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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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银行账户的开户、使用及销户管理,保证公司银行账户的安全性,避免所属分支机构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三条银行帐户开户申请1、公司出纳或项目部主办会计根据其自身资金收付或业务部门对结算速度要求的需要,提出新(增)开银行账户的申请。

2、在进行开户申请时,应由出纳填写《银行开(销)户申请书》。

《银行开(销)户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现有账户及当前余额,拟开户银行和开户原因。

在进行开户银行选择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有较固定的存贷款或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2)取得借款量较大的银行;(3)银企距离较近,方便办理业务;(4)其他有利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因素。

(5)结算方式的便捷性3、《银行开(销)户申请书》应经过财务部部长审核,总经理会签批准。

在财务部部长进行审核时,应就开户申请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开户银行的选择等提出自己的审批意见,并有权对开户申请进行否决。

4、在向银行申请开户时,应提供《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或其他规定的文件,同时出示由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代码证书(副本)》或代码卡,向开户银行领取、填制“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并加盖公司公章,连同公司印鉴卡一起送交开户银行。

第四条银行账户的使用1、正式开立银行账户后,财务部出纳应将相关的“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和印鉴卡,连同核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归档并妥善保存。

2、公司的银行账户的使用应遵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于公司的经营业务或与经营相关的往来款项收支,不得借与他人使用。

第五条未达帐项1、财务部出纳每月均需与各存款银行进行对账。

出纳应根据银行对账单及银行日记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列明未达账项及差异的性质,并分析差异原因,并经会计主管复核签字。

2、对于未达账项,出纳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或人员联系及时处理并及时提请财务部长处理,公司未达账项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银行账户管理,保证集团资金安全,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现行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银行账户为各公司以公司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数字化人民币账户。

第三条各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所在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撤销管理,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四条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上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审批和备案,银行账户变更需上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所属各级控股公司,包括各级控股子公司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第六条集团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各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登记备案范围。

第七条集团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户名全称(包括外币银行账户的中文和英文名称);2、开户银行全称(包括外币银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称);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外债户、资本金户和其他);5、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6、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7、账户管控部门(指实际负责账户管理的公司);8、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9、财务专用章全称、人名章名称;10、网银U盾数量、持有人及权限;第八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

第九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应该定期(每年至少2次)与各账户管理公司共同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第十条各公司应对拟开户银行进行评估。

评估范围包括:美誉度、服务成本、便利性、合作经历等,与集团有重大战略合作和资金支持的银行可考虑优先合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和撤销,应填报《集团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附件1),经其机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审批。

集团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生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建立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和信用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开设和使用的所有人民币和外币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

第三条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包括:银行账户开户管理、银行账户变更管理、银行账户撤销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及奖罚规定。

第四条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实现银行账户管理上的规范化和数量上的最小化。

第五条集团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的主管部门,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银行账户实行集中管理,是银行帐户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按以下规定设置银行账户:1、集团公司所属驻外分公司、项目部,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以该机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根据实际操作需要可开设独立账户或临时账户,但需缴纳帐户保证金贰拾万元;押金退还办法,注销帐户后30天内退还押金。

经查如果账户久悬半年的(含半年),罚没保证金贰万元。

在开户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所属驻外分公司、项目部自负。

2、U盾的分配:总部出纳和所属驻外分公司、项目部财务负责各分配一个可操作银行帐户的U盾.第八条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禁止发生以下行为: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2、不认真清理和及时注销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3、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4、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5、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重要空白凭证;6、其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天津**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令狐采学为进一步提高集团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规范所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包管企业资金平安,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令律例和集团现行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规模第一条适用本办法的企业为集团所属各级控股企业,包含各级控股子企业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以企业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指导原则第三条严格控制开户数量。

所属企业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和有投资、融资等企业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四条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

所属企业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五条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

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集团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动、使用和撤消应当合适国家法令律例规定,严禁企业开立个人账户规画公司业务。

严禁企业出租和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他用。

第七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须依照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企业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按期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级控股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

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由集团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企业经批准后方可规画开户手续。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企业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企业内部审批资料一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九条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变动及账户撤消事项经由企业内部审批后即可自行规画。

公司企业银行帐户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企业银行帐户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企业银行帐户管理制度三篇篇一: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一、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根据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银行账户的管理负责人为财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对银行账户的启用、日常使用、注销负责管理。

三、公司启用新银行账户或注销原银行账户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银行账户启用与注销审批表附后(见附表三、四)。

四、银行账户的关键职能需要加强内控牵制,原则上需要二人以上共同管理。

如账户启用、支付结算、密码保护、U盾保管、印鉴保管,票据的使用、账户注销等。

上述各岗位因公司紧急需要必须及时办理业务的,可以委托固定人员临时办理业务,但必须经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同意,办理的委托事务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见附表二)。

