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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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发电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某发电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某发电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为了确保某发电有限公司生产安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二、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内容1. 事故发生后,首先要立即报告给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并启动事故调查程序。

2. 安全管理部门应尽快成立由相关部门、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3. 调查组要在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收集包括现场照片、录像、证物、证据等相关资料。

4. 调查组要详细记录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并制定事故调查报告。

5. 调查报告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公司领导,并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和改进措施。

6. 公司领导要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依据报告中的结论和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和改进。

7. 安全管理部门要对调查报告中的问题进行定期跟踪和督促改进落实,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四、责任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事故调查工作的全过程。

2. 调查组的成员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工作,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3. 公司领导要对调查报告中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进行有效的落实,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五、效果评估公司要对事故调查报告所提出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进行定期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确保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升。

六、附则本规程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并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宣传和执行。

对违反本规程者,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在某发电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是非常重要的一项程序,它涉及到整个公司的生产安全和员工的身体健康。

因此,公司制定和执行这一规程至关重要。

首先,公司要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预防是最好的安全措施,防患于未然远比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来得更重要。

因此,公司需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问题的重视和认识,确保他们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和流程。

其次,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是这个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规范的程序规定,明确了事故调查的责任和程序,提高了事故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中国华能集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华能集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华能集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以下是一个一般性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草案,如果需要详细的规程,请向中国华能集团内部的相关部门或法务部门索取:中国华能集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业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科学原则。

第二章调查组织与人员第二条调查组的设立在发生电业生产事故后,公司应当成立专门的调查组。

调查组直接向公司高层汇报,负责事故的全面调查。

调查组的组成应当包括电力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法务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三条调查启动电业生产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调查组应当在调查启动后的72小时内形成初步调查报告,并报告公司高层。

第四条调查范围调查组应当明确调查的事故范围,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等。

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扩大调查范围,包括相关人员的行为、公司的管理制度等。

第五章事故责任的认定第五条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组应当依法依规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明确责任人员。

责任认定应当综合考虑技术、管理、人员等多方面因素。

第六章报告和追责第六条调查报告调查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客观。

报告应当包括事故的详细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事故教训以及改进措施等。

第七条追责程序在调查报告完成后,公司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追责程序应当公正、透明,确保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改进措施第八条改进措施调查报告应当明确改进措施,并提出改进的时间表和计划。

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这是一个简化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草案,具体的规定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法律法规等来制定。

希望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参考。

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报告与调查规程

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报告与调查规程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报告与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以下统称“事故”)报告与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2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程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事故的类别、归属、分级标准、报告程序与调查统计要求。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第五条事故调查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既查事故原因,也查领导责任,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第六条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未构成内部统计事故及以上的不安全事件统计标准由集团公司负责生产管理的相关部门根据国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一年内,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要组织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第九条核设施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程;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责任划分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事故类别第十条人身伤亡事故(一)企业职工、外来人员(包括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在工作时间、生产区域,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工作或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电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提高事故调查质量和水平,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电力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条安全事故定义生产安全事故指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法规的规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事件。

第二章调查责任及权限第四条责任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安全责任制和实施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机构,并对调查质量负责。

第五条权限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调查权限。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六条确定调查人员当电力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调查程序,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机构的设置和调查人员的职责,调派调查人员组成调查组。

第七条调查组成员职责调查组成员应当履行独立客观、全面详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维护调查机密等职责。

第八条调查程序调查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勘验现场、收集资料、初步判断、报告处理。

第九条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该基于实证调查及资料整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结论明确、分析详实,坚持毫不掩盖事实、不遗漏证据、不加推测和理论的原则,提出切实可行的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对策和建议。

第四章调查结果处理第十条调查结论根据调查报告,调查组提出的结论应当基于事实证据,确切反映事故性质、发生原因、责任部门或人员及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条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推进整改。

同时,应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和处理。

第五章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实施时间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规程解释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国家能源局所有。

结束语通过制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完善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为电力企业的生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同时,也明确了调查程序和处理结果的基本要求,为各级责任人员提供了必要的指导,提高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规程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规程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规程引言:安全生产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但事故仍然时有发生。

为确保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规范和科学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明确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一、事故调查处理主体1. 事故调查组事故发生后,企业应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由负责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

