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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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及时处理和调查生产安全事故,制定了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一、事故调查组成立1. 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

2. 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独立公正的态度。

二、事故调查程序1. 调查组应立即赶到现场,全面了解事故的发生经过及相关情况。

2. 调查过程中应进行事故现场勘查,采集证据,重点收集现场照片、视频等资料。

3. 调查组应与现场人员、目击者进行询问,并记录他们的陈述。

4. 调查组应向相关部门和人员索取相关技术资料、工作记录和安全措施等。

三、事故调查报告编制1. 调查组应在提交的期限内完成调查报告,并将报告上报给相关部门。

2. 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责任划定、事故损失及处理意见等内容。

3. 调查报告应客观、公正,并附带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事故处理措施1. 在调查报告完成前,应采取临时措施,如停工、停产、封存事故场所等,以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2. 调查报告时,根据责任划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责,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同时,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和财产进行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五、事故预防措施1.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和监督,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 完善相关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制度,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 加强设备维修和检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以上是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目的是为了确保生产安全、提高生产环境的安全性以及保护员工和财产的安全。

同时,应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在实践中逐步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4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4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提高事故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是指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对该事故进行报告,展开调查并进行处理的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遵循“及时、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优先事故、评估风险、问责追责、加强预防”的原则。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优势互补、合力联动的效果。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六条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所属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时限、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划定等级,并报告所属主管部门:(一)重大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的;(二)较大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三)一般事故:造成轻伤3人以上的。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地点、时间、死伤人数等;(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三)事故处理措施;(四)责任人和部门。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按照紧急、重要、一般的原则进行分类,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送所属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由具有生产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负责填写和报送,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总结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改进意见,并向所属主管部门报送。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三条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报告所属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坚持事故原因和责任追究的并重原则,确保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包括法律、技术、监管等方面的专家。

第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立案:成立调查组,并向所属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工作的计划;(二)勘查: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地点,采集相关证据;(三)调查:查阅相关资料,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意见;(四)分析: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五)结案:对调查结果进行总结并报告所属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4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4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为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和防止事故的发生,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内容:一、报告程序:1.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2.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等详细信息。

3.事故报告应通过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二、事故调查程序:1.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2.事故调查组应及时赶到现场,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

3.事故调查组应听取事故现场目击者和相关人员的陈述,收集事故现场的证据。

4.事故调查组应编写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的原因、责任追究、事故防范措施等建议。

三、责任追究:1.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对于严重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3.对于轻微的责任人,将依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事故防范措施:1.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建议,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提高事故应对能力。

通过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的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2)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县内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制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本制度。

1.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侧。

2.事故报告2.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主管部门负责人,重大情况应直接报总公司有关领导,若发生火灾事故且较严重时应同时立即报火警119;2.2总公司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有关单位;2.3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2.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部门应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进行报告,以便研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再次发生;2.5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2.5.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5.2简要经过;2.5.3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2.5.4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2.5.5事故报告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_条例_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_条例_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江苏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依照《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版)、《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江苏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江苏龙源所属其它项目公司或筹建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未构成事故的不安全事件分为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或未遂。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释义1,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释义2。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一、调查处理范围1.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重大不安全因素的事件。

3. 管理部门、事故当事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有责任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二、调查处理责任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本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2. 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3. 受伤人员、家属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有权要求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三、调查处理程序1.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保障人员安全,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 调查组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固定现场证据,采集相关物证和证人证言。

3. 调查组应当组织听取事故当事人、目击证人的陈述,调阅相关记录和资料,分析事故原因。

4. 调查组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问询,要求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责任认定。

5. 调查组应当制定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的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事故防范措施等内容。

四、调查处理结果1. 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判定事故性质和等级,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调查处理结果,采取相应措施,修正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3. 对于事故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4. 对于受伤人员和家属,应给予必要的救助和补偿,并及时提供相关法律援助。

五、保密原则1. 所有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守事故信息的保密,禁止泄露事故相关资料。

2. 对于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3. 违反保密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六、附则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一、事故调查前的准备工作1.明确调查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调查小组。

2.制定调查计划:明确调查人员、时间、地点、调查步骤和调查方法。

3.准备调查工具:包括相机、录音笔、测量工具等。

4.收集事故相关资料:包括事故现场照片、事故报告、生产设备情况等。

二、事故现场调查1.事故现场勘查:调查人员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拍照和勘察,记录事故现场的情况。

2.询问目击者:调查人员与目击者进行面谈,了解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

3.收集证据:调查人员根据目击者的陈述和现场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4.测量和记录:根据需要,调查人员对现场进行测量,记录重要的数据和事实。

5.查阅资料:调查人员查阅事故报告、生产设备的操作手册和相关的安全规范等资料。

三、事故原因分析1.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调查人员根据调查结果和现场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的原因。

2.整理调查资料:调查人员整理现场调查的资料,包括照片、证据、目击者陈述等。

3.分析调查资料:调查人员对调查资料进行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4.制定事故原因图:调查人员根据分析结果,制定出事故原因图,清晰地表达事故的起因和发展过程。

四、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1.制定处理方案: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2.采取措施:针对事故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修订安全规范:根据事故调查的经验和教训,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安全规范。