被委托人必须固定,不能违反公司内部牵制的交叉职能。

五、银行账户的启用与注销,由银行出纳负责申请,负责收集启用或注销账户银行所需要的资料,履行审批程序。

六、财务部经理对账户启用后的岗位分设负责,具体落实印鉴保管人、U盾保管人、密码保管人等。

(具体岗位分工见附表一)七、印鉴保管人按照公司印鉴使用管理办法使用和保管印鉴。

八、U盾保管人需要对U盾的安全使用负责,杜绝除自己和固定委托人外的第三人接触自己保管的U盾,U盾丢失要在发现后第一时间汇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并做好保护账户资金安全。

九、密码保护负责人要防止密码外泄,杜绝除自己和固定委托人外的第三人接触或获知自己保管的密码,并需要不定期修改密码,修改密码前和密码修改成功后需要向财务经理汇报,并安全保管新密码。

被委托人更换的必须修改密码,其它密码保管人不能成为固定委托人。

十、银行磁卡(存折)保管人、支票保管人、印鉴保管人未经财务部经理同意不能将本人保管的银行磁卡(存折)、空白支票、印鉴交与其他人。

经财务部经理同意的交付业务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见附表二)。

十一、银行结算业务按照公司的银行结算制度执行。

十二、其它规定1、账户要及时打印流水(对账单),常用账户每月至少要打印一次,不常用账户每季度至少打印一次;2、账户销户前要打印交易记录;3、账户结息收入要及时做会计处理;4、回单、对账单要及时取回及时做会计处理。

公司银行账管理制度

公司银行账管理制度

公司银行账管理制度一、账户开设与管理1.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开设银行账户,并确保所有账户均符合国家相关金融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2. 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的银行账户,包括开户、销户、变更等手续的处理,并对各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3. 任何新开设的银行账户需得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批准,并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二、授权与审批1.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银行账户授权和审批制度,明确不同级别人员的审批权限和责任。

2. 对于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需经过财务部门审核并报请公司高级管理层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资金管理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余额核对,确保账目清晰、资金安全。

2. 加强现金管理,确保充足的流动性同时避免过量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对于收到的支票、汇票等支付工具,应及时存入指定账户,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四、电子银行业务管理1. 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时,必须由专人负责操作,并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2. 对电子银行的操作密码和认证工具要严格保密,定期更换,防止泄露导致的风险。

3. 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电子银行交易记录,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交易。

五、内部控制与审计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分工合作和相互监督的方式防止内部欺诈和错误。

2.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或外部审计,评估银行账户管理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3.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并及时纠正和改进。

六、风险管理1. 关注市场动态和金融信息,适时调整账户结构和资金策略,以应对可能的市场风险。

2. 对于贷款、担保等金融活动,应审慎评估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建立应急预案,以便在发生金融风险事件时能够迅速响应,减少损失。

七、信息披露1. 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和股东报告银行账户管理的情况,保持透明度。

2. 对外公开的信息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doc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doc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第1条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是银行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情况、变更、销户、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集团公司子公司、子公司、直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交集团公司审批。

原银行账户的任何变更或取消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子公司管理企业、子公司关联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上级企业审批,再报送集团公司审批。

每个分行、子公司必须将原始银行账户的变更或取消报告给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八条银行账户的开立仅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集团公司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同时,必须满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的银行账户系统和资金管理要求,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必须由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开立和管理。

严禁违规开立多个账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原则上每个企业只能开立两个账户和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即支出账户);普通账户(即收入账户)。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特别规定可申请开立特别账户。

如需在异地设立临时机构、进行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账户由集团公司和XX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中心统一管理为了满足结算要求,必须选择同一家银行开立一个普通账户用于结算基本存款账户和电(热)费。

网上银行可以选择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核算内容(一)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各类企业的支出;(二)一般账户(收入账户)用于计算各企业的电(热)费收入;(三)税金、贷款还款额及其他指定用途的专用账户,不得存放其他资金;(4)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

集团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集团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集团银行帐户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XX集团银行帐户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贯彻落实XX集团财务集中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账户开销户的审批程序各公司的银行帐户开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准擅自开设银行帐户,如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开设相适应的银行账户时,由公司财务部填写申请表(见附表一),报公司总经理签字,然后报送集团财务部,经集团总裁审批后,方可办理银行账户的开设与注销。

第三条银行账户印鉴管理公司所有的银行帐户都必须预留三枚印鉴,实行三章分管并用制,分别为:财务章、法人章和出纳章。

财务章由该公司会计保管,法人章分大小账户管理,其中大帐户由集团总裁授权予专人保管,小帐户由所授权的各公司总经理保管,出纳章由公司出纳本人保管,不准1人同时保管两枚印鉴章,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必须向财务主管报告备案,由其指定委托人代管。

