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集团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煤安标志管理办法

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各矿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煤安标志)的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止伪劣不合格产品进入矿井生产过程,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煤监局发布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矿用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目录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的为准。
对纳入煤安标志管理范畴的煤矿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和使用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准许生产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矿用产品采购、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采购、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采购、使用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矿所有应具有煤安标志的设备、材料、配件的管理。
第二章煤安标志的审核和准入程序第六条采购、使用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并执行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煤矿矿用产品。
凡纳入煤安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各矿在提交设备采购申请表时,必须要求生产厂家提供合格的煤安标志证书及标志。
由采购部门负责审核把关,严禁采购没有煤安标志的矿用产品。
第七条采购部门应认真审核待采购产品煤安标志的有效性,核对其所提供的产品生产厂家、型号、规格及附件与煤安标志证书上的是否完全一致,同时要核对煤安标志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并要求煤安标志证书与产品同时到货,并将煤安标志证书备份一份,向使用单位提供一份。
第八条采购部门对于供货方提供的煤安标志证书除认真查验外,还要登陆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查询其提供证书的真实性,严禁采用煤安标志不合格的产品。
煤安标志管理制度(3篇)

煤安标志管理制度一、为使我矿的进矿产品各种手续更加完善、标准、规范,符合矿用产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所有进矿产品(属于国家煤矿安全标志目录所规定者)必须提供国家级认证机构认证的煤安标志证书和正规的合格证明及产品说明书。
三、产品外观上要有明显的“MA”标志,无此标志者不给办理入库手续。
四、对于产品上有“MA”标志而没有国家级认证机构认证证明书的要及时催要证明书,对于不能提供者,一律给办理退货处理手续。
所有产品(属于国家煤矿安全标志目录所规定者)的“MA”标志认证书、产品合格证及说明书一律交给机电科统一管理。
煤安标志管理制度(2)是指对煤矿和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所涉及的各类安全标志的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煤安标志是为了保障煤矿和煤炭企业生产安全而设立的一种重要管理措施,用于标识和提醒人们关于安全警示、禁止行为、注意事项等内容。
煤安标志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标志设置要求:规定了各类安全标志的设置位置、标志形式以及标志颜色等要求,确保标志的显著性和易辨识性。
2. 标志维护管理:对标志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更新进行管理,定期检查标志的完好性和清晰度,及时更换老化、损坏的标志。
3. 标志使用管理:明确标志使用的范围和目的,禁止私自更改、遮挡、拆除安全标志,确保标志的有效性。
4. 标志培训教育:对员工进行煤安标志知识的培训和教育,使其了解各类标志的含义和作用,提高员工对安全标志的识别和遵守意识。
5. 惩罚机制:对于违反标志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理,同时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通过煤安标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提高煤矿和煤炭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煤安标志管理制度(3)是指对煤矿安全标志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煤矿安全标志是指在煤矿生产安全管理中,根据安全要求和规定,为了提醒和警示人们注意安全,设立的各类标志和标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新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新版)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新版)各部、室、矿、队、公司: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精神,使我公司对矿用产品煤安标志进一步管严、管细,确保安全生产。
经研究,现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修订如下,望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具体管理办法:1、供应部在购进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时,必须首先审查和索要与所购物资的规格型号相对应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单位公章(不少于两份)并在签订购货合同内容中明确规定。
2、供应部所购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收料单必须经公司指挥中心机电部盖章,方能报账。
设备收料单上,要注明铭牌上的安全标志号与安全标志证书的煤安号必须一致。
3、机电部要有专人对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批准号进行分类管理,要建立台账,有详细记录,在盖章时要认真核对安全标志复印件,鉴定安全标志的真伪,并对安全标志证件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4、企管部、财务部要严格按照目录进行把关,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机电部没有盖章的不予报账。
否则,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5、地面使用的有关产品,收料单中要注明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何人批准,机电部可以不登记,但必须签章(建筑材料、荆笆、圆木除外)。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2篇)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引言随着煤矿行业的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煤矿矿用产品的使用量也不断增加。
