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传销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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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传销案件法律依据(3篇)

严打传销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经济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稳定。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传销活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传销活动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严打传销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概述1.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禁止非法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这一规定为打击传销活动提供了宪法依据。

2.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虚假宣传;(二)虚假交易;(三)商业贿赂;(四)侵犯商业秘密;(五)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传销活动中的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等行为违反了该法的规定。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传销活动中的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三)侵犯财产权利的;(四)妨害社会管理的。

”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能触犯该法的规定。

6.其他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也对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

关于传销处罚条例有哪些

关于传销处罚条例有哪些

关于传销处罚条例有哪些在⽣活中,⾮法传销的⾏为还是存在的,很多的组织者通过传销的⽅式获取暴利,这种⾏为不仅使被骗⼊传销组织的当事⼈家破⼈亡,同时还危害了社会。

国家也针对这类问题作出了规定,关于传销处罚条例有哪些?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传销处罚条例有哪些《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条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式获得加⼊资格,并按照⼀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禁⽌传销条例》第⼆⼗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商⾏政管理部门没收⾮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为,介绍、诱骗、胁迫他⼈参加传销的,由⼯商⾏政管理部门责令停⽌违法⾏为,没收⾮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为,参加传销的,由⼯商⾏政管理部门责令停⽌违法⾏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商⾏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进⾏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商⾏政管理部门责令停⽌违法⾏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为提供互联⽹信息服务的,由⼯商⾏政管理部门责令停⽌违法⾏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七条当事⼈擅⾃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商⾏政管理部门责令停⽌违法⾏为,处被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怎么识别传销,传销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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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识别传销,传销是什么样的毕业⼤学⽣因为急于找⼯作⽽陷⼊传销的新闻报道已屡见不鲜,各⼤学校也加⼤了宣传⼒度。

那么怎么识别传销,传销是什么样的,陷⼊传销后该怎么办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相关知识,欢迎⼤家阅读!如何识别传销:⼀、在⽹上找⼯作时,⾸先看⼀下,招聘信息是否为正规⽹站发布,找⼯作投简历⼀定要到正规⽹站。

⼆、注意招聘信息留的联系⽅式,⼀般搞传销的最后留的联系⽅式都是⼿机号,⽽正规的单位留的联系⽅式为固话,不过正规单位也有留⼿机号的,这时为了区分真伪,你可以打电话要固话,或在⽹上查这个单位总部的固话,然后拨通进⾏核实,切勿急性⼦,我就是吃这⽅⾯的亏了,没有核实就直接去了。

有很多搞传销的,在你要固话的时候他会说,这是在⼯地上,没有固话,这时你往单位总部打⼀个电话就知道真伪了。

三、搞传销的喜欢冒充的单位:他们很喜欢冒充⼤单位,这些单位项⽬很多,有些项⽬,没固话也讲得通。

要注意哦。

四、搞传销的⼀般会催你赶紧去,当你被“单位”录⽤后,他们会催促你,赶紧去,以项⽬上缺⼈为由。

这是你⼀定要冷静。

等等看,核实⼀下再说。

切勿头脑发热。

若你已经进⼊了传销窝怎么办:⾸先,你要保持冷静,切勿急躁失去理智,闹着要离开,搞传销的都⾮常⼈,你若办傻事,肯定会吃亏的。

再者,上课时,就别听他们讲课,他讲他的,你想你的。

但别闹课堂,因为他们⼈多。

再者,每天都有去上课的机会,在路上会有⼈押送你,在路上时,你要留意,周围的环境,及过往⼈群,有机会就溜,看着警车或警务⼈员是机会,把他们拦下来,看到医院、律师事务所、银⾏就往⾥跑,这样你就安全了。

最后,在传销窝⾥时,也要按时吃饭,按时睡觉,别饿坏⾃⼰,保存实⼒。

才有出逃的希望。

传销案件证据基本要求

传销案件证据基本要求

传销案件证据基本要求传销是指以组织招募下线为主要目的,通过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不断招募新成员并发展下线,最终以此为利用成员资金的手段,从中获得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对于传销案件的处理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以下是传销案件证据的基本要求。

1.招募下线的活动证据:传销组织一般以招募下线为主要目的,因此需要收集到招募下线的明确证据,如招募广告、推销资料、宣传册等文件,以及针对招募下线的宣传活动现场的照片、视频等。

