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怎么办
我国青少年司法保护政策

我国青少年司法保护政策(一)中国青少年司法保护的相关政策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的产生是各国基于人道主义立法思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做了明文规定,对于处理少年犯罪案件也做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此后逐渐发展成为一套完善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
联合国1985年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北京准则),以及1991年通过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东京规则)三个文件从少年犯罪的预防、处罚及监禁待遇三方面对少年司法进行了规定,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少年司法制度。
中国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吸取了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的先进理念,根据中国的国情,从少年犯的刑事审理开始发展起来。
我国自1991年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开始有了较为系统、专门的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并在立法和法律适用上逐渐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1、中国所签订的相关国际公约中的规定如:《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北京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
2、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相关规定。
在建立和完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制度时,我国非常重视借鉴其他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且努力把我国的法律、政策与贯彻有关保护未成人的国际公约紧密结合、统一起来。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标准和规范,在我国法律中都通过相应的条款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切实有效的贯彻。
3、中国公检法的有关司法解释、意见和通知如:《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等。
4、各省市相关的地方法律法规包括全国地方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文件。
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今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不断增多的趋势,怎样正确处理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一批保护未成年人和查办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总的来说,对未成年人犯罪查处有了宽缓的依据,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但是,根据全国检察长会议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和办理未成年人犯罪面临的严峻形势,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犯罪上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一、认识检察机关执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存在一些问题1、思想上重视不够。
没能正确地处理政策和法律的关系。
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细致的,不能很好地运用政策解决,没有把刑事政策很好运用到执法中去。
二是没有把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从社会和谐和关注长远的角度来特殊对待,只是简单地处理案件而不重视关心犯罪未成年人今后的成长,没能把眼前的法律效果和长远的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是观念更新不够,对未成年犯罪处理上,一些先进有效的司法理念没能充分运用。
“该重而轻”的理念、“非犯罪化”理念、“非监禁化”理念和“非司法化”理念等等没能充分运用到办案中去。
2、组织上明确不够。
多数法院有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
检察机关没有设立专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部门,也没能建立一套专门的批捕、公诉未成年犯罪人的机制。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和办理成年人犯罪混合在一起,一样处理,一样的打击,一样的程序,一样的关押。
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上,各地虽然开展了“青少年维权岗”等活动,但由于活动开展的不平衡,再加上活动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的不统一、不一致,出现了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不平衡、不一样的情况。
3、方法上创新不够。
有些办案人员不熟悉未成年人特点,不擅长做未成年的思想教育工作,问话简单粗暴,甚至威吓吓唬;有些不懂有关的法律政策,不掌握司法的“度”,不注重司法的社会效果,照搬法条,致使一些可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被关押、被起诉、被重判;有些执法中片面强调数量指标,够罪即捕,够罪即诉,造成可不捕的捕了,可不诉的诉了,没能体现对青少年犯罪应当体现的“从宽处理”政策,不利于未成年犯的改造。
