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条件的裁判规则.pdf

合集下载

人寿保险复效手续合同

人寿保险复效手续合同

人寿保险复效手续合同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年_月____日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因乙方未能按时缴纳保费导致原合同效力中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恢复原合同效力。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就原合同复效手续的约定,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第二条复效条件 1. 乙方需在原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____年内提出复效申请。

2. 乙方需补缴原合同中止期间所欠保费及相应利息。

3. 乙方需通过甲方指定的体检程序,并符合甲方的承保条件。

第三条复效申请 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复效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在收到乙方复效申请后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乙方审核结果。

第四条保费补缴 1. 乙方应在甲方同意复效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补缴所欠保费及利息。

2. 利息计算方式按照甲方公布的利率执行。

第五条体检与承保 1.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体检,并提供体检报告。

2. 若乙方体检结果不符合甲方承保条件,甲方有权拒绝复效申请。

第六条合同效力恢复 1. 甲方在确认乙方满足复效条件后,将恢复原合同效力。

2. 原合同效力恢复后,乙方享有原合同约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1. 若乙方未按约定补缴保费及利息,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2. 若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复效申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月_日以上合同内容请仔细阅读,确保理解无误后签署。

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合同复效尊敬的先生/女士:感谢您选择我们的保险产品。

根据您的申请,我们非常遗憾地通知您,您的保险合同已经解除。

然而,我们理解您对保险的重要性,并希望能够满足您的需求。

因此,我们想向您提供保险合同复效的机会。

在此信中,我们将解释复效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保险合同复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保险合同解除原因非由被保险人故意或不当行为导致;2. 您已经付清了所有应付的保险费;3. 您在解除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申请复效。

如果您的情况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您可以尽快联系我们的客户服务部门,提交保险合同复效申请。

您需要提供以下文件:1. 保险合同号码和相关身份信息;2. 申请复效的理由和解释;3. 完整填写的复效申请表格。

请注意,保险合同复效并非无条件的,我们将在接到申请后进行严格审查。

一旦我们接受您的申请,您将收到复效确认的正式文件和您需要支付的复效保险费。

复效保险费的金额可能会有所变动,取决于您的个人情况和复效后的保险条款。

我们的客户服务团队将与您沟通,并向您提供详细的费用信息。

您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合同复效后,您将享受与原合同相似的保险保障和权益。

但请注意,复效合同可能会有一些限制和特殊条款。

我们建议您在复效前仔细阅读和理解新的保险条款,并根据个人需求和情况考虑是否需要额外的保险保障。

请您尽快联系我们的客户服务部门,以获取更多关于保险合同复效的信息,并提交您的申请。

我们非常重视您的信任和支持,并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的选择和信任。

祝您好运!此致敬礼保险公司名称。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复效问题的研究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复效问题的研究

56现代交际• 2017年17期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复效问题的研究陈正宏崔宝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吉林长春130061)摘要:我国保险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复效制度,对保险合同效力的维持起着十分 重要的作用。

随着《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使我国在过去保险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得以完善,投保人 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更多的维护和保障,同时也符合保险人的利益追求。

本文通过对复效制度的相关法条的 解读,比较国内外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研究现状,在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对复效制度进行了剖析,并对其在实 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作了相关的论述。

关键词:复效制度人身保险危险程度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 (2017) 17-0056-02一、立法背景及法条解读由于投保人超过宽限期仍然欠缴保险费,我国保险法将此种情况的保险合同的效力给予暂时的停止处理,即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中止,但这种情形可能并不会一直保持,为了方便保险双方提高保险业的效率,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保险合同效力仍有恢复的机会;这就是我国《保险法》第37条所规定的复效制度得意义所在,但其规定的复效成功须满足的条件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共同协商,所谓“共同协商”即实质把复效的决定权给予保险人,同 时也未对保险人拒绝复效的情况作出限制。

为了严格防止保险人恶意拖延,督促提高保险业务的效率,还规定了默示同意:如果保险人在收到复效申请后的30日内没有作出相应的拒绝表示,则视为其同意复效。

复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因资力不足或者主观遗忘而未缴纳保险费等因素而导致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的丧失,因此给投保人一次可以弥补的机会,避免因这些可以避免的原因给投保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投保人来说,复 效制度为其提供了一种法律上的救济途径,投保人无需重新投保,只需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恢复保单的效力,减少了投保人重新投保的麻烦和成本。