2.组织架构和招募记录:传销组织通常有明确的组织架构,需要收集到组织架构图、上下级关系表等文件,以及成员加入的记录,包括成员的个人信息、加入时间、加入方式等。

3.经济利益分配证据:传销通常承诺高额回报,需要收集到相关的经济利益分配证据,包括成员的投入金额和回报金额的记录、发放的虚拟货币记录、成员之间的经济利益流转的证据等。

4.会议、培训记录:传销组织会组织各类会议、培训活动,需要收集到相关的会议、培训记录,包括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会议议程、培训材料等。

5.证人证言:传销活动通常涉及大量的成员和下线,可以收集相关人员的证言作为证据,他们可能提供有关传销组织及其活动的详细信息,包括招募方式、宣传承诺、经济利益分配等。

6.资金流转证据:传销组织的核心目的是从成员中获取非法利益,需要收集到资金流转的相关证据,包括成员的投入记录、向组织支付的资金证据、成员之间的转账记录等。

8.网络证据:现代传销活动普遍依托互联网传播,需要收集相关的互联网证据,包括传销网站的截图、传销组织的宣传活动在社交媒体上的记录等。

以上是传销案件证据的基本要求,通过收集充分、可信的证据,才能有效打击传销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传销、直销模式法律风险分析及规避(单宇航律师)

传销、直销模式法律风险分析及规避(单宇航律师)

传销、直销模式法律风险分析及规避作者:单宇航律师viplaw@一、传销 (1)(一)定义 (1)(一)法规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2.《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 (2)3.《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直字【2011】138号 (9)二、直销 (10)(一)定义 (10)(二)法规 (10)1.《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 (10)2.《商务部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6】115号) (23)3.《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 (25)4.《直销产品范围》(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5年第72号) (26)三、法律风险分析 (26)(一)传销、直销的区别 (26)(二)界定传销的标准 (27)(三)法律风险分析 (28)四、法律风险规避的建议 (29)传销、直销模式法律风险及规避一、传销(一)定义1.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传销和合法传销的界定标准

非法传销和合法传销的界定标准

⾮法传销和合法传销的界定标准传销也分为⾮法传销与合法传销。

合法传销⼀般是有着正规的营业执照,⽽⾮法传销却是没有的。

⾮法传销意在以廉价的商品骗取公民财务的表现。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法传销和合法传销的相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关于传销合法与⾮法的界定标准世界各国中,凡已开展多层传销的,均已颁布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虽不尽相同,但最基本的东西还是⼀致的.1.要看该公司是否登记领照.⽆照营业显然是违法的,这是判定是否属合法传销的前提条件.2.正当经营公司的利润,系由零售及其下线传销商的业绩奖⾦差额为主要来源,⽽不正当的公司则以介绍他⼈加⼊抽取佣⾦为主要来源.也就是说,正当公司的利润主要靠整体传销⽹络的零售业绩,⽽不正当公司的利润主要靠最低层的新加⼊者的"⼊会费⽤".后者的搞法类似于"黄⾦链"和"⽼⿏会".3.是否有"冷却期"及"退货"的规定.如果公司没有相应规定,则视为⾮法.这⼀规定让⼀些因⼀时冲动⽽加⼊传销⾏列的⼈,有⼀个冷静思考的时间.⼀段时间内,加⼊者可以退货并同时退出传销⾏列.如公司对"退货"百般刁难也属违法.4.产品定价是否合理.正当的传销公司的产品定价合理,且具市场竞争能⼒;⽽不正当的公司通常定价偏⾼或是价值难以确定.在产品的保证上,正派的公司能提供权威的质量保证或责任保险,⽽不正当的公司却往往"忽略"这个环节.5.是否偷漏税.正当的公司能提供完事的销售账册,主动交纳税赋;⽽不正当的公司则利⽤中间环节瞒报营业额,以偷税漏税.6.是否与传销商订有书⾯契约.正当的公司与新加⼊的传销商签订书⾯契约,以互相约束.⽽⾮正当的公司往往故意省略这⼀步骤,以致在发⽣纠纷时⽆凭据可依.⾮法传销组织⼀般是为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营业执照,以劣质的产品卖给消费者⾼价的⼀种⾏为。

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第三章查处措施和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第一条: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传销的知识

