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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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港口码头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港口码头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港口码头作为贸易往来的重要枢纽,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港口码头的环境污染、安全隐患、设施老化等问题亟待解决。

为了提升港口码头的整体形象,保障港口码头的安全运营,特制定本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二、整治目标。

1. 提升港口码头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排放,保障周边水域生态环境。

2. 消除港口码头的安全隐患,提升设施设备的运行安全性。

3. 优化港口码头的功能布局,提高港口运营效率。

三、整治措施。

1. 环境整治。

(1)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港口码头的污水处理系统,减少污染排放。

(2)推行绿色能源利用,鼓励港口码头采用清洁能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加强环境监测,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问题。

2. 安全整治。

(1)加强设施设备检修,对港口码头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2)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港口码头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

(3)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建立健全的港口码头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功能整治。

(1)优化码头布局,对港口码头的功能布局进行优化调整,提高运营效率。

(2)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强港口码头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和运营效率。

(3)加强与周边配套设施建设,完善港口码头的配套设施,提升服务水平。

四、实施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港口码头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整治工作。

2. 完善政策法规,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为港口码头整治提供法律保障。

3. 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港口码头整治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4.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预期效果。

经过本次港口码头专项整治实施,预计可以实现以下效果:1. 港口码头的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污染排放大幅减少。

2. 港口码头的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消除,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港口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港口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港口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4.16•【文号】交办水函〔2018〕581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港口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18〕5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认真落实《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进一步做好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工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新修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确保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有效衔接。

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要按照发布的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和时间进度要求,按期完成接收设施建设,并主动公开已建成设施的相关信息。

二、积极推进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建设长江沿线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布局方案的通知》(交办规划〔2018〕34号)相关要求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措施,纳入建设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作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重点考核内容,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加强港口作业扬尘整治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港口作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指导督促辖区内港口企业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于2018年5月底前开展自查自纠,加强港口作业扬尘整治,对于易引起扬尘污染的散货装卸和运输环节,通过采取湿法、干法、机械物理方法等多种技术措施,进行综合处理和全面防治。

湖北省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湖北省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湖北省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一、目标任务(一)2020年前,武汉、荆州、宜昌、黄石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以上已建的集装箱、滚装和邮轮、3000吨级以上客运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二)2020年底前,完成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建成武汉化学品船舶洗舱站。

(三)建立船舶污染物体处置联合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和联单制度,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

(四)2020年底前,按照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五)建成主要水源保护地绿色航运示范区。

二、工作措施(一)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

加快推进船舶标准化和船舶生活污水设施改造,2020年建成一批1140标箱江海直达新船型。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

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等政策规定,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武汉新港管委会)(二)积极推广港口岸电建设。

比照中央支持港口岸电补助奖励政策,按照核定的项目设施设备投资额一定比例予以一次性奖励。

编制全省港口岸电建设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要求,建设港口岸电设施。

2018年完成全省50%以上已建集装箱码头岸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研究推进靠港船舶强制使用岸电。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三)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

根据非法码头整治后港口码头的变化,修编完善《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按2018年不低于50%,2019年不低于75%,2020年全部完成的目标任务,推进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

码头环保行动方案

码头环保行动方案

码头环保行动方案随着经济发展和对海洋资源的需求增加,港口作为我国海上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面临的压力和挑战也越来越多。

同时,港口的建设和运营也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呈现出不可忽视的环境问题,如水质污染、废弃物处理、噪音污染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特制定了码头环保行动方案,并提出了以下措施。

一、港口排污体系建设为了避免污染物被直接排放进入海洋环境,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安装污水处理设施港口将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对所有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和排放,处理后的水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同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会被进行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

2. 进行废水监测对污水排放进行实时监测,以确保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同时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废水处理过程中的问题。

二、垃圾分类管理为了有效减轻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线上线下宣传每个码头都将布置“分类指南”图文展板,同时在港口宣传视频中加入垃圾分类的内容,提高全员环保意识。

2. 增加垃圾回收桶在码头内设置固定垃圾桶和手推式垃圾回收车,方便码头客人随时将垃圾分门别类投放,一方面增强环保意识,另一方面促进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率。