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研究

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研究

PART SEVEN
建立统一标准的 健康告知制度, 确保公平公正。
规定健康告知的 具体内容,明确 告知义务。
建立健康告知监 管机制,防止隐 瞒和误导。
完善健康告知的 处罚机制,提高 违规成本。
简化申请材料:减少繁琐的申请流程和不必要的证明文件,方便客户快速完成申请。
明确申请时效:规定合理的申请时间限制,避免因错过申请时间而导致合同失效。
,a click to unlimited possibilities
汇报人:
CONTENTS
添加目录标题
人身保险合同 复效制度概述
人身保险合同 复效的条件
人身保险合同 复效的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 复效的风险
人身保险合同 复效的案例分 析
PART ONE
PART TWO
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是指保险合同在效力中止后,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 人补交保险费后,使合同效力重新恢复的制度。
复效后的合同条款:在人身保险合同复效 后,保险合同的条款将重新生效,双方需 要遵守合同中的各项条款。
复效后,保险公司将重新评估被保险人的风险等级,可能调整保费。 调整后的保费可能高于或低于原保费,取决于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保险人应了解复效后的保费调整情况,确保能够承担相应的保费。 保险公司通常会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的宽限期,以适应新的保费水平。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生 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 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复效后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复效后, 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包括但 不限于死亡、残疾、疾病等保险事故的 赔偿责任。
复效后的保障期限:复效后的人身保险合 同,其保障期限将重新计算,通常为合同 中约定的保障期限。

对人身保险合同复效问题的若干思考

对人身保险合同复效问题的若干思考

对人身保险合同复效问题的若干思考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人身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保险公司也不断推出各种保险产品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但是,在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也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合同复效问题。

本文将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和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对人身保险合同复效问题进行若干思考。

一、保险公司的角度1. 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合同复效规定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复效规定,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复效是指保险合同在失效之后,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重新恢复有效的状态。

在保险合同失效后,如果保险公司同意复效,则可以继续享受保险保障。

保险公司在执行合同复效规定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复效条件,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保险公司在执行合同复效规定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同复效的程序和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合同复效管理制度,对合同复效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以确保合同复效的程序和条件得到严格执行。

3.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保险公司在执行合同复效规定时,应当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及时解答消费者的疑问和问题。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提供全面、及时、专业的客户服务,解答消费者的疑问和问题,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监管部门对合同复效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确保合同复效的程序和条件符合监管要求。

二、消费者的角度1. 消费者应当了解合同复效的程序和条件消费者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应当了解合同复效的程序和条件,以免错过复效的机会。

消费者可以通过咨询保险公司或者查阅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了解合同复效的程序和条件,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申请合同复效。

2. 消费者应当保管好保险合同消费者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应当认真保管好保险合同,避免遗失或者损坏。

我国《保险法》中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保险法》中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科技经济与管理科学科技经济导刊 2016.22期我国《保险法》中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问题及对策张嘉洋(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00)1 我国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问题分析1.1复效主体单一及同意复效模式显失公平我国目前的保险法规定,申请复效的只能是投保人,而没有考虑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而言,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时,若保险合同因为投保人的种种原因而中止,其实真正受到利益损害的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但是目前保险法仅仅允许投保人提出复效,排除了作为利益相关者的权利,有些不公平。

此外,在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时,需要经过保险人当同意才能完成合同的复效。

可以说,中止的合同能否复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人而非投保人,保险人会从自己的利益角度考虑,选择是否同意中止的合同的复效。

由于这个原因,保险人有可能滥用自己决定是否同意复效的权利,造成一定程度上显失公平。

1.2催告制度欠妥当及补缴保费存在漏洞在我国,保险合同中止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在较长的合同周期内投保人忘记缴纳保险费,而这并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愿。

而作为专业的机构——保险公司,应该有责任有义务来对投保人进行提醒催告。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催告制度并不是强制性的,这使得催告变得流于形式。

1.3可保条件缺乏限定性及告知义务不明确与同意复效模式相同,可保条件的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防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逆向选择,避免引发道德风险。

在保险合同中止的过程中,若投保人的身体状况已不符合保险人同意复效的条件,可以对原合同解除,而不再复效,否则要依然按照原合同进行复效。

虽然在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时,保险人一般对于投保人都要求有告知义务,但是在立法上,不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对此的规定都不是很完善。

我国保险法在合同复效的过程中只强调了双方协商一致及补缴保费,却没有强调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1.4相关期限规定不够规范一般来讲,投保人按期缴费,保险合同顺顺利利的履行完毕,这样就不存在什么期限的计算的问题了。

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依据

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依据

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依据甲方:(保险公司全称及地址)(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被保险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鉴于乙方在合同期内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解除,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愿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将保险合同恢复效力,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合同复效背景及依据1.1 乙方原保险合同因未及时支付保险费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____条规定,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恢复合同效力。

