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最新版】

合集下载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方法根据《**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方法》(济财库(2009)5号)等相关规定,公务卡结算从2014年1月1日起市级预算单位全面执行。

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公务卡使用管理方法(暂行)规定如下:一、使用公务卡结算范围:我校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手续费,以及学校授权个人办理的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

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使用支票或转账结算。

二、使用现金结算范围:1.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又不能转账的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2.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金额较大的需采取转账方式结算;3.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三、公务卡支付管理:(1)公务卡结算方式的使用范围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以及结算金额1000元以下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防止积累。

原那么上个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完毕(消费交易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报销相关费用。

(3)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属于个人行为),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当。

四、公务卡财务报销程序:(1)持卡人刷卡消费行为,在财务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

在报销环节,财务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承当。

公务卡发生的私人消费支出(含不予报销费用),由持卡人在发卡行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还款,并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

(2)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的业务时,应按照学校要求填写经费审批表,经批准后办理相关业务,报销时持发票和经持卡人签名的公务卡刷卡支付交易凭证(POS单)等(发票和POS单的收款单位要一致),按照学校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9•【字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级各部门:《广元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广元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财政的管理,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政府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卡改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7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市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预算单位在具有发卡资格,且与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联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

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

试点阶段,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五条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公务卡的消费信息、还款信息通过市财政局与发卡行的联网方式进行传输。

第七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办理。

第二章公务卡的申领第八条公务卡由市级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预算单位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录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管理。

公务卡管理办法(2024两篇)

公务卡管理办法(2024两篇)

公务卡管理办法(二)公务卡管理办法(二)一、引言公务卡作为一种便于公务支出管理的工具,在现代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公务卡的使用,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本文将对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说明,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使用和管理公务卡。

二、公务卡的定义与种类公务卡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为了方便公务支出和财务管理而开设的银行账户。

根据不同的用途和管理需要,公务卡分为预付卡和贷记卡两种。

预付卡是指在设定的额度内,事先存入一定金额的资金,由持卡人在预付卡余额范围内使用。

贷记卡是指持卡人可以先进行消费,然后由贷记卡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结算,形成贷记余额,在一定期限内还款。

三、公务卡的开卡与使用条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单位的介绍信;- 签署的公务卡管理协议;- 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2. 公务卡的使用条件:- 具备合法身份和行使公务的资格;-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严格按照规定的额度和范围使用公务卡。

四、公务卡的使用范围与限制- 差旅费用;- 流动资金支出;- 办公用品采购;- 其他公务支出。

2. 公务卡的使用限制:- 严禁将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 严禁将公务卡用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需经过严格审批和报批的特殊支出需提前申请。

五、公务卡的资金管理1. 公务卡的预付卡款项应在指定的账户内存入,且必须保证账户余额充足,以便正常使用。

2. 公务卡的贷记卡款项应及时还款,避免发生逾期利息和费用。

3. 公务卡的资金管理应定期进行账务核对和资金清算,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六、公务卡的使用记录与审计1. 公务卡的使用应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消费项目、金额、时间等信息。

2. 公务卡的使用记录应及时上传至相关财务系统,并保存备查。

3. 对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审计,以确保公务卡的合规使用和管理。

七、公务卡的遗失和补办1. 一旦公务卡遗失,持卡人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封锁处理。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的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原则。

第二章公务卡的办理第四条公务卡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银行申办。

第五条申办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为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遵守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工作人员在填写公务卡申请表时,应当准确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发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其发放公务卡,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单位财务部门。

第三章公务卡的使用范围第八条公务卡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办公用品、设备购置等日常办公费用支出;(二)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公务活动支出;(三)水电费、邮电费、物业费等公用事业费用支出;(四)其他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务支出。

第九条原则上,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对于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应按照单位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公务卡的支付与报销管理第十条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时,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及相关凭证。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凭发票及相关凭证按照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工作人员提交的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三条因个人原因导致公务卡逾期还款而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公务卡的风险管理第十四条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卡使用情况的监控,定期与发卡银行核对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

《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来源:国库处 | 发布日期:2014-07-10 | 字体:大 中 小 | 收藏本文 | 打印 | 关闭本页 | 查看更多属性【发文日期】2014-06-27 【文 号】 沪财库[2014]14号 【是否有效】有效 【发文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监察局各市级预算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深化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察局2014年6月27日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深化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提高公务卡使用率,严格控制现金支付,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依据本市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落实本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情况实施的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所有的,可以用于本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卡。

第四条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的报销范围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各预算单位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应严格按《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办法、设计考核指标,实施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市监察局定期向市级预算主管部门通报考核结果。

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关于印发〈XX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财库[XX]XX号)、《黑龙江省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实施方案》(黑财库[2007]29号)和《关于实施XX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凡纳入《XX市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表1)规定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四条公务卡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请办理。

在人员新增、调动和退休等涉及公务卡相关信息变动时,本人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销卡等手续。

第五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

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但不得办理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六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处级以上干部信用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科级以上干部信用额度为人民币3万元;一般员工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万元。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免息还款期为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日期,建设银行的免息还款期最长50天,最短20天。

第七条公务卡及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补办新卡后到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第八条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凭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银行卡消费小票,履行单位财务相关审批手续报销。

第九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可向单位财务部门提前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附件: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

公务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类。

个人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第三条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卡片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

单位公务卡统一采用符合PBOC3。

0标准的IC芯片介质,禁止发行纯磁条卡。

第四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实际情况,指定少数特定人员持有单位公务卡,每单位一般不超过4人。

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第六条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应为预算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