青少年犯罪背后的原因和解决办法

青少年犯罪背后的原因和解决办法青少年犯罪是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对于个人和社会都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探讨青少年犯罪背后的原因,并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一、家庭环境的变化现代家庭结构的变化是导致青少年犯罪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许多家庭都面临着双亲工作繁忙、缺乏时间照顾孩子的问题。
孩子长时间处于父母不在家的状态下,容易迷失方向,易受不良信息的影响。
解决办法:1. 加强家庭教育:父母应重视亲子沟通,倾听孩子的需求和想法。
回归家庭教育的本质,创造温暖和谐的家庭环境,建立牢固的亲子关系。
2. 提供更多的社会支持:政府应提供更多的社会支持政策,帮助工作繁忙的家庭提供合适的照顾孩子的机构和活动,弥补家庭教育的缺失。
二、学校教育不足学校教育在塑造青少年的品德和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现实中许多学校缺乏有效的教育方式和资源,教育质量参差不齐。
一些学校存在教师素质低下、教学资源匮乏等问题,导致青少年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解决办法:1. 提升教师专业素养:加大对教师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2. 优化教学资源配置:政府应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提供更多的教学资源,如图书馆、实验室等,为学生提供全面发展的机会。
三、社会环境的变化社会环境的变化也是青少年犯罪增加的原因之一。
大量媒体的普及和互联网的发展,使得青少年更容易接触到不良信息和暴力内容。
同时,社会压力的增加和缺乏正确的价值观也使得一些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
解决办法:1. 加强媒体监管:加强对互联网内容的审核和管理,禁止传播和宣传不良信息。
加强媒体教育的力度,引导青少年正确使用媒体资源。
2. 增加社会参与:社会应提供更多的社会实践机会,使青少年有机会接触到正面的社会活动,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
四、心理健康问题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心理健康问题。
一些青少年可能面临家庭问题、学习压力、人际关系困扰等,缺乏正确的应对机制和帮助。
青少年犯罪处罚原则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青少年犯罪处罚原则是什么在我国法律上对于犯罪主体的年龄有着明确的划分,如果是青少年犯罪的话,那么在处罚量刑方面与成年人的处罚量刑是有所不同的。
究竟我国对青少年犯罪量刑的原则是什么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相关了解吧。
一、从宽处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
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
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
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
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
不满18周岁的人由于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发育过程中,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因此,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适用死刑。
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地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青少年犯罪案例]青少年犯罪案例
![[青少年犯罪案例]青少年犯罪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7dc2aab6ad02de80d5d8406b.png)
《[青少年犯罪案例]青少年犯罪案例》摘要:被告人严峰、石林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严峰、石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告人杨某未持凶器致伤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区某、杨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办案律师从有关的案卷材料和犯罪嫌疑人抗X的起诉意见书中获悉,2008年9月27日晚19时许,犯罪嫌疑人相X、张XX、抗X等六人,以受害人韩X欠张XX2300元为由,将受害人韩X从XX东路XXX网吧,挟持到本市XX[青少年犯罪案例]青少年犯罪案例篇一 : 青少年犯罪案例青少年犯罪案例花季少年触刑法抢劫学生钱财获刑罚不满18周岁的学生闫峰、王伟,因抢劫广西浦北职业学校学生的55元钱,被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被告人严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石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3月17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严峰、石林因没有钱花,合谋去浦北县职业学校抢学生的钱,二人搭乘出租车窜到职业学校内,寻找几个宿舍发现没有人,走到1栋三楼313学生宿舍,见到学生向林、刘华等人在宿舍内打牌。
被告人严峰便把刀放在腰间进入宿舍抢劫,被告人石林则在宿舍门口处望风。
向林不肯交钱,被告人严峰打了一巴掌向林的面部,接着踢了一脚刘华的腹部,最后用宿舍内的一张四方凳子砸向林的肩膀,致使向林不敢反抗,抢走向林的现金30元,之后又抢走了刘华现金25元。
