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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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行为的司法解释

职务行为的司法解释

职务行为的司法解释一、民法典职务行为应该怎么认定实践中一般结合以下几个标准判断员工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1)行为是否有经营者的授权,是否是有雇佣关系的工作人员所为。

(2)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3)行为是否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

(4)行为与职务是否有内在联系,如行为的内容是否是工作需要,是否符合雇主雇用的目的,行为是否具有为法人谋利的意思。

二、职务行为的司法解释职务行为是必须要发生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并且是通过自己的职务去实施相关的做法的,工作人员公司在执行职务行为的过程当中,不管是给其他机构或者公民个人造成的任何的损害,职务行为有与之相对应的赔偿责任,甚至,有些违法的职务行为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特殊侵权的含义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典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四、职务行为相关法律法规(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八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诉意见》”)第四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借贷为业的法律规定(3篇)

借贷为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金融活动,在促进经济发展、满足社会资金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借贷活动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其中,借贷为业的现象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借贷市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金融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借贷为业的法律规定,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

二、借贷为业的定义借贷为业,是指以借贷为职业,以获取利息收入为主要目的的经营活动。

借贷为业者主要包括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个人。

三、借贷为业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借贷合同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编合同之规定适用于借贷合同。

借贷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借贷业务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审慎经营原则,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2)商业银行应当遵守贷款利率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3)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用途的监管,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用途。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到借贷市场调控的内容包括:(1)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货币稳定;(2)监督管理金融市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3)制定和实施利率政策,调控货币市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贷管理条例》《信贷管理条例》对信贷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信贷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2)信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3)信贷机构应当加强对信贷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条例》《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条例》对小贷公司的业务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小贷公司不得发放高利贷;(2)小贷公司应当遵守贷款利率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3)小贷公司应当加强对贷款用途的监管,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用途。

如何认定公司员工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公司应否担责?

如何认定公司员工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公司应否担责?

如何认定公司员工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公司应否担责?【原告诉求及事实与理由】原告陈某某诉称,2016年12月,其与被告德某某公司经理刘某某、副经理被告覃某某商谈该公司鸭鹅毛收购项目,刘某某、被告覃某某当时均系股东,该二人到过原告的工场考察是否具备承包条件。

后被告覃某某向其收取10万元,表示就将项目交由其承包,但其未能承包该项目。

其多次要求被告退还10万元未果。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以被告覃某某代表德某某公司行使职务行为,德某某公司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申请追加德某某公司作为被告。

原告陈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承包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受理费用。

【被告辩解】被告德某某公司辩称,1、德某某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构成表见代理:(1)被告覃某某是以其名义,而不是以德某某公司名义收取该10万元,该笔款亦被被告覃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没有转交给公司。

德某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鸭鵝毛项目,也没有书面授权被告覃某某代为收款,被告覃某某的股东身份无权代表公司收款;(2)被告覃某某陈述该10万为“饮茶费”,应定性为原告与被告覃某某之间的商业贿赂行为;2、德某某公司与原告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关系,不应向原告返还承包款。

被告覃某某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证据】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证据:银行流水、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股权转让协议、法院依原告申请从公安机关对刘某某询问笔录、被告覃某某讯问笔录等。

【确认的事实】综合全案证据及各方在开庭时的陈述,法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德某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21日,经营范围为畜牧批发及零售、家禽屠宰、销售食品。

刘某某是该公司股东,于2016年12月5日前出资。

同年12月19日变更股东登记,被告覃某某出资成为该公司股东。

刘某某、被告覃某某负责公司日常事务运作,被告覃某某具体负责联系客户、采购和销售,平时采购、销售款由被告覃某某经手支取及收取。

最高法:职业放贷人认定条件及借款合同审查要点8篇

最高法:职业放贷人认定条件及借款合同审查要点8篇

最高法:职业放贷人认定条件及借款合同审查要点8篇篇1一、职业放贷人认定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从事放贷业务的频率和数量。