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煤矿生产和人员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性,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围绕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展开论述,包括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作用、管理的必要性、标志的设计和规范等。
一、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作用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对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和指导的工具。
它可以向煤矿企业和工人传达产品的安全信息,提高工人使用矿用产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还可以作为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矿用产品进行监督和检验的依据,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符合相关要求。
通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必要性1.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通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可以对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监督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最大程度地避免事故的发生,保护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提高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于煤矿生产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可以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规范和控制,减少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安全事故,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提高煤矿企业的竞争力作为煤矿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竞争力。
通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可以提升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同时,通过标志的使用,还可以向外界传达企业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视,建立企业的良好形象,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要求1.标志的形式和材质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形式可以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环境进行选择,可以是图形标志、文字标志或者图形与文字相结合的标志。
安徽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安徽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煤安监政法字〔2001〕 10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1〕30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生产单位、煤炭企业及有关中介机构。
第三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安全标志”)是确认煤矿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准许生产单位生产、出售和煤矿企业采购、使用的凭证。
凡涉及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煤矿矿用产品必须领取安全标志准用证后,方可组织生产、销售。
第四条国家认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安标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和颁发工作。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安全标志工作;负责对安标中心反馈的我省申办安全标志的企业进行审核;对安全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煤炭企业执行安全标志情况依法实施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为分局)对辖区内煤炭企业执行安全标志情况依法实施监察;受省局委托,对辖区内企业申报安全标志进行审核;参与省局对安全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安全标志申办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与生产安全标志产品相应的注册资金,其注册资金应符合生产相关产品所需达到的最低限额;(三)有与生产相关产品所必需的专业技术及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四)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检测与测试手段;(五)生产工艺先进、合理、可靠,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六)具备成品生产(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七)其他有关条件。
第六条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二)有正常、完整的技术条件;(三)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有省及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检定或评审意见;(四)其他有关条件。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规范标志的使用和管理行为,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山企业和矿山行业的从业人员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指为了提示矿工注意和识别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使用规范,防止矿事故发生而采取的一种标示标志。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颜色、形状、标识内容和标识方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在矿用产品出厂前进行标识并经过检验合格,未经标识的矿用产品不得运用于矿山。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明显易识别,标志内容应简洁明了、准确传达矿用产品的安全警示信息。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和标识第七条矿用产品的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标志设计方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标识方式应清晰可见,不易脱落,以确保长期有效。
