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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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3)第四部分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3)第四部分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3)第四部分1Z306025 掌握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重点解析:掌握相关的规定。

1Z306026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解析:案例中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很好的解释,结合案例掌握该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1Z306031 掌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重点解析: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现场勘测;(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3)进行负荷计算;(4)选择变压器;(5)设计配电系统;(6)设计防雷装置;(7)确定防护措施;(8)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

重点解析:掌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并清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内容。

二、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重点解析:注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中是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而不是监理工程师。

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名师剖析(4)

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名师剖析(4)

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名师剖析(4)一、建设工程工期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开工及开工日期、工程暂停施工、工期顺延、竣工日期等,直接决定了工期天数。

(一)开工及开工日期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下同)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丁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丁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二)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并妥善保护已完工。

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白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三)工期顺延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

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

2011年注册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义12

2011年注册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义12

2011年注册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义12条件合同:七、附条件合同1.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失的根据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3.所附条件应满足的条件(1)将来发生而非已经发生(2)不确定发生而非必然发生(3)是约定条件而非法定条件(4)条件应合法并不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4.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八、附期限合同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期限合同与合同履行期限的区别3.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决定合同生效或是失效4.合同履行期限针对当事人的实际履约行为,该期限决定是否要实际履行合同,而不是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5.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可知而且确定6.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合同的履行:1Z302040 合同的履行(债的清偿)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二、合同履行的主体三、合同条款空缺四、抗辩权五、代位权(熟悉)六、撤销权(了解)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二)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三)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四)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二、合同履行的主体(一)履行人——完成履行的一方1.债务人2.债务人的代理人3.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责任由债务人承担(二)履行受领人——接受履行的一方1.债权人。

2.约定受偿的第三人——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条款空缺(一)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二)解决普通商品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三)解决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的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一)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合同生效后,合同部分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2011年注册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义20

2011年注册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义20

2011年注册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义20阳合同:三、建设工程垫资(带资承包)问题我国提倡建设单位不仅要具备修建工程的资金准备,而且还应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预付款带资承包的实质是由施工单位先负担工程费用,建设方迟延给付带资承包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处理方法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的,支持约定,但约定的利息中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不予支持利息返还请求四、阴阳合同阴阳合同就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了合同后另行订立了一个背离该事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与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招投标中实行备案制度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订立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现阴阳合同,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五、施工合同的解除(一)施工合同解除的一般条件(二)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三)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四)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五)施工合同解除的一般条件(一)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当条件成就时使用解除权可解除合同法定解除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它(二)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三)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承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四)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以及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竣工日期的争议解决:七、竣工日期的争议解决(一)竣工日期的确定(二)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而导致对竣工日期的争议(三)由于发包人拖延验收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四)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争议(一)竣工日期的确定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如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约定竣工日期,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实际竣工日期先于约定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根据约定获得奖励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二)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而导致对竣工日期的争议质量有争议的需权威部门来鉴定鉴定结果是合格的,应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三)由于发包人拖延验收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四)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争议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八、对计价方法的争议解决(一)工程量变化导致价格纠纷(二)工程质量标准变化导致价格纠纷(三)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四)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五)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一)工程量变化导致价格纠纷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产量增加时,单位产量上摊销的固定成本会减少,单位可变成本不变,总成本减少工程量增加,建设单位会要求减少单价,工程量减少,施工单位会要求增加单价(二)工程质量标准变化导致价格纠纷工程质量标准的多样性,导致可能产生纠纷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之间无约定的,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三)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如下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四)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建设单位不及时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在要求建设单位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可要求建设单位为此支付利息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下列时间为应付款时间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款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五)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合同计价方式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外部条件变化使得施工成本增加的处理固定价,建设单位不必支付可调价-建设单位应支付成本加酬金-建设单位应支付。

一建法规分章节知识点

一建法规分章节知识点

一建法规分章节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各章节知识点众多,我们以“招投标法相关知识点”为例。

①基本定义:招投标呢,简单说就是建设单位(招标人)招人来干工程或者买东西,很多施工单位或者供应商(投标人)来竞争这个机会的一种法定活动。

就好比是一群人竞争一个好工作,招标人就是老板在挑员工(投标人)。

②重要程度:在一建法规里超级重要。

涉及工程项目从开始前确定实施者的公平公正性,是整个工程建设的开头环节,如果这个环节乱了,后面工程的质量、工期啥的都容易出问题。

③前置知识:需要对法人、合同等基础知识有所了解。

比如法人的定义和权利义务,因为投标人和招标人很多都是法人组织,合同知识也很必要,因为招标最终是为了签订合同做准备。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建筑行业里,规范招投标就能选出合适的施工队伍或者供应商,保证项目的优质低价进行。