调查组成员应包括事故发生现场的相关人员、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等。

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地进行调查。

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具备事故调查经验的专家参与。

2. 协助单位事故调查组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协调相关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协助单位应积极响应,为事故调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二、事故调查处理程序1. 部署调查任务调查组成立后,应由组长对调查任务进行明确部署,确保每个成员对调查任务有清晰的认识。

2. 调查准备调查组组织成员对事故场所进行勘察、拍照、收集证据等工作,并查阅相关资料,了解事故发生前的情况。

3. 事故重现调查组应根据现场勘察和证据收集的情况,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事故进行重现模拟,以还原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

4. 调查分析调查组根据重现事故的结果,结合相关资料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

5. 提出处理建议调查组应根据调查分析的结果,提出针对事故原因的改进措施和预防措施,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6. 编制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应将调查分析和处理建议整理成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管理部门。

7. 报告审核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核事故调查报告,对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进行评估,并及时采纳改进措施。

三、事故调查处理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事故调查应以公正、公平的态度进行,不偏袒任何一方。

调查组成员应保持中立,客观进行调查分析。

2. 权威专业原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从专业角度对事故进行准确判断和分析。

3. 安全优先原则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始终把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集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目的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郑州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所属企业参照执行。

3.要求3.1.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3.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3.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4.事故等级4.1.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或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事故分为5类,重大伤亡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轻微事故4.1.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伤亡事故1)造成1人以上死亡,2)鉴定为工伤等级为一--------三级4.1.2.重大事故:鉴定为工伤等级为四--------六级4.1.3.较大事故:鉴定为工伤等级为七--------九级4.1.4.一般事故:鉴定为工伤等级为十级4.1.5.轻微事故:不够评级标准但符合可记录伤害标准的为轻微事故4.2.火灾、交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和职业伤害事故的认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5.事故归属5.1.生产企业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事故责任主体。

5.2.生产企业管理的下属企业,在本单位从事与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认定为该生产企业事故。

5.3.外部承包企业员工在生产区域内,从事与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应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确定事故责任归属。

5.4.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本企业事故:5.4.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准的讲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
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
属电力生产企业释义 1,非电力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六条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缺失以及对电力(热力)
系统安全稳固阻碍程度,分为专门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 一样事故。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201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
总结体会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
防范事故发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为 B 类一样事故:
(一)一次造成 3 人以上轻伤。
(二)供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供热设备因
安全故障,对外停止供热同时连续时刻 24 小时以上,对当地居民正常
生活造成阻碍。
(三)装机容量 1000 MW 以上的发电厂,一次故障造成 2 台以
上机组停止运行,并全厂对外停电。
(十二)设备设施或物品着火,导致机组停止运行。 (十三)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 炉膛压力超限,造成受热面损坏。 2. 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破,造成邻近设备损坏或人员受 伤。 3. 200MW 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4. 200MW 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5. 200MW 以上汽轮发电机组, 50 MW 以上水轮机、燃气轮机烧 损轴瓦。 6. 200MW 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 7. 240MVA 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8. 220kV 以上断路器、 电压互感器、 电流互感器、 避雷器等爆炸。 9.风电机组机舱着火损坏、坠落或塔筒、塔架倒塌;或一次脱网 风电机容量在 50MW 以上。 10.液氨系统泄漏,需要人员疏散和戒备隔离。 第十三条 未构成以上事故,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设备一类障 碍: (一) 35kV 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或备用。 (二) 200MW 以上发电机组、 50MW 以上水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 止运行或备用。 第十四条 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火灾、交通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和职业损害事故的认定,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事故归属 第十六条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设备事故释义 6,按照“谁主 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事故责任主体。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总则为了规范电力生产单位对事故的调查工作,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电力生产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电力生产单位,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等。

三、调查组成员1.调查组由主调查员、副主调查员和成员组成,成员人数视事故性质和情况而定。

2.主调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全面的调查工作,副主调查员协助主调查员的工作,成员协助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和情况。

四、调查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并通知相关人员配合调查。

2.第一阶段:确定事故现场,保护现场,确保现场证据的完整性。

3.第二阶段:调查组成员明确分工,收集证据、信息,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4.第三阶段:综合分析所获得的数据和资料,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

5.第四阶段:撰写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事故原因、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