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一)产品名称;(二)生产单位名称或厂名;(三)生产许可证号;(四)产品型号和规格;(五)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六)其他应标示的信息。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颜色与含义如下:(一)红色:表示警示,用于警示矿工有危险存在的情况;(二)黄色:表示注意,用于提示矿工注意特定事项;(三)蓝色:表示指示,用于指引矿工正确的操作方法;(四)绿色:表示安全,用于标示安全设施或安全区域。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形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正确使用,并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进行定期更换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和可用性。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止伪劣不合格产品进入矿井生产过程,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促进公司安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煤矿安全标志的范围煤矿所有的电器设备、爆破器材、通讯信号装置、钻孔机具及附件、提升运输设备及容器、通风防尘设施、阻燃及抗静电产品、环境安全、工况检测监控系统及配套控制装置、自救器、呼吸器及防护装置、支护设备及上述范围内的进口产品.二、矿用产品的必备证件各单位在设计选型和采购矿用产品前,必须由意向厂家首先出示生产许可证书、质量合格证书、防爆合格证书(防爆产品)和煤矿工业安全标志准用证书的原件。
(即下列六证:①生产许可证,②检验合格证,③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④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准用证,⑤防爆合格证,⑥工业试验证).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煤矿矿用产品在设计、生产、检修、检验、测试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公司特成立领导小组:组长:董事长总经理副组长:各分管副总经理安监处处长成员:各分管副总工程师各部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部,机电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机电部技术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煤矿安全标志产品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同时,对各单位职责范围划分如下:1。
安监处(1)安监处为公司下属各单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部门.(2)负责监督和参与公司所属单位,对应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备及装置的选型和技术改造的认证情况,并对产品制造和销售单位的资质及执行“五证”(工业性试验证、防爆合格证、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志准用证)情况进行检查。
(3)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中的安全监督工作,审查使用期间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制订、贯彻和落实情况。
(4)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情况及专业人员配备、培训工作进行检查,并对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产品的单位和负责人提出处罚意见。
煤矿矿用设备、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设备、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我矿矿用设备、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条例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望各单位严格遵守执行:1、矿成立矿用设备、产品安全标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矿用设备、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落实工作。
组长:机电副矿长副组长:机电副总、机电部长、供应公司经理成员:机运部副部长、机运部主任工程师、供应公司副经理、机运部设备管理员、供应公司配件管理员、采区机电副区长、设备组组长及各队行政队长、技术队长。
领导小组职责:(1)组长:负责全矿机电设备、配件、材料的安全标志管理工作,负责矿用设备、产品招标采购时对投标单位安全标志的审查工作。
(2)副组长:在组长领导下,各自负责全矿机电设备、配件、材料的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矿用设备、产品招标采购时,负责协助组长对投标单位安全标志的审查工作。
(3)成员:在组长及副组长领导下,负责各自所管理范围内机电设备、配件、材料的安全标志管理工作,负责安全标志设备、产品的现场管理及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种台帐,确保全矿所有矿用设备、产品全部有安全标志。
2、矿用设备、产品安全标志的督查管理单位为驻矿安监处和矿安监部,落实单位为矿机电运输部、供应公司及矿属各单位,责任人为各单位安全第一负责人及主管机电设备和零配件、材料的管理人员。
3、各单位每半年对全矿在用和库存的有安全标志的机电设备、配件、材料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分类进行登记建帐,做好帐物管理,做到卡随物移。
4、根据普查情况,对于煤安标志丢失或损坏的机电设备、配件、材料,对在用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对库存的必须立即停止发放,及时联系公司解决更新为有安全标志的设备、配件、材料。
5、每年专项设备招标时,参与招标人员要严审所招机电设备、配件、材料的安全标志,对于无安全标志、安全标志过期及实物与安全标志不符的厂家,必须当场否决其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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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止伪劣不合格产品进入矿井生产过程,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促进公司安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煤矿安全标志的范围
煤矿所有的电器设备、爆破器材、通讯信号装置、钻孔机具及附件、提升运输设备及容器、通风防尘设施、阻燃及抗静电产品、环境安全、工况检测监控系统及配套控制装置、自救器、呼吸器及防护装置、支护设备及上述范围内的进口产品。
二、矿用产品的必备证件
各单位在设计选型和采购矿用产品前,必须由意向厂家首先出示生产许可证书、质量合格证书、防爆合格证书(防爆产品)和煤矿工业安全标志准用证书的原件。
(即下列六证:①生产许可证,②检验合格证,③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④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准用证,⑤防爆合格证,⑥工业试验证)。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煤矿矿用产品在设计、生产、检修、检验、测试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公司特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董事长总经理