二被告人抢得财物后,即逃离现场,将所得财物用于吃饭、上网。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严峰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55元、支付医药费200元到本院转交给向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峰、石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峰、石林犯抢劫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哪些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案件越来越多,其中未成年的犯罪率更是让人咋舌。
青少年犯罪是什么原因?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哪些?》下面就由店铺告诉大家吧!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哪些1、家庭结构残缺,缺乏父爱或母爱导致的孤僻、脆弱、自卑或过强的自尊心理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伴随而来的是单亲家庭少年成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概率增大。
如钱某故意杀人(未遂)案,在对其进行结构式问卷调查访谈时,他对自己作生活自理能力、自我认识能力、有效交流能力、处理情绪能力、和谐关系能力等9项能力的自我评价时,所打的分数偏低,可以看出他的自卑心理。
2、心理脆弱、偏执、逆反心理重家庭结构健全而教育方法不当,导致青少年存在不良心理。
(1)父母的纵容溺爱使子女容易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以我为中心,专横霸道,缺乏责任感,社交协调能力差等心理。
而对子女不加管教自由放任,包庇纵容,容易使他们产生孤僻、冷漠、放荡不羁、狂傲自负等不良心理,常常会对周围的人和事物不满,易和他人发生争执冲突,一旦被坏人教唆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父母的教育观念偏差,教育方式方法不对,采取高压,专制和棍棒的管教方式,造成青少年的自卑、逆反、压抑、焦虑、过分孤僻和对他人充满敌意,具有较强的攻击性。
这样的青少年一旦犯罪,暴力性犯罪就是其主要犯罪类型。
(3)父母素质低,亲子沟通不足。
由于父母文化素质偏低,对于青少年的教育方式是以喂养为主,无法与他们进行心理上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和掌握青少年的心理需求和情绪变化,导致青少年远离家庭,向外界寻求认同和支持,而导致受到不良影响。
如个案访谈中的被告人童某某在学校里受到被害人殴打、威胁后,回家后也不愿意求助于父母,获取父母的帮助,导致其愤怒情绪升级,进而选择以暴制暴的方式处理矛盾,最终造成犯罪。
3、逞强好胜心理青少年期从11、12岁开始到17、18岁结束,而刑法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例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法制讲座里心司法所李凤华老师同学们:大家好!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对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专家、学者以及热心于预防青少年工作的人员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办法,但仍不能有效地控制青少年犯罪率的上升。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
对青少年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一)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
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其次是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再有者,就是模仿电影电视中的主人翁做案手法,称英雄,无所顾忌,不顾后果挥刀作案,以致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
(二)、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
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
有的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值得重视的是,有的少年深受黄色、淫秽音像制品的毒害而不能自拔,为了寻精神刺激,而持刀、持械拦截少女实施暴力。
(三)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
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
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二、以案说法小学生违法犯罪案例敲诈勒索危害大,遵纪守法最平安。
案例描述:2010 年 4 月,某县中心小学六年级两位女生麻某、张某,以骂、打等威胁手段从同村的一年级一位女生麻某手中拿来饭卡让自己打菜刷卡,并不让她跟老师、家长说。
后来,一年级女生的家长发现这段时间女儿饭卡消费数比较大,便问女儿原因才发现这一情况,便向学校反映。
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

一、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青少年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从生理上看,其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各种心理活动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和盲目性。
一般来说,青少年思维相对简单,自控能力较差,情绪不很稳定,易感情用事,一旦受到某种诱惑和刺激,容易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同时,青少年明辩是非的能力较成人低,好奇心和模仿性强,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侵蚀而发生心理畸变。
法制意识淡薄。
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评判是非曲直的重要标准。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不少青少年不学法,不懂法,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基本的分辨能力,以致于在不知不觉中走上犯罪道路。