就像你买房子,你肯定想开发商通过靠谱的招投标选个好建筑队给你盖房子。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招投标知识点在一建法规里占据独立的章节,和合同、项目管理的知识都有联系。

比如招标如何确定合同条款,怎么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执行招投标确定的事宜等。

②关联知识:和建筑工程许可、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等知识点有关联。

比如说有建筑工程许可才有资格参与招投标,安全设施的招投标也在总招投标范畴内。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中等偏上。

因为涉及的主体多,流程复杂。

- 关键点:招标流程中的各个时间节点、废标的情形、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例如在公开招标中,从发布招标公告到开标之间有法定的时间要求。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极高。

- 考查方式:可以考选择四,问某个投标行为是否有效;也可以考案例分析,让分析整个招投标流程中哪里出问题了。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招标人:就是项目的发起者,想找人干活或者买东西的一方。

比如说政府部门要盖一座桥,这个政府部门就是招标人。

- 投标人:想要承接项目或者供应货物、服务的单位。

_一级建造师_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要点小结_(超强重点总结)[资料1.doc

_一级建造师_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要点小结_(超强重点总结)[资料1.doc

_一级建造师_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要点小结_(超强重点总结)[资料1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2.法律(基本法律_全国人大制定、一般法律_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制定)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省级和较大市级的人民政府制定)6.地方规章(省级和较大市级人民政府制定)7.国际条约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需要裁决的特殊情况备案和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法的形式法的效力层级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分类代理的法律代理人应该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主要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的三种表现形式:①自始未经授权;②超越代理权;③代理权已终止。

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该代理行为有效),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性。

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无处置权)担保物权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严格限制)等方式。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第一节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简述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的概念?答:法律部门是指按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体系是由所有法律部门有机构成的整体。

2.简述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答:我国法律体系是由七个法律部门组成的基本框架:3.简述我国的法律形式?答: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七类:制订机关公布形式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总理签署国务院令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的地省级由人大主席团发布,其它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部门首长签署命令省长、市长签署命令法的命名规则:①在地方具有立法权的最低级别是什么:在地方具有立法权的最低级别是较大的市(即副省级市),县级市和地级市没有立法权。

(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得较大的市);②法规和规章是谁制定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带地名),其中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制定。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其中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③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制定机关有什么不同:地方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制定,一般叫《××条列》,地方规章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一般叫《××办法》或《××规定》4.简述那些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答:根据2015年3月修改后的《立法法》,补充了一条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即(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立法法》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有:(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8)民事基本制度;(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面的基本制度;(10)诉讼和仲裁制度;(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齐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011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解析56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此处特地整理编辑了中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希望可以对参加的各位同学有所帮助!(一)工程计量的依据一般有质量合格证书,工程量清单前言,技术规范中的“计量支付”条款和设计图纸。

1、质量合格证书:对于承包商已完的工程,并不是全部进行计量。

而只是质量达到合同标准的已完工程才予以计量。

有了质量合格证书的才予以计量。

2、工程量清单前言和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前言和技术规范是确定计量方法的依据。

因为工程量清单前言和技术规范的“计量支付”条款规定了清单中每一项工程的计量方法,同时还规定了按规定的计量方法确定的单价所包括的工作内容和范围。

3、计量的几何尺寸以设计图纸为依据单价合同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但被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工程数量,并不一定是承包商实际施工的数量。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二)工程计量的范围监理工程师一般只对如下三方面的工程项目进行计量: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工程变更项目。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是由造价咨询机构来操作的,造价管理有工程结算审价、全过程造价管理两种方式,工程竣工结算都通过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确定。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并没有按照规范对合格工程进行工程计量这一步,只是由造价咨询人员进行工程量的审核。

审核工程量和工程计量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只是在工程竣工结算后,审核工程量、造价,造价管理就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有时反而会衍生一些不好的现象。

我国的示范文本中也规定,在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工程师对合格的分项工程进行工程计量,并依据合同单价进行工程结算,而目前在国内,没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计量这一环节,因此,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价格仍然没有控制好。

工程计量在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时是相当重要的,不能忽视的,政府部门应该引导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公司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好这项工作。

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名师剖析(3)

三、建设⼯程施⼯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规定,施⼯合同的内容包括⼯程范围、建设⼯期、中间交⼯⼯程的开⼯和竣⼯时间、⼯程质量、⼯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相互协作等条款。

