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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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电器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 -2007)

报废电器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 -2007)

报废电器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 -2007)简介本文档旨在规定报废电器拆解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和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

本规范适用于拆解报废电器的各个环节,并包含了操作要求、废物管理、污染防控等方面的内容。

拆解前的准备工作在开始拆解报废电器之前,应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以确保操作的环境和安全性。

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确保操作场所具备必要的通风设施,以排除有害气体和粉尘。

- 建立报废电器拆解作业区,进行有效的分隔和标识。

- 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知识,了解操作规范和安全注意事项。

拆解操作要求报废电器拆解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操作要求:- 使用适当的工具进行拆解,避免使用暴力破坏或非标准工具。

- 避免产生火花或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情况。

- 对易燃、易爆物进行安全处理,确保其不造成安全隐患。

- 避免产生有害气体、有毒物质和粉尘的扩散,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

废物管理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处置。

具体要求如下:- 废物的收集、储存和运输应符合相关标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废物应分类储存和标识,确保准确识别和处理。

- 废物的处置应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污染防控为保护环境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应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控措施:- 对有害气体、有毒物质和粉尘的生成和扩散进行控制,确保操作环境的清洁和安全。

- 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清洁剂和消毒剂,避免对环境和人员产生不良影响。

- 定期进行设备和环境的清洁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作和安全性。

结论本文档为报废电器拆解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拆解过程中遵循操作要求、进行废物管理和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通过遵守本规范,可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

请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该规范的要求。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i目录第一章总论 (1)1.1项目概况 (1)1.2项目背景及投资必要性 (4)1.3编制原则及编制依据 (7)1.4项目建议和指导思想 (10)第二章项目实施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研究 (12)2.1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分析 (12)2.2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17)第三章全球报废机动车拆解和回收行业现状 (23)3.1国外废旧机动车拆解产业概述 (23)3.2国外拆解和回收市场的企业经验 (25)3.3美国汽车报废市场 (26)3.4德国汽车报废市场 (29)3.5日本汽车报废市场 (32)3.6我国废旧机动车回收利用和拆解的现状 (35)第四章市场预4.1国内外市场情况预测 (38)4.2我国废旧机动汽车的回收利用分析 (41)第五章项目建设条件及总体规划 (48)5.1项目选址条件 (48)5.2建设标准 (49)5.3建设目标 (49)5.4发展战略 (49)第六章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及配套工程 (51)6.1工艺流程 (51)6.2废旧汽车企业作业程序 (53)6.3工程方16.4配套工程 (58)第七章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60)7.1环境保护 (60)7.2安全与卫生 (62)7.3消防 (63)第八章项目安全分析 (65)8.1项目安全的法规依据 (65)8.2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65)8.3安全措施 (66)第九章节能、节水 (68)9.1节能设计原则及节能设计规范 (68)9.2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68)9.3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69)9.4节能管理办法 (69)第八章项目选址可行性分析 (71)10.1项目选址概述 (71)10.2选址的环境可行性 (71)10.3选址的合理性小结 (73)第十一章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及项目招投标 (74)11.1生产班制和定员 (74)11.2人员的来源和培训 (74)11.3项目实施管理 (74)11.4工程招投标 (75)第十二章项目实施计划 (76)12.1项目实施原则 (76)12.2项目实施计划 (76)第十三章行业市场分析 (77)13.1行业市场概况 (77)213.2行业市场的驱动力分析 (79)第十四章本项目的综合效益分析 (82)14.1经济效益 (82)14.2经济评价 (83)14.3生态效益 (85)14.4社会效益 (85)第十五章结论与建议 (87)15.1结论 (87)15.2建议 (87)3第一章总论1.1 项目概况1.1.1项目名称、地点及建设单位1. 项目名称:废旧汽车拆解回收加工项目2. 项目地点: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博山镇3. 项目性质:新建4. 建设单位:淄博威马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1.2 投资方基本情况投资者名称:淄博威马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1.3 项目规模本项目建筑面积40亩,其中拆解车间面积6500平方米,成品仓库5500平方米,车辆暂存区10000平方米。

