”犯罪——层级在三层以上可追诉,实务中如何认定层级?

“传销”犯罪——层级在三层以上可追诉,实务中如何认定层级?

“传销”犯罪——层级在三层以上可追诉,实务中如何认定层级?张毅: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春: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作者导语: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关键因素是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认定是否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要求行为人发展的下线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如果达到则可能会涉嫌犯罪。

反之,行为人在里面的角色可能仅仅是被害人或者其他人员,因此层级就是行为人在整个犯罪中所处的地位。

正文:一、司法实务中常见的认定“层级”的方式1.被告人供述与证言,证明层级(2018)鄂12刑终48号经查,团队传销账户资金流水,传销人员结构图,(2016)鄂1221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3、甘某、李某2等人的证言及李某某的供述证明在传销组织中,李某某的上线是李某3,李某某的下线是李某2、甘某,经过层层发展,李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传销人员共计220余人,属高级经理级别。

李某某的供述能与其上下线的证言相互印证,其上下线之间的证言亦吻合。

2.数据库中的人员排列呈现金字塔,证明层级检例第41号: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四是金乔网网站系统的电子数据及鉴定意见,并由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人揭示网络数据库显示了金乔网会员加入时间、缴纳费用数额、会员之间的推荐(发展)关系、获利数额等信息。

鉴定人当庭通过对上述信息的分析,指出数据库表格中的会员账号均列明了推荐人,按照推荐人关系排列,会员层级呈金字塔状,共有68层。

每个结点有左右两个分支,左右分支均有新增单数,则可获得推荐奖金,奖金实行无限代计酬。

证明:金乔网会员层级呈现金字塔状,上线会员可通过下线、下下线会员发展会员获得收益。

3.证人提供传销人员结构图,证明层级(2019)赣01刑终117号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其做1040行业有半年,投资了50800元,存入申购总管罗庆远账户,所在团队是杨桂华这个团队,老总袁小东以上的老总,其都没有见过,张华2018年1月上总后,管理这些下线人员,并提供了传销人员结构图。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司法解释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司法解释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解释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11.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网络传销的特征及惩防对策

网络传销的特征及惩防对策

网络传销的特征及惩防对策【摘要】近年来,网络传销案件频发,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为此,本文对网络传销问题进行了探讨。

主要从网络传销的特点及危害、网络传销查处的难点和网络传销惩防对策三点展开了详细的论述。

【关键词】网络传销;惩防网络传销主要是指依托网站,利用民众贪财心理,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收取入会费、平台维护费或会员资格费来牟利,扰乱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

网络传销的发展从最初的以网络为宣传平台或计量方式的传销模式,逐步过渡到多层次信息网络营销的传销模式,即以自由网络为依托,通过后台数据库支撑,将网站建设成为集宣传推广、计量计酬、人流资金流统计控制等功能于一体的平台。

一、网络传销的特点及危害近年来,网络传销在逃避监管与追求暴利的夹缝中生存发展,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传销模式职业化。

摆脱区域单兵作战的模式,并形成理念规划、模型设计、网站制作、人员发展、利益运作等一整条产业链,相互联系又各成系统。

二是传销手段网络化。

职业化人员和模式的引入使传销活动与网络的结合更加密切,利用自有网站、交友网站、门户网站大量散播信息发展人员,将区域人员拓展与跨省网络拓展相结合,发展速度快、活动范围广、抗监管能力强。

三是传销产品多元化。

传销产品由实物产品向投资理念、社会服务等虚拟化服务发展,借助“国家开发”、“招募企业原始股东”等幌子,推销投资理财机会,理念的传销也使得成本越来越低,非法利润越来越高。

四是返奖运作隐蔽化。

精心设计会员的返奖模式,采用积分兑换或电子货币等方式,更有利于传销组织的高层控制资金。

五是侵害对象特殊化。

侵害对象对保险或直销基层从业人员、中老年股民和学生为主,他们或已经有接受传销的知识基础,或信息闭塞却掌握资金,或急于致富易冲动,传销组织者正是利用了他们的心态,针对性的设计投资理念和加入门槛,骗取钱财。