职业放贷人通常具有频繁且大量的放贷行为,而一般借款行为可能只是偶尔发生。

2. 借款对象的广泛性和多样性。

职业放贷人可能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贷款,而一般借款行为可能只涉及特定的借款人。

3. 借款合同的标准化和格式化。

职业放贷人可能使用标准化的借款合同模板,而一般借款行为可能涉及个性化的合同条款。

4. 借款利息和费用。

职业放贷人可能收取较高的利息和费用,以维持其较高的运营成本和风险。

5. 借款用途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职业放贷人的借款用途可能涉及高风险领域,如非法活动或高风险投资,而一般借款行为可能涉及日常生活消费或合法经营活动。

二、借款合同审查要点在审查借款合同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和信用状况。

审查借款人及贷款人的身份证明、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以确保双方的信用状况良好且具备还款能力。

2. 借款用途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明确借款用途,确保其合法合规,并监督借款人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

3. 利率和费用的合理性。

审查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和费用是否合理,避免过高利息和不合理费用给借款人带来过重负担。

4. 还款计划和还款能力的评估。

核实借款人的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确保其具备按时足额还款的能力。

5. 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机制。

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条款的详细审查在详细审查合同条款时,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主体的资格和信用审查条款。

明确约定借款人及贷款人的资格条件,如年龄、身份证明、信用记录等,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同时,应评估双方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保合同主体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2. 借款用途合法性审查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用途,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合法性。

浅析职务行为的判断标准

浅析职务行为的判断标准

浅析职务行为的判断标准职务行为是指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其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判断职务行为的标准,是以公务员的职责为核心,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制定的一套行为标准。

下面,本文就职务行为的判断标准进行浅析。

一、法律法规的限制标准在公务员的职责范围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因此,法律法规成为职务行为判断的首要标准。

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应符合的法律法规有:1、宪法和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公职人员法等。

公务员应遵守这些法律和法规,维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政策和规章制度:国家、地方政策和规章制度反映了公共意识和公共利益。

公务员在处理与这些政策和规章制度有关的事务时,必须遵守这些制度并把它们转化为实践指导,以保证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职业道德的约束标准职业道德是职业行为的基础,也是公务员的修养和品格的一种反映。

对于公务员来说,其职业道德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尊重和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公务员的职责就是为公民服务,必须始终围绕着社会公共利益展开职务行为。

公务员必须以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优先考虑公众利益。

2、保护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务员必须确保他们的行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利用职务谋取私利,不能违反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3、遵守职业规范:公务员必须遵守职业规范,服从上级管理,遵循任务完成进度,不得修正、隐藏或人为拖延任务完成。

同时,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斤斤计较个人得失,不推诿扯皮等。

三、职业能力的表现标准公务员的职业能力是他们所从事的工作的能力,包括思维方式、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等。

公务员的职业能力对于职务行为的判断非常重要。

1、专业知识扎实:公务员必须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如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

在日常工作中,证明他们在组织策划、文书撰写、调查研究和专业技能上需要展现该领域的专业知识。

《民法典》背景下员工职务行为的认定

《民法典》背景下员工职务行为的认定

《民法典》背景下员工职务行为的认定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务交易的日益繁荣,单位员工的职务行为越来越普遍,职务行为的存在便利了单位的交易活动,但不得不承认,其也会产生诸多的纠纷,比如合同双方对于员工的职务行为的权限产生争议,从而产生民事纠纷,更有甚者,个别不法分子通过职务行为进行犯罪,从而产生刑事风险。

当然,也存在别有用心者混淆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从而向单位转嫁风险。

笔者认为,正确地把握和理解职务行为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合理确定责任主体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只讨论在合同法律关系范畴内一般员工的职务行为,而不讨论侵权法律关系的职务行为和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职务行为)。

一、职务行为法律规定的演变在《民法总则》、《民法典》颁布以前,职务行为的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于《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中,具体规定如下:《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民法总则》颁布后,关于职务行为的规定变更如下:《民法总则》第170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而到了《民法典》时代,则是吸收了《民法总则》关于职务行为的规定,具体如下:《民法典》第170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不同法律背景下职务行为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在《民法通则》背景下,员工行为构成职务行为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员工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第二,员工的行为属于单位的经营活动。