4.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五、事故调查报告1.起草调查报告:调查小组负责人根据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2.报告审核:经过调查小组成员的审核,确保调查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报告上报:将调查报告上报给公司领导,并在内部进行通报和传达。

4.报告备案:将调查报告进行备案,并归档保存,以备日后参考和总结。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房屋市政工程的建设、施工和运营单位的生产安全工作。

第三条报告和查处工作的目标是及时发现、记录事故,并对事故进行合理的调查和查处,保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报告和查处工作的原则是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综合治理。

第二章报告和查处工作流程第五条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第六条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并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第七条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迅速采取控制和防范措施,并及时汇报事故情况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详细调查,包括事故的原因、责任人等相关信息,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九条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惩处。

第十条主要负责人受到惩处后,应当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加强对生产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报告和查处工作要求第十一条具备报告和查处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应当按时报告和查处,不得拖延或隐瞒事故情况。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应当依法依规,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不得涂改或篡改事故现场的证据。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人的追责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能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第十四条报告和查处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向社会公众发布事故情况,并及时公示事故调查结果和追责情况。

第四章报告和查处工作监督第十五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告和查处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六条社会公众、媒体和相关单位应当积极参与报告和查处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向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监察机构和纪检部门应当对报告和查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受理投诉者对监督和检查工作不满意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构上报,要求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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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程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3 —集团公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释和非电力生产企业。

非电力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障碍。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四)发电厂或者220kV以上变电站一次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释,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的,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五)发电厂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A级检修(标准见DL/T838-2003,下同)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六)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 MW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第十条一般事故分为: A类一般事故、B类一般事故。

第十一条具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A类一般事故:(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四)发电厂或220kV以上变电站一次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

(五)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C级检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六)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 MW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

第十二条具备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B类一般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群体轻伤。

(二)供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发生供热设备故障,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的。

(三)供热电厂中断工业热负荷供应,引发纠纷,遭受经济索赔。

(四)装机容量1000 MW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五)发电厂升压站110 kV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六)发电厂200 MW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释,时间超过D级检修规定时间上限。

(七)200 MW以上发电机组计划检修,擅自延期超过集团公司批准工期15天以上。

(八)水电站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损坏的。

(九)梯级电站该级所有机组被迫停止运行,造成该级全部弃水。

(十)发生水淹厂房,造成机组停止运行。

(十一)水库大坝、灰坝发生垮坝、漫坝,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的。

(十二)液氨系统泄漏,需要人员疏散和警戒隔离。

(十三)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1. 炉膛爆炸,需要更换局部受热面的。

2. 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3. 300MW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4. 300MW 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5. 300MW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 MW以上水轮机、燃气轮机烧损轴瓦。

6. 300MW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

7. 240MVA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8. 220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等爆炸。

9. 风电机机舱着火、坠落或塔筒、塔架倒塌。

一次脱网风电机容量在50MW以上。

(十四)6kV以上电气设备发生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十五)设备设施或物品着火,导致机组停运。

(十六)由于发电厂原因,造成电网对外限电。

(十七)集团公司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未构成以上事故,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设备一类障碍:(一)35kV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二)300MW以上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或停止备用。

第十四条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火灾、交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和职业伤害事故的认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事故归属第十六条电力企业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事故责任主体。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系统内产权与生产管理相分离的电力企业,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

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一般定为生产管理单位事故,但因设备检修、维护等费用投入不足造成的事故,认定为产权单位事故。

第十八条电力企业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释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管理的公司,在本单位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认定为该电力企业事故。

第十九条外部承包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确定事故责任。

但在电力生产区域释内,非本企业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责任释的人身事故,认定为本企业事故。

第二十条任何企业承包电力企业的工程中,造成电力企业的设备事故均认定为电力企业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员工释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认定为本企业的事故。

第二十二条员工或非本企业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的,认定为本企业的事故。

第二十三条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认定为本企业的事故。

第二十四条一次事故中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认定为一次事故。

第四章事故报告第二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逐级向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报告,并报送事故快报(附件1)。

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人身重伤以上事故、重大影响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报告。

事故等级为A类一般事故以上的,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若事故涉及水电厂大坝安全,还应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供热发电厂发生对外停止供热事故,还应报告所在地供热管理部门。

发生设备一类障碍后,企业应在48小时内将设备一类障碍简要情况报送集团公司。

第二十六条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已知设备损坏和对电网停电及停热影响情况。

(三)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发电机组运行状况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要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第二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将事故抢险、抢修以及处理进展的实际情况,定期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

有关部门、分子公司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有关情况,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五章事故调查第二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三十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A类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涉及电力生产的设备损坏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一般A类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必要时,集团公司、有关分(子)公司指派相关人员参加调查。

对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A类一般事故,经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授权后,可由集团公司组织或者授权分(子)公司组织调查。

第三十一条B类一般事故,由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或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设备一类障碍由企业组织调查。

第三十二条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单位指定。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证据,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指事故现场示意图,热力和电气系统事故时实时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并标明尺寸)、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企业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第三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进一步查阅管理制度和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等记录文件,搜集事故现场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注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整理分析事故所必须的图表、数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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