持卡人发生变更,单位应注销原持卡人卡片,按照标准申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办理和使用单位公务卡.第七条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由发卡银行予以核定。

每个预算单位的多张单位公务卡共享一个账户信用总额度,试点期间总额度上限暂定为50万元人民币.超过50万元人民币总额上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核准结果应提供给发卡银行。

预算单位可在总额度内,协商发卡银行调剂分配各张卡的卡片信用额度。

账户总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临时需要时,预算单位可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调额。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务卡的使用管理,保障财务制度的规范性和公务开支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该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公务卡的发放和管理2.1 公务卡的发放(1)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申请人签署《公务卡使用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到财务部门办理公务卡发放手续。

(2)每名申请人只能拥有一张公务卡,申请人应当填写真实信息,并承诺卡片使用期间不得出现挂失、被冻结等不良信用记录。

申请人应当在申领公务卡前进行相关的信用背景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不得发放公务卡。

(3)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卡发放台账,记录公务卡的领用、归还、挂失、冻结等相关信息,并做好存档备查。

2.2 公务卡的管理(1)公务卡应当妥善保管,申请人应当主动保管公务卡,并对卡片上的密码进行妥善设置。

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卡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挂失、冻结等异常情况。

(2)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应当与单位工作需要相适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单位形象,做到公款不私用。

(3)公务卡的消费应当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消费行为,应当予以追责和问责。

(4)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卡使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和监察,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确保公款安全。

第三章公务卡使用的流程3.1 申请(1)申请人应当填写《公务卡使用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2)单位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提交到财务部门进行审批和处理。

申请人应当在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信息。

3.2 发放(1)财务部门审批通过后,安排公务卡的发放。

申请人在领取公务卡时应当带齐相关证件和信息,并通过身份验证程序。

(2)公务卡发放后,财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告知公务卡的使用规定和注意事项,并要求申请人承诺规范使用,遵守相关规定和政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使用量,提高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市本级公共财政支出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2001〕21号),参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市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审核确认后,以个人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职工个人作为公务卡持有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承担用卡相关责任。

第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在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签订公务卡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条市级预算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按照黄山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黄财库〔2012〕185号)规定,规范实施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市级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的公务卡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公务卡系统”)办理。

第七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九条公务卡由市级预算单位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向发卡行申请办理,申办成功并经预算单位核实确认后,发卡行将预算单位持卡人姓名、卡号、身份证、单位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系统进行管理。

未经市级预算单位的正式公文确认,发卡行不得与单位职工个人私自签订协议、开立公务卡。

第十条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经市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的单位职工。

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审核批准,可开立公务卡。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有职工新增、调动和退休,聘用及停止聘用、借调及停止借调相关人员时,应及时与发卡行和市财政局进行联系,申请办理新增、调整或停用公务卡的相关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将信息发送到公务卡系统。

第十二条公务卡一律采用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Identification Number,BIN)为“628”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十三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四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和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更新公务卡管理信息。

第十五条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第十七条持卡人在购买商品、服务等公务活动时,应在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并取得消费交易凭条(POS单、微信及支付宝等网上支付交易截图)和报销发票等相应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八条持卡人的公务卡信用消费单笔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工作中有特殊需要,应分次支付或于报销后再行支付。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公务卡原则上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透支提取现金的,应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的透支提现业务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个人消费可用公务卡结算,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预算单位不承担持卡人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第二十二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

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发票等相应报销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对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确因特殊情形未使用公务卡,须书面说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才能报销。

第二十四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和市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规定,对职工公务卡消费进行合规性审核,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

不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不予报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符合报销条件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还款和资金划转的时间应不晚于公务卡到期还款日前3个工作日,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单位财务人员在“公务卡管理”模块中录入消费交易凭条上的“交易日期”、“卡号”、“消费金额”,提取公务卡消费明细信息并按规定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在本单位的授权支付额度内予以确认,系统自动生成消费报账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公务卡还款汇总表和明细表。

(二)预算单位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发送国库支付中心审核通过后,发卡行确认办理还款。

第二十七条“还款明细表”应包含流水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消费日期、消费金额、报销金额、商户名称、预算管理类型、预算科目(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支出类型、用途、创建用户、创建时间、复核用户、复核时间、处理状态等要素。

第二十八条“还款汇总表”在“还款明细表”基础上生成,应包含还款记录序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报销金额、预算科目(功能分类、经济分类)、汇总还款金额等要素。

第二十九条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指定公务卡的,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联系,核实情况并重新划款。

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向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三十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

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发卡行应当按财政部门要求,向财政部门及时、准确、全面反馈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消费信息。

第三十二条发卡行应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

对账单按支付令号、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等内容编制。

发卡行应按季与预算单位核对公务卡签约人信息,对身份信息不完整、错误、重复等冗余信息进行清理,同时与财政部门联系,及时更新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数据,确保数据一致。

第五章管理职责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日常管理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项工作。

(三)开发、维护公务卡系统,做好市级预算单位使用公务卡系统的培训和指导。

(四)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督促市级预算单位规范使用公务卡,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人民银行黄山中心支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打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管理工作。

(二)将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实施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内容。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三十六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好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委托代理协议。

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规范单位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市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加强公务支出报销审核。

(四)督促本单位持卡人规范使用公务卡,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五)通过公务卡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六)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公务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使用环境。

(二)按照市级公务卡改革的政策需求定制公务卡,开发维护与市级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对接的公务卡系统,及时、准确为财政部门传送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三)与预算单位签订公务卡委托代理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加强对公务卡业务承办银行、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建立客户服务负责制,提高公务卡业务的服务质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