传销的知识

传销的知识含义“加入传销,一夜致富不再是妄图。

”“加入传销,今天睡地板,改日确实是老总。

”“加入传销,就能够坐在家里点钱。

”这些荒谬的话,是传销者最善用的话语;这在专门多人眼里,永久只能是荒谬,但是,在那些妄图一夜致富,妄图着证明自己实力,妄图着成为佼佼者的天确实人眼里,这就成了一个致命的诱惑。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进展人员,通过对被进展人员以其直截了当或者间接进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运算和给付酬劳,或者要求被进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阻碍社会稳固的行为。

一、在没有提供实质性业务或服务情形下,以进展人员数量为要紧经济来源;二、以宣传或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非法集会,巧立名目或以产品变相收取不等价、不客观的费用进行非法集资;三、以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用欺诈手段甚至强制进行交易的敛财行为;以类似以上行为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严峻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治理秩序。

具备任何一种要件就能够定性为传销。

传销的危害性:扰乱社会社会经济秩序,阻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社会刑事案件上升、家破人亡等社会骚乱。

传销的特性:要紧表达在大多数消费者或投资者的最终权益得不到保证。

下面我们把传销与正常营销逐一对比,供大伙儿辨别。

传销:目前社会上的传销大多是收取所谓的会员费、加盟费、资格费、技术转让费、培训费、出售产品等项目,但这些项目大多以超出几倍、几十倍的价格或行情价格与价值严峻背离甚至全然没有实质性的服务。

消费行为与经营行为模糊,传销者用一些“伎俩套路”,先期给你宣传的是投资经营行为,后来你不知不觉成为了消费者;或者宣传的是消费行为,后来让你变成了投资者;如此给你在法律上的维权带来专门多困难(注:消费行为与投资经营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适用法律分别是:《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和《经济合同法》)营销: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可同意社会监督,产品或服务价格费用符合客观市场行情,投资经营行为与消费行为自始至终且界定清析;遵行等价有偿及超值服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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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行为是如何认定的非法经营罪,是指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非法传销行为的认定,有着特定的法律标准。

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非法经营罪里的传销的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传销行为的认定的标准传销是指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经营方式,它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节约成本方便消费者的经营方式。

对于传销,我国政府先后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态度:首先是严格监管(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73号令《传销管理办法》);之后鉴于“市场发育程度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手段比较落后,一时难以对传销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故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国务院1998年4月18日发布10号令《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目前在各地泛滥乃至猖獗成灾的传销经营已大量演变成国际社会普遍禁止的“老鼠会”和“金字塔销售方式”。

非法传销活动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但刑法对其没有加以明确地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此解释看来,第1款是对情节严重的传销行为的入罪解释,第2款是对实施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触犯两个刑法上的异质罪名时按重罪论处的规定。

根据此复的精神,对1998年4月18日后发生的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没有问题,第2款实际上也是刑法理论中想象竞合犯的情形。

存在疑问的是,对于1998年4月18日之前发生的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如何处理?严格意义上说,是不能按非法经营罪论处的。

因为在此之前,传销行为是符合国家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仅中央立法而且地方立法均有规定。

在行为方式上,传销行为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

需要明确的是变相传销的理解和把握: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概括为四种,即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其他变相传销行为。

当然,传销行为与变相传销行为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出现新的变化,执法时可参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认定。

至于非法传销行为的情节严重,理解上应该从传销数额、传销后果、造成影响多方面加以综合衡量。

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认定1、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2、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3]市场经济既是自由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判断非法经营罪应当注意如下问题:1、非法经营的非法性必须是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非法经营的非法性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这个“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非法经营罪违反的国家规定是指国家关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法律法规限制买卖物品的规定,国家关于进出口许可、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许可、批准的规定,所以不是指违反一般的关于经营的法规。

无照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本身并不是非法经营,只有当无照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经营时,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

例如,营业执照中没有经营烟草的内容,但是如果超出范围经营了烟草,因为烟草属于专营物品,因而这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

但是如果超出范围经营的不是需要经过行政许可或者审批以及专营专卖或者限制性买卖的物品,则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2、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明文规定认定。

根据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基本原则,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明文规定进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且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应当受到“禁止适用事后法”原则的限制,否则,非法经营罪的范围将会被随意扩大。

