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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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1.0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000年原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印发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后,陆续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和学分等配套管理办法。

经过多年实践,继续医学教育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作出“健全医务人员培训培养制度,使每个医务人员都有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再培训的机会,实现知识再更新”的重要指示。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提出“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明确继续教育是医学教育三阶段之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教育、科技、人才进行统筹安排、一体部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

上述要求为新形势下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升卫生健康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组织了研究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制定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改革创新点是什么?文件制订以“放管服”为重要原则,体现鼓励、督促学习与简化管理的理念,坚持继承创新,推进供给侧改革,落实为基层减负。

《管理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学分要求。

延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第二部分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广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广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广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本实施细则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制定。

一、学分分类: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实行学分制,按活动性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Ⅰ类学分授予:1、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举办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举办,向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专项申报,并经认可的专项备案的项目;3、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4、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其授权单位组织的专项备案项目;5、获国家专利及省(部)级以上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奖,参加省级以上学术会议等。

Ⅱ类学分授予:经单位主管部门审定组织的中医药继继续教育活动、外出进修、论著教材、学术论文、学术会议、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奖、自学和其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二、学分授予办法:已聘任初级(师)各类在职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取得20学分(参加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可不另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已聘任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在职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取得25学分。

在一个评审周期内(5年),县级单位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累计取得Ⅰ类学分不低于25学分;地市级单位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累计取得Ⅰ类学分不低于35学分;三级医院和省级单位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累计取得Ⅰ类学分不低于50学分,并需获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分不低于5学分。

三、学分计算方法1、继续教育项目以上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其中,省级专项备案项目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学术会议注:有论文者第一作者得满分,第二作者以下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分。

3、学术论文4、科研项目5、科技成果奖注:国家级奖获奖者排序递减1分;若同一项成果获多项奖时,按最高学分授予。

6、继承工作(Ⅱ类学分)正式被批准为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的,每完成一年继承工作任务,可获得25学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2007年修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2007年修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0.18•【文号】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贯彻落实《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适应新时期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的需要,现将修订后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二○○七年十月十八日附件1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

第三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学分分类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五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Ⅰ类学分:(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第六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一)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在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5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5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5号)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卫生厅2013年1月31日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根据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以传播中医药及相关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为主要内容,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主要形式为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班、专题讲习班、学习班、远程中医药继续教育和网络中医药教育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以下简称“继续教育项目”)。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申报条件:(一)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须为本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药卫生行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或学术团体,同时具备开展项目培训所需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规程等条件。

(二)授课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1. 具有高级职称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2. 长期从事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中药产业等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3. 有独到的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三)继续教育项目负责人授课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20%,项目主办单位授课教师授课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40%。

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科教〔2003〕29号)各市人事局、卫生局,厅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学术团体: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我们结合形势的发展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二○○三年十月八日附件: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实效,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序健康地开展,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卫科教[2001]5号),依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的申报和认可第一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省卫生厅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重视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对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

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4.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填补省内空白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市级以下单位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向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各市汇总上报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省卫生厅直属单位和省辖区内的驻军、部属单位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直接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1.03•【文号】国中医药发[2006]63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使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期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现将我局修订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2.《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二○○六年十一月三日附件1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是继承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是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医药继续教育应当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继承、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管理与实施第六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行业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

地方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皖药监人秘〔2021〕75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业经省局29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10日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学分。

第三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应不少于90学时,每3个学时为1学分,每年累计不少于3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每学时一般为40-45分钟。

第四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药学类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一)参加培训班、研修活动;(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三)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者课程进修;(四)参加远程教育;(五)参加课题(项目)研究、学术会议、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等活动;(六)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实行信息化管理。

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中心建立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平台,建立学分登记管理制度,做好登记平台日常维护。

第六条学分授予标准和计算方法(一)参加培训班、研修活动1.参加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国家级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举办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卫生厅和人事厅《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一)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授予Ⅰ类学分。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

二、学分要求(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在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其中,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三)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及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Ⅱ类学分20学分。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五)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3小时授予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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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管理规定的
通知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管理办法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以下简称“学分证书”)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并获得省级I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的凭证。

为进一步规范学分证书管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1、学分证书的格式由陕西省中医管理局负责审核。

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部门——陕西省中医药学会负责学分证书的统一印制、编号、发放。

2、学分证书加盖陕西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印章,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二、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标准
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的授予,按照《陕西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参加学习班、专题讲座(报告)的人员按6学时授予I学分,主讲人1学时授予I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数最高不超过25学分;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每次授予4学分;其他纳入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的项目和活动,按有关规定授予学分。

三、证书申领与发放
1、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可直接向陕西省中医药学会申领学分证书。

(1)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审定、公布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2)陕西省中医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2、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可在项目举办前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派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和学分证书申领表(附1)到陕西省中医药学会领取学分证书。

申领学分证书时,须提交项目实施的详细计划安排,如学习班教学计划、授课人员及拟招生人数或参加学习人员名单。

3、其他纳入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的项目和活动在申领学分证书时,须提交有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所提交材料经审查符合立项和实施计划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发给学分证书、授予相应学分。

4、陕西省中医药学会负责发放学分证书。

四、证书管理
1、项目举办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需将填写好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附2)、学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附3)和项目执行情况学员调查表(附4),连同相关材料(包括授课计划、授课教师及学时、授课内容、教材讲义、考核成绩、主要图片等)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陕西省中医药学会。

2、陕西省中医药学会对学分证书发放情况审核、确认后,将学员基本信息及对应的学分证书编号报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备案。

3、对领取多余及作废的学分证书由项目主办单位在项目举办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退回陕西省中医药学会。

4、学分证书不得涂改、买卖、伪造。

五、检查与评估
1、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委托陕西省中医药学会对学分证书发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2、陕西省中医药学会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及学分证书发放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3、检查、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评审依据。

评估不合格者,取消项目主办单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资格。

附1:
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申领表
省继教项目管理部门联系人:张玉茜张德兴
电子邮箱:
附2:
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附3:
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学分:起止日期:主办单位: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

注:此表复制有效。

证书编号由主办单位按照继教项目管理部门规定的编号填写。

附4:
陕西省中医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执行情况学员调查表
学员姓名:工作单位:填报日
注:1、本表作为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监控继续教育项目时使用。

2、每个继续教育项目执行后请选择10位不同地区的学员分别填写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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