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依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商务部等七部门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向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级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实施江苏省境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级(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职责配合同级商务等部门对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向再制造环节交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等主要零部件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等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向同级商务部门通报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册登记的最新情况,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回收及违规经营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报废汽车拆解场地规划

报废汽车拆解场地规划

报废汽车拆解场地规划1 报废汽车拆解厂建立相关要求1.1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主要设计标准目前,涉及报废汽车回收的相关要求,主要分为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和相关标准3个层面。

废旧汽车回收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平安环保要求、各级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条例中提出的经营管理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技术法规要求,以及参照执行各类推荐性标准等。

特别是,基于以上标准制定的GB 22128-2021〞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和HJ 348-2007〞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是拆解厂设计要求的根本依据,也是实现整个报废汽车回收利用行业产业升级的根本技术要求。

1.2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申请条件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到达标准并经历收合格的,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标准原那么上不超过工程总投资额的50%。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 000 m2;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 辆;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 人;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经营行为记录;拥有用于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记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自动化办公、实时监控录像等现代化设备设施。

1.3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各类场地要求报废汽车存储场地〔包括临时存放〕的地面要硬化并防止废液渗入地下,地面与裙脚要用巩固防透的材料建造,防渗层至少1米厚粘土层,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其它人工材料,要保证不对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存储场地周边要设置导流渠;封闭或半封闭拆解场车间,地面应防止渗漏。

拆解车间应通风、光线良好,平安防设施齐全,并远离居民区,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及环境敏感区,污染控制区应设有防风、防雨设施;存储场地和拆解车间的总排水口应设置油水别离装置和与其相接的排水沟,能对别离的废油进展回收,污水经处理后直接排入水体的水质满足三级排放标准的要求;存留在报废汽车中的各种废液应抽空并分类回收,各种废液的排空率应不低于90%,废液是突出的污染源,必须用不同容器分类回收,并达排空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9•【字号】川办函[2009]258号•【施行日期】2009.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川办函[2009]258号2009年10月19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扩大汽车消费,促进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准入国务院令第307号对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作了明确规定,商务部通过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调控,财政部继续实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鼓励和支持纳入全国规划范围的回收拆解企业开展回收拆解业务。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实施《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国家环保总局第28号令,HJ348-2007,以下简称《拆解环保规范》),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实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以下简称《拆解技术规范》),提高了回收拆解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2005年以来我省相继注册的一批回收拆解企业大多数达不到国务院令第307号规定的条件和《拆解环保规范》、《拆解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具备开展回收拆解的基本能力。

为此,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坚持条件、限期整改、评审验收、规范经营”的原则妥善处理。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已注册企业要按照国务院令第307号规定的条件和《拆解环保规范》、《拆解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进行对照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市(州)商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州)商务部门组织公安、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由市(州)商务部门转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公安厅、省环保局,省级相关部门聘请专家组现场验收。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1.11.0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报废机动车拆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
的通知
环办标征函〔2021〕37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报废机动车拆解的环境管理,我部组织对《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2007)进行修订,编制形成了《报废机动车拆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12月12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 “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崔长颢
电话:(010)65645780
传真:(010)65645781
邮箱:**************.cn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附件:1.报废机动车拆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报废机动车拆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9日。

废旧电池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 -2007)

废旧电池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 -2007)

废旧电池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 -
2007)
1. 引言
该技术规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废旧电池拆解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措施,确保废旧电池的拆解过程不会对环境造成损害。

2. 适用范围
该技术规范适用于所有进行废旧电池拆解的单位和个人。

3. 环境保护要求
废旧电池拆解过程中,应采取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 选择适当的场所进行拆解,确保没有地下水或水源受到污染。

- 配备合适的防护设施和设备,如防护眼镜、手套等,以保护
工人的安全。

- 对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和废气进行有效处理和排放,以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 对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存放和处置,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以确保拆解过程不会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4. 环境风险评估
在进行废旧电池拆解前,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以确定拆解过程可能带来的环境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 相关法律法规
废旧电池拆解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拆解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6. 总结
废旧电池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 -2007)旨在规范废旧电池拆解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通过遵守该技术规范的要求,可以有效地保护环境,避免环境污染的发生。