副组长:各分管副总经理安监处处长
成员:各分管副总工程师各部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部,机电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机电部技术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煤矿安全标志产品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同时,对各单位职责范围划分如下:
1.安监处
(1)安监处为公司下属各单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部门。
(2)负责监督和参与公司所属单位,对应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备及装置的选型和技术改造的认证情况,并对产品制造和销售单位的资质及
执行“五证”(工业性试验证、防爆合格证、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志准用证)情况进行检查。
(3)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中的安全监督工作,审查使用期间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制订、贯彻和落实情况。
(4)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情况及专业人员配备、培训工作进行检查,并对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产品的单位和负责人提出处罚意见。
(5)协助地方政府、劳动安全监督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的监测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2.机电部
(1)负责公司单位所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工作,并对煤矿矿用产品购置和使用及维修情况进行注册登记。
(2)负责矿井主提升、排水、通风、压风、胶带运输机、矿用电器产品及综采(掘)工作面配套设备的选型、购置使用、技术改造与维修配件过程中,到货设备及配件“六证”的检查及登记,并对所检查设备及产品的安全性能负责。
(3)严格执行设备大修质量标准,监督修理部门在设备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管理,并审查主要检修工艺。
(4)与物供部、通防部、安监处、生产技术部等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认证、相关安全的业务管理工作。
3.物资供应部
(1)负责爆破器材、劳动保护用品等购置的综合管理,并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2)会同各单位做好购置物品及设备的“六证”检查工作及对安全标志产品进行安全技术监督工作。
(3)会同机电部、通防工区、安监处、技术部、通防部等部门做好相关业务管理工作。
4.通防部
(1)负责安全、工矿监测监控与装备、风筒覆布、防爆水袋(槽)、瓦斯抽放泵、注水泵、注氮泵、钻机等设备和产品选型、调校和维修管理工作
中,矿用产品标志的把关,并对所负责范围的设备和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2)会同机电部、供应部做好产品认证和安全检查工作和安全标志产品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3)会同机电部、技术部、物供部、安监处、技术部等部门做好相关的业务管理工作。
5.生产技术部
(1)负责矿井煤矿钻孔机具及附件、人车、动力机车、塑料网带、摩擦支柱、单体液压支柱、金属顶梁、锚杆(索)及辅助运输设备的造型与技术改造中矿用产品标志的审查工作。
(2)对公司产品制造部门实施安全技术监督、组织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
(3)负责公司对执行煤矿安全标志产品的选型技术论证,技术改造和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及工业性试验、鉴定的综合管理组织工作,并对安全标志产品的安全性能负责。
(4)负责煤矿系统对执行煤矿安全标志产品的认证和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负责。
(5)对基建工程项目及设备安装的施工队伍进行资质审查,严禁无资质队伍施工。
(6)会同物供部、安监处、机电部、通防部等部门做好相关业务工作。
6.综机办
(1)负责综采(掘)工作面各设备材料的矿用产品标志的综合管理工作,并对所辖范围的设备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2)负责综采(掘)工作面配套设备的选型、购置使用、技术改造与维修配件过程中,到货设备及配件“六证”的检查及登记。
(3)严格执行综采(掘)设备大修质量标准,监督修理部门在设备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管理,并审批主要检修工艺。
(4)与物供部、机电部、通防部门等部门做好相关安全的业务管理工作;会同安监处等部门做好产品认证和安全检查工作。
7.地测部:
(1)负责矿井地质测量与矿压观测仪器、防治水设备及附件的选型与技
术改造中矿用产品标志的审查工作。
(2)对公司产品制造部门实施安全技术监督、组织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
(3)负责煤矿系统对执行煤矿安全标志产品的认证和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负责。
(4)会同物供部、安监处、机电部、通防部等部门做好相关业务工作。
8.生产及辅助单位
(1)负责定期对所使用的所有井下材料或设备的矿用产品标志检查验收并上报机电部登记注册,否则予以追究责任。
(2)对所使用的所有井下材料或设备不符合矿用产品标志要求的坚决不用。
(3)配合各业务部室做好各类检查工作。
(4)加强业务培训学习,确保所有井下材料或设备符合本规定。
9.其它
公司所属财务、人资部、调度室等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必须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和其它单位做好煤安标志的产品购置、制造、使用检修等工作。
四、管理规定
1.公司在用设备材料的矿用产品标志实行系统专业化管理,机电部全面负责所有设备的矿用产品标志管理与检查,物供部负责所有材料的矿用产品标志管理与检查。
2.设备及材料购置部门应作好设备及材料购置中的矿用产品标志证把关工作。
因工作不严不细造成无矿用产品标志证的设备及材料下井的,对购置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3.各技术及业务部门在设备及材料选型过程中,选择的相关设备及材料如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购置部门不得进行购置,因各技术业务部门自行联系购置设备材料造成损失的,除对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外,由纪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审查。
4.使用单位领用设备及材料前,必须确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齐全,不齐全者,严禁领用。
5.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维护,并
积极协助专业维修、检测人员搞好设备的检修、检查工作,定期进行检测和预防性试验。
6.各业务职能部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产品,并安排专人不定期进行检查。
凡因使用无安全标志产品而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并处以费用总额5%-10%的罚款。
7.机电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标志产品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