(⼀)⼯程范围 ⼯程范围是指施⼯的界区,是施⼯⼈进⾏施⼯的⼯作范围。

(⼆)建设⼯期 建设⼯期是指施⼯.⼈完成施⼯任务的期限。

在实践中,有的发包⼈常常要求缩短⼯期,施⼯。

⼈为了赶进度,往往导致严重的⼯程质量问题。

因此,为了保证⼯程质量,双⽅当事⼈应当在施⼯。

合同中确定合理的建设⼯期。

(三)中间交⼯⼯程的开⼯和竣⼯时间 中间交⼯⼯程是指施⼯过程中的阶段性⼯程。

为了保证⼯程各阶段的交接,顺利完成⼯程建设,当事⼈应当明确中间交⼯~⼯.程的开⼯.和竣⼯时间。

(四)⼯程质量 ⼯.程质量条款是明确施⼯⼈施⼯要求,确定施⼯⼈责任的依据。

施⼯⼈必须按照⼯程设计图纸和施⼯技术标准施⼯,不得擅⾃修改⼯程设计,不得偷⼯减料。

发包⼈也不得明⽰或者暗⽰施⼯.⼈违反⼯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程质量。

(五)⼯程造价 ⼯程造价是指进⾏⼯_程建设所需的全部费⽤,包括⼈⼯费、材料费、施⼯机械使⽤费、措施费等。

在实践中,有的发包⼈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往往压低⼯程造价,⽽施⼯。

⼈为了盈利或不亏本,不得不偷⼯减料、以次充好,结果导致⼯程质量不合格,甚⾄造成严重的⼯程质量事故。

因此,为了保证⼯程质量,双⽅当事⼈应当合理确定⼯程造价。

(六)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技术资料主要是指勘察、设计⽂件以及其他施⼯⼈据以施⼯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当事⼈应当在施⼯合同中明确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

(七)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是指由哪⼀⽅当事⼈提供⼯程所需材料设备及其应承担的责任。

材料和设备可以由发包⼈负责提供,也可以由施⼯⼈负责采购。

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由发包⼈负责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发包⼈应当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件和合同要求。

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精华总结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2、法的形式。

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4、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条例)5、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6、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7、上位法优于下位法8、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9、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10、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的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对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小型施工项目,可以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管理方式;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项目部的行为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11、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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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受聘与一个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1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1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的条件:(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的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时需提交的材料:(1)变更注册申请表;(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3)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不予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执行尚未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5印章失效的情形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1Z301012掌握执业管理一执业范围:(一)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进行下列工作: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具体规定:1受聘单位的规定:受聘于一个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于一个施工资质企业。

2对岗位的规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二权利与义务:(曾经考过不当重点)(一)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字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职业水平;5保守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1Z301013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铁路工程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只设一级建造师;化学品、油、气等危险品码头不论规模大小,担任项目经理的人员必须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1Z301014掌握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3违犯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1Z3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Z301021掌握法律体系1Z301022掌握法的形式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做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Z301030民法民事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1Z30103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Z30103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一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2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属于效力待定); 2意思表示真实(否则,属于可撤销、可 变更); 3不违法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否则,无效)。

(1)标底合法;(2)形式合法;(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Z301033掌握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②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③以代理人独立意志的表现),其④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合法、非法均承担)。

二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监理合同属于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代理。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2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

3制定代理:根据法院或有关机关的制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担任1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担任:①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①没有代理权、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被代理人追认,代理人承担责任;未经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②本人知道他人的行为不否认的,视为同意;③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发对的,双方负连带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需转托代理的,需经代理人同意,如不同意代理对自己所转托人的行为负责,但紧急情况为维护代理人的利益除外。

★四表见代理:实无代理权(无权、越权、代理终止),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有权代理,实施了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2实施了代理活动;3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1未授权的表见代理;2超越权限的表见代理;3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代理行为有效。

五代理的终止:1委托代理的终止:(1)期满或事务完成;(2)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分清各个代理终止的原因)2《民法通则》中仅规定了代理人死亡会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而没有规定被代理人死亡也会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

下列情形是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3)双方约定事项完成时代理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1Z301034掌握债权制度一债的概念:债权是对特定人(专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相对权利)二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2不当得利;3无因管理;4侵权行为。

三债的常见分类方式:1意定(合同)之债和法定之债;2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四连带之债的特点: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2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3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1Z301035掌握物权制度物权是针对所有人的绝对的权利。

★(绝对权利)一物权的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2物权是排他权利。

物权包括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二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体系的核心。

★2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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