二、青少年犯罪怎么办针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总结以下预防对策:1、自身预防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
2、家庭预防搞好家庭预防,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父母自身素质,优化家庭环境。
为人父母者,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做好表率。
(2)注意家教方法,因人而教。
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和纵容,不仅教不好,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
(3)教子不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3、学校预防学校的教育工作应该主要做到:(1)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抓好素质教育和品德教育(2)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尤其注重教师政治素质和师德的培养(3)要抓好学生的法制教育。
4、社会预防社会预防,主要是指净化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三、青少年犯罪法律规定如何处罚我国在对青少年犯罪的刑罚处罚上的态度是从宽处理,只在一些特别严重的案件中才会采取刑罚措施。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青少年犯罪怎么办对那些犯罪主体是青少年的,法律上是如何进行处理的?由于青少年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很容易就受到社会上不良因素的引诱,从而导致犯罪。
此时,该如何对其进行处理呢?本文就这个问题做具体介绍。
我国在对青少年犯罪的刑罚处罚上的态度是从宽处理,只在一些特别严重的案件中才会采取刑罚措施。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真正体现《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提出的“既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精神,从体恤宽大,立足教育、感化、挽救出发,探索对于人身危险性较小的青少年犯罪采用非刑罚化方式,也就是放弃刑罚,采取宽松的处分方式。
非刑罚化处理就是有针对性地免除青少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结合我国社会实际状况和对青少年保护的有益经验以及司法实践,非刑罚化处理的青少年犯罪包括:1.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
2.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3.对于能够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扩大性作为相对不起诉处理,适用非刑罚化处理方法。
常用的非刑罚化处理方法包括:1.家庭管教。
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多与家长疏于管理和教育有密切关系。
司法机关可以责令家长加强对青少年的管束和教育,并定期向专门机构报告,以促使违法犯罪青少年悔改向善、自救自新。
2.工读教育。
工读教育是我国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它集控制与矫正两种职能于一体,是对问题青少年进行矫正教育的有效方法。
3.社会帮教。
司法机关可以要求青少年犯罪人所在的学校、单位、街道或乡镇组织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的帮助教育,采取有效的措施,协助专门机构做好对青少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对在校学生、有工作单位的青少年犯罪人的帮教工作以学校、单位为主;对辍学或闲散在家和外来人员中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帮教工作以居住地街道或乡镇为主。
4.社区服务。
可以要求非刑罚处理的青少年犯罪人在指令的场所完成一定量的公益劳动,使之在劳动中得到帮助和受到教育。
我国在青少年的处理上是结合刑罚与非刑罚措施相结合,以非刑罚措施为主,在刑罚上采取慎用和从宽原则,以达到挽救、教育、感化青少年的目的。
青少年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则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对犯罪青少年采取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措施,加强家庭、学校等的教育,帮助其走上正途。
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向赢了网网站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
∙拖欠民工工资犯什么罪如何判刑/cr/831663.html∙剥夺政治权利能否出境/cr/831662.html∙信用卡诈骗逃了10年还会追溯吗/cr/831661.html∙想象竞合犯与数罪并罚有什么区别/cr/831660.html∙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cr/831659.html∙在什么情况下,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死刑/cr/831658.html∙工兵铲算不算管制刀具/cr/831657.html∙强制猥亵及侮辱妇女罪定罪与量刑/cr/831656.html∙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cr/831655.html ∙吸毒者是否都要坐牢 /cr/831654.html ∙甲因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cr/831653.html∙挪用民工工资有罪吗 /cr/831652.html ∙利用网络游戏外挂软件从事有偿代练升级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具 /cr/831651.html∙限期出境的决定机关 /cr/831650.html ∙妨碍公务罪悔过书 /cr/831649.html∙判处罚金的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什么决定罚金数额/cr/831648.html∙无行贿记录证明怎么开/cr/831647.html∙三次盗窃未遂能否认定为多次盗窃/cr/831646.html∙去监狱探监可以带烟吗/cr/831645.html∙刑事自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cr/831644.html∙判处拘役会开除党籍吗/cr/831643.html∙虚假诉讼的刑事管辖如何确定/cr/831642.html∙严重刑事犯罪如何定义,刑事犯罪与刑事案件的区别是什么/cr/831641.html∙2018年职务侵占50万量刑标准(2018年) /cr/831640.html∙注射死刑多长时间 /cr/831639.html∙诈骗罪罚金标准 /cr/831638.html∙侮辱他人人格可以拘留吗/cr/831637.html∙2018团伙盗窃怎么认定主从犯/cr/831636.html∙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怎么办/cr/831635.html∙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 /cr/831634.html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有哪些/cr/831633.html∙2018年两高决定废止的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的司法解释及解释性文件全/cr/831632.html∙受贿案中如何认定自首/cr/831631.html∙关于团伙诈骗自首应如何处理/cr/831630.html∙驱逐出境和遣送出境的区别/cr/831629.html∙非法拘禁定义 /cr/831628.html∙网络诽谤与网络谣言的关系/cr/831627.html∙法院罚金怎么申请减免/cr/831626.html∙没收财产是什么意思 /cr/831625.html ∙学生参与群殴导致多人重伤,聚众斗殴罪如何处罚/cr/831624.html∙盗窃罪一定会处罚金吗/cr/831623.html∙无期徒刑的减刑和缓刑/cr/831622.html∙拘役和坐牢的区别 /cr/831621.html∙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cr/831620.html∙怎样确定职务侵占罪的证据模式/cr/831619.html∙非法拘禁取保候审能撤案吗/cr/831618.html∙入室盗窃法院会判拘役吗/cr/831617.html∙罚金减免程序是如何的/cr/831616.html∙多人在房间里面的性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吗/cr/831615.html∙凡事不宜太冲动,故意伤害罪致死怎么判刑/cr/831614.html∙拘役的适用对象有哪些/cr/831613.html∙非法拘禁罪非法是多少期限/cr/831612.html∙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cr/831611.html∙毒品走私构成犯罪吗 /cr/831610.html ∙为毒品持有者藏匿毒品的行为应定何罪/cr/831609.html∙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cr/831608.html∙管制属于刑事责任吗 /cr/831607.html ∙两人一起盗窃不一定是共同犯罪/cr/831606.html∙刑期从什么时候算被抓进去当天算一天吗/cr/831605.html∙刑事案如何申请复议 /cr/831604.html ∙绑架后杀害人质是故意杀人吗/cr/831603.html∙广西河池市盗窃数额划分标准(2018年) /cr/831602.html∙无期徒刑可以转有期徒刑吗/cr/831601.html∙70几岁猥亵幼女判刑吗/cr/831600.html∙检察院滥用职权怎么办/cr/831599.html∙保定律师解读刑法343条破坏性采矿罪/cr/831598.html∙应根据主刑幅度确定罚金档次吗/cr/831597.html∙公司诈骗罪主管怎么判/cr/831596.html∙监狱探监证明怎么写 /cr/831595.html ∙盗窃网逃自首怎么量刑/cr/831594.html∙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2018)的/cr/831593.html∙减刑的程序 /cr/831592.html∙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最新规定(2018) /cr/831591.html∙为什么要并处罚金 /cr/831590.html∙无期徒刑限制减刑规定/cr/831589.html∙自我伤害属于犯罪吗 /cr/831588.html ∙拘役在哪里执行 /cr/831587.html∙驾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要承担什么责任/cr/831586.html∙连续盗窃和多次盗窃的区别/cr/831585.html∙拘役刑是什么意思 /cr/831584.html∙管制对象是什么 /cr/831583.html∙因为醉驾被警方拘役可以缓刑吗/cr/831582.html∙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重伤罪/cr/831581.html∙遣送出境的适用情形 /cr/831580.html ∙赃款的认定 /cr/831579.html∙假释期间再犯罪,会数罪并罚吗/cr/831578.html∙非法经营药品的判刑标准(2018年)是什么/cr/831577.html∙无期徒刑概念及最少服刑年数/cr/831576.html∙有期徒刑期限从何时算/cr/831575.html∙挪用救灾专款是什么罪/cr/831574.html∙刑事案件追缴主体 /cr/831573.html∙商业贿赂以及量刑标准(2018年) /cr/831572.html∙多次盗窃是累犯吗 /cr/831571.html∙冒充警察入室抢劫判多久/cr/831570.html∙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cr/831569.html ∙家属如何办理假释 /cr/831568.html∙拘役是去看守所吗 /cr/831567.html∙交警对治安刑事案件如何先期处置/cr/831566.html∙村干部共同犯受贿罪怎样量刑/cr/831565.html∙多次盗窃从重处罚的依据是什么/cr/8315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