3、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文规定的两种犯罪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网络传销行为的认定标准网络传销和传销差不多就是利用网络等手段进行传销,通常有自己的网站,通过拉人加入,人拉人然后拉下线,拉的越多就挣的越多,是传统传销的变种,因为交的会费低,但是人数多,发展也会很快,利用人民爱财心理,其实就是个绑架敲诈团伙。

千方百计的让你从自己的口袋里掏出钱来交给他们,然后成为他们当中的一员。

对自己的朋友、亲人实行欺骗。

在当今社会上已经有不少的毕业生陷入这个泥潭中。

不少的家庭为这些事情而苦恼,越来越受到政府部门如工商部门的重视和管制。

种类实物推销这种是传统传销的“网络版”,借助互联网推销实物产品,发展下线。

但这种模式过分明目张胆,已经被逐渐抛弃。

广告点击另一种是靠发展下线会员增加广告点击率来给予佣金回报,通过网络浏览付费广告获得积分,并由单一的点击广告发展为点击广告、收发email、在线注册等多种方式并存。

这种在线注册多为免费的,在我国发现不多,但对维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免受垃圾邮件骚扰造成极大威胁。

mlm模式也是我们目前发现最多、查处最多的,是所谓的多层次信息网络营销(mlm)模式。

案例:昆山工商局经检大队查获的利用北京欧亚伟业国际商务有限公司网站传销一案中,当事人采取的传销手段就是典型的mlm模式。

传销载体是北京欧亚伟业国际商务有限公司的网站,该网站宣传提供九大平台,分别为:企业策划、个人理财、远程教育、培训、买卖商、宣传服务、信息服务、60mb空间、管理控制中心,只要交纳人民币1300元后即可申请到一个用户名,可以使用网站提供的九大平台5年。

而且,成功加入该网站后,即可有资格推荐、发展他人加入该网站,并可以按照推荐成功加入的人数获取积分。

具体的规则是:会员发展下线包括左、右两个消费区,既要发展左右两个分支,左右分支人数发展比例在1:2或2:1(两边之和等于3,称之为一组)范围内为有效,发展第一组后可积6分,相应的获得奖金600元;发展2-10组,每组可获得奖金450元;发展11-100组,每组可获得奖金350元;发展到第100组后,每组可获得奖金300元,每周各会员最高奖金额度为3.5万元。

以此类推,下线再按照一定的比例发展会员。

在此案中,拉人头取代了传统的商品销售方式,但本质仍是以下线交纳的入会费来支付上线的奖金,是一种典型的金字塔型的传人传销。

广告提成近些时候,网上“云广告”盛行,由此非法组织利用云广告概念进行非法传销。

因为网络传销隐蔽性和欺骗性,很难让广大网民区分,一般人只以为是“网赚”或者是“广告位”,加上近几年广告在网上的大量流行,广告位的租金越来越贵,所以非法组织利用这一背景,提出花钱买广告位,然后拉取下线买广告位从而获得“提成”的新模式。

而且,很多组织利用比较出名的公司或者纠费平台,例如支付宝,财付通等进行宣传和蛊惑,利用网民相信合法网站的心理发展下线。

因为网络的传播速度快,所以这类组织往往很快获得大量利润,并很快逃之夭夭,网站ip一般使用国外大型代理,给网警的查处工作也造成很大困难。

提醒广大网民关注,细心区分,并请教相关专业人士。

相关法律传销与互联网联手,产生了许多不同于传统法律规范的特点,而现行立法对网络传销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并赋予工商部门有效的查处手段。

至2013年,商务部正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着手起草直销法,立法核心是区分直销和各种形式的传销。

我们希望在这部法律中能对网络传销给予明确界定并赋予工商部门相应的执法职权,旨在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维护网络的安全和秩序。

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事打击至2008年以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特性虚拟性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非法传销者利用网络这一特征,借助高科技、电子商务等名义,遮人耳目,大搞空手道。

上述案例中,会员得到的仅仅是虚拟的网络空间(所谓的电子商务包,也不过就是租用该公司的服务器空间),从传销传统的实物产品发展为纯粹以发展会员获得奖金为目的,有些付费方式都是网上支付,完全“电子商务化”了。

欺骗性利用网站作为传销平台,比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

该些传销网站多打着远程教育、培训个人创业、电子商务的旗号吸引人,掩人耳目,遮盖其发展会员(下线)牟利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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