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人员备案表
教别: 填写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教别.doc

填写具体工作名称
本人签章:由拟备案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XX年XX月XX日
拟担任主要教职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
由拟备案人员所在的宗教活动场所填写意见
(盖章)
XX年XX月XX日
所在地宗教团体的意见:
由拟备案人员所在地宗教活动场所填写意见
(盖章)
XX年XX月XX日
此栏由相关宗教事务部门填写
相
关
政(盖章)
府
宗XX年XX月XX日
教
事
务
部
门
的此栏由相关宗教事务部门填写
意
见
(盖章)
XX年XX月XX日
(盖章)
年月日
备案部门意见:
此栏由备案部门填写意见
(盖章)
XX年XX月XX日
注销备案:
此栏由注销备案部门填写意见
(盖章)
XX年XX月XX日
备注:
贵州身份证用名如张xx寸近照曾用名出生年月xx年xx月xx文化程度如小学教职人员身份如比丘身份证号码如550000通信地址如xx市xx县xx乡xx村xx户口所在地如xx省xx市xx如0851862280000原任职单位如xx如住持拟担任主要教职的宗教活动场所地址如xx市xx县xx乡xx拟担任的主要教职如住持本人简历含受教育简历何年月至何年月在何地区何单位从事何工作xx年xx月至xx年xxxx省xx市xx县xx小学学生xx年xx月至xx年xxxx省xx市xx县xx中学学生xx年xx月至xx年xx填写实际工作单位填写具体工作名称本人签章
如张XX
教(法、
经)名
如释XX
照
片
(1寸近照)
曾用名
如张X
性别
如男
出生年月
关于进一步做好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汉传佛救救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全国汉传佛教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和《江苏省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省佛协制定了《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省宗教局的统一部署,我省已全面推进认定工作,各市县在试点过程中取得了不少工作经验,但也发现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认定标准、程序和方法上存在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特提出意见如下:一、认真学习国宗局3号令,真正领会《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资格认定既是依法管理的需要,更是保障和维护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二者是并行不悖的,不应人为地加以对立。
二、认真学习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和省佛协制定的《实施细则》,并严格以此为依据,认定标准、操作程序和方法不得与之相违背。
三、县以上(含县佛协,下同)佛教协会是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主体。
佛教协会和佛教活动场所要发挥主体作用,积极主动地做好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工作,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佛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
要进一步明确认定和备案的区别与联系,不得将认定工作推诱至备案部门。
四、认定材料"三件一表"必须真实齐全,"三件"指被认定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戒牒的原件和复印件,县(市、区)佛教协会对"三件"戴别复印后应将原件退回被认定人员。
认定的必要依据是戒牒,各县市佛协应认真审核、明辨真伪。
对存在疑问的戒牒应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辨别。
对戒牒遗失的,拟认定人员必须书面说明和提供证明材料,并由相关佛教协会加盖公章替代戒牒复印件,同时要求按照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补办。
佛教人员备案表

市(直管县):
县(市、区):
编号:
安徽省佛教教职人员备案表
姓名
所在寺院
填表日期
安徽省宗教事务局监制
说明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有关内容如在本表内填写不完,可另加A4纸附页。
三、本表一式两份,备案程序完成后分别由备案部门和报送备案的宗教团体留存。
宗教团体留存的本表“备案部门意见”作为备案部门的书面答复意见。
四、注销备案时,宗教团体递交注销备案的报告同时提交留存的本表,由备案部门在“注销备案”栏写明注销备案的理由和意见后,分别由备案部门和报送备案的宗教团体留存。
-0-
-1-
注:①以上栏目,如无信息的,请明确“无”;②请随表附上个人2寸白底或蓝底近照3张。
-2-。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21•【字号】粤民宗发[2011]273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办法(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11年7月21日以粤民宗发〔2011〕273号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障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和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以下备案事项:(一)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二)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人数定员备案;(三)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四)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来粤从事教务活动备案;(五)宗教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跨县(市、区)、地级以上市主持宗教活动备案;(六)跨县(县级市、区)、地级以上市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备案;(七)举办宗教培训班备案;(八)属于宗教财产的房产和管理使用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备案;(九)宗教社会团体登记备案;(十)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备案;(十一)宗教活动场所年度预算备案。
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按照《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的规定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备案,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变更登记的内容,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和变更登记的程序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表》(附表1)。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备案,应当提交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文本。
第五条已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新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申请登记的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常住教职人员人数定员备案。
浙江省佛教教职人员迁移备案流程