三、噪音管理港口作为交通枢纽,噪音治理是环境管理的重要部分,为减轻交通噪音对居民生活的影响,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声音隔离将码头运营区域与周围的居民生活区域隔离,设置隔音墙、垂直绿化带等设施来吸收噪音;2. 强化运作管理加强事故预防措施和风险控制,对牵引车等可能产生大噪音的车辆安排行车区域、通道等;3. 限制噪音源活动针对一些噪音源如卸货机、举升机等设备,尝试扩大其周边无人区,以此来限制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自然生态保护港口周边通常都是丰富的自然生态环境,而码头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也会对周围的自然环境产生影响。

因此,我们将建立自然保护地,保护濒危生物,维护整个生态平衡,具体措施如下:1. 多植绿化带较多的绿植能够可靠地吸附和分解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污染物,大大降低了空气污染的风险。

船舶清理整治实施方案

船舶清理整治实施方案

船舶清理整治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船舶是海上运输的重要工具,但在长时间使用后会产生污染和垃圾积累的问题,影响海洋环境和航行安全。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有必要对船舶进行清理整治。

二、清理整治目标。

1. 清理船舶表面污染和垃圾,保持船体清洁。

2. 整治船舶内部设施,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3. 排放废水和废气,减少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三、清理整治内容。

1. 清洁船舶外表。

利用高压水枪和清洁剂对船舶外表进行清洁,包括船体、甲板、船舱等部位,清除污垢和海藻等生物附着物。

2. 清理船舶内部。

对船舶内部设施进行清理,包括机舱、舱室、舱底等部位,清除油污、垃圾和杂物,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3. 处理废水和废气。

对船舶产生的废水和废气进行处理,确保排放符合环保标准,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四、清理整治流程。

1. 制定清理整治计划。

根据船舶情况和清理整治目标制定清理整治计划,明确清理整治内容、流程和责任人。

2. 准备清理设备和物资。

准备高压水枪、清洁剂、防护用具等清理设备和物资,确保清理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实施清理整治。

按照清理整治计划,组织人员进行船舶清理整治工作,确保清洁彻底、设施完好。

4. 检查验收。

对清理整治后的船舶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清理整治工作符合要求,达到预期效果。

五、清理整治要求。

1. 安全第一。

在清理整治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 环保优先。

在清理整治过程中,要注重环保要求,合理处理废水和废气,减少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3. 彻底清洁。

清理整治工作要彻底,不能留下死角和盲区,确保船舶清洁整洁。

六、清理整治效果评估。

对清理整治后的船舶进行效果评估,包括外表清洁程度、设施运行情况、废水废气排放等方面,确保清理整治效果符合要求。

七、总结。

船舶清理整治是保护海洋环境、保障航行安全的重要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方案和实施计划,确保清理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效果达标。

希望船舶管理单位和相关人员能够重视清理整治工作,共同为海洋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 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结合履行国际公约相关义务和我国水运发展实际,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绿色水路交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强化污染物处置为核心,以完善法规、标准、规范为基础,以推进排放控制区试点示范为抓手,港航联动,河海并举,标本兼治,协同推进,努力实现水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谋划、防治结合。

紧密结合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现状和阶段性特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规划、有效衔接,系统提出分阶段行动目标和主要任务,强化源头防控,注重科学治理,有序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系统梳理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全过程、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紧抓制约污染防治水平的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打好攻坚战,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政府推动、企业施治。

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在充分发挥污染防治企业主体作用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发挥好政府的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政府、企业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坚持创新驱动、示范带动。

发挥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加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关键技术、设施设备科技攻关,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选择具有较好基础条件、符合污染防治发展方向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和经验推广,推动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排放强度明显降低,清洁能源得到推广应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水平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9•【字号】舟政办函〔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函〔202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单位:《舟山市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9日舟山市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坚决打赢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舟委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

现提出如下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海上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摸清底数、铁腕整治、规范海上管理,坚决打赢“遏重大”攻坚战,彻底扭转海上事故频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四个舟山”、展示“重要窗口”海岛风景线、推动全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整治重点(一)开展“三无”船舶、证照不齐船舶专项整治。