第四条银行账号保密原则各公司银行帐户的账号应严格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对外提供。

第五条各公司所有银行的资料(开户资料、开户许可证、银行账本)要妥善保管,银行账本要及时登记,定期同银行核对。

第六条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以及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来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七条对于公司未使用的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并按开户的程序进行审批;第八条各公司财务主管在年度报表编制中应将本公司所有的银行帐户的资料填入银行账户的汇总表(见附表2),并向集团财务部报备;如银行帐户的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汇总表的信息并及时报备。

第九条本制度之修改须经董事会讨论、批准。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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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建立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和信用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开设和使用的所有人民币和外币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

第三条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包括:银行账户信息库的管理、银行账户开户管理、银行账户变更管理、银行账户撤销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及奖罚规定。

第四条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实现银行账户管理上的规范化和数量上的最小化。

第五条集团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的主管部门,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银行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单位负责人是银行帐户管理第一责任人。

集团委派财务主管是执行本办法的责任人,其执行情况将纳入委派财务主管的业务考核范围。

第二章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库的管理
第七条公司建立集团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登记备案范围。

第八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包括外币银行账户的中文和英文户名);
2、开户银行全称(包括外资银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元等不同币种);
4、开户许可证编号;
5、账户类别(指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的分类);
6、账户用途(指公司结算户、项目结算户、保证金户、税务专户、公积金专户、证券专户等);
7、开户日期、财务印鉴公章全称、印鉴私章姓名、账户使用部门、账户销户日期、账户变更注销日期(指账户发生变更事项时,对原有账户备案记录进行注销处理的日期)、开户经办人或联系人。

第九条集团财务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

第十条集团财务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使其能实时、全面地反映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

财务部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与有关部门共同对银行账户管理信
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核对和清查,并对重新核实的信息资料办理必要的确认手续。

对在核对清查过程中所发现的数据差异,应在分析调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更正处理,并将清查和处理情况向集团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各单位违反规定设立的未纳入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和集团核算财务系统内的银行账户,将被视作“账外账户”处理。

“账外账户”要求在发现一周内予以清理,拖延不清理的将由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实行申请部门发起、分子公司负责人、集团财务部负责人、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分级审批的流程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应按以下规定设置银行账户:
1、集团财务部根据业务需要,代表集团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并负责对集团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
2、集团公司所属驻外(南通市区外)分公司、项目部,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以该机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由所属分公司财务主管负责对其日常使用进行管理。

该分支机构银行账户的户名全称应与其营业执照或项目注册登记的名称一致;
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经集团授权可以集团公司名义
开立账户,并由集团委派财务主管负责对使用的银行账户进行监督管理;
3、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项目部,经集团公司授权,可以该机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由所属单位财务主管负责对其日常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该分支机构银行账户的户名全称应与其营业执照或项目注册登记的名称一致;
4、公司其他部门除工会专用户外一律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以上开立的银行帐户必须纳入集团统一的财务核算系统。

第十四条人民币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

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开设的税务专户、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保证金户、职工公积金专户等除外。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上述数量限定的,应说明原因,并经集团财务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开立银行账户应按以下程序和手续办理:
1、申请以集团公司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应经集团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送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凭通过流程到财务部领取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资料;
2、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经分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审核同意后,报送集团财务部、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凭通过流程到财务部领取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资料;
3、其他部门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经本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审核同意后,报送集团财务部进行审批, 凭通过流程到财务部
领取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资料;
4、集团财务部在收到银行账户开立申请后,应进行审核。

在一般情况下,财务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集团财务部应根据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审批单,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及时登记,并对申请单位最终上报的实际开户信息资料与集团公司审批意见的一致性进行监督;
6、申请单位在根据集团公司审批意见开立银行账户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后,应在一周内提交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资料备案通知交集团财务部作为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开户信息的依据。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变更
第十六条银行账户的变更实行集团财务部备案制。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银行账户开立部门应在变更事项得到开户银行变更确认后的一周内向集团财务部报送银行账户信息变更资料进行备案,由集团财务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变更信息。

第五章银行账户的撤销
第十八条银行账户的撤销实行集团财务部备案制。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主管应及时清理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不必要的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的现象,
撤销多余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银行帐户开立单位应在撤销银行账户后的一周内向集团财务部报送银行账户撤销资料进行备案,由集团财务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撤销信息。

第六章禁止行为及奖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禁止发生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2、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准确地上报和备案有关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的相关信息资料;
3、不认真清理和及时注销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
4、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设置“小金库”、账外经营等活动;
5、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6、签发空头、印鉴不符、远期银行结算票据;
7、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
8、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重要空白凭证;
9、其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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