浙江省佛教教职人员迁移备案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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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结合本宗教的实际分别制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
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履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同时提交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备案部门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一)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二)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第八条宗教团体在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程序完成后,向该宗教教职人员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第九条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条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原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宗教教职人员放弃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原认定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鲁民宗办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工作规程》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民族宗教委办公室2020年5月29日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工作办理程序,健全完善备案工作机制,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备案条件。
全省性宗教团体申请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为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的固定或常住人员,符合本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并按照本宗教仪式和规定程序认定。
第三条提出申请。
由有关全省性宗教团体向省民族宗教委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一)备案申请报告(含拟备案宗教教职人员花名册)。
(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以国家宗教局监制表样为准),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教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拟备案教职身份(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称谓)、身份证号码、邮编、通信地址、户口所在地、电话、所在单位、职务、本人简历、本人签章、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团体、院校)的意见、宗教团体认定意见。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所载信息应当与拟备案宗教教职人员花名册所载信息一致。
(三)宗教教职人员户籍证明复印件(包括索引页、户主页、本人页,“宗教信仰”“婚姻状况”为最新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河北省佛教教职人员备案信息表2背面
填表人申明以上所填内容。
俱属事实,如有
捏造或虚假信息,愿负相关责任。
签名:
年月日
所在寺
院意见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所
在
市(
县
)佛教协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所
在
市
(
县
)
宗
教
局
意
见
盖章
年月日
所在市佛
教协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所
在
市
宗
教
局
意
见
盖章
年月日
河北省佛协审
核意见经办人:盖章:
年月日
填表须知1.此表务必书写规范,逐项填写。
2.已曾受戒请附戒牒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要求清晰可辩。
4.请附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背景白色)3张,供表格用。
5曾有婚史者,请附离婚证复印件或丧偶证明。
河北省佛教协会制表。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21.01.18•【文号】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月8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作安2021年1月18日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四条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指导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培养、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二)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三)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四)参与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五)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六)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二)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三)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接受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四)服务信教公民,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五)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六)维护和促进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的和睦;(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辽宁省佛教教职人员识别登记表
辽宁省佛教教职人员识别登记表
身份证名
法 名
单 位
教职身份
填表日期
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监制
说 明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单位填写到市、县、寺院名称,教派填写汉传、藏传。
三、有关内容如在本表内填写不完,可另加A4纸附页。
四、本表一式两份,所有填报审定识别程序完成后由省民宗委作为档案留存。
五、本表的“编号”由省民宗委统一编排。
姓 名
(身份证用名)
法 名
照
片
(免冠近照)
字 号
性 别
民 族
身份证
号码
联系电话
户籍
所在地
出家时间
受戒寺院及时间
戒牒编号
所在寺院及职务
备案寺院
及时间
备案号
宗教学历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国民教育
学历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团体职务
政治安排
本人简历(含受教育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
所在宗教活动场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佛教协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佛教协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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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管县):
县(市、区):
编号:
安徽省佛教教职人员备案表
姓名
所在寺院
填表日期
安徽省宗教事务局监制
说明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有关内容如在本表内填写不完,可另加A4纸附页。
三、本表一式两份,备案程序完成后分别由备案部门和报送备案的宗教团体留存。
宗教团体留存的本表“备案部门意见”作为备案部门的书面答复意见。
四、注销备案时,宗教团体递交注销备案的报告同时提交留存的本表,由备案部门在“注销备案”栏写明注销备案的理由和意见后,分别由备案部门和报送备案的宗教团体留存。
注:①以上栏目,如无信息的,请明确“无”;②请随表附上个人2寸白底或蓝底近照3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