1.对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检证书的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

2.对证照不齐或失效的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待办齐证书后解除扣押或滞留。

3.对用于船岸接送、岛际接送、海钓、观光休闲等涉渔涉旅小型“三无”船艇,依法停航管控,纳入地方政府规范有效管理。

不接受纳管的,依法处置。

(二)开展海上非法运输、作业专项整治。

1.对参与海上运输、作业的内河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由查处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落实看管措施。

2.对参与海上黄沙等非法过驳、运输的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由海事、海警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并由查处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落实看管措施。

沿海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沿海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沿海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沿海渔港渔船污染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渔业可持续发展水平,制定一套全面的沿海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是必要的。

一、加强渔船管理1. 建立和完善渔船管理制度,加强渔船登记、审批、检查等工作。

对渔船进行分类管理,区分船龄、船型等因素,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污染防治工作。

2. 加强对渔船船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渔船船员的环保意识和技能水平。

定期开展教育活动,讲解有关污染预防、处理、处置等知识,提醒船员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3. 对于违规排放、超载、捕捞禁渔区等行为,严肃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

二、加强渔港管理1. 完善渔港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妥善的船舶停靠、装卸、补给等设施。

确保渔船在渔港期间不会因为设施不完善而产生污染。

2. 增加拦截措施,防止渔船在渔港内排放废水和废弃物。

加强渔港巡查,及时发现、处置渔船排放行为。

3. 对涉及国内外渔港运输的渔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和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渔船污染防治工作。

三、加强渔船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1. 加强对渔船污染物处理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寻找适合渔船的废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技术手段。

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大投入,推动相关技术的创新。

2. 通过政府资金和企业自愿等方式,推广使用高效、环保的渔船污染防治设备。

鼓励渔船使用低排放、低能耗的动力设备和燃料。

3. 定期组织渔船污染防治技术培训,提升渔船船员的技能水平,加强他们对污染防治技术的了解和应用。

四、加强监管和评估1. 建立渔船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对渔船和渔港的所采取的防治措施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

2. 增加监测力度,定期对渔船和渔港的污染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和监控。

对不符合环保标准的渔船和渔港,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沿海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注重渔船管理、渔港管理、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监管和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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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结合履行国际公约相关义务和我国水运发展实际,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绿色水路交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强化污染物处置为核心,以完善法规、标准、规范为基础,以推进排放控制区试点示范为抓手,港航联动,河海并举,标本兼治,协同推进,努力实现水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谋划、防治结合。

紧密结合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现状和阶段性特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规划、有效衔接,系统提出分阶段行动目标和主要任务,强化源头防控,注重科学治理,有序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系统梳理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全过程、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紧抓制约污染防治水平的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打好攻坚战,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政府推动、企业施治。

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在充分发挥污染防治企业主体作用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发挥好政府的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政府、企业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坚持创新驱动、示范带动。

发挥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加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关键技术、设施设备科技攻关,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选择具有较好基础条件、符合污染防治发展方向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和经验推广,推动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排放强度明显降低,清洁能源得到推广应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水平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具体目标:到2020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与2015年相比分别下降65%、20%、30%;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 %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主要港口100%的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

沿海和内河港口、码头、装卸站(以下简称港口)、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并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

按照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制修订。

按照国家污染防治总体要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强化标准约束,做好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标准,以及与国家有关标准的衔接。

2015年底前,发布《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修订)》、《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配合环境保护部力争出台船舶污染物排放、船舶发动机废气排放标准;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修订船用燃料油强制性国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内河危险化学品禁运目录》。

2016年底前,出台《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出台《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发布内河危险化学品禁运品种遴选管理办法,建立禁运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2017年底前,配合环境保护部制修订适合我国国情的码头油气排放相关标准。

2020年底前,出台船舶天然气动力设施改造技术规范,编制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系列技术标准。

(二)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继续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并力争延续内河船型标准化政策,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

2016年起,禁止内河单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航行。

2017年底前,继续开展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分级分类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