网络传销因其发展速度快、区域广、难查处等特点危害较大。

首先,参与者缴纳的费用将难以收回,经济损失巨大。

对团队计酬型传销行为应如何定性

对团队计酬型传销行为应如何定性

传 销 行为 如 何定 性 问题 的批 复 》以下 简 称 《 复》认 定 ( 批 )
的传 销型 非 法经 营罪 已 丧失 法 律 依 据 ,除非 被 告 人在
收取 入 门 费 、 团 队计 酬 这三 种 类 型 。 与 《 法 修正 案 刑 ( ) 第 4条 的 规 定 相 比较 ,可 以发 现 , 刑 法 修 正 案 七 》 《
元 , 余每份 30 其 3 0元 , 任 何 产 品 ) 无 获得 加 入 资 格 , 成
为 E 级 实 习 业 务 员 , 并 按 照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分 为 五 个
级 别 。 别是 : 分 E级 实 习业 务 员 、 级 业务 组 长 、 级 业 D c 务 主 任 、 级 业 务 经 理 、 级 高级 业 务 员。 在 成 员 管理 B A
上 .该 组 织 以 直接 或 者 间接 发 展 的 人 员购 买产 品 的份 数 作 为 升 级 和 返 利 的 依 据 .加 入 传 销 组 织 的 人 员 只 填
二 、 歧 意 见 分
本 案 是 一 起 兼 有 收 取 入 门 费 、拉 人 头 和 团 队 计
酬 模 式 的 综 合 性 传 销 活 动 。被 告 人 甲 无 论 在 领 导 管
前 司 法 实践 中 ,对 于 “ 销 型 的 非 法 经 营 罪” 在 《 法 修 正 案 传 刑
( 》 行 后 是 否 还 继 续存 在 , 议很 大 。 于 七) 施 争 由
涉 及 到 罪 与 非 罪 的 界 定 .本 文 将 从 一 个 案 例 入 手 , 该 问题 进 行探 讨 。 对
理 传 销 活 动 人 员 上 。 是 在 发 展 下 线 人 数 、 级 等 方 还 层 面 , 符 合 组 织 、 导 传 销 活 动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 点 均 领 此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2019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2019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2019组织、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我们有时会在媒体报道上看见,某某地方刚刚又捣毁了一个传销窝点,或者某学生身陷传销被顺利解救这样的新闻,而这几年其实在我们国家执法部门的大力打击下,传销犯罪已经逐渐的在减少了,那么对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年有什么新规定吗,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二0一0年五月七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认定标准▲(一)关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主体的界定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

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笔者认为,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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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与内蒙古多尔太乳酒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后,为谋取非法利益,李某与姚某、魏某、张某预谋以向消费者高额返利的营销模式进行经营。

自2010年3月份至案发,由李某提供“多尔太”酒(价值30元),魏某、张某在遂平县车站桥头开设“多尔太”酒专卖店经营该酒。

消费者通过购买“多尔太”酒取得会员资格,每购买一瓶酒400元,每次返还60元,每月返还两次,最高可返还到700元;同时会员每介绍一个人买一瓶酒,可提成20元,最高可提成2000元。

姚某代表公司负责向会员返款并对销售模式进行宣传、讲解。

四被告人通过上述经营模式,诱使四百多名群众参加,销售“多尔太”酒62000余瓶,经营酒款数额2400余万元,造成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

本案争议罪名为非法经营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评析] 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具有以下特征:(1)经营形式上具有欺骗性。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是传销组织诱骗成员取得传销资格常采用的一种引诱方式和必经的程序。

(2)组织结构上具有层级性,按照一定顺序组成“金字塔”式的层级。

(3)计酬方式上,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4)骗取财物的目的性。

任何传销组织的参加人员都不可能无限增加,资金链必然断裂,传销组织人员不断增加的过程实际上也是风险不断积累和放大的过程,但无论传销组织的发展结局如何,组织者最终目的都是谋取非法利益,这也是传销活动的最本质特征。

(5)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本案中,四被告人以推销商品为名,采取消费商品高额返利及发展人员参加给予提成的经营模式,诱骗参加者通过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骗取钱财。

从表面上看,本案所形成的组织结构较为松散,不具有“金字塔”式的层级特点,给参加人员返利也不是直接以其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主要依据。

但在本质上,该组织依然是通过不断发展人员购买产品以维持给予加入人员的返利,这点与一般传销组织无异,一旦发展成员数量较少,参加成员购买产品的数量达不到一定的程度,该组织就会因为没有能力返利而崩溃。

且所经营商品的实际价值远远低于其销售价格,实质上是借虚假的经营活动骗取他人财产,因此,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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