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

一、单项选择题:1.某项目2013年5月31日发生了一起触电事故,导致1人死亡、1人重伤。
事发后,当地人民政府于6月1日迅速于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如无特殊情况,事故调查组提交事故报告的最后期限是(C)。
A. 2013年6月29日B. 2013年6月30日C. 2013年7月29日 B. 2013年7月30日2. 某建筑施工项目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应当于( C )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A.火灾发生之时起半小时内B. 火灾发生之时起1小时内C.接到报告之时起1小时内D. 接到报告之时起2小时内3.2013年4月10日,某在施项目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8人当场死亡、5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该单位立即组织抢救,将伤员送至医院治疗,起中3人因受伤太重,分别于4月11日,4月18日和4月30日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的相关规定,此次事故情况补报时应该补报的新增死亡人数是(B)人。
(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A.0B.1C.2D.34.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以下(B)事故应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A. 2人死亡、7人重伤B. 1人死亡、39人重伤C.直接经济损失800万元D.2人中毒昏迷5.一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该起事故应该上报至(C)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由(C)负责事故调查。
A. 省级、省级人民政府B. 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C.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D. 设区的市级、市级人民政府6.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事故为(B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3(000)014
【摘要】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总页数】3页(P69-71)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28.01
【相关文献】
1.建设部发出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J],
2.住房城乡建设部:规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 [J],
3.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3]4号 [J],
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7]257号) [J], 无
5.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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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2.20•【字号】粤建质[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质〔2013〕15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3〕4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宣传。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辖区内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及有关建设各方认真学习《工作规程》,并在今后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严格事故报告。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规程》的时限和程序要求,一般事故发生后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可能演化成特别重大、重大的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必须将所掌握情况形成事故报告后,以传真方式逐级报送至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三、严肃事故调查。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肃履行职责,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事故的调查和事故调查报告的确定过程中,要对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事故各方责任主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四、依法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对房屋市政工程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事故调查报告等材料,并根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以及事故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蓬勃发展,房屋市政工程的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房屋市政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时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对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查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重要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是对事故发生的真实记录,是对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监督和问责的重要依据,也是总结经验教训、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途径。
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可以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的扩大化和蔓延,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程序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等详细信息,并附上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以供核实。
同时,也要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全工作,以便后续的查处工作。
三、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的重要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是对责任人的追责和处罚,是对施工单位的警示和教育,更是对整个行业的规范和提升。
通过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人,能够起到震慑效果,提高施工单位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的程序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相关主管部门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对于事故责任人,应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也要对施工单位进行严肃问责,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施工质量,确保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可靠。
五、完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管理,需要完善相关制度和规范,加强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房屋市政工程的建设、施工和运营单位的生产安全工作。
第三条报告和查处工作的目标是及时发现、记录事故,并对事故进行合理的调查和查处,保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报告和查处工作的原则是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综合治理。
第二章报告和查处工作流程第五条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第六条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并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第七条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迅速采取控制和防范措施,并及时汇报事故情况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详细调查,包括事故的原因、责任人等相关信息,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九条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惩处。
第十条主要负责人受到惩处后,应当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加强对生产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报告和查处工作要求第十一条具备报告和查处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应当按时报告和查处,不得拖延或隐瞒事故情况。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应当依法依规,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不得涂改或篡改事故现场的证据。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人的追责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能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第十四条报告和查处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向社会公众发布事故情况,并及时公示事故调查结果和追责情况。
第四章报告和查处工作监督第十五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告和查处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六条社会公众、媒体和相关单位应当积极参与报告和查处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向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监察机构和纪检部门应当对报告和查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受理投诉者对监督和检查工作不满意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构上报,要求进行调查和处理。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就规范、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事故报告(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六、其他要求
事故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领导对事故有批示要求的,设区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领导对事故有批示要求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二)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4、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统计
(一)建设主管部门除按上述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通过《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快报系统》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二)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事故性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
一、事故等级划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就规范、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事故报告(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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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3338/2013-00017 主题信息:工程质量安全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3年01月14日
文件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有效期:2013年01月14日生效
文号:建质[2013]4号主题词: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
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我部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月14日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事故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事故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必要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向国务院上报事故情况。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的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第七条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八条事故报告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
(二)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
(三)事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传真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
面上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情况。
特殊情形下确实不能按时书面上报的,可先电话报告,了解核实情况后及时书面上报。
第十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事故基本情况以及事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进行全国通报。
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要求,依法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应当选派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的人员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
第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照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企业实施吊销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对事故责任人员实施吊销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或者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或者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罚款等处罚。
第十五条对事故责任企业或者人员的处罚权限在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15日内,逐级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有关人民政府批复文件、本部门处罚建议等材料报送至有处罚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接收到材料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照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企业或者人员实施处罚,并向报送材料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馈处罚情况。
第十六条对事故责任企业或者人员的处罚权限在其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事故发生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有关人民政府批复文件、本部门处罚建议等材料转送至有处罚权限的其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接收到材料的其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照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企业或者人员实施处罚,并向转送材料的事故发生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馈处罚情况,同时抄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进行督办。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重大、较大事故查处工作进行督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一般事故查处工作进行督办。
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和工程项目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的处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性质认定后10日内,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统计分析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送事故简要信息、事故调查信息和事故处罚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总结分析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