二、合同复效条款及期限1.2 甲方同意将原保险合同恢复效力,新的保险期限为____年/月,从复效之日起生效。

三、保险责任及范围1.3 保险合同复效后,甲方按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并履行赔付义务。

四、复效条件1.4 乙方应在双方协商确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应付的保险费及复效手续费。

1.5 乙方需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关健康证明或风险评估资料,确保复效后的保险合同正常执行。

五、复效生效及通知1.6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甲方将向乙方发出正式的复效通知,确认复效日期及详细条款。

六、保密义务1.7 双方对复效协商和恢复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应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七、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8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条款1.9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署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备注:以上合同文本为示范草案,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调整和修改。

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合同复效当保险合同中的某一条款被解除或者终止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又同意恢复合同效力,则称为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合同复效是指在保险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重新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复效的目的是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继续履行原保险合同,还原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复效的具体方式和条件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有所不同,下面以中国法律为例进行阐述。

一、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保险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可以出现在以下情况下:1. 合同期满: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合同自然终止。

2. 协商解除:双方当事人根据协商一致的意愿,自愿解除合同。

3. 违约解除:当事人之一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4. 事实解除: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出现重大事实变化,使得继续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或者无意义。

5. 结算解除:根据合同约定,当发生保险事故并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二、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在保险合同终止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想要恢复合同效力,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合同复效的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后重新商议,达成协商一致的意愿,同意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

2. 保费缴付的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就保费缴付进行新的约定,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3. 合法事由的存在:保险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必须有合法事由,不能凭空撤销或恢复,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来实现。

三、保险合同复效的效力保险合同复效后,原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和约定重新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重新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复效后,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保险金或进行赔偿。

同时,被保险人也需要按时缴纳保险费用,确保合同有效性。

保险合同复效是对保险合同终止的一种特殊处理方式,它是为了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当事人重新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合同复效的方式和条件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约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顺利的履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条件的裁判规则——摘自《中国保险诉讼裁判规则集成》一书安杰保险团队投保人负有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在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法规定了缴费宽限期,如果宽限期届满,投保人仍未缴费,保险合同的效力将中止。

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效力也可恢复。

一、相关规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三十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

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

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解读:保险合同复效即保险合同由于投保人主观或客观原因中止后,如果投保人希望恢复合同效力,就应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复效申请,并补交保费及其他费用,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恢复效力的条件,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保险合同中止期间满两年后,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如果保险合同中止未满两年,或者保险合同中止满两年后保险人尚未解除合同的,此时投保人提出保险合同复效申请,在被保险人不存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能拒绝效力恢复。

复效的意义在于为了使保险单不致因投保人偶然遗忘或经济困难未能按期交费而导致合同失效,给予投保人保持合同效力的一次机会,弥补合同解除给未来生活或长期投资利益带来的损失。

二、典型案例【保险合同复效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合同复效的请求、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复效达成协议、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在重庆五中院审理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江从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中【(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981号】,法院经审理查明,李银友与平安人寿公司签订了《人寿保险投保书》,保险条款“合同效力恢复”约定:“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重庆五中院认为,李某某于1999年10月投保平安康泰终身保险,保险费交费年期20年,交付方式为年交。

自2008年10月起李某某即未再缴纳保险费,2008年12月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合同复效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出合同复效的请求;二是投保人应当与保险人就合同复效达成协议;三是投保人应当补交保险费。

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效力于2008年12月中止,李某某于2009年1月向平安人寿公司提出复效申请,但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并不因投保人恢复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而恢复其效力,必须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合意的结果,即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复效请求。

平安人寿公司在接到李某某的复效申请后,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要求李银友进行体检,平安人寿公司根据体检结果拒绝了李某某的复效申请,即双方未对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达成协议。

同时,李某某也未缴纳2008年10月以后的保险费,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效力并未恢复。

李某某于2011年1月26日死亡,平安人寿公司不应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复效,保险人亦有权决定是否同意该申请而使合同复效】在松原中院审理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与陈平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中【(2014)松民一终字第287号】,上诉人陈平上诉称,合同复效条款不公平,赋予被上诉人的权利过大,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应为无效;国寿保险公司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存在过错,应继续承担保险义务。

松原中院认为,合同复效应当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投保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复效,保险人亦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申请而使合同复效。

作为保险人的国寿保险公司现明确表示不同意复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陈平关于合同复效条款不公平因此无效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按时缴费是陈平的法定义务,合同并未约定国寿保险公司对此有通知义务,又无法律规定国寿保险公司对此有通知义务,因此,陈平关于国寿保险公司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存在过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合同复效以双方意思表示合意为条件】在商丘中院审理的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李西标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中【(2015)商民终字第323号】,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的保险费交费日原告未缴纳保险费,经合众人寿公司多次提示李西标在交费宽限期60日内仍未缴纳,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中止。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李西标申请保险合同复效,因李西标身体因素,合众人寿公司对主险要求每期增加保险费949元,附加险不再承保。