五、调查报告要素1.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损失情况等基本信息。

2.事故原因:详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

3.责任认定:明确事故责任主体,做出合理的责任界定。

4.处理意见:提出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5.预防措施:针对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改进措施。

六、报告的审核与汇报1.调查组领导将调查报告提交给相关领导审核,并听取意见。

2.经审核无误后,将调查报告上报单位领导,并进行汇报。

3.报告中的问题得到解决后,执行整改并制定相应预防措施。

七、附则1.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对本规程条款的解释权归电力生产单位。

3.本规程如有调整或修改,需经单位领导批准。

以上即为本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望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确保事故的及时处理和预防工作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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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 3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释义1,非电力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释义2,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释义3。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四)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释义4,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五)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释义5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A级检修(标准见DL/T838-2003,下同)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六)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 MW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第十条一般事故分为:A类一般事故、B类一般事故。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为A类一般事故:(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四)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

(五)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C级检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六)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 MW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B类一般事故:(一)一次造成3人以上轻伤。

(二)供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供热设备因安全故障,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三)装机容量1000 MW以上的发电厂,一次故障造成2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全厂对外停电。

(四)发电厂升压站110 kV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

(五)发电厂200 MW以上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时间超过D级检修规定时间上限。

(六)200 MW以上发电机组A级检修,因管理责任超过集团公司批准的计划工期两周。

(七)水电站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损坏的。

(八)梯级电站该级所有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该级全部弃水。

(九)发生水淹厂房,造成机组停止运行。

(十)灰场溃坝,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十一)6kV以上电气设备发生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十二)设备设施或物品着火,导致机组停止运行。

(十三)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1. 炉膛压力超限,造成受热面损坏。

2. 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破,造成邻近设备损坏或人员受伤。

3. 200MW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4. 200MW 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5. 200MW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 MW以上水轮机、燃气轮机烧损轴瓦。

6. 200MW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

7. 240MVA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8. 220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等爆炸。

9.风电机组机舱着火损坏、坠落或塔筒、塔架倒塌;或一次脱网风电机容量在50MW以上。

10.液氨系统泄漏,需要人员疏散和警戒隔离。

第十三条未构成以上事故,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设备一类障碍:(一)35kV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或备用。

(二)200MW以上发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或备用。

第十四条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火灾、交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和职业伤害事故的认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事故归属第十六条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设备事故释义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事故责任主体。

第十七条产权与生产管理相分离的电力生产企业,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

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以下原则确定:(一)运行管理单位员工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事故。

(二)设备事故中,属设备管理不善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事故。

(三)设备事故中,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为主要原因造成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事故。

第十八条电力生产企业管理的下属企业,在本单位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认定为该电力生产企业事故。

第十九条外部承包企业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释义7内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释义8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应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确定事故责任归属。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本企业事故:(一)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二)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三)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火灾、烧烫伤等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符合审批程序的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四)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电力生产企业发包工程中发生的设备事故,一般认定为电力生产企业事故。

由集团公司系统内部企业长期承包的固定生产运营维护项目或专业工程中发生的设备事故,定为承包方或其上级管理单位事故。

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员工释义9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认定为本企业事故。

第二十二条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事故等级按其较高等级认定。

第四章事故报告第二十三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逐级向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报告,并报送事故快报(附件2)。

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人身重伤以上事故、重大影响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同时向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报告。

事故等级为A类一般事故以上的或较大影响的不安全事件,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涉及水电厂大坝安全,还应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涉及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报告所在地供热管理部门。

发生设备一类障碍后,电力生产企业应在48小时内将设备一类障碍简要情况报送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

第二十四条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已知设备损坏和对电网停电及停止供热影响情况。

(三)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发电机组运行状况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六条事故报告后,事故抢险和处置过程出现新情况时,要及时报告。

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及时补报。

第五章事故调查第二十七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较大事故、A类一般事故一般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应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对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A类一般事故,经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授权后,集团公司组织或者授权分(子)公司组织调查。

第二十九条B类一般事故,由集团公司或者授权分(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设备一类障碍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第三十条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单位指定。

第三十一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证据,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包括热力和电气系统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制作现场视听资料,作出书面记录,保存好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进一步查阅管理制度和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等记录文件,搜集事故现场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注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整理分析事故所必须的图表、数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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