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

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

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嘿,咱今儿就来唠唠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这档子事儿。

你说啥是职务行为呀?就好比一个警察在街上抓小偷,这就是他的职务行为嘛。

那咋认定呢?这可得好好琢磨琢磨。

咱先打个比方哈,就像你是个司机,你开着车在马路上跑,这就是你的职务行为。

那要是你开着车去接孩子放学,这还算不算职务行为呢?这就得看具体情况咯。

要是公司让你顺便接一下孩子,那就算;要是你自己偷偷跑去的,那可就不算啦!这道理不就跟那白天上班和晚上偷偷干私活一样嘛。

再比如说医生,在医院里看病救人那肯定是职务行为呀。

但要是他下班了在路上遇到有人晕倒了,他去救了,这算啥?这也得看情况呀!要是他穿着白大褂,人家一看就知道他是医生,那可能就算;要是他穿着便服,谁知道他是医生呀,那就不一定算了呗。

你想想看,要是啥都算职务行为,那不乱套啦?那医生还敢不敢出门啦?警察还能不能休息啦?所以说呀,这认定标准可得好好把握。

就好像盖房子,得有个框架吧,这认定标准就是那个框架。

框架歪了,房子不就倒了嘛。

咱得把这个框架搭得稳稳当当的,才能让职务行为有个明确的界限呀。

那具体咋判断呢?首先得看是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吧。

你总不能说大半夜在家里做的事儿也算职务行为吧?那不成笑话啦!然后还得看是不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呀。

要是做的事儿跟工作八竿子打不着,那能算吗?还有啊,这行为还得跟单位有关系呀。

不能说你自己瞎捣鼓的事儿也算单位头上吧。

就像你自己在家做了个蛋糕,你能说是单位让你做的吗?那可太离谱啦!咱再换个角度想想,要是没有个明确的认定标准,那得多乱呀!这边说算,那边说不算,那还不得吵翻天啦!所以说呀,这事儿可得重视起来。

总之呢,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可不是随随便便说说的,那是有讲究的。

咱得像爱护自己的宝贝一样,好好对待这个标准。

只有这样,才能让一切都井井有条,不会乱了套。

咱的社会才能正常运转,大家才能各司其职,各得其所呀!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职业放贷司法解释

职业放贷司法解释

职业放贷司法解释
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还没有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法人,他们所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同一个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的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就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

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53条、【职业放贷】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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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职务行为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法定代表人的对外民事行为并非都是职务行为,也可能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

当下谁都会有急需用钱的时候,民间借贷作为一般人融资的重要方式,在借贷关系中占据了很大一部分,而且现实生活中很多的民间借贷都是以自己个人的名义进行的,但也存在民间借贷的人是一些企业的负责人、法人代表等,那么他们的借贷就可能与职务有关,在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职务行为?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58条进一步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法定代表
人的对外民事行为并非都是职务行为,也可能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权限,不一定无效,可能构成表见代表,我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法院面对法定代表人对外签字借款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1、从法定代表人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从事职权行为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应具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二是应在权限范围内进行。

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在生活中具有多重身份,他实施的行为可能是职务行为,也可能是个人行为,应区分对待。

比如董事长以个人名义购买家庭生活资料,则必然为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

2、从借款借据的形式要件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依职权对外借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法定代表人签订借款借据是否以法人的名义、是否在借据上载明了借款的用途、借款是否入账、法人是否在借据上加盖印章、是否有法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等。

3、从债权人的角度分析,债权人是否尽到善意相对人谨慎的注意义务:债权人在与相对人签订借款借据时有无审查相对人
的身份及权限、有无要求法人在借据上加盖印章、如果债权人只愿意和自然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是否明确拒绝对方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与自己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等。

如果在民间借贷中,我们不知道怎么认定债务人的借贷行为是不是职务行为,我们不妨从借贷人是否以职务的名义进行贷款来着手,其借的款是否用于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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