内蒙古巴运报废车拆解有限责任公司报废汽车拆解项目

内蒙古巴运报废车拆解有限责任公司报废汽车拆解项目

内蒙古巴运报废车拆解有限责任公司报废汽车拆解项目环评报告书审批意见乌环审[2018]04 号内蒙古巴运报废车拆解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内蒙古巴运报废车拆解有限责任公司报废汽车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经审查,批复如下:一、内蒙古巴运报废车拆解有限责任公司报废汽车拆解项目拟建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巴运物流园区内(地理坐标为E:108°41’15.03”,N:40°42’59.98”)。

本项目建设规模为年回收、拆解报废汽车10000辆(不进行深度拆解)。

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产生的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1、机动车拆解和破碎要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要求进行。

2、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拆解工段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及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零部件拆解工段非甲烷总烃集中收集后由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

3、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地面冲洗水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限值,同时满足乌拉特前旗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进入收集池不定期拉运送至乌拉特前旗污水处理厂处理。

4、采取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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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348 -2007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防治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的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法强制执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 年4 月9 日批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破碎过程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487.13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HJ/T 181 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报废机动车指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或者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电动车和各种工程车辆;以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汽车压件。

3.2拆解将报废机动车中不同类型的部件逐一拆除使之分离出来的过程。

3.3破碎将报废机动车拆解后剩下的部件破坏成碎片,以利于利用和处置的过程。

4 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环境保护基本要求4.1 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的建设与运行应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进行,不能产生二次污染。

4.2 报废机动车的拆解、破碎应以材料回收为主要目的,应最大限度保证拆解、破碎产物的循环利用。

4.3 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生的废液化气罐、废安全气囊、废蓄电池、含多氯联苯的废电容器、废尾气净化催化剂、废油液(包括汽油、柴油、机油、润滑剂、液压油、制动液、防冻剂等,下同)、废空调制冷剂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

5 拆解、破碎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要求5.1 新建拆解、破碎企业应经过环评审批,选址合理,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原有拆解、破碎企业如果在这一区域内,应按照当地规划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搬迁。

5.2 拆解、破碎企业应建有封闭的围墙并设有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5.3 拆解、破碎企业内的道路应采取硬化措施,并确保在其运营期间无破损。

5.4 拆解企业的厂区应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包括管理区;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贮存区;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即各类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理区,下同)。

5.5 拆解企业厂区内各功能区的设计和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各功能区的大小和分区应适合企业的设计拆解能力;(2)各功能区应有明确的界线和明显的标识;(3)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的贮存区、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应具有防渗地面和油水收集设施;(4 )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应设有防雨、防风设施。

5.6 破碎企业的厂区应划分为不同功能区,包括管理区;原料贮存区;破碎分选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

5.7 破碎企业厂区内各功能区的设计和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各功能区的大小和分区应适合企业的设计破碎能力;(2)各功能区应有明确的界线和明显的标识;(3)原料贮存区、破碎分选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应具有防渗地面和油水收集设施,并设有防雨、防风设施。

5.8 拆解、破碎企业应实行清污分流,在厂区内(除管理区外)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应设置专门的收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

5.9 拆解和破碎企业应有符合相关要求的消防设施,并有足够的疏散通道。

5.10 拆解和破碎企业应有完备的污染防治机制和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6 拆解、破碎企业运行环境保护要求6.1 拆解、破碎企业应向汽车生产企业要求获得《汽车拆解指导手册》及相关技术信息。

6.2 拆解、破碎企业应采用对环境污染程度最低的方式拆解、破碎报废机动车。

鼓励采用固体废物产生量少、资源回收利用率高的拆解、破碎工艺。

6.3 应在报废机动车进入拆解企业后检查是否有废油液的泄漏。

如发现有废油液的泄漏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收集措施。

6.4 报废机动车在进行拆解作业之前不得侧放、倒放。

6.5 禁止露天拆解、破碎报废机动车。

6.6 报废机动车应依照下列顺序进行拆解:(1)拆除蓄电池;(2)拆除液化气罐;(3)拆除安全气囊;(4 )拆除含多氯联苯的废电容器和尾气净化催化剂;(5)排除残留的各种废油液;(6)拆除空调器;(7)拆除各种电子电器部件,包括仪表盘、音响、车载电台电话、电子导航设备、电动机和发电机、电线电缆以及其他电子电器;(8)拆除其他零部件。

