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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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印发市政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06-4-27 作者:

为确保大建设工程质量,市建委于 4 月 25 日印发了《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责任追究办法(试

行) 》的通知(合建城建〔 2006〕115 号),全文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行为, 保证工程质量,明确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组织实施的市政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重大经济损失的事 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市政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不满 30万元;或不满 10 万元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

称市政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对工程建设质量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由于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产生工程质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 任人责任的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各责任主体是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市建委相关职能处室和直属部门。

第六条 市政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外,还应由市建委按以下规定对相关责

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 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一)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

二)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

三)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不满 100万元;

四)四级重大质量事故

对应承担质量事故责任的工程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作如下责任追究:

对单位和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单位分管领导予以记过处分;对项目负责人予以记大过并调离岗位处分;

对应承担质量事故责任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和相关责任

人作如下责任追究:

建议省建设厅对责任单位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市建委责成责任单位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将处罚结果报市建委。(二)二级、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对应承担质量事故责任的工程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作如下责任追究:

对单位和单位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对项目负责人予以记过处分。

对应承担质量事故责任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和相关责任

人作如下责任追究:

由市建委对责任单位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责成责任单位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将处罚结果报市建委。

(三)四级重大质量事故

对应承担质量事故责任的工程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作如下责任追究:

对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对应承担质量事故责任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作如下责任追究:

由市建委对责任单位在建口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责成责任单位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将处罚结果报市建委。

第七条市政工程建设岀现重大质量事故,市建委相关处室、直属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岀现谎报、故意拖延处理或处理失

误的行为,根据市建委《合肥市建委机关对违反效能建设规定、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第八条市政工程建设岀现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程序:

(一)发现问题

市建委内设职能处室及直属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以及媒体曝光等途径及时发现问题。

(二)调查核实

由市建委相关职能处室及直属部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明确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形成客观、公正的书面评价材料。

(三)研究处理

由市建委城建处、设计科技处等部门会同市政质监部门,对需追究责任的勘察、设计、检测、施工图审查、监理、施工单位提岀初步处理意见,报市建委同意,以书面形式下达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单位,并立卷存档;由市建委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对需追究责任的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市建委内设处室和直属部门的相关人员提岀初步处理意见,报市建委党组同意,以书面形式下达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立卷存档。

(四)申诉复核

被处理单位及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市建委进行申诉,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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