2020年底前,完成对不符合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要求的船舶有关设施、设备的配备或改造,对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三)推进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借鉴国际经验,突出国家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兼顾区域船舶活动密集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设立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

2015年底前,发布《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按照方案要求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实施。

在排放控制区内选择核心港口区域试点示范;适时评估试点示范效果,将排放控制要求扩大至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

2018年底前,评估确定采取更加严格排放控制要求、扩大排放控制区范围以及其它进一步举措。

(四)积极开展港口作业污染专项治理。

加强港口作业扬尘监管,开展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全面推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

2015年底前,出台《煤炭矿石码头粉尘控制设计规范》;发布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行动试点方案,在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长江干线等重点区域分批次、分类别开展码头油气回收试点工作。

2016年底前,开展港口作业扬尘监管专项整治行动,推进煤炭、矿石码头的大型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出台《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2017年底前,国内沿海稳步推广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

(五)协同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

加强港口、船舶修造厂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所在地城市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

会同工信、环保、住建等部门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新机制,推动港口、船舶修造厂加快建设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设施,做好船港之间、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提高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满足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需求。

2016年底前,港口、船舶修造厂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会同工信、环保、住建、海事等部门完成本区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2017年底前,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

2020年底前,内河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进入我国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按照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要求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

(六)积极推进LNG燃料应用。

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13〕625号),进一步完善LNG加注设施的相关标准规范体系,统筹LNG加注站点布局规划与建设,有序推进船舶与港口应用LNG试点示范工作,加大LNG动力船船员、码头操作人员的培训力度,逐步扩大LNG燃料在水运行业的应用范围。

2015年底前,完成长江、西江航运干线和京杭运河船舶LNG燃料加注码头布局规划。

2016年底前,修订完成《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制订《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设计规范》。

2017年底前,建立水运行业应用LNG标准体系。

2018年底前,加快推进LNG 加注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相关技术法规和规范;扩大LNG动力船舶试点应用范围,试点推广LNG燃料在港作车船中的应用。

(七)大力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

推动建立船舶使用岸电的供售电机制和激励机制,降低岸电使用成本,引导靠港船舶使用岸电。

开展码头岸电示范项目建设,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

2015年底前,加大码头岸电推进力度,发布一批新的示范项目名单。

2016年底前,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靠港船舶使用岸电供售电机制;完善港口岸电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和船舶使用岸电的鼓励政策。

2018年底前,重点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排放控制区主要港口推进建设岸电设施,鼓励其他港口积极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八)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

强化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建立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络,完善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监管机制;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和船用燃料油质量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016年,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专项整治,加强海事、港航、环保、城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

2017年,完善船舶污染物报告、接收制度,完善水路交通主要污染物统计指标及核算方法,逐步开展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

推进实施《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2020年底前,初步建成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骨干框架,覆盖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长江干线航道等重要水运基础设施。

(九)提升污染防治科技水平。

鼓励企业开展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技术研究,积极争取国家重点专项对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的支持,加强污染防治新技术在水运领域的转化应用。

重点开展船舶与港口污染物监测与治理、危险化学品运输泄漏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技术和装备研究。

2016年底前,完成船舶大气污染基础性数据调查、船舶尾气后处理技术、船舶及港口大气污染扩散机理与区域影响研究。

2017年底前,完成船舶污染物监测技术研究,完成船舶化学品污染事故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决策支持技术研究。

2018年底前,完成船舶发动机节能减排技术、船舶压载水检测和沉积物处置技术、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技术研究。

(十)优化水路运输组织。

优化港口资源配置,拓展港口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水运节能环保比较优势,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加快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解决进港铁路“最后一公里”问题,继续推进集装箱铁水联运、江(河)海直达运输、滚装甩挂运输发展,发挥多种运输方式的组合效率;充分发挥“两横一纵两网”等水运主通道作用,提高水水中转比例;引导船舶大型化和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大力推动京杭运河苏北、山东段内河船舶智能过闸系统应用。

2015年底前,与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研究推进重点港口疏港铁路“最后一公里”建设。

2016年底前,加快现有集装箱海铁联运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实现铁水联运集装箱信息实时监测、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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