6.7 在完成第6.6 条各项拆解作业后,应按照资源最大化的原则拆解报废机动车的其余部分。

6.8 禁止在未完成第6.6 条各项拆解作业前对报废机动车进行破碎处理或者直接进行熔炼处理。

6.9 拆解企业在拆解作业过程中拆除下来的第4.3 条中所列的各种危险废物,应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可以处置该类废物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6.10 报废机动车中的废制冷剂应用专用工具拆除并收集在密闭容器中,并按照第 6.9条规定进行处理,不得向大气排放。

6.11 禁止在未获得相应资质的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内拆解废蓄电池和含多氯联苯的废电容器,禁止将蓄电池内的液态废物倾倒出来。

应将废蓄电池和含多氯联苯的废电容器贮存在耐酸容器中或者具有耐酸地面的专用区域内,并按照第6.9 条规定进行处理。

6.12 拆解、破碎企业产生的各种危险废物在厂区内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拆解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类别分别放置在专门的收集容器和贮存设施内,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标明具体物质名称,并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

液态废物应在不同的专用容器中分别贮存。

6.13 拆除的各种废弃电子电器部件,应交由具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6.14 在拆解、破碎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回收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在符合国家标准建设、运行的处理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6.15 禁止采用露天焚烧或简易焚烧的方式处理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过程中产生的废电线电缆、废轮胎和其他废物。

6.16 拆解得到的可回收利用的零部件、再生材料与不可回收利用的废物应按种类分别收集在不同的专用容器或固定区域,并设立明显的区分标识。

6.17 拆解得到的轮胎和塑料部件的贮存区域应具消防设施,并尽量避免大量堆放。

6.18 拆解、破碎企业厂区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等应通过收集管道(井)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6.19 拆解、破碎企业应采取隔音降噪措施。

6.20 拆解、破碎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的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监测;应建立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经营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每批报废机动车的来源、类型、重量(数量),收集(接收)、拆解、破碎、贮存、处置的时间,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拆解、破碎得到的产品和不可回收利用的废物的数量和去向等。

监测报告和经营情况记录应至少保存三年。

7 污染控制要求7.1 拆解、破碎过程不得对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7.2 拆解、破碎企业的污水经处理后直接排入水体的水质应满足GB 8978 中的1998 年1 月 1 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的水污染物的一级排放标准要求;经处理后排入城市管网的水质应满足GB 8978 中的1998 年 1 月 1 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的水污染物的三级排放标准要求。

7.3 拆解、破碎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贮存应满足GB 18597 的要求。

7.4 拆解、破碎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填埋设施应满足GB18599的要求,焚烧设施应满足GB 18484 的要求。

7.5 拆解、破碎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应满足GB18484的要求,填埋设施应满足GB 18598 的要求。

7.6 拆解、破碎企业除满足第7.4、7.5 条规定外,其他烟气排放设施排放的废气应满足GB 16297 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

7.7 拆解、破碎企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应满足GB 14554 中新、改、扩建企业的恶臭污染物厂界排放限值的二级标准要求。

7.8 拆解、破碎企业的厂界噪声应满足GB 12348 中的Ⅱ类标准要求。

8 进口废汽车压件拆解、破碎的环境保护特殊规定8.1 进口废汽车压件的拆解、破碎除满足本标准其他条款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规定。

8.2 进口废汽车压件的进口、拆解、破碎应满足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审批程序和加工利用管理的相关要求。

8.3 进口废汽车压件应满足GB 16487.13 的要求。

8.4 从事进口废汽车压件的拆解、破碎活动,应按照所在地的规划要求,在专设的、符合HJ/T 181 要求的废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内进行。

9 规范监督实施本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来源:crra(2007-04-09 发布,2007 -04-09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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