李西标不同意增加保险费,要求合众人寿公司按原合同执行,双方未达成一致形成纠纷。

商丘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西标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缴纳保险费,在明知保险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保险合同并拒收保险费情况下,也未依法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提存,造成保险合同中止,中止的责任在于李西标。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李西标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但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

故,李西标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原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涉案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并不因投保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恢复效力,而是应当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在四川高院审理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与罗德良人寿保险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2013)川民申字第2095号】,罗德良申请再审称:保险公司的行为有悖民事法律基本原则,以同一种疾病为由不同意复效有违保险立法本意,有违公序良俗。

四川高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并不因罗德良的单方意思表示而恢复效力,而是应当由罗德良与保险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即保险公司接受并同意罗德良的复效申请后方能恢复效力。

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中对合同复效也有明确的约定,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亦有约束力。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的约定,涉案保险合同是否复效,应当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复效合意后,保险人未从投保人账户扣划保险费且不可归因于投保人的,不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在威海中院审理的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与靳平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中【(2014)威商终字第60号】,长城寿险公司上诉称:靳平于2011年8月30日向银行账户中存入款项时,应当会发现业务员冀永磊未将80元款项存入银行、余额不足以交纳保费、保险公司没有扣划保费等,说明其根本没有办理过复效手续。

即使靳平办理了复效手续,也因为其没有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不能恢复。

威海中院认为,中止期内被上诉人靳平保险账户内余额为2,607.42元,与应交保费相差80元。

2011年7月份靳平应长城人寿公司工作人员冀永磊的通知向其交纳80元保费及申请复效的资料,对此靳平提供了录音资料,该录音能够清楚证明上述事实。

长城人寿公司并无反驳证据证实录音虚假,其提出录音不完整的主张不能推翻长城人寿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冀永磊在录音中认可收到靳平资料的陈述。

依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经达成了复效合意。

在靳平补交尚欠的80元保费后,其所交款项能够缴纳上一年度的保费。

长城人寿公司工作人员未予及时入账,导致靳平保费未扣划,责任在长城人寿公司。

原审认定保险合同于2011年7月复效并无不当。

靳平于2011年7月已经申请复效并将保费差额补足,在2011年9月26日又存入当年保费,靳平没有逃避保费的恶意,也没有要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

靳平于2012年2月生病治疗,发生保险事故,已经超过了180天等待期,长城人寿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理赔。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主动扣划保费的,保险合同恢复效力】在重庆二中院审理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与黄春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中【(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440号】,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3月3日签订本案所涉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黄春英应当在每年3月3日保险期间期满日起60日内,即每年5月3日之前按约缴纳当期保险费。

2009年3月,黄春英所提供的银行账户上余额不足88元。

同年5月7日,该银行账户余额为1,604.39元,同月12日,太平洋人寿公司从其账户划款88元。

重庆二中院认为,太平洋人寿公司在缴费宽限期后于2009年5月12日从黄春英账户上扣划其88元保险费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太平洋人寿公司同意被中止的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恢复效力。

【投保人将保险费存入保险人可划转的银行客户绑定交费账户内,且保险人同意复效,保险人应当及时办理保单的复效手续,否则保险人对该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在四平中院审理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与赵景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中【(2015)四民三终字第52号】,平安寿险公司上诉称: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银行账户不是保险公司指定的专属交纳保险费的银行账户,也不是保险公司开立的专门用于收取保险费的账户。

该银行账户的户名为投保人本人,经投保人书面授权后,保险公司也只是按照约定从该账户上划转保险费。

投保人将钱款存入该银行账户,并不能证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即无法证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完成了交纳保险费的行为。

况且,此案投保人存款时间,已经超过法定60天的宽限期。

所以,投保人应当承担未及时交纳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不利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保险合同效力已经恢复,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四平中院认为,赵景生投保的平安鸿利附加万寿人寿保险保单,交费期限为20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交费12年,虽然在2013年赵景生因外出原因未能在交费期限及60日的宽限期内交纳保费,该份保单效力已中止,但在保险事故发生前2个月,经平安寿险公司的人员催缴,赵景生已将保费存入平安人寿公司可划转保费的建行客户绑定交费账户内,该笔保费即在平安寿险公司可控范围之内,平安寿险公司业务员刘贤淑亦应及时为赵景生办理三份效力中止的保单的复效手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